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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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报销案与光绪朝前期的军需奏销困局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1年第2期 发布日期: 2021-07-03 浏览次数:

作者:陈勇,安徽大学经济学院暨创新发展战略研究院。

光绪八年(1822年),云南省贿办军需报销事发,涉及该案而最终获谴者包括枢府大员、地方督抚、司道御史乃至户工等部下层书吏凡30余人,一时谓为大狱。云南报销案因军需报销而起。这起贿办报销案件,同样也暴露出晚清中央集权财政体制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诸如财政主管部门吏治腐败,各省外销财政凸显,奏销制度陷入窘境而难以发挥稽核财政收支的正常功能等。该案发生后,清廷在组织干员彻查追责的同时,也迅速采取举措,力图弥补财政管理制度上的一些罅隙。云南报销案事实上成为光绪朝前期清廷整饬财政秩序的一根引线。

光绪八年发生的云南军需报销案,牵涉面广,影响大,震动了当时的晚清政坛。该案的审理历时两年多,最终虽得以完结,但至少有如下三点使不谙内情者颇感疑惑:

其一,云南报销案中涉案金额是否都为应销款项?既然应销,为何还需贿赂部员?从云南报销案的审理结果来看,涉案人员多以“不枉法受赃”作为定罪的根据。枉法即指不应销而销。云南报销册籍的核销涉及户、兵、工三部,除兵部以造册不全为由没有同意准销外,户、工两部均声明,云南省报销的均是“非不应销之款”。但张佩纶在《云南报销案可疑三端片》中即指出,云南此案报销,将岁支杂款全行纳入军需,并风闻银数出入总散不甚相符。何为“非不应销之款”?户部的解释是有的款项与例章未甚相符。而未甚相符的原因是“卷牍不齐,事同创始”,即以前没有先例可循,不便遽予否决。户部不明言准销,而以“非不应销之款”为模糊断言,这一模棱两可的表述里其实包含着这样一个事实,即云南报销案中还存在250万两可销可不销的巨款,其准销与否,则完全取决于户部司员及书吏的态度。而这正是该案中大量部费存在的合理逻辑所在。

其二,部费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款项,是赃款抑或津贴?清代京官素称清苦,五品实缺官,岁俸不足百两,另加十余石俸米。正途候补者,减半支给。如是捐纳得官,还不及半俸。京官生活之需,多仰给于饭银、部费乃至外官之冰炭敬与别敬。而处理具体核销事务的各部书吏,连正、半官俸也没有,只有少量的工食银以及心红、纸张之费,他们更仰赖于饭银、部费或其他陋规过活。饭银在某种程度上是清代俸禄制度的一个补充,体现了清廷以耗羡补贴外官、以饭银调剂京官的意图,“公”的程度较高。部费有饭银的某些特点,但不为制度所认可,其收支也带有随意性,就其使用去向而言,公用比津贴的“公”的程度要高。碳敬表面上虽纯为个人行为,但由此获得的官员间情谊的增进,很难说不会影响到以后相互间的公务活动中。正是由于饭银、部费、碳敬等款形式相近,但性质不同,有的涉案人在供词中故意将部费与饭银混为一谈,希图减轻罪责。光绪十年,因涉案被革户部主事周颂捐复主事原官,户部称其在云案中挪用司中饭银不知系报销之款,赃非入己,因此情有可原。在对赃款的认定范围上,清廷内部形成了两派意见。朝野人士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左宗棠则认为陋规应区别对待。清廷内部对部费性质之所以难以取得一致的认识,是因为部费虽于法不允,但于情于理却又难舍。

其三,云南报销案中的巨额贿款来自何处?来自公款还是私项?案情显示,除借款外,涉案人崔尊彝由云南兑京银共18.5万两,内中有崔尊彝等人所汇私项7.74万两,剩下10.76万两均是作为打通报销关节贿赂京员的活动经费。当时,清廷就贿款来源一事追问云南巡抚杜瑞联时,云南方面有两种选择,一是和盘托出,向朝廷如实相告;一是佯作不知,继续遮掩。杜瑞联选择了后者,结果云南省督抚同受处分。王闿运认为云南当局此举失当,造成“为法受过”的后果,他的主张是,与其遮遮掩掩,不如“直陈所由,尽发其覆”。但无奈“鹤公文吏”,无此壮识。他甚为刘长佑抱不平。但即便如王闿运所期,杜瑞联略有壮识,光明正大向朝廷坦诚相告,恐也未必能够换得清中枢机构的谅解。相反此举不仅将开罪于户部,同时也向中央袒露了私藏,暴露出各省外销财政的虚实。而这,在当时被认为是一种“违众矫时”的行为。

