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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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各地“仓斗”形成的机制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1年第2期 发布日期: 2021-07-03 浏览次数:

作者:胡铁球,浙江师范大学历史系。

一、明清中央政府所定或认可的量器类别概览

明代的标准量器是依据工部营造尺制定出来,清代沿袭明代之制。清顺治初年从通州仓找到了明代的标准铁斛,从供用库找到了明代的红斛,经过对这两种斛的校对比较,发现铁斛小红斛大,顺治五年(1648年)便按明代的铁斛为标准制作了5具清代铁斛作为标准仓石,顺治十二年又制作了20具标准铁斛颁布全国重要地区。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依然是依据上述铁斛造户部铁仓斛、铁仓斗,乾隆十年(1745年)又造户部铁斛等。上述部颁铁斗、铁斛成为明清标准量器,并被要求推行全国,作为校准斛斗以及收放税粮之用,但具体执行情况则比较复杂,很少有地区真正长期执行。实际存世的标准量器,1部颁标准仓斗=1.035公斗左右较为普遍。这些标准量器包括清康熙四十三年部颁仓斗、仓斛以及乾隆十年部颁仓斗、仓斛等。不过,依据20世纪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的实地调查测量,这些标准量器到地方执行时,往往有微调,也许是当时调查员测量的误差。至于漕斛,不管是上海所遗,还是浙江象山所遗,皆是每升折合“标准公升”为1.075公升,约等于1.04部颁标准仓升,即每石加大4升。漕斛一直是明清标准仓斗的象征,按理其1升应折合为1.035496公升,而不是1.075公升,不过,从各地漕斛所容重的粮食斤数考察,各地所实际使用的“漕斛”大小不一致。

除上述标准量器外,清政府还制定了京仓洪斛、通仓洪斛、金斗(皇斗)、关东斗四种官方量器。京仓洪斛、通仓洪斛皆是因“连耗收粮”而形成的。“洪斛”又称“红斛”,沿自明代。总的来看,明廷似乎还没有将洪斛以法定形式将其制度化,而清廷则将其完全制度化了。关东斗用于东北地区征粮等用,到康熙四十三年时,中央颁布制斗(标准仓斗)于盛京等地,要求停止使用金斗、关东斗等,但东北各地方志则言康熙四十七年才颁布制斗并停止使用关东斗。清内务府用金斗征收“粮庄”等粮。

关于明清部颁标准仓斛的称呼,主要有“京斗”“漕斛”“仓斗”“仓斛”“官斗”“官斛”“斛斗”等,但除了“京斗”“漕斛”以外,其他各类称呼都有其内涵。如“仓斗”“仓斛”,在各地文献中主要指官仓收粮支粮之斗。若用部颁标准仓斛收粮支粮则与“部颁标准仓斛”概念相同,若用“标准市斗”等收粮,则与“标准市斗”等概念相同,故“仓斗”在各地大小相差悬殊,概念含义较为多元。“官斗”“官斛”是指官方烙印之斗,除了官仓所用“官斗”外,又有在通用市斗上烙印之官斗,仅用于民间交易之用,致使很多地方的“官斗”等同于“通用市斗”,而民国时期在调查山西度量衡时,皆将该省各地的“通用市斗”称作“官斗”,无一例外。

二、明清部颁标准量器所装各类粮食的容重考释

同一种量器所装粮食的重量,受颗粒大小、粮食品种自身密度以及斛手斛量时的手法等各种因素影响。一般而言,颗粒越小密度越大,量器所装粮食的重量越重。斛手的手法也会对容重有一点影响,甚至新粮陈粮也会影响容重。

粮食颗粒的大小重量由品种与加工精细程度决定。就品种而言,明清时期的稻米主要有籼米与粳米两大系列。一般而言,在古代中国,籼米的颗粒比粳米要大且质地要轻。至于粟米,其品种繁多复杂。从民国时期的调查来看,在同一量器之下,有的小米与大米等重,有的小米与小麦等重,这应是小米品种不同造成的,但作为上交国家税粮的粟米,皆是以小米为标准,在同等容积之下,其重量应基本相同。由于明清时期水稻品种以及加工精细程度与当代相差很大,所以用当代的食用大米装入明清遗存下来的旧量器里来测量明清时期每石大米的重量,实际上很难成立。

