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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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的县廷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1年第4期 发布日期: 2022-01-03 浏览次数:

秦代的县廷

作者:鲁西奇,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秦代的县廷以令、丞或守为长官:令得掌兵,丞无兵权,守是不具充足任职资格的县长官。守丞负责县廷机构的日常运行与文书事务。县廷分设令、吏、户、金布、司空、仓等六曹,作为县廷的政务机构,各以令史主持;分设少内、司空、田官、仓、库、畜官等具有管理与经营双重职能的诸官,作为县廷直属机构,以“守”(啬夫)为长官。尉受郡尉与县啬夫“双重领导”,有独立衙署,置尉(守)与“佐”,以“尉史”实际负责尉官的日常行政事务。狱史受郡卒史与县廷长吏的“双重领导”,具体负责县中司法案件的审理,并具有监察职能。秦汉之间,县廷分设长吏与少吏两个层级的吏员、以列曹与诸官分治政务与管理、经营的基本格局并未发生变化,然丞、尉实已成为令(长)的佐贰官,狱史则成为县丞的属吏。

本文即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主要使用可靠的秦代文献,特别是出土简牍资料,就秦人的记载与认识,来考察秦代的县廷,尽可能描绘出秦代县级行政机构的总体图景及其运行机制。

县廷长吏:县啬夫,令、丞,守及守丞

秦时县(道)、都官及其所属行政机构(县中诸“官”、乡)的主官,大抵都可称为“啬夫”。县(道)、都官直属机构(“官”)的负责人,即称为“官啬夫”,其中的“官”指各种机构、衙署。县里的少内、田官、畜官、库、仓等机构的长官,皆可称为“官啬夫”。诸乡的负责人,“乡啬夫”,也属于“官啬夫”。因此,所谓“官啬夫”大抵是指县(道、都官)所辖诸官的“啬夫”。

“啬夫”的本义,就是“穑夫”,亦即收谷的人,引申为收取租赋的人。所以,被称为“啬夫”者,大抵都是主管行政事务的负责人;而军事主官得称为“啬夫”,盖因为其负责发放禀食之故。

“啬夫”虽然是对于县(都官、道)及其所属诸“官”与乡的负责人的称谓,但县级长官及其所属诸官、乡的负责人的正式称谓,却并不是“啬夫”。这些职位,均各有其正式的官称。

一县首长的正式官称,是令与丞。令是“大啬夫”。令与丞都是县啬夫,而令的地位要高一些,故称为“大啬夫”,丞则只是“县啬夫”。那么,“令”何以比“丞”高一些呢?根据秦制,只有爵已至大夫,方得被委任管理一方政务,并同时得晋爵为“官大夫”。爵位不够高,不能被任为“令”,只是“守”。但是,“守”也是“负责”的意思,并非指“代理”,因为并没有别的正式长官。

“守”有兵权,而“丞”无兵权。“守”本身即有负责之意,故在政区、机构名之后缀以“守”,就是指此一政区、机构的负责人。虽然其爵级不够任为“令”,但其职守却与“令”相同,亦得掌兵。因此,“令”与“丞”的区别,就在于“令”得掌兵,而“丞”不掌兵。在一县同置令、丞时,令得称“大啬夫”,丞虽然也是县啬夫,但事实上沦为令(大啬夫)的副手。

在守、丞之外,里耶秦简中又多见有“守丞”,守丞实际上所负担的责任,主要是在文书方面,并不真正涉及对事务的处理。守丞应当负责县廷的日常工作程序以及令史、史等文书吏的调配。

县廷政务机构:列曹

县廷列曹,当包括令曹、吏曹、户曹、金布曹、司空曹、仓曹等六曹。

(1)令曹。主律令。然令曹最主要的职责,可能还是解释律令,明确其适用范围与程度。律令既详密繁多,所用语汇、表达多生涩冷僻,其内涵、意义或模糊不明,非专业人士往往不能把握。故律令之学,乃成为一种专门之学。

(2)吏曹。又称为“主吏”,当负责吏员的考评、晋升与推荐等。

(3)户曹。又称为“主户”,当负责户籍、田地垦殖及赋役籍账之事。

(4)金布曹,是县廷的财政机构,负责金钱、布帛的收支、账目及相关政策,然并不直接管理、经营金钱、布帛等财物(属少内的职能)。所以,县廷的金布曹,主要对应着少内、库两个县直属机构。

(5)司空曹,是县廷里对应司空官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当是编制工程所需的人工与物资籍簿,并不直接管理工程事务与务工的徒隶。

(6)仓曹,又称为“主仓”。负责县中财产物资的登记、出入审核与统计等,并不负责物资的实际保管、出入(后者是仓官的职责)。

“受双重领导”的军事与司法机构:尉官与狱官

尉官(县尉的衙署)虽然属于县廷的组成部分,但因为尉乃是县中长吏,且接受郡尉的“垂直领导”,故其衙署应当是相对独立的。所以,虽然在对上级或外地同级的文书中,“尉官”也可称为“尉曹”,但并不直属于县廷,县廷列曹中,当没有“尉曹”。尉官的负责人,称为“尉”或“尉守”“尉主”“尉官主”。尉守有“佐”,为其副手,而以“尉史”实际负责尉官的日常行政事务。尉官中,大抵分列爵曹、发弩(官)等。

