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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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役制度变迁视域下的唐后期乡村社会治理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2年第1期 发布日期: 2022-03-23 浏览次数:

【作者】吴树国,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

一、保簿与籍簿:乡村户口控制载体的重新构建

  唐后期乡村对户口信息的掌握已经由户籍转向各种簿书,其中保簿尤为关键。保簿是唐后期乡村重建户口籍簿的信号,因为它登载客户,与租庸调制下户籍不同。而从“应差科者”来看,当时在保簿之外还有旧户籍或户等簿参照。但独孤及据保簿推行口赋,可知旧户籍已失去作用。保簿中登记包括客户在内所有户口和人丁,说明它是单纯的户口簿,这也与伍保从治安职责出发督察户口相契合。不过唐代宗时户籍与赋役制都颇为混乱。唐文宗时北方登州乡村存在“村保板头”。据研究,“板”通“版”,板头是村中掌管户籍之人。此时租庸调下的籍帐制早已解体,故从登州村保负责户籍观之,这种户口类簿书就是保簿。由此推知,唐后期保簿的存在并非个案,它是原户籍制崩解后掌控户口信息的填补形式。

唐文宗时,李方玄在池州创造派役“籍簿”,透露出唐后期除登记户口信息的保簿外,还有征赋派役的各种籍簿。唐敬宗时庾威在湖州“征簿书即隐占居多”,从簿书能够发现土地影占,说明它是土地簿。唐德宗贞元四年(788年)诏“天下两税,更审定等第,仍令三年一定,以为常式”,可知存在户等簿。而元稹也曾提到“两税文案”,这无疑是租税簿。事实上唐前期就有户青苗簿、户等案卷和差课簿等类似文书。除差课簿制作依据九等定簿外,堰头申报的青苗牒案到县,与户籍信息连缀,形成户青苗簿;百姓户状亦是到县一级,确立具体户等,上述簿书编制程序到最后都与户籍衔接。尽管唐后期土地簿、户等簿和差课簿已发生变化,但簿书形成机理不会改变。如占有不同地块的田亩需要集中到一户,百姓户状到县级定户要区分浮户和寄住户等,也须参照户别信息。唐后期以前的户籍制已崩解,能替代户籍的只有保簿,故保簿应是其他类簿书形成的基础。

“籍簿”类似户籍,有登记人口的功能,但使用性质上更偏重“簿”。这在唐后期赋役运行实践中有所体现,财产与征赋派役等簿书内容变动都出现向具体户口落实的迹象。土地流动也与户有直接关联。税收、土地与户三者中最核心的是户。据板簿就能差役到具体百姓,足见户口的控制。故除保簿统计户口外,各种簿籍也担当着户口信息载体的角色,它们共同构成了唐后期户口控制的新体系。

唐后期从保簿到籍簿的户口控制体系有助于认识宋代籍帐制。关于唐宋之际户籍制的承续,学术界多将五等丁产簿看作宋代户籍,但戴建国认为,五等丁产簿仅是宋代主户户籍,宋代记载主户和客户信息的是丁籍,它是脱离了地籍的独立户口籍。而唐后期登载主户和客户户口信息的恰恰是保簿,可见中晚唐至宋代籍帐具有一定承续性。

二、不由里胥:州县对乡村行政权力的抽割与分解

  唐后期随赋役制变迁,乡村里正、村长及保长的事权开始加重。两税法中寄住户和浮户等客户也要交户税,但客户流动频繁,州县获得准确客户数尤为关键。元和时吕温在衡州发现乡村管理人员隐藏不输税户,还私自征敛,说明他们在征户税中有一定实际权力和操作空间。唐敬宗时湖州“富户业广,以资自庇,产多税薄,归于羸弱”,这与其勾结乡村胥正不无关联。杜牧也揭示里正差役勒索。乡村管理人员之所以能够上下其手,也是因为唐后期赋役征派对象复杂,涉及多层级户等和多样性土地类别,故造成里正、村长以及保长事权的膨胀。州县控制里胥在地方赋役征派中的事权,是唐后期乡村治理的方向。当然里胥仍然是地方赋役征派的执行者,只是其征税操作权和派役选择权被州县抽割和限制。唐宣宗下诏作差课簿,实际将差役征派选择权收归州县。至于租税,刘禹锡谈到刺史杨归厚将近百名税吏称为腾蛇,最终用户帖取代这些冗杂的税吏。此处户帖之所以能够实现这一功能,也在于它是由州县直接下发给百姓的赋役文书,改变了“符下县,县帖乡,乡差所由”模式。

