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运之后:明代中后期漕运派兑改革与卫所分帮机制
作者:张程娟,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历史系。
摘要:明代漕法凡三变,成化年间长运法推行后漕运制度逐渐定制,实则运作过程颇多曲折。从兑运到长运,均为解决江南地区的漕运问题,亦是军民州县水次交兑的进一步推广。长运之后,江南地区漕粮解运环节虽改为运军直达,征收和交兑环节却依然维持兑运法时期的“民收民兑”,因“军民交兑”地点逐渐普及至各州县水次仓,州县与漕运卫所之间逐渐形成“派兑”关系。成化时期派兑规制很难落实,卫所州县之间矛盾凸显,运作过程中常常一卫派兑多州县或一州县派兑多卫,衍生出卫所“分帮”运粮。万历元年,王宗沐推行全单定派,对民间已存卫所分帮加以官方确认,自此定“分帮派兑”之制。后历任漕运总督所推派兑改革虽在“定派”与“轮兑”之间反复不定,却均蕴含追求定制之精神,所谓“轮派之中,寓定派之意”。同时,明代派兑改革深刻影响了运军组织,“某卫某帮”结构被清代承袭,后被清帮利用。从卫所到漕帮,既体现了长运之后漕法的具体运作,又反映了明清漕运卫所的转变态势。
一、引言
无论是兑运法还是长运法,最初都是为了解决江南苏松地区的漕运问题,因故本文以江南地区为主要研究区域。就江南地区而言,支运、兑运和长运法的施行,也是军民在附近州县水次仓交兑逐渐普及的过程。虽然长运法和兑运法实质相同,但长运之后江南地区才较为彻底施行水次交兑,故此本文从长运法之后谈起。长运法施行后军民交兑最为普遍,州县有司和卫所均参与其中,交兑的地点便为州县水次仓。从天顺年间到嘉靖年间,一州或一县对应一个漕运卫所,不许分散派兑,这项原则被王朝典章反复申明强调,显然朝廷希望派兑原则可以成为定制,同时侧面反映出派兑条例在实际运作中弊端丛生,常常出现派兑不均、一卫派兑多个州县、或者一州县分派多个卫所兑粮的情况。针对这些派兑无序混乱的情状,王宗沐遂进行派兑改革,确认制度设计之初的定派精神。
二、军民“私兑”:水次肥瘠与派兑不均
漕运派兑混乱的缘由需从长运法军民交兑环节双方谈起。长运法后江南漕粮军民交兑在州县附近水次进行,即由粮长负责收齐所辖漕粮,兑与运军北运。在交兑时,军民之间会产生种种问题。实际上,州县粮户与卫所运军势力强弱不同,州县水次有肥瘠之分。尤其原本富庶的江南地区却被称为“水次瘠薄”。军民交兑过程中,与卫所运军打交道的往往是“粮长”,江南水次贫瘠与粮长、地方势豪大户相关。漕粮本在水次官仓晒扬交兑,但是江南州县势豪大户拖延上仓,州县管粮官和卫所官军均受其害,甚而逼军私兑的势豪已经拥有了“兑户”专称。江南势豪大户不上纳官仓,逼军私兑,引发漕运愆期等种种问题,使得税粮最丰富的水次反而“贫瘠”。
固然私兑等问题是江南地区派兑不均的主要原因,但导致派兑不均亦有其他因素。州县有肥瘠难易之分,漕运卫所的实力也有差别,卫所运官中经验丰富的往往“取肥自丰”,顺利完成运粮任务,相对贫瘠的水次则会留给没有经验的运粮官军,卫所之间争夺肥避瘠,告改水次,从天顺到嘉靖年间一直在重申的卫所与州县的派兑原则早已被打破。同时,卫所已经开始分帮派兑,逐渐衍生出卫帮组织。
三、派兑改革:全单定制与卫所分帮派兑
面对全国存在的派兑不均和随意更派水次的问题,隆庆年间时任漕运总督的王宗沐针对漕粮派兑制度进行了改革,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确认民间已经存在一卫分派多个水次的情况,同时,进一步将卫所与州县派兑关系固定下来。
首先,王宗沐提出将分配派兑的权力从把总手中收归到漕运衙门(漕司)。其次,设立全单,“申全单之规”。尤其强调,全单开列的内容,涉及州县和卫所双方,将原来模糊不清的原则具体化,规定了具体的卫所与州县的派兑关系,以后卫所派兑州县,均要按照全单执行,即将派兑关系固定下来。所置议单,必须由漕司亲自“派粮注限”。
