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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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东南山场的界址与山界争讼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1年第2期 发布日期: 2021-07-03 浏览次数:

作者:杜正贞,浙江大学历史系。

一、明清东南山场的界占与股份

东南山场的私占和有确权记录,至晚可见于东汉的占山石刻,之后在坟山墓域的界定中出现了小片山场的四至界标。到了宋代,因为山的开发和经界法推行,东南山场的确权进程大大加速,产权凭证和界址表述的格式也基本定型。由于开发进程的不同,东南各地山场私占私有的时间是不一致的。明代中后期,福建的山地和山林已被分割为各家各族的私自占有物。弘治年间,福建龙溪县山场已经有课税记载。而有些山场划界和确权的时代却很晚。

徽州鱼鳞图册中登记的“山”的信息,基本包括字号、山税亩分、四至、山形简图和“见业”。“见业”下分户名登记了各业户名下承担的山税亩分,但一般不登记每一个分户名下山产的四至与土名。这些分庄的税亩数字可能是从占有的股份中分摊折算而来的,并非直接对应某块有边界的山场。山产权利中界占和股份的区别,在争讼中有清晰的表达。股份和界占这两种山场管业形态可以相互转换。在山场买卖中,当股份转化为有边界空间的实地,新的界址就被划定出来。共有山场的出卖,可以直接出卖股份,也可以将股份落实到空间上,划分山界。

在明清时期的东南山区,山场“界址”是确权中最基础的概念。山场中各种不同的权利,大都附着在一个边界相对明确的空间之中。虽然山场管业有界占和股份的区别,但是按股份分配收益的前提仍然是山场边界明确,另外股份也可以通过协商、订立合同分割转换为有明确边界的山场。因此,界址之争是明清山场争讼的主要类型之一。

二、明清鱼鳞图册中的山场登记

南宋后期以及元代、明初,东南各地多有经界和经理的记载,没有经过大规模经界的山区,也有部分山场在明清时期陆续报税纳赋。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安徽按察使陈辉祖为坟山争控上奏,清廷制定条例,以鱼鳞图册作为山场确权的凭证。

宋代的砧基簿没有实物留存下来,但根据周曲洋的研究与复原,砧基簿包含有四至与面积信息。然而我们对《名公书判清明集》考察后却发现,在山场界址案件中,引证产图簿、砧基簿等“官簿”的情况比田地案件中少见得多。而现存明代浙江和徽州地区的几种鱼鳞册、经理保簿中都登记有山。《万历休宁二十九都七图欲字号活字版鱼鳞清册》中登记的山的信息,包括字号、山税亩分、四至、山形简图和“见业”。其中的“山图”只是勾勒山形,并不标注积步。《明黟县归户鱼鳞册》中登记了山的字号、四至、“分庄”以及“今丈”山税亩分,没有山图、积步。《万历九年制字号鱼鳞清册》中登记的山,包括字号、土名、税亩、“见业”、四至和分庄,画图部分也是空白的。

《明绩溪县十三都似字号经理保簿》登记的信息丰富、完整,包括业主、都图、土名、亩分、四至、夏税和秋粮。值得注意的是,这本经理保簿中,几乎所有的田地甚至坟山,都绘有图样,唯有山的图样部分是空白的。该经理保簿中田地的四至填写格式包括四至相邻的字号和土地形态。但不少山的四至是以“脊”“降”“沟”“路”“岭”“弯心”“尖”等自然地形为标志,没有字号。山界内也常常包含有被开垦成“山地”的地块,它们被独立编立字号,有单独的税粮,在画图的同时都在图中注明了每丘的步数。还有一些原额登记为“山”,但现已“积山成田”或“积山成塘”,它们也画有图形,且登记了积步。汪庆元书中所收录的《康熙休宁县大字号现业的名库册》《康熙年休宁县三十三都六图克字号弓口鱼鳞册》,都用“挂号”或一号多业的方式,记录山场被开垦为田地后进行丈量并纳粮升科的信息。这些信息反映了徽州山场开发利用的过程。然而除此之外,山场的其余部分仍然没有积步数据。浙江的鱼鳞图册中也有类似情况。总体而言,鱼鳞图册对于山的记载简略,尤其是极少有积步信息。这些情况说明,编造鱼鳞图册时并没有普遍实行过对高山峻岭的开弓实丈。

徽州祁门县的情况较为特殊。该地宋龙凤年间(1355—1366)经理时留下了现存最早的一批鱼鳞图册,其中《至正二十四年祁门十四都五保鱼鳞册》,山与田、地一样都有积步。祁门县明初的契约中也有当地部分山产的具体积步数字,《嘉靖祁门谢氏抄契簿》中也有同样的情况。但这些积步数字在后来的历次清丈中都没有查核调整过。这说明,即便是在元代就有积步的祁门县,清代以后的山场,除了开垦升科为田、地、塘的部分,其他没有再经过任何形式的大规模丈量。

