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南都护府与唐代南疆经制州县的国家管控及治理
作者:陈国保,广西师范大学越南研究院。
摘要:安南都护府是唐朝设置在南部边疆的最高军政机构。其下辖交、陆、峰、爱、驩、长、演、汤、芝、福禄、武峨、武安诸州,是唐朝设于南部边疆海陆交通沿线地区的十二经制州,亦即正州。唐代在十二经制州内推行的行政建制以及在军事、文教、职官、土地、户籍、贡赋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与内地州县基本一致。唐代中央王朝通过安南都护府维系对这些地区的直接管控,并与散布在安南的数十羁縻州形成经纬相错的南疆治理网络。唐代安南都护府虽僻处南部边疆,但并非唐朝的外部世界,亦非唐代中国的边疆羁縻地区,它是唐代多民族统一国家整体中内外一体的地方行政区域。
本文拟在前辈学者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梳理,就唐代安南都护府在南疆的治理实态做进一步探讨。
一、唐代在安南的边防屯戍
唐朝为推进对边疆的管控,巩固国家统一,加强在四方缘边区域设军驻防。唐代先后推行的府兵屯戍制、雇佣募兵制、节度方镇制等基本的国家军事制度在安南地区完全得到了确立和实施。
军队驻扎边疆,粮食充足与否直接关系到军心能否稳定,所以“凡天下边军,有支度使,以计军资粮仗之用”。就南部边疆而言,唐中央王朝一方面通过政府调节手段解决戍边士卒的军粮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戍边垦殖,置屯田以自给。
统军戡乱,夯实边防建设基础,提升南疆军事防御和管控能力,是安南都护府维护边疆稳定,保障边疆安全的重要职责。安南都护府界连林邑(环王)、毗邻真腊的特殊地理位置,使其不仅肩负着辑宁外寇、抵御侵犯的边防重任,同时还需防范内外敌对力量潜入潜出,担负屏藩国门的重责。安南都护府与林邑等邻国之间,虽间有兵戎相见,但更多的是友好往来,因此唐中央政府亦将处理与林邑等周边国家之间的交涉事宜责成安南都护出面协调。
二、州县图籍的编制与呈报
安南都护府对南疆的治理,除了维护边疆稳定的军事职能外,有关图经、户口、籍帐、租税、赋役、司法、互市、职官、学校、选举、天文等唐朝在全国推行的各项政令,亦因为有安南都护府及其所属机构的上下贯通而在南疆各地得到广泛推行。为了解和掌握全国各地的地理形势及其民风世俗,以加强对地方的管治和巩固国家统一,唐代在中央行政机构尚书省下属的兵部专门设置职方郎中一职,掌管“天下之地图及城隍、镇戍,烽候之数,辨其邦国、都鄙之远迩及四夷之归化者”。为此,全国州县主政官员履职地方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每隔三五年向中央呈报本地舆图安南都护及其属吏同样承担收集南疆舆地信息,编绘当地地图、图经和本府概况等资料并呈交朝廷的责任。当然,唐中央王朝除要知晓全国各地行政区划的地理、沿革和风俗之外,也要及时掌握地方人口的发展变迁动态,以确保国家的赋税来源,凡州府地图、图经,须与当地版籍一同报呈中央。
在州县体制之下,唐朝为保证对当地居民的政治统治和赋税征收,就要实行一套“编户齐民”的制度,这既是维系州县体制的重要基石,也是巩固国家在地方统治的必要手段。唐自立国之初就制定了一套较为系统严密的全国户籍管理制度。这就是说,户部依赖各地从里到乡,由乡到县,由县到州等各级地方政府对当地人口的普查,然后汇总统计成当年全国人口的总数。唐代都护府下设之户曹参军事,其中重要职责之一就是掌户籍、计帐。安南都护府所领交州、陆州、峰州、爱州、驩州、长州、福禄州、汤州、芝州、武峨州、演州、武安州十二经制州与内地州县体制一致。唐代安南都护府所辖各经制州的县、乡(社)、里、保等地方行政组织与内地州县体制是完全一致的,并非如越南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唐代安南都护只管辖到了县,整个属唐时期,越南村社都是越人自治,由都护间接管辖。唐中央王朝通过安南都护及其属吏对南疆各经制州进行了多次户口清查。这从安南府下各正州及其辖县的等级中可得到反映。
三、地方赋贡的征收
