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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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徽州乡村社会秩序中的土地登记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1年第4期 发布日期: 2022-01-03 浏览次数:

清前期徽州乡村社会秩序中的土地登记

作者:赵思渊,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摘要:明清之际曾多次清丈土地,形成了多种形制、编号方式不同的鱼鳞图册。清前期所编鱼鳞图册基本延续明万历九年土地清丈,其中积步、四至等记载,既有得自撮抄旧册,也有通过纠纷、协商议定,难以视作经实地测量得来。多次清丈导致不同时期的多种土地字号并存、共用于乡村土地市场。土地交易依据鱼鳞图册确认土地权利时,必须与赋税册籍、契约文书、家谱等相互匹配,地权才能得到保障。这意味着清代乡村土地市场中,土地权利由不同来源的多种文献所形成的证据链共同确认。支撑这样的土地市场及其运作原则的,是由赋役制度与民间惯习共同嵌合、演化的社会秩序。如果在清前期的社会秩序中,保障土地权利的机制由赋役制度与民间惯习相互嵌合而成,那么以此机制为基础发展的土地市场,也必然嵌于王朝赋役制度与民间社会秩序中。事实上,如果将赋役制度视作民间社会秩序及土地市场的内部因素,这样的市场结构也许需要新的解释、描述,从而深化对明清乡村土地市场的认识。

一、歙县二十六都鱼鳞图册考证

明清之际徽州曾经进行过3次土地清丈。万历九年(1581),明政府在全国推行土地清丈,学界公认此次清丈非常深入,徽州还重新编订了土地字号。顺治四年(1647)至六年,清政府推行清丈,但这次清丈时间仓促,仅修订了万历清丈的土地登记,重新编订了土地字号。康熙四年(1665),徽州推行了第3次土地清丈。从现存资料看,这次清丈也是各县陆续进行,并重新编订土地字号。

由此可见,在不到100年中,徽州更换过3次土地字号。这意味着民间进行土地交易、继承时,需要在不同的土地登记系统中确认土地权利与信息。那么,每次土地清丈后,乡村社会中需要使用新的土地字号重新登记土地吗?土地交易中,需要随着土地清丈而更新土地编号信息吗?

要解答上述问题,首先需要找到同一区域几次清丈所形成的不同鱼鳞图册。最终,笔者找到3种可与当地家谱、契约文书匹配的鱼鳞图册,其中两种藏于中山大学图书馆,一种藏于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这3种鱼鳞图册所登记的土地包括清代歙县的小溪、朱祈、枧桥等村落。在清代基层区划中,这些村落属于歙县二十六都。其中,小溪村是项氏宗族的聚居地,中国国家图书馆、上海图书馆共藏4种小溪项氏家谱,详细记载了宗族祠产的土地登记情况,与上述鱼鳞图册匹配。下文将考证这几种鱼鳞图册的断代、源流。

中山大学图书馆收藏有两种鱼鳞图册,一种馆藏编目题名为《安徽休宁县清乾隆榧山朱祈地方丈量鱼鳞册(难字号、使字号)》(以下简称《鱼鳞图册(难字、使字)》),总计1册,簿册封面写有“□山榧山朱祈地方行源图册”;另一种馆藏编目题名为《清顺治安徽休宁县鱼鳞清册(恃字号)》(以下简称《鱼鳞图册(恃字)》),总计2册,簿册无封面,版心有“鱼鳞清册”字样。《鱼鳞图册(难字、使字)》盖有红色印章“1979—1981年清点”,上述题名可能是当时清点所拟。事实上,这两种鱼鳞图册都是徽州府歙县二十六都的土地登记,而非休宁县。使用难字、使字土地字号的村落属于歙县二十六都。另一种恃字号鱼鳞图册也来自歙县。《鱼鳞图册(难字、使字)》提及清丈、编纂由各图公正主持,这是万历清丈以来的惯例。《鱼鳞图册(恃字)》反映的是万历清丈后、顺治清丈前的土地登记情况。

如上所述,万历清丈中,二十六都六图的石耳、朱陈等村落使用使字号登记土地,但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藏鱼鳞图册,封面题签为《歙县二十六都一图新丈使字号鱼鳞册底》,与万历清丈形成的土地登记系统相矛盾。那么这套鱼鳞图册形成于何时呢?这部鱼鳞图册应当编纂于乾隆三十三年之后,完全沿袭万历九年清丈结果。鱼鳞图册中土地信息的形成过程:土地纠纷—合议—佥业票登记—鱼鳞图册登记。

