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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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业与新税源:近代交易所税及交易税的兴设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2年第1期 发布日期: 2022-03-23 浏览次数:

【作者】魏文享,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

【摘要】新行业的发展可为政府提供新的税源,而税收的征管又会影响到行业的发展进程及经营形态。交易所在晚清民初兴起之后,政府以抑制投机、调剂供需为由,迅速仿行西方交易所税及交易税,将之纳入税源体系之中。交易所税与交易税两者属性不同,前者属营业税性质,后者属行为税性质。在交易所税方面,北京政府在1921年颁行税法,又经南京国民政府修订,重点在上海开征。所得税收额度有限,但税法基本得以实施。征纳双方交锋最为激烈的是交易税。民国政府在1926年及1935年两度尝试征收交易税,为加强稽查,还拟派遣监理官开展行业监督和财务稽查。官方强调征税为扼制投机,也得到财经专家之认可,商人则以商业凋敝、中外竞争、重复征税、干预经营为由予以抵制。在交易所联合会、经纪人公会、大宗物品行业公会、上海商会的集体抗议下,交易税被迫暂缓开征。抛开政商之间的论争,如从税收性质、税率设定及财务稽核等方面分析,交易所税、交易税的稽查实已嵌入行业经营过程之中,并与营业税、所得税、牙税等存在行业内外不同维度的制度关联,对经营成本、交易行为及财务制度产生规导作用。

一、晚清民初交易所的兴起与税制规设

  政府尝试对交易所行业加征的税收有两大税目:交易所税、交易税。不论是交易所税或交易税,均以交易所本身的营业与发展为基础,而经纪人亦是依托交易所而执业。因此,交易所税的利害相关方是交易所和经纪人;交易税的利害相关方则有所扩大,包括了买卖双方、交易所和经纪人,故而易遭遇更大阻力。

新税开征须以产业发展为前提,交易所税及交易税是在交易所行业得到一定程度发展之后方才设立的。在1918年,北京证券交易所设立,交易所在全国形成多点布局,但仍以上海最为集中。产业既兴,税收随之而来。1921年,政府开始着手进行税制设计。3月,颁布了《证券交易所课税条例》,规定对交易所课征交易所税。交易所税的纳税主体是交易所,税额标的是交易所经营之纯利。条例中没有说明交易所的盈利来源,按杨荫溥对交易所制度的研究,交易所的收入来源主要是经手费。按税收属性而言,交易所税与所得税有相似之处。物品交易所税的属性与证券交易所相同,仅税率有别。物品交易所税5%的税率较证券交易所的3%为高。

政府颁布交易所税法令,将这一新产业纳入财政税源体系之中。按照政府的说辞,征收交易所税是世界各国通例,目的是抑制投机,规范交易所的经营秩序。交易所课税条例颁行后,政府即催令各地报缴,上海为重中之重。从政府频繁催解的情况来看,交易所税的征收并不顺利。在交易所方面,也不断呈请减免。究其原因,交易所经过“信交风潮”冲击,元气大伤,不愿承担新征税负是其重要因素。此时北京政府中央权威跌落,中央税收被地方截留是为常事。交易所税列为中央税收,虽派员督办,但监察能力有限。不仅交易所如此,政府在同期拟开征所得税、遗产税等新税,皆遭遇商界集体抗议,难以落地。

二、1926年增设监理官及交易税的争议

  交易所行业税制的重大变革发生在1926年。政府为加强督导,同时扩充交易所行业的税收体系,公布两项重要法令:一是《交易所交易税条例》,在原有的交易所税之外,增设交易税。二是《交易所监理官条例》,改原设的视察员为监理官,派专员驻所督征税款。这两项变革的相关法规均在1926年9月9日颁发。

在交易所税之外加征交易税,同样也是借鉴了日本的成例。北京政府的交易税课征类型与日本相同,分为地方及公司债券、有价证券、物品交易三类。但是,北京政府所定税率较重,日本现货交易不征税,北京政府依然征税。北京政府的税法条款较为复杂,从其税率设定及交易类型分析,政府是鼓励现货交易。但不论是交易所税还是交易税,政府要掌握交易所的实际营收及买卖双方之交易状况极为困难。依赖交易所及经纪人的申报,逃漏的可能性很大,政府于是出台《交易所监理官条例》,在上海设立监理官公署,向各交易所派专员驻所监察。征税的程序,亦嵌入行业经营流程之中。直接派驻监理官的权限高于原来的视察员,且规定监理官可以查核交易所的买卖账目,负责税款征收及监察其他事务。

此两项法令一出,如投石激浪,交易所行业迅速展开集体抗议行动。政府的理由是以监管及加税来控制投机,这一说法难以让各交易所信服。1926年10月11日,六大交易所理事长再次联合致电北京政府,要求撤废两大条例。

