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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徽州的乡约推行与县域治理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1年第4期 发布日期: 2022-01-03 浏览次数:

明代徽州的乡约推行与县域治理

作者:王浩,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

摘要:明代徽州乡约最早推行于成化年间,时任休宁知县的欧阳旦为推行乡约颁布《教民条约》,在贯彻明太祖圣谕六言主要思想的同时,聚焦社会实际问题,希望通过乡约移风易俗、减少诉讼,实现县域社会的有效治理。嘉靖时期徽州乡约逐步发展,既有府县守令积极推行,也有地方社会主动响应。随着嘉靖末期徽州地区治安形势的恶化,乡约的治安功能逐渐受到官府的重视。万历以降徽州乡约达到兴盛,地方官员纷纷采取宗族乡约化、巡行乡约、慎选约正副等方法,致力于解决乡约行之不实、流于形式等问题。乡约作为县域治理的重要手段,被明代徽州的府县官员们反复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整齐城乡礼俗教化、稳定地方社会秩序,从而助益县域治理的积极作用。

笔者不揣浅陋,拟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利用一些新发现的史料,对明代徽州府县官员们如何将乡约作为县域治理的重要手段反复推行展开讨论。

一、移风易俗、减少诉讼:欧阳旦《教民条约》与乡约的初次推行

明代徽州乡约最早推行于成化年间,首倡者为时任休宁知县欧阳旦。笔者在阅读国家图书馆藏嘉靖《休宁县志》时,发现该书收录了欧阳旦所作《教民条约》一文,详细记录了其在休宁知县任内推行乡约的主要内容。通过解读《教民条约》的主要内容,我们发现欧阳旦推行的乡约有三点值得注意:第一,与明太祖的圣谕六言关系密切。第二,针对当时休宁社会存在的现实问题,力图发挥乡约移风易俗的功能。第三,推行乡约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治理健讼问题。

欧阳旦于成化年间在休宁知县任内推行的乡约,贯彻了圣谕六言的主要思想,聚焦社会实际问题,希望通过乡约移风易俗、减少诉讼,实现县域社会的有效治理。不过,欧阳旦推行乡约仅是个人行为,史料中未见其继任者继续举行乡约的记载。

二、从首重教化到兼重治安:乡约功能的多元化发展

欧阳旦之后徽州府再次推行乡约,时在嘉靖五年(1526)。是年应天巡抚陈凤梧行文南直隶各地,积极倡导和推广建立乡约里社。徽州各县纷纷响应,祁门、绩溪等县专门颁布告示,并镌刻于石碑之上,“其内容涉及到乡约的创建、组织及其功能与作用等各个领域”。嘉靖中后期,部分徽州府县官员推行的乡约仍首重其教化功能。

自嘉靖四十四年徽州知府何东序推行新安乡约之后,徽州府县官员推行的乡约在坚持教化功能的同时,更注重发挥乡约维持地方治安的职能,乡约与保甲的结合也日益紧密。究其缘由,是因为从嘉靖末年开始,伴随着治安形势的恶化,徽州县域治理的侧重点有所改变。

嘉靖年间徽州地区的乡约推行,或为执行上级官府政令,或为地方社会自发举行,或为府县官员的主动作为,可谓形式多样。整体上看,随着地区治安形势的变化,府县官员们对于乡约的功能从首重教化到兼重治安,且与保甲的结合日益紧密,这也反映出乡约在县域治理中的多元功能。

三、求其实效:万历以降府县官员推行乡约的努力

万历以降徽州府县官员推行乡约的事例明显增多,成为守令进行县域治理的重要手段。一些知县、知府开始总结乡约推行的经验教训,并尝试采取多种举措解决所谓“行之未实”、流于形式的问题。

四、结论

作为县域治理的重要手段,明代徽州乡约最早推行于成化年间,主持其事者为时任休宁知县的欧阳旦。通过详细解读欧阳旦颁布的《教民条约》我们可以发现,欧阳旦推行的乡约在贯彻明太祖圣谕六言基本思想的同时,针对当时社会的突出问题,希望以乡约移风易俗、减少诉讼。

嘉靖时期徽州官府和民间均有推行乡约的行动,形式各异,目的不同。嘉靖初年官方推行的乡约是在里社基础上结合实行社学、社仓,形成综合性的乡里社会制度。而从嘉靖末年徽州知府何东序的新安乡约开始,府县守令推行的乡约更加注重发挥其治安功能,乡约与保甲的结合也日益紧密。这与嘉靖末年徽州地区治安形势恶化、县域社会治理的重点发生改变密切相关。

万历以降徽州乡约达到兴盛。乡约早已不再是新的政策,但乡约推行是徒具虚名还是确有实效,取决于当事官员能否实心任事。从徽州乡约一再反复推行来看,府县官员们对于乡约的态度并非完全一致。值得肯定的是,治理地方卓有成效的贤明守令对于乡约往往实力推行。通过宗族乡约化、巡行乡约、加强约正副的选任,明末徽州的乡约不仅能够兴教化、厚风俗,而且在维护社会治安,应对明末动荡局势方面同样作用显着。这也为乡约在清代徽州县域治理中继续发挥作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文章摘自《江西社会科学》2021年第8期,原文约156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