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船与清代沅江水上救助事业发展
作者:杨斌,湖南省社会科学院。
摘要:险滩与恶矶长期以来是沅江典型的自然特征,成为横亘于西南和中原水路交通的一大障碍。清代以降,清政府积极经略西南地区,沅水交通要道的地位更加凸显,为便于物资运输和保证商旅安全,地方政府一面积极疏浚河道,一面创设救生局,广设救生船只,在严密的制度安排下,开展救生、收瘞、捞检等水上救助活动,构筑起了清末沅江主要公共水域的立体化、多层次的水上救济救助系统。
本文主要利用档案文献和地方史志,对清代沅江流域水上救助事业进行探讨,重点研究流域所设救生船的分布、资金筹措及其运营机制,并总结其社会成效。
一、险滩与恶矶:清代沅江水上交通桎梏
历史上,沅江长期是商旅往来于中原地区与西南地区的重要通道,其相对便利的水路运输,令沅江船只络绎不绝。不过,想要顺利通过沅江并非易事。主要原因在于沅江独特的河床地质条件和复杂多变的水文特征。沅江跨越我国第二、第三级阶梯,中上游均为高山峻岭,河谷深切,险滩众多。干流全长约1020公里,总落差达到了1462米,平均坡降1.43‰。根据民国黄河水利委员会整理清水江工程处的调查,贵州锦屏重安江一段270余公里间,江底坡度甚至大至1%,且跌水动辄在1米以上。险滩与恶矶众多,也是沅江中上游河道典型特征。从干流到支流,沅水河道处处险要,过往船只,无不为怪石险滩所累。直至清末,沅江的水上交通安全并没有得到显著改善。面对险滩与恶矶,地方社会为谋求水运畅通,保护商旅安全,做了不少尝试,其中又以凿石修滩和设置救生船最为常见。
二、凿石修滩与设置救生船:沅江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选择
清雍正七年(1729)冬,在征得朝廷同意后,时任云贵总督鄂尔泰、贵州巡抚张广泗组织都匀、镇远、黎平三府疏浚清水江河道,主要是清除河道中的积物和架设的鱼梁,并于两岸陡峭处开凿纤道,役力则向沿江村寨强征。清乾隆三年(1738)八月,贵州总督张广泗为便利自湖南运军粮入黔,又奏请工部议准,再次调用沿江民力对清水江河道做进一步的整治,此次工程以开凿纤道为主,同时对一些过浅的河道予以掏漕处理,对关键的险礁进行凿除。除了凿石修滩,提高沅江行船安全,清代辰州府对每处险滩进行了勘察,并设置滩头。根据章程,滩头人役除了对失事船只进行救护,还肩负维持水上治安之责。
沅江中游地区险滩众多,但河道变阔,且地方社会相对稳定,商旅往来频繁,水运比较发达,客船失事情形较多,绅商对水上运输安全的诉求较上游更为强烈,救生船于是乎应运而生,成为清代后期沅江中游水上交通安全最可靠的保障。在督抚部院的支持下,辰州府借鉴了湖北宜昌府属东湖县之红石子滩救生制度,结合本地实际,订立救生局章程,设置救生局。总局之外,还另设四个分局:岔、横石、青浪、瓮子洞,分别在岔、横石和瓮子洞各安排2只救生船,于青浪设置4只救生船。清同治七年(1868)十一月,辰州府救生局根据水情和商旅需求,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救生船只设置地点,船只数量增至40艘。同治十年(1871),永顺知府魏式曾与永顺知县唐赓于北河六处设置救生船12只。加上辰州府沅江段二百余里河面上所设的40只救生船,共计52只救生船。
三、抽捐与生息:沅江救生局经费的募集与管理
与其它慈善或公益事业相比,水上救助事业显然对经费的需求更多,无论是船只的建造与修缮,抑或救生局局绅和水手的工薪、赏银,都是不小的支出。因此,辰邑地方绅商倡议创设救生船时,决议所需资金由辰州府所设盐关抽收,盐关本来负有查验上下船,抽收厘金之责,由盐关抽取救生经费,无须另添经费,延请专人。来自盐关所抽经费为辰州府救生局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原议以三年为期,考虑到经费依然紧张,清同治九年(1870),辰州府禀请延展捐限,据统计,辰州府救生局自开局至撤局所有收入款项,共计88792千249文,其中百货船捐合计70166千473文,占比达79%。除了公摊收入,商户和个人的踊跃捐资也是救生局经费的重要补充。为维系救生局正常运营,确保水上救助事业赓续,辰州府救生局将募集的大部分经费投入到田地、房铺等不动产的购置之中,通过租赁与发典生息,进而获得源源不断的孳息。当然,救生局的运营成本并不低,统计数据显示,辰州府救生局自开局至撤局,实存997钱56380千800文,救生局可支配的经费很少。
