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治理模式:主体、领域及其变迁
作者:王明,南京大学商学院。
本文的核心内容是清代的地方治理模式,首先明确了地方治理的内涵,即包括政府与民间力量在内的多主体参与地方公共事务,实现公共品供给、维系地方治安等任务。在此基础之上,本文构建了清代地方治理模式的理论框架,提出清代地方治理模式有多主体性质,基于产权制度的民间组织在传统中国普遍、持续地存在,超越了自然人的局限,成为推动地方公共品供给、维系地方秩序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各类民间组织还具有平台属性,能够为政府或士绅所用,基于此本文提出了一个突破“士绅(决定论)”的理论框架。
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之上,本文试图进行定量研究,以更精确的论述这种治理模式理论框架在不同领域的普遍性、适用性与有效性。为此,本文搜集相关资料和数据,建立了清代1730-1849年间261府的唯一数据库,构建指标量化了政府、士绅与民间组织在地方影响力大小的分布,以及随着时间变化的情况,弥补了现有研究往往基于案例、局部展开,缺乏普遍性与动态性的缺陷。
以该数据库为基础,本文试图通过实证检验的方式,讨论清代地方的各治理主体如何影响地方社会的公共事务,分别在公共品供给与社会治安两个领域展开实证研究。首先,基于1730-1849年间的府级面板数据实证检验地方书院发展的推动力量,结果表明,清代州县政府对于地方书院建设没有显著影响,士绅与宗族组织均是地方书院建设的推动力量。宗族组织存在平台属性,且宗族规模越大,平台属性也就越强,政府与士绅也就能够更有效地通过宗族组织对地方书院建设产生影响。分区域的检验发现,北方地区士绅是唯一稳健的书院供给机制。在南方地区,书院供给机制较为多样,政府没有直接的影响,而士绅与宗族组织均是能够推动书院供给的主体。
地方治安也是各治理主体共同发挥作用的领域。基于清代命案和会党数据,本文的实证研究发现,政府能够实现对地方的秩序维护、矛盾调节,但这一功能并不是在所有领域都能充分实现,尤其难以应对盐枭、会党等有组织犯罪。宗族组织对于各类秘密会社形成成员上的竞争、功能上的替代,因而是抑制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手段,而士绅则没有这一功能。在考虑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之后,可以发现巡检司与宗族在“冲”府均比非“冲”府能够更加有效地减轻会党的危害。
这种地方治理模式历经演变。清代中前期大规模“改土归流”不仅将西南地区存在了数百年的土司制度强制变更为流官制度,更多的流官参与到西南地方治理中来,中央政府也有意培育和利用士绅群体。而包括宗族、善堂在内的民间组织则自生自发的演进,逐步参与到地方公共事务中,成为地方治理的重要参与者。这表明,本文所论述的这种地方治理模式在中央政府与民间自生自发力量的共同作用下,存在一个扩张和自然演进的过程。
综上,本文以清代为例,回答了长期存在争论的问题:传统中国小规模的官僚体系如何实现对广大国家的有效治理。我们发现,通过支持与利用各类民间主体,政府能够低成本地实现大一统政权对广土众民的有效统治,实现对多样化基层社会的有效管理。这减轻了政府通过官僚体系实行直接管制或治理的压力,使得传统中国可以在有限的信息条件与短缺经济之下,以较低的成本维系“大一统”。这种治理模式不仅存在多层面与全方位的表现,而且具备其制度基础与内在的逻辑。
文章摘自《中国经济史研究》2021年第4期,原文约13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