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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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皖江救生组织与基层社会控制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2年第1期 发布日期: 2022-03-23 浏览次数:

【作者】李鹏鑫,安徽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清初,为保障皖江水上救生活动,安庆、芜湖、铜陵、和州等地纷纷建立起水上救生组织。清代,皖江救生组织经历了由地方官绅倡办与皇权主导,转向吸纳民资、与民共理。皇权主导时,皖江救生组织经费由财政负担;皇权有限时,经费则主要来自官绅商民的社会捐赠。此外,救生组织还通过租金、生息等方式获取经费。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呈现衰退趋势,士绅力量逐渐崛起。政府将基层社会救生组织委托士绅管理,为保证救生组织的运作效率,来自官方的监督不可或缺,国家权力则通过士绅渗透到基层社会。本文重点考察绅权在皖江救生组织中的影响,透视基层社会绅权和皇权相互交织、彼此依赖的运作实态。

一、“国”与“家”力量此消彼长

 自唐以后,在中国的大江大河上就逐渐出现了一些船站,这些船站拥有自己的水驿船,负责对江河上的过往船只进行保护,这些船站具有一定的救生功能。到了宋代,开始创立救生会,救生会有自己专门的船只,其主要功能就是救生。而到了清代,救生局发展到了鼎盛时候,不但功能齐全,而且有完整的规章制度可循。救生组织寄托了人们的仁爱之心,符合儒家仁义道德理念,因而受到官绅阶层的支持。

清初,由于政权不稳,皖江救生组织多由地方官绅创办。雍正二年(1724年)善举诏令颁布,各地已经有不少善会善堂,沿着长江有救生局,有救生船随时救援江上遭船难的旅人。至乾隆四年(1739年),国力强盛,救生组织由国家财政负担。到乾隆末期,爆发白莲教起义,救生局由财政拨款变为地方筹款。然而在道光末年,广西爆发太平天国运动。大乱甫平,官方控制力削弱,民间皆以救生局为义举,整合各方社会资源整饬建造,作为政府后备力量的士绅在救生局等公益活动中作用更加显著。纵观清代,救生局这类组织经历了由官绅倡办到统拨资金,又转型为吸纳民资、与民共理的救生事业。

逮乎晚清,士绅管理救生组织,既能为官方所不能为,又能补官方之不足。国家“让渡”部分基层权力于士绅,从区域整体的视野出发,救生局各种权力的运作其实都是共同作用于地域社会,在有限的政治资源之下,士绅作为国家权力和基层社会的联结点,理所应当被视为基层社会的“代理人”。

二、救生组织经费来源与资本运作

 救生组织资金筹措是前提和基础。经费来源有数个渠道,皇权有限时,其主要来源是社会捐赠。又因公益捐款是商人跻身士绅阶层的捷径之一,虽然经商的主观目的是谋“利”,但是经过儒家伦理修养后可以调整为“义”。徽商素有“贾而好儒”的特点,受过良好教育的徽商可以“因义生财”,获利后又能“因义而用财”,其价值功能已可与士或仕比肩。

捐赠的确是救生局的主要经费来源,但捐赠的不稳定性也带来很大隐忧,为避免“资绌而废”,需要通过积极置备房屋、田地等不动产以及“生息”等方式来稳定及增加收入。但必须指出的是,救生局在运作过程中“积久弊生”或“久遭兵燹”,导致经费不敷,官方色彩的罚扣、税收、厘金等项,用以缓解救生局经费窘况。

通过多元化来源筹措经费用于救生船的建造及修缮,舵工水手工食钱、救生奖励及获救者、溺毙者的善后工作等。且救生局经费“每年量入为出,不得扯债,负利致善局难于长久,如有赢余,每年正月请凭合邑绅董揭算,谅存余多寡添置田产,不得私借营利,倘有通挪亏短及置瘠产归局董赔认”。此外,救生局还于每月每年作征信录公之于众。