统计人口,登记户籍的主要目的在于赋税征收,扩充国家的财政收入。当然,代表唐中央王朝征收南疆地方赋税,亦是安南都护的重要职责之一。唐初以来,“俚户半输”的征税原则,在岭南地区一直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也有效维护了当地社会的稳定。唐代中期以后,随着均田制的破坏,租庸调制也被两税法取代。两税法成为全国赋税制度以后,很快被推行到了岭南地区。此后,有关唐中央王朝在岭南征收两税的情形,史书多有记载。
作为岭南同一地理区域的南部边疆安南都护府,唐朝在确立两税法后,虽在短期内并不强求这一边远地区骤间即与内地一致,但随着唐朝统治的不断深入以及长期以来南部边疆与内地紧密联系而形成的一体性,安南都护府自然不可能游离于两税法推行的覆盖区域以外。所以,代表唐朝中央政府在当地征收或减免赋税,也是安南都护治理南疆的重要职责。虽说唐代赋税制度在安南都护府的实施并非一步到位,但因有贤良都护的积极经营、妥善处理和着力执行,所以不论是唐初的租庸调制,还是唐代中期以后的两税法,都在南部边疆得到广泛推行。而非如国外学者所认为的“中国人在越南进行的税赋征收并没有任何的理论或法律依据,这只是中国官员在越南社会这一特殊环境中为获取收入而形成的一项特别的统治策略”。所谓“唐帝国在越南的土地税因而是非正式的且在不断变化”,则显然缺乏对唐代治理安南之历史的充分认识。
唐中央政府除在安南课征规定的赋税外,又依古法,“先王之制,度地以居人,均其沃瘠,差其贡赋,盖敛之必以道也”,要求“州府岁市土所出以为贡”。即地方政府须向唐中央王朝上贡地方特产,具体掌管地方土贡事宜的中央职能部门是户部。
尽管唐代在安南的户籍登记、人口统计以及基层乡里的载录,并不能做到像内地一样的详细精确,但综合文献所载,可以看出,唐代中央王朝不仅在南部边疆确立了与内地一致的州、县、乡(社)、里、保等地方行政建制,并在此推行了内外无别的国家管理体制,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南疆治理措施。而任土作贡,不仅是国家赋税的一种补充形式,更有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重要政治象征。对于王朝中央的治理阶层而言,安南定期向朝廷贡献方物土产,自然是自下而上之输诚与自上而下的教化之间双向互通的重要体现。
四、吏治整顿与人文教化
唐朝为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管理,要求全国州县地方官员的任免及其吏员配置数目,均须遵循中央政府的统一安排。地处偏远的边地之州,由于情况复杂,事涉地方民族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其州县官员任免或吏员配置,可由当地最高长官酌情而定,“偏州不在奏州县官限”。但州县官吏合法地位的取得,最终须经过唐中央王朝的任命,则并无二致,即使到了政局动荡的晚唐时期,唐懿宗咸通十二年(871)亦明确要求安南等岭南五管,“每年除令、录外,许量奏簿、尉及中下州判司及县丞共三人”。
遵照唐代中央王朝对全国地方官员任免监督的管理制度,考核属吏,叙录功勋,惩处不法,无疑是安南都护提高履职能力和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若从唐朝政令对岭南五管的明文要求以及前后相关史实看,唐中央王朝在安南各经制州普遍推行了与中原内地完全一致的职官管理制度。作为南部边疆最高军政长官的安南都护及其所领各州刺史,唐中央王朝授予其在当地酌情选拔任命下属官员的一定的人事决定权,但仍须呈报朝廷备案,并详细说明举荐缘由。这既反映了唐朝在南部边疆的有力统治,也说明了安南都护府在治理南疆中所具有的重要军政地位以及其边疆特殊性。有关安南都护直接任命府署属吏或所辖经制州刺史的记载,亦多见诸相关文献之中。唐代中央王朝授命安南都护在其管内有奖擢贤能之权和惩处不法之责,同时对安南都护的履职权限也有严格约束。
相对于中原内地而言,广大边疆民族地区的儒学人文基础相对较为薄弱,参与全国科举选拔考试的竞争力自然要弱,为加强边疆民族地区对中央王朝的向心力,扩大国家在这些广袤地区的统治基础,所以在兼顾区域公平的基础上,唐代中央王朝对南疆科举录取名额亦做了明文规定。王朝中央的政策导向,以及以都护为代表的唐代南疆边吏的身体力行,历任安南都护中,不少本身即是鸿学硕儒,他们弘文励学,大力发展南疆地方文教事业。
文章摘自《社会科学战线》2021年第10期,原文约221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