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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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地方金融机构转型中的多方博弈——以官银号改制省银行为例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1年第2期 发布日期: 2021-07-03 浏览次数:

作者:熊昌锟,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清季,各省纷纷设立官银号等机构,发行银钱兑换券、经理货币兑换,并逐步具备了银行的部分职能。然而,各官银号并无严格的货币发行制度,加之管理制度混乱,不利于中央统一财政,因此在1905年后,清廷要求各省官银号依据《公司律》,参照外商银行的章程,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将官银号改制为省银行。各省官银号的改制过程,虽因具体情形存在差异,但均采取吸纳商股、按股分红等形式,这表明晚清以来现代企业制度的萌发,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转型的积极引导意义。不过改制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致使清末民初的尝试多遭失败,直到20世纪30年代才初步建立起现代银行体系。

一、各省官银号的改制原因及过程

清中后期,各省先后设立数量众多的官银号,从官银号经营的业务、职能和设立动机来看,可视为清代实行银钱并行货币制度的产物,清初规定以银七钱三的比例交纳赋税,并以银两作为财政收支的记帐单位。清政府根据市场上白银和制钱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官银号进行银钱收放、兑换,进而稳定市面上银钱比价的波动。

咸丰以来,列强入侵以及国内动乱,导致清政府财政濒临崩溃,具有发行银钱以及信用功能的官钱号更加受到清廷重视。到1856年,福建等十七省相继在城市或城镇设立了数量众多的官钱总号或分号。甲午之后,各省的官银号无论从组织机构或业务规模,均较咸丰时期有所扩大,经营业务已不限于发行银钱纸票和兑换银钱两项,而是向着经理省库现金出纳,从事存放款等银行业务,发行全省通用银钱兑换券的方向发展。

官银号的设立与经营,在财政和货币供给方面发挥过积极作用,其发行的银钱票起到了缓解通货紧缩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市场上的外国货币。另一方面,清中叶以来钱庄、票号、当铺等民间金融机构发行私票的情况已相当普遍,官银钱号发行银、钱票流通范围的扩大,削减了私票的势力,但其弊病也日益显现。各省对官银号的控制日益严密,中央政府难以插手。大清银行成立后,清廷要求国库收支以及各省官款,统一由大清银行调拨。各省不甘被中央所制,绝大多数的官款仍存放在官银号中,以便随时支取。各省官银号遂逐渐成为各省的“私库”,对中央统一财政形成阻碍。

各省官银号并无严格的发行制度,滥发纸币,引发严重的通货膨胀。针对各省滥发纸币对金融秩序的破坏,清廷发布法令予以限制。此外,部分省份创办省银行还希望其为清末的“新政”提供资金支持。各省官银钱号发行的钞币混杂,阻碍了清廷推行纸币的计划。鉴于各省官银号各自为政、妨碍中央统一财政;缺乏严格的发行准备和监管制度;官银号滥发纸币,导致纸币贬值;在华外国银行趁机发行纸币,发行利益被外国银行侵夺以及支持实业发展等因素,清政府要求各省按照《公司律》将官银号改制为省银行。在此背景下,各省官钱号先后走上改制银行的道路。也有一些省份的官钱局改制因各种原因滞碍难行。虽然部分省份的官钱局改制过程较为曲折,但从官银号向银行转变却是大势所趋。据统计,清末民初前后有14个省份将各省所设的官银号改为银行,至民国中后期,又有进一步的重组。

二、改制过程中的股份调整

官银号开办时资本小且无定,是各省官银钱号创办初期一种不定型的反映。1903年前设立的官银钱号多在3万两左右,之后设立的官银钱号多在10万两以上。这种差别和官银钱号的业务范围扩大是一致的。清廷要求各省依照《公司律》对官银号进行改制,而《公司律》对公司的名称、分类以及股份、股东等均作了细致规定。在《公司律》的相关规定里,商股也享有与股份数量相符合的权益。

各省的官银钱号以官款为主,改制银行过程中,基本按照股份制形式募集资本。也有少数省银行起初商股极少,但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增加的例子。另有部分省份的募股可以说是失败的,这其中既有官款难以到位,也有商股募集不够或被挪作他用。改制后的省银行募集款项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以官股为主,绝大部分省银行为此种类型。第二种为官股略多于商股,比如浙江银行。但官股、商股最终走向分离。第三种以商股为主,如山西省银行,此种类型的银行极少。

