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历史文摘

财政集权与五代宋初幕职、州县官料钱制度演进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2年第2期 发布日期: 2022-06-13 浏览次数:

【作者】张亦冰,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五代宋初,朝廷为有效掌控地方财政支出,曾屡次厘定幕职、州县官员额,并规定其料钱标准。与此同时,朝廷尽量保障幕职、州县官料钱收入水平,避免民户负担过重,以维持官僚队伍与官民关系稳定。因现钱缺乏,幕职、州县官料钱多折支实物,但各地钱物比价不同,朝廷很难在规定折支比例、比价的同时,达致上述目标。后汉及宋初,曾通过设置俸户,变易折支物为现钱等方式,改善官员待遇,但往往造成民户滋扰。最终,宋太宗朝废止了俸户制度,并在规定料钱“半支见钱”的同时,命各州以时估折支,将折价定估权下放各州。朝廷财政集权的制度意图,在实践中面对种种制约,经历诸多调整,最终在各方互动中形成较务实的实施办法。

一、料钱支给范围与数额的形成

中央政府欲掌控幕职、州县官料钱开支,原则上须确定其员额编制,并统一规定各官料钱数额,而其基础则在于中央政府掌握州县官除授权,并以系省钱物支给料钱。因此,五代宋初幕职、州县官料钱数额演变,不仅关乎国家财政状况,更与人事管理制度调整紧密相连。

唐代州县官由吏部任命,其料钱来源在武德至开元间几经变化,直到开元后期,确立了户税支付之制。建中元年(780年)推行两税法前,中央派遣黜陟使,厘定了诸道幕职、州县官定额与俸禄标准,并在两税三分时根据诸道州县支出定额,划分了相应的留州与送使额,同时允许诸道对三分定额外之收入圆融支用,自行应付,中央政府并不直接干预。但诸道幕职、州县官料钱实际支出数量多不依中央规定,而是据各地两税征收状况调整。换言之,诸道幕职、州县官料钱支给,并非尽由省司钱物供应,中央亦难监管。

五代系省钱物范围逐渐扩大,管理亦渐趋严密。自后唐起,朝廷即着手规定系省钱给料的幕职、州县官范围与料钱数额。后唐同光二年(924年)四月,经吏部三铨奏请,朝廷重定四京以外各州判司、录事及各县官员额;当年八月,租庸使孔谦进一步规定系省钱物支付料钱的具体对象。至同光三年二月,租庸院审查各州所供“事例文帐”,发现诸道州县官及防御、团练副使、判官等料钱额与“旧来支遣则例”不符,且折支标准不一,租庸院难以“勘会”。为使租庸院掌控各地财政支出,以便减省国计,孔谦遂全面厘定幕职、州县官料钱的给付对象、数额与支付方式。租庸院首先厘定三京、诸道州县官及防御、团练副使、判官的料钱和衣粮数额,并规定其支付方式均为“贯文实”,即实支足额现钱,不经折支、除陌。此外,明确将防御、团练推官、巡官以及刺史州军事判官排除出系省钱物支给料钱的范畴,各处若行辟署,其料钱须本州长官圆融支给。至此,由系省钱物供应料钱的幕职、州县官范围,料钱数额以及支付方式基本确立。此后不久,租庸院又拟定了“新定四京及诸道副使判官已下俸料”之制,其内容大体包括两方面:其一,规定诸节镇、四京僚佐中,由系省钱物供应料钱之范围与员额。其二,厘定上述官员给俸内容、数额标准与支付方式。朝廷基本依从租庸司建议,仅将观察支使补充入系省钱物给料范围。

同光三年租庸院所定料钱之制,被称为“省司则例”,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该则例明确了系省钱物供给料钱的幕职、州县官对象和员额。其二,该则例规定了州县官料钱额与支付方式。此举既能保证官员收入,更使得中央得以有效掌控各地财政收支,避免诸道州县私自挪用系省钱物或擅行征敛。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时期由孔谦主持的租庸院,在地方财政管理方面相当强势,多不经藩镇使府直接向诸州下达指令。

