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北宋财政管理中三司、中书门下的分工模式与权能关系
作者:张亦冰,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北宋真宗朝,随着诏敕被编修为法条,财政管理的分工模式在其规范下逐渐形成。对于“明有条贯”之事,三司可自主处置,相关法条亦多由三司官员主持编定。至于无条可依之事,则由中书门下宰执主导决策,三司备顾问并奉行指挥。由于中书门下宰执不参与三司法条编修,且缺乏财政数据处理能力,故既难充分把握条法内容,决策尤依赖三司提供的信息与分析结果,加之二者互无统属关系,彼此缺乏有效沟通机制,上述分工体系中存在权能“错位”的可能。至北宋中叶,随着“无条”之事与军国要务增多,三司与中书门下宰执间的权能“错位”问题逐渐显露,影响了国家财政管理的效率及合理性。自宋仁宗后期,士大夫多建议加强宰执的财政信息获取、分析能力,在此基础上理顺宰执、三司的分工与权能关系。这一主张,至熙宁新政展开,方得逐步落实。但中枢决策层与行政部门分工中的权能关系,仍存在难以完全消弭的问题。
在北宋君主直接统辖下,三司财政管理的基本依据为何,这些依据如何规范其与中书的互动、分工模式?在此分工模式基础上,中书、三司于官僚体制所处的位置,又塑造了怎样的权能关系?这种权能关系在何种情况下得以维持,又是否能适应北宋财政管理的需要?
一、“有条事件”与三司自主处置权的形成
三司日常财政管理,多为“常程计度”“簿书期会”等所谓“日生烦务”。此类文账案牍审核工作,内容庞杂而头绪纷繁,同时专业要求较强。三司若每事进奏,不但将使君主、宰执负担过重,本司事务也将大量积压。制订相应标准,划分三司与朝廷的事任分工,并赋予三司一定自主处置权,从而完善财政分层管理机制,实属势在必行。因此,考察三司财政管理自主权之依据,分析其在依据形成过程中发挥何种作用,乃是理解三司、中书分工方式及各自权限的基础。
三司财政管理中,倘若“明有条贯”,则可“便宜行遣”,君主、宰执不参与决策、施行各环节。换言之,三司的政务自主处置权限,取决于条贯之有无及其适用性。需要说明的是,条贯的本质,系对具体诏敕加以抽象升华,使其适用性、解释力及稳定性得以提高,以便尽可能涵盖千差万别、变化多样的具体事务。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三司财政管理所据“条贯”的生成过程,以及三司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加以考察。
至大中祥符三年,北宋中央财政管理中三司、君主、宰执间的政务分流机制基本形成:对于“明有条贯”之事,三司可自行处置,不须奏报朝廷。而三司所据钱谷管理相关条贯,多由三司官员主导编定,二府宰执并不参与其中,很难通过“条贯”编修直接规范三司权限或调整财政管理制度。然而,三司、中书围绕“有条事件”的正常分工,因前者掌握了“条贯”编定与解释的主导权,形成了潜在的问题:一旦财政管理内容变化,“条贯”适用性不足或不敷使用,三司可能推卸其处置权,而宰执却难以依托“条贯”编修、调整作出有效应对。
二、“无条”政务处置中三司、中书的分工与互动
由于条贯的涵盖面与适用性毕竟有限,三司在财政管理中仍须面对大量无条可据之事,必须报请朝廷决策并奉行指挥。在此过程中,朝廷往往“诏三司详定”,或“下三司议可否”,三司得以参与钱谷决策,以备朝廷顾问。三司参议方式、场合及其意见是否得以采纳,当由中书门下与君主决定,三司本身并无主导权。
然而,行政职能部门对于决策结果发挥何种作用,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并不完全取决于决策流程中主导权之有无。具体到北宋前期财政管理领域,除了“前后敕条”,三司得以影响朝廷决策的重要依据,即为各类财政数据。因此,若将视角集中于财政数据的掌握与处理,我们或能对三司、宰执在决策中的互动关系及其具体角色,获得更为清晰的认识。
三司全面获取、深入分析各处申报的财政数据及其他各类信息,不但使其得以及时把握全国各领域财政收支整体情况,并比较不同时期、不同地域财政状况的变化、差异,更使其原则上有条件勘验相关财政信息的真实、合理性,进而分析财政状况变化背后的具体动因。虽然由于行政能力、吏治等方面原因,三司往往不能充分实现上述目标,州军所申文账,在北宋中叶“至有到省三二十年不发其封者”,但作为全国财政信息枢纽,三司对财政数据的搜集与分析具有独占性,其作用难以被替代,仍为朝廷财政决策的主要基础。