更为重要的是,在政府财政拮据的窘境下,借用民间力量弥补社会公益之窘况尤为必要,而得到国家权力支持的士绅群体,在协助国家控制地方社会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国家强盛时,主要由财政承担救生局经费;咸同兵燹后,救生局经费主要来自官绅商民等社会捐赠,其日常支出由“生息”或房产、田地等不动产租金支付,不敷之处则由官府于税收或厘金中抽取。通过这种官绅商民的“权力网络”结合,在一定程度上使救生局的财政能够自给甚至盈余,为保障救生局的持久运行提供了较为稳定和可靠的资金来源。概而言之,在中国传统乡村公共事务中,官府与民间社会存在一种共生关系,公共事务的治理也因此呈现出一种“官绅共治”的特征。

三、“官督绅办”的管理模式

 当地方社会遇到灾荒时,官府往往要倡导社会力量协助救济,在捐资和主持乡赈的活动中,乡绅一般都是主体力量。此外,他们还常常组织兴办一些诸如育婴堂、栖流所、施棺会、救生局之类的慈善机构,以帮助救济鳏寡孤独或残废等一些生活无助的人。救生局管理章程的制定、出入经费修艌船只及报销各项公事,由士绅共同经理。救生局管理方式主要采用轮流经理局事的轮值制以及一人经理数年的董事制。除委派绅董外,由司事作为绅董助手负责管理舵工水手以及稽查船只勤惰,舵工水手负责水上救生,还有伙夫、杂工、抬夫等善后人员,他们共同构成救生局人员配置。救生局救生事业下移到地方办理,国家权力通过士绅渗透到基层社会,这主要体现在对人员管理、经费和惩戒等方面。

国家权力选择性介入救生局事宜,官府也认为众绅所请之事“乐善可嘉”,所需经费由救生局自筹,各项管理办法“均属尽善”,同意给救生局“颁发护照给执”“似乎有司不用过问”,但这并不代表士绅和救生组织脱离官府控制。若绅董经理有方,由官府予以奖励;若绅董营私舞弊,则“公同议撤”,并“委员专司稽查督率”,保证救生局不至因司理者“委靡偷惰”,以致“善举废弛”。救生局尽管由地方士绅支配管理,但仍处于官府的严格监督之下。

官府督率之余,又因救生局地处远离官府治所,由各处巡检司便宜行事。巡检司是县一级政权机构的延伸,负责对县以下基层社会的弹压。巡检司外,另一个对救生局具备监管权力的是汛弁驻防。各营均派驻兵弁,各守汛地。救生局所在之地耳目难周,转饬各队汛员就近管理。

“官督绅办”的救生局作为官绅商民沟通连结的纽带,活跃的绅商阶层以其为依托,拯人于惊涛骇浪之间,地方官顺势推广教化,博得官声政绩,士绅阶层则强化其参与公共职能的特权,可谓一举三得。救生组织等公共事务,主要依托基层社会力量完成,从而形成中央政府对基层社会的“部分管理”。“官督绅办”既可以减轻政治资源压力,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基层社会部分自主性,并呈现“制度化”与“官僚化”的特点。救生局由官方给予执照并依律查验,在清理财务、解决绅董“亏挪之弊”以及救生活动中见死不救甚至趁机抢劫等问题,官方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仍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实质上是一种有效的监控。即使晚清,士绅在救生组织中拥有更多话语权和自治权,但依然无法脱离官府的监督和控制,他们的性质依然是“官督绅办”,并没有真正独立于官府之外。

四、结语

纵观清代,皖江救生组织的创设、经费、管理等都离不开士绅的身影,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传统中央集权国家,自上而下强大的皇权容易掩盖士绅等民间力量在基层社会的作用,但是这一情况在晚清发生了巨大转变。洪杨之乱导致中上层统治趋弱,为士绅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政治舞台。随着中央集权的弱化,士绅等在地方拥有更多自治权和话语权,逐渐成为民间的代言人,客观上辅助了民间自治运动。1909年,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涉及救生局等自治慈善事务,救生局及其他关于本城镇乡公共营业事项及旧有事业之继续事务,“因本地习惯,向归绅董经办,素无弊端之多事”。一方面救生局等组织作为国家权力延伸到基层社会的触角,承担着民间慈善活动的重任,所以得到官方支持;另一方面因为它是一项善举,又为民众所拥护。通过救生事业等公共事务紧密协作,自我管理,官绅商民在共同的区域社会中相互依赖,在地方治理上取得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些经验,对于现今同样有着借鉴作用。

 

摘自《宁夏大学学报》2021年第6期,原文约13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