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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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中期淮盐商的粮食捐输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1年第2期 发布日期: 2021-07-03 浏览次数:

作者:谢祺,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一、兼营米业的盐商及其粮食捐赈

在明清时期,中国农业地理的一大显著变化,就是湖广及江西地区作为粮食产地和输出地的崛起。在江南米价高昂时期,皇帝常会命令江南官员到江西和湖广买米。这反映了国家对于维持江南米价平稳的高度重视以及对从江西、湖广输入大米的依赖。

湖广是淮盐的主要市场。以汉口为中心的粮食贸易数额巨大,伴随而来的是巨额的盐贸易。汉口转输米粮多来自湖南,所以盐粮贸易也深入湖南。盐商和米商基本是同一批人。乡村贸易也多是盐米互易。所以从汉口到湖广各地,很大程度上讲盐商也是米商。

粮食运销对盐商和两淮盐政而言至关重要,湖广粮食歉收也影响到淮盐滞销。如雍正十三年(1735年)盐政所奏,因为两淮盐商运销沿途还有诸多的官僚索取陋规,也造成了盐商的沉重负担,如果盐商卖盐到湖广后空船回江南,利润则不足以缴纳盐课,在湖北粮食歉收的情况下,盐商无法购得足够的大米,盐的销售也受影响,只好转而购买湖广的鱼类返程销售才得以缴纳盐课,而第二年因发洪水连鱼都没有了,销盐就陷于停顿。此外,江苏沿海灶户主要从事食盐生产,不务农,所以盐场附近地区盐粮互易发达。米市繁荣也反映了盐业对长江中上游粮食输入的依赖性。

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江南米价难以抑制,江宁织造、淮南盐运使等官员被迫率领两淮盐商捐钱买米平粜,同时两淮商人恳求于江西、湖广卖盐,载米而回。但康熙并未积极回应。不久,曹寅、李煦继续请求皇帝。并补充说明,是商人考虑“多买则江西、湖广之米必贵”,所以强调以卖盐获利每十两银子用一两买米运回平粜,并且要“俟米价一贱即行停止”。如此康熙才批复:“此法甚善。唯恐有图利之意,即反为不美矣。”这表明皇帝顾虑商人乘机谋取平粜暴利,盐政官员也强调仅以1/10的卖盐利润作为尺度,即强调买米成本并不摊入盐价。在康熙帝否定盈利性米谷贩运的态度下,康熙后期商人在盐政官员组织下一再捐米赈灾。除了捐输,官府还借用盐商运力来运输粮食。总而言之,清朝前中期的政策是利用盐商进行粮食的运输、捐赈,但是限制盐商在灾荒时的盈利性粮食贩运。

二、以保障江浙地区粮食安全为主导的粮食运销政策

江西和湖广地区并不是一年四季都能向下游输出大米。康熙四十五年江宁织造曹寅就奏报,江南即使粮食丰收也要依赖江西、湖广接济才能保持粮价较低的水平,但是江西、湖广地方官在这年秋天以前禁止运米出省,这才造成江南米价上扬。从“无故禁粜”的说辞来看,江西、湖广禁粮出省引起了江南当局的不满。

湖广、江西地方当局每年坚持米禁政策,也有适应当地社会需求的原因。但皇帝优先保证下游的粮食供应政策坚定不移。当然面对上述矛盾,江南当局也开始试图控制粮食输入量。康熙四十八年十月,李煦奉旨调查各码头、米店米贩姓名、米数。而李煦就是每隔年轮流兼任的巡按两淮盐政监察御史,调查对象主要也就是他熟悉的兼营贩米的盐商。然而,据后来江西、湖广官员屡屡奏报,当地仍然因输出米粮较多而造成米价时常上涨,可见控制效果有限。史料表明,清代主要的粮食市场调控政策是优先平抑长江下游地区的粮价,粮食生产地的长江中游地区本身作为粮食输出地,则处于次要的调控区域。同时,在湖广、江西地方当局经常实施禁止大米出省的政策下,淮盐商的米粮运销利益没有中央的支持是难以实现的。