云南报销案因军需报销而起。这起贿办报销案件之所以疑惑重重,难以根究,主要原因在于当时的奏销制度与财政实践已发生严重脱节。

清代,国用出纳统之于中央,清廷通过奏销制度来掌控天下之经费。原则上来说,地方所有收入必须上报中央,所有支出必须得到中央的核准方可动用。奏销分常例和专案。常例奏销强调“额”,专案奏销则强调“例”。军需报销属于专案奏销。每拨一款,则列一案,逐案层递滚算。是否如例是确定该款军费支出能否报销的准绳。

户、工各部均颁有各种则例,每隔几年修订一次。《户部则例》自乾隆年间纂修,经嘉庆、道光、咸丰到同治四年、十三年已多次修订,但各部《军需则例》却一直沿用乾隆朝的。咸同年间,户部所依凭的军需则例,仍然是乾隆年间颁布施行的。战争状态下形成的带有权宜性的新案,都没有纂入则例中。取200余年以前之办法,绳200余年以后之情形,报销内容自然与则例发生脱节。再加上战争旷日持久,一案军需之起,至办理报销之时,往往数年、十数年之久,物价既殊,人地亦易,遂有所用非所销、所销非所用之病。一是价值悬殊。户部所规定的可报销款目价值还是乾隆时期的标准,与咸同年间的时价已差别甚大。二是物资迥异。咸同年间一些新出现的军需支出,在乾隆朝的奏销则例中是没有的。这些例外、不敷价款,不能被户部报销所认可,此之为“所用非所销”之谓。外省在报销时,如按实际情况如实造册,则必遭部驳,只能挑选合例准奏的大宗款项,造册具报,形成一篇假账。此之又可为“所销非所用”之谓。

另外,乾隆年间制定的报销则例,均是针对经制之兵、部拨之饷。咸丰军兴年间,参与军事的“召募之勇,十居七八;经制之兵,十才一二”。这些勇营的饷需多为自筹,其饷章也由各省、各军自行厘定。湘勇饷制是仿照江忠源营饷章略加修改厘定的。勇营饷酬要高于绿营,这与例章迥不相侔。

各地勇营的饷制,有的是事先奏明皇帝立过案的,户部尚有案可稽,报销时可以案援例;有的是没有立案的,户部拿什么作为标准来核销这些统兵大员报上来的报销材料,都成了问题。例案山积,繁文缛节,户部在核销时往往也会失去准的,进退失据。勇饷与经制兵饷有别,勇营饷章又各省不一,各军不一,这些也是导致军需报销混乱的乱源之一。军需报销混乱,为参与其事的胥吏人等钻营取巧提供了可乘之机。办理报销的地方官为求报销顺利通过,不得不给负责办理核销的部中司员或胥吏一笔部费以便通融。一些刚正之士不愿伙同作伪,于报销环节曲为弥缝,坚持实用实销。在报销时情愿与部例不符,不愿与实数不合,这往往就会与户部发生龃龉。事实上,地方办理军需奏销在咸同之际即已遭遇困厄而难以为继。

同治三年(1864年),在户部尚书倭仁的建议下,清廷同意所有同治三年六月以前各处办理军需未经报销各案,准将收支款目总数分年分起开具简明清单,奏明存案,免其造册报销。军兴时期所有军需用饷的造册报销(除已报销的款项外),变成了开单报销。造册报销时,既有单,又有册,清单向皇帝汇报,细册则由户部审核。而开单报销就只有一个环节,即向皇帝汇报一份清单,而无须再由户部细加审核通过。这种奏销的做法,与旧制有明显的不同,户部在军需报销过程中失去了原有的查究、审核、批准的责任。但同治三年的奏销豁免,只针对同治三年六月之前的军需报销。之后的军需报销仍当遵照旧例造册,自不待言。奏销制度的矛盾实质上并没有因此次特恩而消除,而是继续拖延下来。此后,清廷军需活动仍没有停歇。

各省报销以部费为护符,那么部费又从何处筹措?在正项财政支出中是没有部费一项的。也就是说,部费支出不能列入销册到户部报销,需要地方政府自筹或挪垫。各省的做法不尽相同。但无一例外,都是从各省向不报部的外销项下来解决。报销未办,部费先筹,这种情况在光绪朝时仍一如既往。云南报销案中,崔尊彝在赴京办理报销之前,即已从该省的外销款捐局平余项下筹出巨额部费汇兑到京,用于打点户、工各部员吏。应该说,他走的是一条在当时再正常不过的门路。