狱官的性质与地位,也比较特殊。县狱官的负责人称为“狱史”,又称为“牢监”,其副手称为“狱佐”(见下文)。在体制上,狱史应当属于县廷,但同时接受郡府“卒史”的“垂直领导”,可以受命审查本县的长吏,所以,狱官大抵与尉官相似,也具有相对独立性。狱史的地位,大概在守丞与令史之间,比守丞略低,较令史高,较之县中诸官守更高一些(尉史的地位,大约与狱史近似,或者略高一些。县廷的守丞与尉史、狱史,地位大致相近而略有差别)。县狱史应当受到郡卒史与县啬夫(令、丞或守)的“双重领导”。狱史仍多由令史升任。狱史有独立的官署,很可能与“牢”在一起。狱史的属下,有狱佐、牢人。“牢人”则是狱官中的役人,有类于仓官中的“禀人”。

狱官分曹治事。狱史审理案件,似乎有较强的独立性,长吏并不予以太多干预,或者无权干预。

尉与狱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严格说来,并不是县廷的下属机构——当县廷以“令”为长官时,自然可以指挥、节制县尉;而以“丞”为长官时,则大抵很难视“尉”为下属;狱史在受到上级(郡卒史)指令时,可以讯问县丞,地位也十分特殊。

县属管理与经营机构:诸官

少内、司空、田官、仓、库、畜官等诸“县官”,则是县廷直属机构(“县官”,即县属机构)。诸官大抵皆以“守”(啬夫)为长官,“佐”为副手(有的佐称为“令佐”,应当是指由县廷派出的佐,对所在的“官”有监督权),“史”为秘书。

(1)少内。又称为“府中”,是掌管县政府金钱财物的机构。与县廷金布曹主要负责财政收支籍账不同,少内具体负责政府金钱财物的收纳、支出乃至经营,主要有“金钱”与“器”两项。少内所管的“器”大抵是一些比较精致的器具。少内负责向县中政府机构发放经费。少内还要负责跨郡县追讨欠赀,并传送所得的金钱。

(2)田官。田官是主管官营田地园林的机构,其长官称为“田啬夫”“田官守”“田守”或者“田”,有“佐”(田佐、田官佐)为其副,“史”为其秘书。在田官所管的公田(官田、提封田)及䰍园中劳作的,主要是徒隶。

(3)司空。司空的本职,当是掌管工程,因工程多用刑徒与隶臣妾,遂得兼管徒隶。

(4)仓。对仓官的考课,包括“畜彘鸡狗产子课”“畜彘鸡狗死亡课”“徒隶死亡课”“徒隶产子课”“作务产钱课”“徒隶行䌛(徭)课”“畜鴈死亡课”“畜鴈产子课”,共八课,涉及县仓保管的畜彘鸡狗、畜鴈,其所管理和作务生产的产品与收入以及在县仓劳作的徒隶三个方面。县仓的长官是“仓啬夫”,或者称为“仓守”。县廷多派出令史,监督县仓事务。县仓另置有佐、史以及禀人。仓中发放粟谷,一般由仓守、佐或史和禀人共同办理,而由令史监督。

(5)库。“库”实际上是武库,是保管兵器等军事物资的仓库,与“仓”主要储藏禾稼、刍稾等物资有很大不同。

(6)畜官。畜官是管理官有畜产的机构。畜官的长官,一般称为“厩啬夫”“厩守”或“畜官守”。

余论:秦汉间县廷体制的沿革

综上可知,秦制实际上也把县廷吏员分为两大类。以禀俸养吏以治县、将县廷吏员分为负责任的长吏与负责具体事务的少吏两个层级,秦汉县廷置吏设官的基本原则与结构是一致的。这是“汉承秦制”在县廷制度上的根本体现。诸官之设置及其职能,亦大抵与秦时相同。列曹大抵亦仍沿袭秦制。

秦时或以未具任职资格(爵不及大夫以上)的吏担任县廷长吏,称为“守”,其性质也是责任长官,并非暂时代理。汉初放弃任命不具充分资格的吏为县廷责任长官的做法,只有“真”令(长)、丞、尉才是县廷的长吏。这是秦汉间县廷体制的第一个变化。丞、尉的职掌分划,盖自汉初即已明确。丞、尉演变为令(长)的佐贰,各有所掌与属吏,这是秦汉间县廷体制的第二个变化。狱史不再接受郡卒史的“垂直领导”而成为县丞的属吏,乃是秦汉间县廷体制的第三个变化。

 

文章摘自《史学月刊》2021年第9期,原文约289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