在清代徽州的鱼鳞册中,只有歙县的山有所谓的“新丈”积步记录,但从歙县《顺治三年丈量条例》来看,这个“新丈”的数据并不是重新开弓丈量所得的,也不是用“喝丈”“呼丈”的方式重丈,而只是考虑到山的阴阳肥瘠,对原额进行了调整。这种调整没有具体的统一标准,所以很难将其作为几何面积的数字来看待,更难在实际勘丈中复核。

除了积步的缺漏,明清鱼鳞图册对山的绘图,相比田、土来说,更不普遍。很多鱼鳞册中的山图是空白的,有的只是简单的形状示意。我们现在看到的最细致、严谨的山图画法,可能是海瑞在淳安知县任内所作的《量田则例》。海瑞丈山和登记绘图的办法,是很注重“界”的,但是在现存的鱼鳞山图中极少看到像海瑞这样细致的画法。

概言之,明清清丈和鱼鳞图册普遍不关注山业的实际形态、面积和界至,不仅每次清丈都很少对山业实行开弓丈量,而且大量鱼鳞图册对山业只记录、保留税亩。

三、鱼鳞图册与山场界址争讼

鱼鳞图册对于山业的登记情况说明,山界争讼中,试图用鱼鳞图册中的信息来准确认定山场界址,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尽管如此,它仍然是官方文书中山场界址信息登记得最完善的。随着原属于山场的土地被报税登记,山场中被明确定界的部分在增加。因此,鱼鳞图册开始频繁地出现在山场界址诉讼的审断过程中。在明清时期山场界址诉讼的判牍中,有很多以鱼鳞图册为依据进行判决的记载。这说明,鱼鳞图册及其中记录的字号被用于确认山业之间的位置关系。

鱼鳞图册中大都只登载山的税亩,而山业税亩的计算与平地田、土不同。在闽浙赣的很多地方还存在着“喊山为亩”,或者“山粮一亩可抵十余亩”等习惯。因此,山场界至诉讼中,除了山地或坟地之外,很少按照契约、鱼鳞册所登记的亩数进行实丈以确认范围和界址。但这样的事例也不是没有。有些以鱼鳞图册为证据的争山案例中,提到了“勘量”“弓数”及“督弓正履亩按册清查”,似乎鱼鳞图册记载山业的数字,可经实地丈量得到复核。如清末孙鼎烈在《四西斋决事》中记载有数件用丈量的办法裁断山界纠纷的案子。这样一来,民间口头的、模糊不确定的分界,便有了书面的、官方的确认,分庄的税亩也就转化和落实为实际的地界。

以鱼鳞图册中登记的税亩数字作为界址诉讼中的定界依据,只存在于极少数的案例中。从技术和效率上讲,对大片山场进行实测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大片山场的税亩大部分都不是实测的产物,而且在历史上难免因为赋税的改变,经过多次调整、折算,所以册籍中记载的税亩与实际测量的积步之间的换算很难精准。

与前代相比,明清以后山场登记的数量在逐渐增加,法律规定处理山场争讼需以鱼鳞图册为凭据,但相对田、地来说,山场登记仍不普遍,鱼鳞册中山的信息粗略不实,或税亩的难以复核,都造成或加剧了在理讼实践中不能完全贯彻的情况。明清时期,地方官们一直在用谱、碑、契约作为依据,甚至以坟为断,解决山场界址之讼。他们通过履勘、调解、判决、出具判词等方式为争执两造立界,但在这一过程中,并不必然经过丈量或升科等手续,而且在解决争讼之后,很多地方官并不会主动要求这些山场升科纳赋并将其登记到国家的地籍系统。这种状况一直到民国年间都没有改变。

四、山界合同与山界争讼的调解

与鱼鳞图册在山场界址争讼案件中有限的作用相比,大量山场界址纠纷是通过民间调解或最终由调解得以解决的,其结果记录在契约和山界合同中。

除了山场纠纷,买卖、分家都会面临山的划界问题,为了避免日后争讼,民间常以加立定界合同的方式确立界址凭证,如祁门县《建文元年祁门谢銮友等立山地界执照》就是在山场买卖后两家订立的。从合同本身来看,这是一张未经官印的“白契”,两人重新立界之后,可能也没有报官更新鱼鳞图册上的四至记录。

共有山场的析分,也包含有划界、订立合同的步骤。《嘉靖三十四年叶氏叔侄等共分山地合同》记载了一处兄弟共有的竹园坟山股份,因为疏于照管屡屡被人侵害,所以“各照坟茔,从便分扒,订界埋石,画图填注,议立合同”。《隆庆六年祁门方佐等立阄书》中有一条阄分划界记录,并画有山图。这则在分家过程中划定的山界,详细描述了界线的位置,也没有提及重新到官府登记修改。

可见,即便是在鱼鳞册籍中大量登记有山的徽州,不仅山的析分、划界常常不报官登记,在买卖、继承中产生的山界调整,也不可能在鱼鳞图册中得到及时的更新,民间多以“定界合同”的方式来记录产权、界至的变动,并以这些私契作为凭证。