为规范数目庞大的支销,辰州府救生局对总局与分局分别予以明确:总局的员绅薪资钱文、谷石暨丁夫、人役、工食、杂项,每年共计支钱671千480文,谷256石;分局首事、水手及各项人役、杂用每年计支销钱1758千505文,谷780石。至于局员的薪资,辰州府救生局在其章程中也有相应规定,如总局委员府经历每月薪资钱10千文,每年钱120千文,遇闰年摊送。总局专管滩事者,每季薪资谷8石,其他专管田产、屋产、各项支销的每季薪资为谷7石。分局首事薪资较总局偏少,每季可获钱6千文,谷6石。水手则每名每月钱1千500文,每月谷1石,每月朔望牙祭60文,每节赏号钱200文,每年逢冬腊正四月每月有炭钱180文。根据章程,水保每人每月有钱1千800文,后更定为每季谷3石。此外,其他火夫、跟丁、书办等人的薪资均有相应等次。
四、组织严密:沅江救生局的架构与运行
根据章程,救生局总局委员需不定期巡查各滩,检察各分局事务,如遇有分局局首查出,或有客商检举救生船水手不遵守相关规章、私自藏匿失事货船物品、寻衅滋事等情形,委员可以视情节轻重相应处理。救生局各分局设有首事二人,四局共有八人,另各设火夫一名,共四名。水手构成了各分局主力,辰州府救生局初创之时,共有三十六名水手,其中岔分局有水手六名,九矶、横石分局水手九名,青浪分局水手十二名,瓮子洞分局水手六名。另设水保九名,其中岔分局一名,九矶、横石分局二名,北溶一名,青浪上中下三滩共四名,瓮子洞一名。
鉴于水手的重要作用,辰州府救生局对所招募水手的职责作了明确的界定,包括救活人口、打捞收殓浮尸、打捞货物和清理河道。水手随救生船负责江面巡查,一遇失事情形,即时赶赴现场,并以救人为第一要务。水手在捞获浮尸后,需协同水保报明分局局首,在局首验明死者相关信息后安埋超度。遇有货船失事,救生水手需奋力拉救泊岸,并负有义务打捞沉货之责。最后,水手还需清理河道。同时,救生局对水手的管理也非常严格,包括着装、出勤等,俱有细则约束。救生水手一经招募,不得随意离开救生船局,任何行动须征得分局首事首肯。为提高水手积极性,辰州府救生局也设立了相应的奖赏制度,“各滩无论局船散船,救护活人一名,赏钱二千文,捞获死尸一名,赏钱八百文。”此后,因经费有限,加上“弊变生焉”,救生局视救生情节轻重对水手给予不同的奖赏。
田地、房屋商铺等不动产对救生局意义重大,故辰州府救生局同样设立了严密的管理制度。田地管理方面,救生局对所有田地均进行弓丈,勒碑绘图,并将田屋各产契据绘图刊板入册,以图永存。铺屋管理方面,辰州府救生局规定,未经同意,租户不能拆毁原装之物,如租户自行改造,由租户承担相应成本。所收租钱按节运付总局,总局则给与收票,至年终合计数目,册报总局汇案。
五、余论
综上,随着沅水流域商品经济不断活跃,尤其是中下游地区,客船往来频繁,触石沉溺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地方绅商的呼吁下,由地方官员力推的救生局应运而生。相比其它救生局,清代辰州府救生局和永顺府救生局创设时间稍晚,但其筹划伊始,便充分借鉴了其它救生局运营与管理经验,并结合沅水具体实际,在经费筹募、制度制定、专业救助等诸多方面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成效。更重要的是,沅江救生局筹设倡议于地方绅商,由地方官府实质性推动,在经费筹募、制度制定、专业救助等诸多方面,官方的作用无可替代,无论是打击取缔阻碍商旅的滩头,还是向上下船只抽取捐纳,官府的权威性与强制性得到充分彰显。
文章摘自《求索》,2021年第3期,原文约23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