与交易所税相比,交易税向买卖双方征收,牵涉商界利益更广。华商纱厂联合会和银行公会等六团体联合呈函江苏省及上海市政府,要求撤销两条例。与交易所呈电侧重于法理不同,该呈函侧重说明市场方面的负面影响。

三、国民政府时期交易所税的修订与交易税的再起

  1928年3月,财政部拟定新的《交易所税条例》。条例将之列为中央营业税类别,税率较北京政府时期有所提升,征收方式改为金融监理局征解。

按条例所定,原来引发重大争议的监理官被废除,改由金融监理局统辖,金融管理局直属于财政部,交易所仍需报告,但由自己呈送。此时上海交易所已成立了同业组织上海交易所联合会,联合会认为税率过重,迭请减轻。交易所税征稽取得一定实效。从时序上观察,1929年交易所税修正案颁行后,交易所税有所上升,在1931年上半年达到新高,次年受一·二八事变影响,税额又急剧下降。交易所行业的缴纳税额以上海六大交易所为主。

在交易税方面,国民政府初立时曾颁《交易税条例》九条,派员充监理官,金银买卖税率略重,商品证券税率较轻,征收之标准是经手费。这仍是采用的原有办法,遭到交易所抵制。1934年,国民政府财政部将交易税再次提上立法议程。从12月立法院接令到1935年2月初审议通过期间,交易所、经纪人及相关物品行业再次展开持续抗议。此时的论争已经涉及交易税税收性质的判断。上海商会对交易所、经纪人及各业意见表示支持,指出交易税与营业税、牙税有重复课税之嫌,中外税负差别也会影响本国交易所的发展。

立法院对于征纳双方的意见进行了讨论,最终通过交易税条例。五交易所经纪人公会临时集议,再次电呈财政部请予缓征。1935年5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交易所交易税条例》。条例所定税率较预定有所降低,但又再次明确了理监员的监察职责。不过,商会及交易所联合会、经纪人公会等团体的集体请愿终见成效。1935年6月23日,财政部批复商界所请,同意缓征交易税。这也意味着,政府仍只能征收交易所税,而交易税的征收计划被迫再次延迟。

四、税收性质及交易所行业税负结构问题

  交易所始终抗议的中心问题,仍然是行业税收负担问题。这分两个向度展开:其一是行业发展的税收成本及中外竞争问题,其二是关于重复征税问题。

按税法所定,交易所税纳税主体是交易所,交易税纳税主体是买卖双方,二者征税标的也有不同。关于性质的判断,许多是将之与营业税关联而论的。交易所税属营业税之列,征收标准是按营业纯益征收。关于交易税性质的判断更为复杂。严格来说,交易税也是一种交易行为的信用保障成本。交易所认为交易所税、交易税存在重复,及交易税与营业税重复的观点并不被政府认可。

交易所税与所得税均按纯收益额纳税,但是并不是同一税种。营利事业所得税是按照企业的纯所得分级设定税率征收,所得范围并不限于营业所得,而是总所得。交易所的营业收益主要是所获得的经手费收入,在此基础上扣除成本,是为交易所之纯益。但从税额标的来看,所得税与交易所税的确存在叠加重复部分。

交易所及商界在争论中,一再论及牙税。牙行实际上也承担两种税目:一是牙帖费用,二是牙税。在政府看来,交易所税、交易税与其他税类并不重叠,只是在行业的综合税负上存有叠加效应。到抗战胜利后,政府又修改交易税条例。1946年9月20日,政府废止了原《交易所交易税条例》,公布《证券交易税条例》,仅对证券交易征收交易税。开征3个月后,所得税款有法币3亿余元,月得1亿余元。

五、税收权力的行业嵌入

  从政府与交易所的交涉来看,政府开征交易所税的立法计划实施较为顺利,但交易税的征收计划却一再搁浅。交易所及大宗商品的相关公会、商会围绕税收性质、行业税负结构展开激烈争论。政府主要从法理上来阐释交易所税与交易税之区别,强调开征之必要性。在推挽争议之中,政府采取措施,努力将税收征管嵌入交易所及行业的经营进程之中。

从税收征稽效果来看,政府征收交易所税相对成功,但离预期仍有较远距离,交易税的征收明显受阻。关于交易税的激烈争议表明,纳税人认同这一新兴税目,并非仅从法理上加以判断,而是综合实际的税收结构及行业税负来评估是否存在重复纳税问题。政府税收权力的嵌入不能仅依行政强权,还需要有纳税商民的共识配合。

 

摘自《湖北大学学报》2021年第5期,原文约30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