明清漕粮交纳皆有米色米种之规定,其中南直隶、浙江规定交粳糙米,江西、湖广规定交籼糙米,河南、山东规定交粟米,这为我们判断米色米种提供了帮助,但上述规定与当地实际生产的米色米种有不少冲突,故必须通过市场交易来完成漕粮交纳。漕斛籼糙米1石=120斤,粳糙米1石=130斤左右,在当时已经成为国家认可的一种标准容重,因此地方官在领漕米救灾时,便会发现同是漕斛,籼、粳糙米每斗容重却不相同。明清1标准仓石粳糙米约等于130斤,约合目前155市斤。明清输往京师的白粮,其品种包括白熟细米、白熟粳米、白熟糯米等,故白粮一石的重量,根据其品种应有所不同。但因白熟粳米占整个白粮数额的85%以上,所以制定制度时,当以其为样本。康熙二十三年规定白粮每石正耗米共160斤,用布袋装载到仓,此后清代历朝沿用此例。每石正耗米160斤中的耗米占多大比例,是理解1标准仓石白米约等于多少斤的关键。从各种文献记载来看,白粮交仓所需耗米数额,除了随正米入廒的耗米数量与漕粮不同之外,其他所需耗米皆是相同的。查白粮耗米分为随军耗米、舂办米、经费三大部分,其中以白粮本色交纳的只有随军耗米。清政府规定苏松粮道所属白粮,随军耗米为每石3斗,浙江粮道所属为每石4斗,白粮交仓所需各类耗米皆出于此,除“作正粮支销的耗米”外,其余所需各类耗米与漕粮同。

明清部颁标准仓斛所容纳的粟米斤数不一致。清政府对部颁标准仓斛所能容纳各类粮食的重量,应有个标准数,而1京石小米=137.2斤,与许多文献所载数据吻合,其他数据则相差较大。

三、清代地方仓斗形成的机制

仓斗,一般指各级政府在仓库中用于收支税粮的斗,从目前文献所载来看,仓斗可分为登记税粮、收粮入仓、发放仓粮三大系统。登记税粮之用的仓斗除西北等地外,其他地方用的全是部颁标准仓斛。从明清制度规定来看,征税入仓的仓斗皆要求用部颁标准仓斗,但实际上,不管是中央所属之仓,还是地方所属之仓,皆因加耗之故,并没有认真执行。其中将漕斛扩成洪斛收漕入仓的做法,影响极为深远。这打破了官方升、斗之间的十进体制,而地方征粮入仓时也需加耗,加耗多少,中央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自行决定,致使各地因加耗数量不同而仓斗大小不一。至少在清代,很少有地方真正是以明清部颁标准量器来征收税粮,部颁标准量器主要用于登记赋税和校准样斛存在,各地实际用于收粮的仓斗则是千差万别,其中西北地区,因历来用“市斗”收放军士月粮,此“市斗”便渐渐演化为地方性的标准“仓斗”。至于西南地区的仓斗,很难找到其统一性,故其大小相差悬殊。

河北、山东、河南等地多是以当地“标准市斗”作为“仓斗”,或者用变异的“本地漕斛”作为“仓斗”。至于南方地区,多数是以1石米=150斤作为仓斗标准,1仓斗约等于1.15明清部颁标准仓斗。当然,完全按部颁标准仓斛征税的地区是存在,但笔者所见不多,如河南林县的仓斗,又称官斗,采用的是部颁标准仓斗。

军士月粮按市斗发放的惯例与西北地区仓斗的概念  明代边镇月粮发放,并非按明代标准仓斛发放,而是按当地的市斗发放,月粮折银也是按市斗折银,久而久之,这些“市斗”渐渐成为了当地的“仓斗”,并获得中央认可。清代西北各地仓斗大小不一,在文献中屡见不鲜,故逐渐形成了“京斗、仓斗、市斗”三大概念系统。这三大系统之间不仅轻重各殊,仓斗之间也相差很大。明及清初陕西地区军士月粮是按当地最为通行的市斗来发放,后来便以此为标准收支军粮而变成了“仓斗”。故文献中也有不少称此种“仓斗”为“市斗”者,“市斗”与“仓斗”开始合一,依据各地习俗或称“仓斗”或称“市斗”。在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凡是用“市斗”登记税粮收支者,此“市斗”实际上指“仓斗”。康熙四十三年后,陕西用京斗收粮,用“仓斗”发放军士月粮,这是清代制度要求,但在各县州收粮时也用“仓斗”,而“京斗”仅用于登记粮额之用,如文献经常用“实储麦、谷折合京斗”等词汇来表达京斗仅是登记粮额之用。