银行资本分为自有资本和外来资本两种,前者是银行所有人投资或集资的部分,主要职能是提供一种保证,起着向社会保证其信誉从而达到吸收社会存款的作用。后者则由各种来源的存款构成。银行资本随着营业发展呈现逐步扩大的过程,资本扩大的来源一般分为两个途径:一是追加投资,二是从历年赢利中按比例提取留存公积金。从各省官银号改制为银行后的股份变化可以看出,此前基本由政府出资的情形已有一定转变,商股份额逐渐扩大,同时出现较多的个体股东。由于省银行的特殊性,吸收社会存款等业务并未开展,因此资本量十分有限。

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争夺

在清末民初整顿官银钱号的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当局为了争夺省银行的控制权,展开了激烈的博弈。清廷曾酝酿通过户部银行、大清银行控制各省的官款,进而整顿官银号。其时成立的大清银行,作为事实上的中央银行,统一国库出纳、管理国家财政收支以及官款汇拨,然而各省存放在大清银行的官款数量有限,仅在一成到五成之间,大部分仍存放在各省的官银号中。其后,清廷计划将各省的官银号改为户部银行的分行,进行垂直管理。例如汉口的官银号接受官衙的监督,负责出纳官衙的银两及处理海关的税务,有“有成”“协成”两家官银号。汉口的户部银行设立于1906年8月,其营业范围仅限于收取地方的“厘金税”,其营业的业绩无疑大大逊色于官银号。户部银行的业务不如湖北的两家官银号,因此清廷计划将其改归中央管理,不过鄂省希望通过官银号自由支配本省官款,因此拒绝旧并。另一方面,清廷意欲在商业繁盛地区设立中央银行分行,福建省曾想将官银号改为福建省银行,并将改组计划呈报清廷,但度支部不同意福建省将官银号改为省银行,其实是要“事权划一”,几年后福建省顺利将官银号改制为省银行,而不是作为中央银行的福建分行,清廷计划落空。从湖北、福建以及其他各省官银号改制银行的过程来看,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国家力量以及集中统一管理财权的中央银行,由中央控制的垂直管理的银行体系未能形成。此外,清廷曾酝酿由中央统一发行钞券,并于1910年颁布《兑换纸币则例》,规定大清银行发行全国通行之兑换券,严厉取缔各官商行号发行的纸币。对于已发纸币,应按年收回二成,以五年收尽。不过上述法令在地方难以真正落实,实际意义有限。民国年间,中央政府控制省银行的愿望更加强烈。

无论是清政府还是鼎革的民国政府,均希望通过中央银行来加强对省银行的管理和监督,并在此基础上统一财政。但各省希望通过省银行发行纸币和公债,达到掌握地方财政的目的。如采用垂直管理的方式,省银行发行纸币和公债的权限被中央收回,省库也就有名无实了。清廷和民国政府均囿于自身实力,难以强力推行这一政策,连同发行准备制度、监管制度也难以真正实行,这也是各省银行“各自为政”、纸币难以统一,官银号改制省银行多归失败的重要原因。

晚清公司制度的传入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时代需求,对于官银号的改制具有直接影响。各省官银号改制过程中屡有波折与反复,最明显的即为商股的出现与变化。根据《公司律》的章程,吸纳商股,官商合办是官银号改制的一大特征。浙江实业银行的商股退出是当时各省银行发展中的缩影,虽然《公司律》规定商股与官股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但实际上商股并无话语权,因而商股数量的减少甚至退出也在情理之中。

从业务范围来看,官银号主要有发行银钱纸票、兑换银钱、经理财政、代理省库公债、经营银行存放汇信用业务等。省银行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划拨、征解官私款项、发行期票、收兑有价证券等业务以及向殖业、储蓄等方向发展。不过,省银行的一些业务并未完全展开,仍在各省政府控制下开展有限的金融活动。中央政府规定官银钱号改制为省银行,其目的主要是协助中央推行纸币,受中央银行委托代理分国库,经理全省公款。由中央银行稽查发行纸币、代理国库之权,财政部可随时派员检查账目、证据及现金。而各省银行章程与制度由中央银行筹划。也就是说,中央政府希望逐步收回省级政府对官银号的控制权,进而控制地方财政,但最终未能成功。地方当局仍视改制后的银行为私库,随意发行公债,动用准备金。中华民国成立后,各省的官银钱号多加以改组。北洋军阀掌握政权后,割据局面渐成,军阀将省银行当成财库,发行巨额数量的钞券,用于军政开支。北伐后,军阀纷纷倒台,各省银行失去依附的政治势力,钞券价格大跌,无力维持,因而引发省银行倒闭风潮,仅剩浙江地方银行、山西省银行、江苏省银行、贵州银行等少数几家省银行。

不过官银号改为省银行的实践,对于中国现代银行的兴起尤其是商业银行的发展仍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除了商业银行的不断增加,一些传统的金融机构也在向现代银行过渡。只是这一过程,在中国特殊的政治、经济环境中更加曲折。

 

文章摘自《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原文约15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