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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税转正:民国时期山西契税的征稽(1912—1937)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1年第4期 发布日期: 2022-01-03 浏览次数:

杂税转正:民国时期山西契税的征稽(19121937

作者:郝平,张文瀚,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契税是中国较为古老的税种。在传统社会,契税被视为清查田赋的辅助工具,征收额少,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极低。在北洋政府时期,政府提升税率,举办验契,契税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但山西的契税收入却未见起色,仍然被归为杂税,税额增长缓慢。这既与官吏的舞弊行为有关,也受到民众匿价意愿的显著影响。进入南京政府时期后,官方完善契税征稽制度,加强管理考核,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征稽力度,契税收入实现大幅增长,成为山西的第三大税种,归为独立统计的正税。以山西契税的征稽为线索,可以深入考察民国前期契税制度的实际运行及其与政府财政的互动关系。

本文拟在综合梳理官方与民间文献的基础上,以山西省为例,系统探讨清末至抗战前契税制度的实际运行及其与政府财政的互动关系。

一、清末民国山西契税的整顿及实额变动

在传统社会,契税属于杂税的一种,征收额较少,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极低。清代因契税收入较少,一般不在财政收入的税种内单独列出,而是归入杂税一栏。

1900年之后,清政府对契税的定位出现重大转变。由于财政压力巨大,各级政府亟需开辟税源。作为已有税种,契税征收流程完备,只要加强征收力度,提高税率,契税收入就会有较大的提升。清代的契税税率各省稍有差异,但基本稳定在3%左右。为弥补财政赤字、统一全国契税,宣统三年(1911),清政府颁布了《契税试办章程》,明确要求将契税税率大幅提高,其中买契税率由3%提升至9%,典契税率(一般为买契税率的一半)由1.5%提升至6%。此举意味着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中央政府,均将契税列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民国初年的契税制度基本沿袭清末的《契税试办章程》。在北洋政府时期,契税仍没有单独列出,而是放入杂税中进行统计。

山西契税的爆发式增长出现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尤其是在20世纪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将契税定位为地方财政的重要税种,着力推行以田赋、营业税、契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架构。

总之,无论是晚清,还是北洋政府时期,山西契税征收额度不大,在官方税收统计中没有单独列出,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而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尤其是在20世纪30年代,契税征收额度呈现了爆发式增长,1932—1936年间所占税收收入的比例约10%,一举成为政府财政收入中第三大税种。

二、民国山西契税的征稽困境

一般来讲,契税收入的高低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田房交易的频率,频率越高,征税的次数越多,收入也会水涨船高;二是田房价格的高低,价格越高,税收越高。在地价较高的情况下,20世纪10—20年代山西的契税收入却低于20世纪30年代前半期。这主要是税务征稽困难引起的,可从征税人员与田房交易者两方面进行分析:(一)征税人员的舞弊行为;(二)民间田房交易者的匿价行为。

三、20世纪30年代山西契税征稽制度的完善与实效

随着中央、地方两级财政体制的建立,山西部分重要税源收归中央,省级财政的相关收入减少。为缓解财政困难,省府增设税目,扩大税基,提高税额。从1930年开始,山西省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对契税的征稽力度:(一)完善契税征稽制度;(二)加强官吏考核,确保契税足额征收。

四、结语

既有的近代财税史研究对民国时期的契税制度及其变动尚未进行系统探讨,尤其缺乏对省级契税征稽演变的长时段考察。这既与契税征稽的复杂性及相关史料的分散性有关,也与学界未将契税问题充分融入财政史进行综合研究有关。民国时期政府的契税制度安排与地方的契税征稽实践之间存在较大张力,若想厘清二者之间的博弈关系,则需要至少以省域为单位细致梳理契税制度的实际运行及其与政府财政的互动关系。而山西省契税文献的丰富性以及契税演变的典型性,为推进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可能。

通过细致梳理官方与民间契税文献可知,民国时期山西契税征稽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北洋政府时期,征稽力度较弱,契税征稽额在财政收入中的地位很低,被官方视为杂税的一种。第二阶段是南京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将国家财政划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体制,契税被划分为省税。

 

文章摘自《中国经济史研究》2021年第5期,原文约153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