三、盐商粮食捐赈的制度化与营利性贩卖自由化

雍正帝即位以后,对全国财政进行了耗羡归公改革,除了归公的耗羡,剩余的陋规给予革除。但诚如雍正帝所述:“恐以耗羡归正额,而正额之外复加耗羡。”即要防范官员正额外索需的反复。到了雍正四年,雍正下令用淮盐商捐输的30万两白银建造赈济义仓,雍正又解释设盐义仓的意图,即陋规虽除,盐商仍顾忌皇帝、盐政当局过往的捐输命令,所以仍执意捐钱给当局以备公用,不便退还,故用捐款建立义仓以备灾年赈济灶户之用,使之运作制度化,中止过去盐商捐银的规礼。盐义仓建立之后,的确不断发挥赈济的作用。后来不时还有调拨江苏盐义仓米支援长江中游江西等地平粜的案例。盐义仓捐输粮食的储量有定额,在动用后必须由商人购买粮食补上缺额。到了乾隆年间盐义仓储额有上升的趋势,商人买补的粮食只能购买于长江中游的江西、湖广地区。盐义仓这种捐输,是一种长期和强制的制度,也依赖与长江中游地区的盐粮贸易。四川米在湖广销售,也利于淮盐商人的贸易,并得到清政府的重视。当然,盐义仓的仓谷捐输仍会造成盐商的负担,同时本身主要针对的又是盐业生产运销直接相关的地区,赈济的时节往往本身盐业就会受到打击,所以商人时常不能短时间内补上欠额。在长江中游各省粮价同样较高的情况下,盐义仓大米采买捐输补充只能推迟。

在米禁方面,雍正帝也加大开放力度。如湖广总督杨宗仁禁米出境试图压低盐、粮价的举措效果适得其反,无利可图的商人只能裹足不前,遭雍正帝责令开放米禁。雍正帝在批判粮食封禁政策时,将盐贸易和米贸易一起提出,可谓切中要害。因为盐米贸易不可割裂。杨宗仁为了压低湖广盐价,强令商人减价销售,同时禁止大米流入长江下游,结果导致盐米两货同时涨价。能够说明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四川米也不到湖广。杨宗仁要降低米价,只是防止米流出,并没有禁止四川米流入湖广,但是盐商就是米商,在杨宗仁强行压低盐价致使盐商不到湖广贩卖的情况下,粮食就缺少买主,四川米也就无法经由湖广转输下游东南地区,造成盐价、粮价同时上涨。类似的事件还有雍正十一年雍正帝斥责四川巡抚宪德的米禁。雍正帝力主要降低盐粮价格首先不能“病商”,要确保商贩的正常利益才能使商品正常流通和保证长江中下游的粮食安全。

雍正二年推出了盐价自由浮动的政策。虽然户部要求不能高抬时价,但是也不设定价。同时,雍正帝也一改康熙帝不准灾荒时盐商盈利的政策,准许盐商沿途自由发卖赚钱,反对官员干涉。盐商捐输盐义仓之外的贩米,得到了雍正帝的支持,不再拘泥于康熙时期纯公益性质的粮食捐赈,有利于提高盐商粮食运销的积极性。总的来说,雍正朝改变了对盐商在灾荒时盈利性贩米的遏制政策,将粮食捐输用盐义仓进行制度化和定额化,定额粮食捐输之外的盈利性贩米给予自由化,力图促进跨区域粮食流通,通过允许盐粮价浮动来保障盐商利益和粮食市场供应。

四、粮食捐输不得计入食盐销售成本的原则与盐价限制政策

清政府规定,盐商捐粮用于平粜要遵守公益性原则。平粜时的售价必须低于市价,以达到降低粮价的目的,如果商人和管理盐义仓平粜的官员牟利粜卖,一经发现则会受到处罚。

粮食捐输制度会造成盐商的负担,那么捐输是否会被商人摊入盐的销售成本呢?虽然雍正年间批准了自由浮动价格的制度,但乾隆年间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受到了质疑。清政府对于当时自由浮动制度下的盐价并不满意,要核算盐商成本而后定价。乾隆五年二月湖北巡抚崔纪上奏认为,湖北销售的淮盐价格有增无减,商人抬价的理由主要就是借口雍正帝容许盐价自由浮动的政策,且盐商捐输的成本也被商人摊入盐价中收回,而捐输是商人借图名利,不应该转嫁给消费者。