不予部费巨款难销,给部费则例外之款尚可报销,导致的结果是“实数不准销,准销非实数”,军需奏销虚文相袭,成为官样文章。奏销制度的窳坏,并非始自光绪朝,也并非在光绪朝时达到极致,而是奏销则例与财政实践相脱节的制度性矛盾一直被拖延掩饰,只是到了光绪朝前期,随着云南报销案发,才被充分展现出来而已。

光绪六年中俄伊犁条约起争议,户部未雨绸缪,上疏筹饷办法十条,其中就有严核各地奏销的条款,但一直没能拿出切实有效的措施。云南报销案爆出后,奏销制度的窳坏一时成为清廷上下备受关切的问题,人们开始将此案视为弊极而返的一个契机。户部尚书阎敬铭治事刻核,善于理财,新任伊始即积极整饬部务,力图重整财政规制,杜绝奏销弊端。在他的主持下,户部秉公核议,拟定《内外军需善后报销章程》20条,其中户部报销章程6条,外省报销章程14条,奏准通行。因为军需奏销的审核还涉及工、兵两部,新章程厘清了户部与工、兵两部在军需核销方面的管理界限,同时,为响应户部的行动,兵部于光绪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奏订外省军需善后报销章程4条,工部于光绪九年三月十七日奏准各省军需善后报销章程6条。户、兵、工各部所定新章各条,其最要者有:截清旧案、新案,分别开单与造册;厘定各省报销新章;事先立案。光绪朝前期诸多整饬奏销举措的出台,应是户、兵、工等部在云南报销案发后迫于压力而做出的应对之策。这些举措力图对现行奏销制度做些修补,其主导思想是杜绝浮冒,达到内不索费外不浮销的目的。清朝素称以“例”治天下,在财政制度上也奉行以例治财。新的报销章程寄托了清廷规复奏销旧制的良好愿景,但自定省章、事前立案只是对现行奏销制度进行了一番修补,仍不脱以例治财的窠臼。奏销制度的内在矛盾并未彻底解决,则例与财政实践的脱节问题仍然无处不在。因此,光绪朝前期重整奏销规制,形式远胜于实质。

光绪朝前期,大规模的农民起义虽被扑灭,但危机仍然四伏,用当时人的话说,危机主要来自四个方面,即边方不靖、疆臣因循、国用空虚、海防粉饰。其中财政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奏销制度废弛而流于形式,司农之官不思进取,惟以例案束缚外省。清人曾称:“本朝大弊,只三字,曰例、吏、利。”这种“吏”操纵“例”以取“利”的情形,在军需报销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外省为求不被驳查,但求合例造报,真账隐匿,反以假账示人,中央全然不知各省财政之虚实。光绪八年,云南报销案发,军需奏销过程中的黑暗内幕被充分暴露。阎敬铭出任户部尚书后,开始厉行整饬,重整奏销规制,相继推出自定省章、事前立案、编订黄册等举措,力图重新发挥奏销稽核全国财政收支的功能。兵、工两部也随之响应。但各部力图在奏销制度框架下所做的一系列技术上的改进,对国家财政制度的完善难期成效。表现在:部费陋习仍难以根绝,这种潜规则甚至在国罹大难之时竟未稍减;外销收支仍继续膨胀,虽经多次整饬,各省终未将外销和盘托出。其不肯径情直达的原因是怕中央夺去了其自专之费,由此失去自由裁量之权。户部手里所掌握的,仍然是“一片糊涂账目”。这说明,仅仅靠奏销制度的规复或修补,已不足以彻底改变清季财权分散、财政秩序混乱不堪的局面。

云南报销案昭示于时人的是,现行军需奏销制度已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而难以为继。奏销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吏治腐败和各省外销财政的扩张,而吏治腐败和外销扩张又进一步促发了奏销制度的败坏。如此恶性循环,在既定的制度环境下且难以得到有效的化解。严峻的财政现实产生了对财政制度变革的内在需求,但其时制度供给却出现了短板,为政者所赖以决策的制度资源仍取之于祖宗之法。制度变迁陷入锁定状态,难以有效实现。清廷当时所面临的这种窘境,与其说是一个制度困局,毋宁说是一场治理危机,这表明以例治财这种传统的财政治理路径已趋于末路。解决危机的出口在于引入现代财政预算制度,而这到清末宪政时期才有所尝试。在光绪朝前期,无论是疆臣还是计臣,都还不具有这样的先见之明。

 

文章摘自《学术研究》2021年第3期,原文约24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