如果说差役“不由里胥”和通过户帖确定百姓赋役信息,属于州县对乡村行政权力的抽割,那么州县为明确土地、财产等赋役信息的“村乡诣实”则是对乡村里胥控制赋役信息权的分解,州县在乡村里胥之上追加了进一步的检核权。这是因为唐后期赋役征派尤为复杂,仅靠百姓申报无法掌握准确信息。唐敬宗时庾威在湖州均税,也采取大规模村乡诣实行动。由于涉嫌扰乱乡村秩序,庾威被处分,但也体现出唐后期对乡村土地、户口以及赋役运行进行检核的普遍性。

差役不由里胥、赋税用户帖通知以及到乡村诣实都是唐后期州县约束乡村管理事权的举措,旨在实现对乡村行政的直接干预。它不是改变唐后期乡村制的组织形式,而是从实质上剥夺乡里人员的行政决定权力。其结果,不仅对唐宋之际乡官向乡役的转变起到推波助澜作用,也开启了宋以降对乡村地域组织的进一步调整。

三、保、社按罪:乡村治安组织的下移与重组

  唐前期乡村治安人员包括里正、村正和保长。里正身兼众务。村正和伍保主要负责治安。唐后期赋役制度变迁影响了乡村治安系统。随着乡里制向乡村制发展,里正已变为乡事务负责人,如杜牧谈到里正在一乡范围内差夫,原里正的职责向村、保下移。前已谈到保簿和村保板头,说明村保已经取代里正的按比户口之责。杜甫还提及村正与富豪见面,透露出里正催征赋税职责也已转向村正,故主要负责治安的村正、保长到唐后期已经集按比户口、检察非违和催驱赋役于一身。另外,乡村“书手”的出现也从另一侧面反映出唐后期村正、保长赋役征派任务的繁重,只能加派新管理人员。

村、保由专门“督查奸非”到身兼诸务,其后果是治安责任的疏离。故唐后期乡村治安体系走向下移,从组织体系而言则实际上趋于弱化。

“保、社按罪”,多出现在两池盐缉私语境下。保尚属于官方基层组织,社则为民间组织。唐后期私盐治理由保向社进一步延伸,不仅凸显出官方治安管理组织的进一步下移,同时也暴露出推行禁榷后缉私的难度。唐后期对食盐、茶和酒等商品实行严厉的禁榷政策,但也衍生出对禁榷商品的走私贩运。为此,中央官府除严刑峻法外,加强乡村保、社在查缴走私中的作用。之所以严申保、社的监督和连带责任,是因为走私贩运行为具有流动性和时效性,必须用严刑峻法督促基层百姓进行监督。

由此可见,唐后期无论是村正职责泛化,还是中央禁榷制下加强基层的监督功能,都将治安职能下移到保、社,尤其是对伍保组织的倚重。但是伍保制毕竟是比较松散的组织机构。五家为保,或“家十相保”,若一村以百户计算,保长至少有10—20名,在村正职责走向泛化之际,这些保长共同负责治安,看似人员众多,但如何实现下情上达和上情下达终究有个缺环。这种局面直到五代时才得以打破。后周显德五年(958年)诏团并乡村。对于显德五年的团并乡村改革,需强调的是:其一,之所以仍选择百户和联户形式,是因其本质上属于唐后期伍保组织的扩大化;其二,设立耆长是对唐后期村正、保长职责泛化,治安组织趋弱的补充,属于乡村专职治安管理人员的再次恢复。北宋初仍是“耆长主盗贼、词讼”,这不仅延续了显德旧制,也是对唐后期以降独立的乡村治安组织重建的巩固。

总之,唐后期赋役制度变迁促使乡村社会治理进行结构性调整。在乡里制走向乡村制以及户籍编排崩解后,唐后期依据保簿和籍簿,使乡村户口信息控制体系得以重建;为应对赋役制变迁后里胥人员事权的扩大以及权力滥用,州县通过簿书或乡村诣实方式实现了对里胥权力的抽割和分解;同时,村正职责泛化与中央禁榷制下对基层监督功能的要求,都促使治安职能下移至保、社,但也造成治安管理组织结构的断层,五代、宋初设立耆长才最终完成重组。唐后期乡村社会治理的结构性调整为宋代新的乡村治理体系奠定了制度基础和演进方向,若从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与乡村治理总体观察,亦不乏具有转折和开启意义。

 

摘自《史学集刊》2022年第1期,原文约5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