针对崔纪对淮盐商抬价的指责,乾隆五年三月两淮盐政三保站在盐商立场上,承认盐价较高是因为捐输摊入成本,但指出捐输来自干旱及各地官员的摊派,责任不在盐商,而湖北当局又拒不承认商人的成本较高,这种强行压低食盐售价的做法使亏本的商人进退维谷。除了盐义仓,淮盐商还有各种摊捐重负,特别是水利捐项。乾隆帝也知盐商负担过重,故明确反对政府官员借口工程摊捐,剥削商民。但是从乾隆五年两淮盐政三保的奏报来看,水利相关摊捐仍然存在。对三保的观点,崔纪予以反驳。在崔纪看来,盐商的成本核算中明确包含了巨大的粮食赈济等捐输项目,他质疑商人是借口捐输来提高超出捐输成本的价格。

从崔纪和三保争论的实质可以看出耗羡归公以后,延至乾隆年间新增的额外摊捐结果是抬高了盐价。雍正年间随着盐义仓制度的成立而一度被遏制的额外捐输事实上是不断增加的。对于捐输,湖广总督班第认为捐输就应该是商人盈利之余的慈善行为。到乾隆五年七月户部出炉了争议的结论,得到皇帝批准。户部和皇帝重新明确了粮食捐输的纯公益性质,要求捐输必须只能出自商人“自出盈余”和“尚义乐施”,不容许将其摊入成本。然后两淮盐政重新订立的成本细则中也做了规定。同时也以成本核定来终止雍正帝的盐价自由浮动政策。捐纳可被算作成本,但捐输不可以。正如《清史稿》评述捐输制度不一定没有奖励和表彰,但“出自急公好义”的公益性原则是捐输区别于捐纳的制度原则。

从嘉庆十年(1805年)湖广总督回顾售盐定价标准来看,乾嘉以来虽然总体的定价限制是不断上涨的,但涨幅不大,而且都是经过多年才变动。乾隆六年(1741年)后每年湖广总督都要审查淮盐商人提交的成本明细,确认成本价格变动是否合理,并奏报给皇帝。官方主导意识仍是要压低盐价。可见乾隆年间由于种种成本上涨,额外捐输也在扩大,在价格浮动制下盐价也逐年上涨。但涨价引起了户部和乾隆帝的不满,反而认为盐商借口捐输来抬高盐价牟利,所以捐输的纯公益性重新被中央政府强调,不许计入成本,盐商缴纳的陋规实际存在但被视为违法,故而更不允许计入成本。中央改变了雍正年间保护盐价自由浮动的政策,转而全面遏制盐价上涨。

五、清王朝的粮食政策理念和运作种的积弊及其对商人的影响

盐价被抬高,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湖广官员的陋规,如乾隆五年七月就有几位大学士上奏指出,汉口官员征收的额外经费“匣费”过多,超出了雍正年间的定额,要求必须禁止这种导致盐价抬高的行为。盐义仓建立以后,曾经发挥了遏制官员收受陋规的作用,也一度在盐义仓之外遏制额外借助工程等理由摊捐于商人。但是乾隆年间以后各种额外捐输、收受陋规仍然不断增多。且官员收受盐政陋规积弊难改。

索取陋规很多是以备灾、粮食赈济的名义要求盐商缴纳的。从嘉庆二十三年两江总督孙玉庭上奏可见,汉口盐商的匣费陋规到嘉庆年间仍旧存在。而匣费收取的理由,就包括了“赒恤桑梓”,即粮食赈济,还要索取“缉私经费等项”。匣费不仅在粮食采购地设有,在销售地、赈济地的江南地区也设有。有学者曾指出,清代江南各地都设有盐商公匣用于慈善活动,经费由盐商管理并通过商人善会善堂协商集资。但从汉口的匣费收取来看,明显受地方当局的强制,不是单纯自愿的慈善活动。