明清政府为了“省量算之烦”以及防止仓役借斛量耗米而展开的各种舞弊手段,便依据法定进仓耗米数,将原来的标准漕斛容重扩大成可以容纳进仓耗米的容重。明清政府用洪斛量收漕粮做法,对地方政府产生了重大影响,即地方政府收粮时也会依据法定耗米数量,将标准仓斛容重扩大成可以容纳耗米的容重。因各地加耗不一,加上地方政府在中央规定基础上灵活变更加耗数目,致使各地仓斗不一。总之,因各地加耗和处理加耗方式不同,致使各地实际使用的仓斗标准不一,除了用部颁标准仓斗收粮外,主要还有以下四种:一是用异化的“漕斛”“京斗”作“本地仓斗”,二是用当地“标准市斗”作“本地仓斗”,三是用当地“通用市斗”作“本地仓斗”,四是因缺乏史料记载,尚不能确认其仓斗的形成机制。

漕斛、京斗往往仅是登记赋税之用,代指明清部颁标准仓斛,但到各地具体执行收粮入仓时,因加耗之故,往往会产生很大的变异,致使一些文献所载的“漕斛”“京斗”“京石”与部颁标准量器有较大的差异,让人难以理解,但又必须面对,并作出解释。各地变异的“漕斛”“京斗”多数控制在每石扩容1斗到2斗之间,少数地方超过此数。

用当地“标准市斗”作“仓斗”  在北方各地市场使用的斛斗,一般会依据其使用地的地名来命名,如北京,便有“西市斛、南苑斗、马驹桥斗”等不同的称呼。这些五花八门的斛斗名称,实际上皆属于卫斛、清(青)斛、漕斛、邵斛四个类型中的一种。不管是卫斛、清斛还是漕斛、邵斛等,一般皆是以“管”或“筒”作为基本量器单位。以“管”或“筒”作为基本单位的各类斛斗,其“斗”皆可以通过增减“管”或“筒”的数量来改变“斗”的大小。

东北地区民间斛斗的基本单位构成,似乎有别于北方其他地区,其基本量器单位为“格”,“五格”为“1管”,“两管”为“1斛”。这里的“格”相当于“合”,“斛”相当于“升”,“斛”与“筒”的含义相同。在北方民间量器基本构成单位中,“筒”与“斛”的概念比较明确,其含义与“升”是一致的。但“管”与“桶”的概念则比较复杂。由于“管”“筒”“桶”等量器的形制是完全一样的,故在民间,“管”可呼作“桶”,“筒”也可称作“桶”,甚至还出现了“管”与“筒”同义的现象。此“桶”究竟是指“管”还是指“筒”,此“管”究竟指“管”还是指“筒”,皆需依靠其容积的大小来区别。北方地区之所以多用“标准市斗”作“仓斗”,表面原因是当时部颁标准度量衡的“原器”在各地多已失存,而不得不用“标准市斗”作“仓斗”,实际上则是因加耗缘故,各地在制造自己的“本地仓斗”,往往考虑了加耗因素。

一些连漕斛或标准仓斗的样本都没有的地区,其收放粮食的仓斗大小肯定不一,向中央呈报的米价也不可能是按标准仓斗。由于多数地区已经没有了部颁标准仓斛,只好用“标准市斗”来作仓斗。以“标准市斗”作为“仓斗”的地区,其仓斗的大小,便由“筒”的大小决定。从地方志中所载“筒”的斤数来看,各地“筒”的大小不一。另外,从民国时期调查各地市斗的“筒”容积来看,也是大小不一,甚至同一类型的斛斗,其大小也相差较大。总之,不管从“筒”所容的斤数还是“筒”的容积来看,各地市场所用“筒”“管”大小是不一致的。奇怪的是,民国时期在各地调查度量衡的专家,除了其所列数据反映出各地“筒”“管”大小不一外,他们在行文中却一直强调在一定区域且同一类型的斛斗的“筒”“管”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不同的斛斗之间“筒”“管”大小虽不一致,但同一类型斛斗的“筒”“管”大小是一致的,但其具体调查数据却反映同一类型的“筒”“管”大小不一致。这种前后矛盾的产生,原因可能很多,如调查时数据不够精确,各地“行秤”有差异等,但最大问题可能是将“市斗”折合成“仓斗”时产生的。