作为“有司”的三司虽须奉行朝廷指挥,但其作为全国财务账簿申报之枢纽,配置有专门的财务审核机构、人员,得以掌握最为全面、系统的财政数据信息,并依托超越他司的整合分析能力,形成对行政信息占有与解释的优势,进而对决策进程乃至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相比之下,宰执虽可获得部分财政收支数据,但在数据分析与决策过程中,往往难以发现关键问题,在决策施行后亦难以及时获得反馈,进行有效追责,因此不得不高度依赖三司搜集的情报与分析意见。
三、三司、中书权能关系的“错位”与应对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过程中,法条编修权多由三司官员而非宰相直接掌握;而在决策过程中,中书虽有权发起动议并协助君主推进决策进程,完成裁断,但其往往难以自主搜集、分析钱谷数据等财政信息,不得不高度依赖三司,决策结果也多取决于三司提供的分析意见。
造成这一局面的因素很多。直接原因之一,在于财政数据形成过程与性质的复杂性——数据统计口径多样,申报汇总流程繁琐,牵涉部门广泛庞杂,相互关联性强,必须通过细致核算,多方对比,深入分析,方能恰当理解其蕴含信息,处理难度颇大。但更深层的原因,或存于财政管理中三司、宰执的权能结构当中。
中书宰执决策而以三司顾问谋议,二者权能各有侧重,本系中枢决策层与行政部门分工的正常结果。但在北宋中期,中书、三司之所以会出现权、能“错位”,盖因二者信息沟通方式未能配合其在财政决策体制中的角色变化,以致“能力”难以同“权力”相适应。值得一提的是,君主与宰执间沟通的障碍,更加剧了此种权能“错位”。与此同时,中书宰执因缺乏专门僚属配合,政务处置能力所限,加之长期为细务所困,难以对各类财政问题做出及时、有效应对。
如前所述,在北宋中期,财政决策与军国大计密切相关,非三司可独立应付,必须仰赖中书宰执决断。而如何理顺三司、宰相权能关系,调整中枢财政决策体制,提高决策效率及合理性,逐渐引起官员们的关注,并将其视为解决财政困难,纾解民力的前提。
时人方案主要有二:其一,振举三司“总计”之职,加强其参谋顾问能力。其二,主张直接增强中书理财能力,使之通知钱谷之数,参掌国计,更为有效地进行大政决策。以上两类主张,均强调中枢财政决策窒碍的症结,在于三司、宰相间的权能错位,并承认三司作为决策流程中边缘性的“有司”,无权裁断政务。因此,为解决北宋中叶的财政问题,必须加强三司与宰相的配合,以便及时合理地完成决策,调整制度。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三司作为理财中枢的角色,希望其得以减少庶务,主动参详动议,更好地发挥顾问之职;后者则意图提升宰相的财政分析、分析能力,将其塑造为新的理财中枢,进而集财权事权于一体,总领全国财计。
解决这一问题的契机,出现在熙宁时期。通过熙宁年间中央决策与财政管理体系的调整,宰相与三司的分工格局发生了变化:中书门下已然成为全国财政立法与决策的中枢,三司则逐渐成为受其指挥并负责具体事务管理的行政机构——中央财政管理中的“权”“能”关系,至此也得以初步整合,成为元丰官制改革后构建三省、六部与寺监关系的基础。
四、余论
为应对国家政务内容与财政形势的变化,中枢决策层多须全面搜集分析所需信息,并尽量集中财权与事权,而行政、决策机构分工模式,很难长期兼顾效率、合理性与权力制衡。唐中后期形成宰相领导财政三使之局面,某种意义上,正是为了应付新兴财政事务,以统管作为“皇权工具”的财政使职,加强财政管理分工的协调性、合理性。但随着五代宋初中枢权力格局演进,该体制几经曲折及至断裂,最终形成了前文所述三司与宰执的分工格局,两者出现了明显的权能错位。及至元丰五年官制改革,罢废三司,其财政管理职能,分入户部、比部、工部等六部诸司及寺监,虽在表面上“回归”唐前期旧制,宰相直接统领财政管理机构,但因账簿文书申报的分散,财政管理的整体性反而下降。王朝统治者只能通过机构、职官的设置与重组,调整决策、职能部门间,以及职能部门彼此间的权能关系,不断寻找其平衡点,在制衡权力的同时,尽可能弥补缺乏“强有力中枢”之弊,勉力维持财政管理体系的运行。
文章摘自《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原文约272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