五、未登记山场界址争讼的处理

从目前公藏机构收藏和公开出版的闽浙赣地区的卖山契来看,以地名和山名、四至表述山场界址是普遍做法,在山契中注明山场实丈数字的契约较为罕见,即便有,也是面积较小的山。福建安溪、闽清、莆田、闽侯等地的契约中,有注明是“税山”的,但契约中并没有开列字号、税亩或面积。有字号和税亩记录的山,大都集中在徽州以及江西婺源、玉山,浙江台州、衢州、严州等地。而且即便在这些地区,也不是所有的山都登记有鱼鳞字号。晚清时人段光清在浙江建德处理了一件争山案。在案件中,即便官府介入了纠纷的解决,但都没有要求这些山产升科纳粮,没有对其进行官方登记,而是以双方定界作为最终的结果。因此,这些山场权属和界址的确认仍然以契约为最主要的证据。

清代山场界址诉讼中,只有土名没有山界四至的契约是会被质疑的。至晚在唐代,东南山场的界址表述方式就已基本定型。具体到每一处山场,其四至往往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略到复杂、精确的过程。一些变化频繁的、不固定的界标,如某家的产业、树木等,通过纠纷诉讼后,被更固定的、清晰的界标所取代。

对于闽浙赣明清时期山契,在山形地貌中,被用作界标的有如下两类:一是以山岭的自然地形特征为界,包括岭、尖、冈、脊、仑、降,合水、分水、坑、塆、流水、溪等。这种以自然地形为界标的表述,也经历了由简到繁的演化。二是人工开辟或建筑的界线,如墈、埋石、界碑、火路、横路等。但这些人工界至,在诉讼中也会被指为伪造。

山场界址争执以及伪造、滥造山界证据频繁出现,反映了资源竞争的加剧。也正是经过一次次的纠纷诉讼,人们对于山场界标的选择、表述更加谨慎,契约中简单以岭、坑、冈为界的四至,逐渐代之以更详细、准确的表述。

六、从知识生产的角度看山界的确立和变化

与各种地志、游记、诗文对山的景观化描述不同,在确权过程中形成的山场土名和四至不断增加并细化,反映了占有者和使用者以创设排他性权利为目的的知识生产,它们被记录在契约、鱼鳞图册等特殊文件上。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关于山场的知识经历了从观念到记录、从口头到书面、从民间使用到获得某种官方确认的转变。

地方官员在处理山场界址争讼的过程中,经常要对契约中的文字进行理解、确认,甚至解释。由于文字表述模糊,官员的解释有时难免带有“独断”的性质。在那些围绕着“界”本身的争讼中,当事人因为(或利用)界名、土名的不确定,或者仅仅是汉语表达本身的模糊性而发生争执。地方官的处理很难说有可遵循的确定的原则,他们只是作为有权威的第三方做出一个希望双方能够接受的解释。这些解释就成为山场信息的一部分,并在之后的管业和确权中发挥作用。

山场争讼使原来存在于当地人观念里、口头上或民间文献中的信息被审视、利用、解读和修改,在各方较量、妥协之下,产生新的界址,或者原有的界址表述被赋予新的意义和证据力。这个过程在山场的确权史中反复上演,不断改变、细化山场的界址信息,丰富了人们对于山的认知。

“界”的出现是与排他性权利观念的萌生相关联的。经过唐宋以来的开发,明清东南山场权利的复杂性,不仅表现为今人所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分化,也表现为山场资源和利用方式多样性所带来的分别,如山场中包括有林权、坟权、矿权、樵采权等多种权利。但不论是哪种权利,最终大都要落实到一个边界相对明确的空间中。“界”既是权利的分隔之处,也是权利的交接、重合之处,在绝大部分山界没有被精确测量和登记的明清时期,山界成为非常敏感也极易爆发冲突的空间地带。明清时期东南山区围绕界址而发生的冲突和激烈竞争,构成了山区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制度经济学家巴泽尔认为,产权的界定是一个演化过程,而且“如果交易费用大于零,产权就不能被完整地界定,因为资产的某些属性的测量成本较其价值昂贵得多”。尽管巴泽尔更强调个人的行为和选择在权利界定中的作用,但他也承认,权利从公共领域到私人所有的转变有时由个人实施,有时由政府实施。

东南山区山场私占和划界的历史有所不同。这里几乎是最早有山场私占记录的区域之一。官府在山场确权和划界上的影响,主要通过产业登记和赋税征收表现出来,这个进程跨越了近千年。最晚在宋代以后,山场的赋税登记就留下了界址记录,鱼鳞图册中的信息尤其丰富。但这些以赋税为目的而产生的山场信息存在各种问题,明清赋税制度的发展方向也无意于提升地籍中山业界址、面积信息的准确性,因此它们在界址争讼处理中的实际作用有限。民间在山的开发、买卖、继承中形成的契约、合同,仍然是山场划界和确权的主要依据。但是,由于山场越来越多地开垦为田地,登记在册的山田、山地往往有更具体、准确的界址信息,这对于界址争讼中的山界确认有间接作用。官府也通过诉讼处理和调解,参与山场确权和界址的确认与制造,这是山民口传、观念中的山界文字化的重要途径。

 

文章摘自《史学月刊》2021年第2期,原文约20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