捐输原本被盐义仓制度所定额化,不再额外派捐和索取陋规,但这些陋规死灰复燃后盐义仓也继续存在,盐商试图将捐输转嫁给消费者也就成为必然。

粮食捐输不仅以盐义仓制度的存在持续,还逐渐扩大。道光年间,浙江官员赈灾时,针对当地出现的典当铺、盐店不参与官方捐输,而是自行“发本境讨乞贫民及外来流丐钱文等情”,官方竭力制止并做了说明。官方也坦承禁止盐商和典当商自发绕过官府直接捐助灾民的意图,就是因为长期以来捐输的“捐项”大部分都是出自盐商、典商,如果商人自行直接捐助,不经过“捐项”就会使得“捐项减少”。官方实已将捐项数额视为一种政绩和不可减少的自身利益,并继续要求盐商、典商“从优”捐输。有学者认为盐商的捐输是出于商业道德和伦理精神,但从上述看更多是强制性、具有官员政绩需求背景的行为。

后来,遇到灾荒在动用盐义仓的同时,官方命令商人捐输也习以为常。粮食捐输的扩大必然造成盐商负担的增大,皇帝不是没有察觉。对捐输粮食商人的主要回报是以虚荣为主。前述盐商试图绕过官府的捐输项目直接捐助灾民的行为,也说明了不少盐商虽有善心,但又有绕开官方捐输的心理。这种心理往往也直接影响国家的平粜和赈济。如乾隆三年十月苏州织造海保所奏称的,官方给予前往灾区卖米的商人免税的待遇,商人却反应冷淡,原因竟是官方为保证免税的米商必须去受灾州县,要求商人必须得到当地官员的验收,加盖公章才能贩卖并返回。表面上商人说怕被地方官验收时拖延时间,实际上也是反感地方官把持钤印这一环节。因为官方发动商人采买粮食,或赈济,或补充官仓,对盐商利益侵害更大的,往往是过程中伴随着地方官员的腐败和对商人的勒索。

正如刘坤一所述“派捐最属病商”,捐输会加重商人负担。但是国家往往以压低盐粮等重要商品价格为主导,尤其又以压低粮价最优先,对于商人的体恤较少,导致商人很难从返程的粮食销售中获取多少利益,更不能取偿于食盐销售。商人获利的合理性很少得到理性的支持,其很大原因也是来自于传统的“重本抑末”思想。对于“重本”,清朝的官民多是这样理解的,所谓“重本”,具体而言,不仅是重视粮食种植,官方还要以此确保长江下游市场的粮食供应。加上长期以来两淮盐商“牟取暴利”的印象深入人心,“抑末”势所难免。人们只知盐商的外表光鲜,但对其受到地方官的沉重盘剥,则缺少社会认知。那么当粮价高涨或发生灾荒时,在“重农抑商”思想驱动下,牺牲盐商利益的捐输或低价平粜就顺理成章了。

地方官赈灾往往急功近利,片面要求压低粮价,其实粮价高商人自然会蜂拥而至,米价就自然下降,强行压价反而会遏制商人的积极性。但是清醒认识到市场经济规律的官员并不多。这种急功近利的降低粮价举措往往演变成一种掠夺式的强迫捐输。到清代中期,不断膨胀的捐输等项使得成本高昂,已经促使两淮盐政和盐商都走向衰落,许多盐商甚至因捐输破产。当然,导致清代中期盐商衰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能不说重农抑商思想下的粮食捐输政策是导致两淮盐商衰落的重要因素。

长江中下游之间的盐粮互易,是盐商在盐政制度下获得利益的重要且必需的途径,也得到中央的支持。清官方长期奉行保障长江下游地区粮食低价的政策,因此盐商的粮食运输和赢利能力也被官方看好,经常要求盐商捐输粮食。粮食捐输不断扩大,给予盐商较大负担,但是官方又同时坚持长江中游地区的固定低盐价政策以及盐商粮食捐输的纯公益性,使得商人无法从食盐销售清代前中期淮盐商的粮食捐输中取偿过度的粮食捐输负担。造成这种矛盾和经济衰退的后果,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清政府“重农抑商”思维下,轻视商人正当利益和片面追求压低盐价、粮价政策的影响。二是历来存在的盐政相关陋规索需盘剥商人严重,腐败官员往往借用商人粮食捐输的机会或仅仅借用捐输粮食的名义,对商人进行陋规索取,虽然清朝一直不断地试图整顿吏治,但是在处理盐政陋规上效果有限,导致粮食捐输、陋规不断增多,成本抬高,最终使得淮盐商人不堪重负。政府盐政和盐商也一同走向衰落。

 

文章摘自《江西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原文约19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