尽管设置了全单,“仰荷朝廷允行,故今岁之运,由臣自派官军所奉之单,率从其便,而有司所承之数,不分于琐”,但卫所与州县告改水次积弊日久,混乱的派兑关系已经难以纠正,全单之制仍然无法解决官军与派兑州县的兑粮冲突等问题。于是,万历元年(1573)王宗沐进一步提出:必酌损益之宜,务求至当,然后定派兑之地,刻成书,大约以道里之近便为主,而中间又加通融以尽其情。根据卫所和州县既有派兑事实,固定卫所派兑州县,专门刻成书,称为“派兑条式”,颁发各卫所,强调人情通融之意,在既有卫所分帮运作事实上寻求“定派”之法,实则将私兑后已出现的一卫分派几个州县的事实加以官方认定。由此,面对之前“告改水次”等弊端,卫所官军知道其有固定的派兑水次,各州县粮长知道其有固定的兑粮卫所。卫所派兑固定州县后,卫所与州县互相熟识,不仅可以减少争斗,而且州县可以帮卫所照管回空漕船,免去仓促牵挽,委托地方州县看管漕船,免去雇人守候,解决了水次肥瘠和难易不均的问题。
上文我们讨论了明代中后期已经出现由于江南州县水次肥瘠有差导致派兑不均、一卫兑运数州县、一个州县分派数卫的情况,而且卫所自行更改水次,卫所内部已经出现了分成多帮派兑多个水次的情况,官方尚未固定水次,派兑混乱,早已破坏了长运之后制定的一一对应的派兑制度。万历元年,王宗沐在此基础上,根据卫所和州县的情况订立“派兑条式”,将卫所的派兑州县固定下来,即使一卫需要派兑多个州县水次,但水次固定后就不可随意更改。这样,从官方制度层面确立了“分帮派兑”制度。
从漕运卫所的角度来看,一卫需要派兑多个府州县的漕粮,在卫所里面则衍生出漕帮派兑多个州县水次漕粮。从州县的角度来看,一府由多个漕运卫所兑运漕粮,一县也可以由多个帮兑运漕粮,这种情状看似与长运法之后一卫派一州县的制度相违背,实则是对早已分帮派兑的现实情状加以官方确认的“定派”之法。值得注意的是,明代漕运卫所是按照“帮”派兑州县漕粮,“漕帮”至迟在明代中期已经出现,由此反映出明代中后期漕运卫所组织随着分帮派兑也发生了改变。实际上,在明代中后期漕运卫所已经逐渐衍生出了“漕帮”,分帮派兑便是其主要的制度渊源。
四、从“定派”到“轮派”
成化年间长运法施行之后,江南地区卫所与州县之间的派兑关系为一卫只许派兑一州县,但是水次有肥瘠,军民有强弱,派兑关系早已无序,既然已经不能一一对应,万历年间王宗沐遂订立“派兑条式”,采取定派水次,将卫所与州县的多方对应关系“固定化”,通融派兑。但是明代后期江南地区出现了“轮兑”,亦称“轮派”,“轮派”相对于定派而言。有明一代,从万历元年到天启年间,漕粮派兑方式从“定派”到“轮兑”经历多次改变。
从万历元年派定条式,实行“定派”,到二十三年苏州府州县出现轮兑,四十年“五年一轮”,四十六年又恢复定派,天启六年重新改为六年轮运。各帮水次,有轮拨,有坐拨,难以执一。一直到顺治十二年(1655),重新改为本省卫所兑运本地漕粮。这是长运法后漕粮派兑的基本情况。值得注意的是,从定派到轮兑的改革,依然是率先在江南地区推行,并且轮兑中蕴含着定派精神。
五、结语
明代兑运法、长运法、轮兑法,均较早在苏松地区试验与推广。与此相应,南京卫总主要派兑江南漕粮,分帮派兑记载最为详尽,并较早形成“三十四卫分派四十六帮”的明晰结构。虽然有关明代卫所分帮记载非常零散,但并不意味着江北地区等地不存在分帮派兑,从明末的文献还能看到一些细节。除了江南地区和南京总卫所外,从王宗沐的“全单”和“派兑条式”来看,改革面向全国州县与卫所存在着不均衡问题,至于其他地区派兑不均的原因仍需另文专述。
本文便尝试呈现明代中后期卫所分帮的情态,从而探究清代漕帮组织的制度渊源。明代中后期漕运改革对漕运卫所运军组织产生深刻影响,卫所体制内衍生出了漕帮组织,“帮”仍然处于卫所体系内,卫所下面分帮兑运漕粮,每帮设有领运帮官,统率运军和漕船到州县水次仓兑运漕粮。入清之后,前朝的卫所不再是新王朝的军事系统,但为维持国家漕运系统,明代的漕运卫所因其运粮的职能而得以保留。笔者认为清代“某卫某帮”漕帮结构,便是在明代中后期卫所派兑改革基础上逐渐形成的相对固定且明晰的结构,诸如“凤阳卫常州帮”便指兑运常州水次漕粮的帮船。此外,清代在裁并漕运卫所过程中也是以派兑水次相同为原则合并帮船的,甚至到晚清民国,清帮组织仍然利用着明清以来形成这套某卫某帮的运粮组织结构寻求“合法性”。
文章摘自《学术研究》2021年第9期,原文约20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