查地方志,皆不约而同说“筒”的标准来自政府办公用的“签筒”。由于政府参与了“标准市斗”的制定,致使许多地方的仓斗与当地“标准市斗”大小一致。总之,在河北等北方地区,用“标准市斗”作“仓斗”,是一个较普遍的现象,其“仓斗”的大小,受到了法定加耗和市场规则的约束。从目前笔者所见文献记载仓斗的容重和容积来看,除东北地区以外,其多数是在原来标准仓斛基础上扩容了1斗至2斗左右,而市场上所通用的卫斛管、清斛管、邵斛管也集中在这个范围之间。其中邵斛管最大。

许多地方用市斗代替京斗征粮,暗中增加本地固定的耗粮。用市斗代替斛斗征收额粮,最通行地区是原明代九边十三镇所在区域,到清代,如大同、朔平、太原等一些地方,依然保留了市斗征税习惯。“通用市斗”常常被称作“官斗”。查各地常平仓、义仓、社仓之类,大部分皆是用“通用市斗”收谷入仓或收米入仓,这类史料在各地方志中俯拾即是。而通过市场买纳入仓,各地要么采用市斗,要么采用已经因加耗变异的仓斗。

除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以外,在四川也形成了“京斗、仓斗、市斗”三大概念系统,但其仓斗如何形成的,却很难确定。

清代各地仓斗的形成,主要由两种力量推动: 其一是自明代遗存下来的习惯做法,这主要体现在非漕粮供应的边镇,如大同、宣府、辽东、甘肃、延绥等地,自明代开始便是按市石收粮以及折银。到清代以后,文献明确记载沿袭明代这一习惯的地方有陕西、甘肃以及辽东等地。而山西大同等地区,到清代依然有用市斗征粮的习惯,甚至在北京密云县也存在用市斗征豆的现象,这绝不是巧合,而是有明代以来习惯做法在里面起了决定性作用,否则中央难以允许这种情况的存在。其二是加耗造成的“仓斗”异化,明清政府皆推出了统一度量衡的制度,但取得的效果甚微。且不说民间市场有各自的传统度量衡系统,即使政府征税也是难以画一,原因无它,因各种税粮加耗不同之故,甚至同一种税粮,因距离远近不同而加耗数不同。这种以税粮或距离远近不同而形成各种特殊的“仓斗”,为清代各地仓斗的形成奠定了法理依据。既然中央征收各种税粮,可以在部颁标准仓斛的基础上扩容到加耗数目为止,那么地方政府也可如此。于是地方上根据自己的加耗数目,在部颁标准仓斛的基础上进行不断扩容,形成各自的“本地仓斗”。这种做法,显然为中央政府所认可,这从各地“奉文”“奉上谕”等加耗若干的表达中可得到证实。

将耗米和正米分开征收,还是合在一起征收,是地方仓斗大小的分水岭。将耗米和正米分开征收的地方,一般名义上皆是采用“部颁标准仓斛”,但因鼠耗、风损等折耗的客观存在,各地所造的“漕斛”“京斗”皆会在原来部颁标准仓斛的基础上扩容3斤到10斤左右。这类仓斗分布区域较为广泛,如上海、浙江象山、山东济宁的漕斛。若将耗米和正米合并一起征收,各地会根据自己的习俗,或采用当地“标准市斗”作仓斗,或采用当地“通用市斗”作仓斗,或者采用异化很严重的“本地漕斛、京斗”作仓斗等方式,将耗粮与正粮一起征收。这类“仓斗”,除了用当地“标准市斗”作仓斗外,一般比部颁标准大很多,许多地方甚至大1倍以上。

用当地“标准市斗”作仓斗的地方,政府一般会强力参与“市斗”的标准制定。在政府的强力干预下,相当一部分州县,只推行一种市斗。实际上,因征粮之故,许多地方政府一直在做“画一”的努力。

众所周知,国家制度与地方执行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有多大,实际上取决于中央允许地方调整或修正制度的空间有多大,从各类文献来看,不能过度夸大地方调整仓斗的力度,除了因国家特殊许可的西北、东北、西南等边远地区外,多数地区的仓斗受到了法定加耗数额约束,一般不会扩大到法定加耗1倍以上。正因为如此,从全国来看,各地仓斗千姿百态,大小相差悬殊,但是从各地局部来看,亦有统一性。如整个西北地区的仓斗情况基本类似,河北、京津一带也有很多地区的仓斗大小一致;江南地区因推行“平米法”,将加耗与正粮合一,统一计入正额中,致使仓斗因加耗而扩容的空间有限。但统一中又有差异,这应该是各地征粮习俗所造成的。

 

文章摘自《清华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原文约45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