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灾伤申检体覆制度再议——以国图藏《魏书》纸背文献为中心
作者:杜立晖,山东师范大学齐鲁文化研究院、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国图藏《魏书》纸背60余件文书涉及元代灾伤申检体覆制度,其中湖州路牒反映了元代灾伤体覆中检踏机构呈报的具体内容及检踏人员构成,而保存的“覆踏灾伤田亩文册”“体覆灾伤田亩文册”“除免灾伤田亩税粮文册”三种类型的灾伤田亩登记文书,各有其登记原则和内容。据之可见,元代灾伤申检体覆制度的运作存在灾民等申告、州县初踏并上报路总管府、路总管府覆踏后上报廉访司、廉访司体覆后路总管府呈部、户部转呈中书省、中书省审批、户部传达、除免税粮等多项步骤。
一、《魏书》纸背牒文所见元代灾伤申检体覆制度的几个问题
对于元代灾伤申检体覆制度的运作程序,今人总结为“申报、检踏、体覆、监察”等步骤。关于元代灾伤的申报内容,在灾伤申检过程中检踏机构除报告灾伤田土等外,还申呈各级检踏官吏的职役姓名及官吏的“甘结”。后两项内容表明,元政府在灾伤检踏过程中实行检踏责任人制及责任人履责承诺制。而以上材料为廉访司乃至御史台核实灾情、追究责任提供了依据。
对于灾伤申检体覆的参与者:其一,吏贴、里正。在元代实际的灾伤检踏过程中,不仅有各级官府的官员参加,官府的胥吏及基层组织中的里正等差役也参与其中。而吏贴、里正等人虽然位卑、权微,却能“移坵换段、以熟为荒、抑灾为熟”,这说明作为直接的办事人员,在灾伤检踏过程中他们的行为举足轻重。其二,州同知与判官。一些州县在实际的灾伤初踏中,有“正官”参与。
二、《魏书》纸背元代灾伤田亩登记文书的类型与性质
元代传世典籍对受灾田亩的登记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其一,受灾田亩及该粮钞数量等。其二,田亩所损分数的规定。除以上外,受灾田亩是如何登记的,传世文献不见记载,《魏书》纸背文献恰为此提供了珍贵资料。该批文献中与元代灾伤申检体覆相关的文书,60余件均为受灾田亩的登记文书。下面先就其类型及性质略作分析。
据文书所载内容的不同,现将其大致划分为三种类型,具体如下:第一种类型的文书。凡覆踏灾伤田亩文册,均须载明重新检勘后田亩所损分数与初踏对比的变化情况,而可收粮数要载明是覆踏所得。该类文书可称为“初踏灾伤田亩文册”。
第二种类型的文书。文书在登记有关“可收”粮数时,径称“可收粮数”,而不再注明是初踏或覆踏而来。此类文书或可称作“体覆灾伤田亩文册”。
第三种类型的文书。显然前两类文书是核实、确认灾情的,是灾情评估、认定文书,那么是谁来“准除粮米”呢?最终决定免除税粮的机关是中书省,户部是具体的执行机关。经过中书省批准后下达的灾伤田亩税粮除免文书似可称为“除免灾伤田亩税粮文册”。
三、元代灾伤田亩文册的登记原则及内容
因此前学界无缘得见元代灾伤田亩文册,故其登记原则、内容等均无从获知,今据《魏书》纸背文献探讨如下。(一)覆踏灾伤田亩文册。首先,对某一机构受灾田亩的登记,按田亩所损“分数”的多少进行。其次,登载田亩所损“分数”时,标明“覆踏”与“初踏”的异同。最后,登载可收粮数时,注明其来源是“覆踏”还是“初踏”。(二)体覆灾伤田亩文册。首先,以“都”“保”为单位进行登记。其次,以“渭”或“围”为单位进行登记。最后,对每一“保”或“围”进行登记,先“验”其损失“分数”,再据所损“分数”的多少依次进行。(三)除免灾伤田亩税粮文册。该类文书与前两类按田亩所损分数由少到多的顺序进行登记有所不同,其实是按照相反的原则,即按损失分数从多到少的次序进行。
四、文书所见元代灾伤申检体覆制度的运作实态
传世文献虽已展现了元代灾伤申检体覆制度运作的概况,但缺载细节及实际运行情况,《魏书》纸背文书恰在这方面提供了丰富信息,据之再结合传世典籍可认识该制度的运作实态。首先,灾民等申告。其次,州县初踏并上报路总管府。再次,路总管府覆踏后上报廉访司。复次,廉访司体覆后路总管府呈部。最后,户部转呈中书省,中书省审批,户部传达,除免税粮。
文章摘自《中国史研究》2021年第2期,原文约28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