二、鱼鳞图册中的“一田两主”与共同业权

与家谱、契约文书等匹配之前,这里先讨论鱼鳞图册的编纂形式所反映的地权结构问题。目前所见清代苏州、浙南、徽州的鱼鳞图册中都记载了“佃”的信息,本文分析的《歙县二十六都一图新丈使字号鱼鳞册底》也登记了“佃”。从赋税责任的角度看,鱼鳞图册不必登记佃耕者的信息,因此这样的记载特别值得注意。本文分析的鱼鳞图册中出现的“佃”应是田面权的意思。笔者曾有研究,清初歙县的多数田面权交易契约都写作“转佃”,鱼鳞图册中“佃”的含义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中更容易理解。歙县二十六都鱼鳞图册中的佃户信息,进一步证实了章有义有关田面权分化的观点。鱼鳞图册中的土地登记还显示,佃户即田面主的土地集中程度可能高于业主即田底主。虽然明代中后期田面权分化已经十分普遍,但直到清前期,基于赋役征派的需求,田底主与田面主之间仍具有约束关系。

这一时期徽州编制的鱼鳞图册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内容是“分庄”。分庄记录的是多个业户持有同一块土地的不同份额。一块土地由多个业户共同持有时,则将持有份额最多的1户登记为“业首”,其他户列入“分庄”。另一种情况是,分庄中记载了业户,见业一栏是空白。还有一种情况是见业登记的业户与分庄完全不同。

三、嵌入社会网络的地权与土地登记

清前期鱼鳞图册的结构已经揭示出一个地权高度分化、流转活跃的土地市场;另一方面,如前所述,明清之际徽州曾经进行过3次土地清丈,形成3种土地字号系统。这是否会在土地登记、市场交易中造成混乱?鱼鳞图册既然是土地确权的重要依据,如果其土地编号存在重叠、混淆,又该如何保障其法律效力?

多种不同时期的土地字号混用是徽州乡村土地市场的普遍情况。不同系统的土地字号同时应用于乡村土地市场,是否会在交易中造成混淆紊乱呢?清代徽州契约中,“照依清册为规”、“照依清册四至为规”是常见套语。但面对层累使用的土地字号系统,交易者要充分了解各种土地字号所对应的鱼鳞图册,才能确定土地位置、税亩数,进而证明地权,这并非易事。

清前期徽州土地市场中,土地信息的有效性是依靠多重信用予以保证的。实征册是确认土地信息的首要根据;鱼鳞图册、祠簿则是实征册中登记信息的依据;租簿、地基图、归户册等可以比对、核实土地信息。学界虽然一直将鱼鳞图册视为明清土地制度中最权威的册籍,但实际上,清前期的徽州乡村社会中,鱼鳞图册仅为土地权利提供证明的众多册籍之一。

四、结论

本文讨论了清前期土地登记信息如何在不同的文献系统中编纂、使用,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鱼鳞图册与其他民间文书之间的比对研究也揭示出,鱼鳞图册所记载的土地登记信息,虽然能从总体上反映一个区域的地权分配情况,但绝不是业户土地占有情况的准确记载。如果使用鱼鳞图册中的土地数字估算地权分配、耕地占有等问题,应重新审视这些数据的性质与意义。事实上,清代地方官员并不认为严格执行土地清丈是一种积极的政治行动。进而言之,就明清赋役制度而言,政府在编纂鱼鳞图册时,并非要计算以土地数字为基准的财产税,也就没有动力去测算准确的土地数字。

明清之际不到100年间,政府进行过3次土地清丈,至少形成了3种不同的土地登记系统。但通过对鱼鳞图册与家谱、契约的比较可见,较为晚近编订的土地字号未曾替代旧的土地字号,而是并行使用,甚至旧的土地字号应用更为广泛。这是因为,土地字号及其所代表的土地信息的效力,只有能够与上下手契、实征册、家谱、租簿等民间文献系统相互证明,才能在乡村社会秩序中得到认可。这意味着,鱼鳞图册作为自上而下的国家制度,必须嵌入既存的社会秩序之内才能发挥效用。明清徽州多次土地清丈的结果在民间社会中层累并存,因此任何一种鱼鳞图册及其背后的土地清丈、登记,都必须与其他民间文献构成一个相互匹配的证据链,才有可能发挥其征收赋税及对土地权利予以法律裁判的效用。

更为贴合历史情境的解释也许是,明清之际乡村土地市场中所能观察到的发达的市场机制,是从以赋役制度为基底的市场交换中发展出来的。同时,明清时期的赋役制度,也依赖于这样的市场交换原则而存在。

 

文章摘自《历史研究》2021年第3期,原文约40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