由于同光三年则例并未涵盖全体幕职、州县官,此后各朝曾以该则例为基础,对系省钱物支付料钱的官员范围略作调整。综上,自同光三年至北宋乾德四年(964年),随着中央除授与系省钱物给料官员范围扩大,朝廷对于幕职、州县官员额与料钱标准的规定也逐渐完善。孔谦虽于同光四年获罪身死,其所定财制亦被诬聚敛而多遭罢废,但“惟有定官员、减俸之事因循未革”,为此后各朝继承,成为料钱制度调整的基础。

二、料钱支给方式的调整与反复

朝廷以系省钱物供给州县官料钱,并规定支给对象范围与钱数,原则上得以掌控诸道幕职、州县官料钱开支总数。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唐前期,州县虽依各地“时估”买卖,但中央支度国用、财政收支一般以实物计账,钱货比价对中央财政管理影响尚不突出。唐中叶,随着两税法中税钱立额而折征实物,钱币的财政核算单位作用愈发突出,如何根据钱货轻重变化,调整财政收支折价,遂成为朝廷瞩目的问题。受行政技术限制,朝廷无法全面掌握各州钱物比价,只能规定一般原则。唐宪宗元和四年(809年),朝廷财政控制力增强,试图厘定外官俸料标准,并以半钱半物,且折支以半实估半虚估的“省估”支付。但省估较时估为高,有损外官收入。唐后期中央集权削弱,外官复以实估(时估)给料,其收入也高于省估折支的京官。

根据同光三年省司则例,幕职、州县官料应由系省现钱全额给付,但该制度与国家财政实际状况不尽相符。五代政权钱币铸造极少,供应不足,且长期面对财政压力,同光三年省司则例施行“未几半年,俸复从虚折”。后唐至宋初,朝廷仍长期维持料钱折支之制,其对料钱折支方式的调整,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为后唐天成以降及后晋。第二,为后汉三司使王章主导下,朝廷针对料钱支付方式的全面更张。北汉朝廷一方面通过中央统一“抬估”掌控官物实际折支数量,减省系省钱物支出;同时通过设置俸户,将州县民户之科配制度化,以维持幕职、州县官现钱收入。但州县官依托户营收钱物的具体方式,则非朝廷所能掌控,难免法外征敛,加重俸户负担。第三,为后周、北宋围绕料钱折支与俸户设置的反复调整。

综上,五代至宋初,朝廷对于幕职、州县官料钱支给政策长期摇摆反复,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在后汉将折价定估权收归中央后,朝廷主要调整方式有二:一为直接支付现钱,二为中央定估折支。在各州现钱不足的情况下,料钱直接给现钱很难实现。中央为有效掌握财政支出情况,多倾向于规定折支比价。但若采用中央定估折价,官员实际料钱收入往往受损,难免科配民户以取现钱。为保证中央任命的幕职、州县官待遇,同时避免官员私自科配民户,贪墨滋扰过甚,朝廷只得为官员专设俸户,由其负责将料钱折支物易为现钱。后汉乾祐三年(950年)、北宋乾德四年(966年)朝廷两次设置俸户,虽为无奈之举,但也说明了该制度的务实性:在现钱不足的情况下,以俸户贩易折支官物,筹措料钱,不但有利于提高官员收入,便于朝廷掌控支出官物数量,且不致增加财政开支;而俸户负担虽重,但不须承担州县杂役,初亦尚堪承受。

三、料钱折支比例与折价的确立

宋初重置俸户,提高了幕职、州县官待遇,但也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俸户不再承担差役,州县必得转嫁他户,这无异于加剧其余人户的负担。在市场不发达、粮价多波动的情况下,要求俸户每月将农产品交易为现钱给纳,本身即是极大困扰。此外,官员往往额外科配俸户。可见置俸户难免败坏吏治,恶化官民关系,对于亟待巩固社会秩序、稳定统治的新兴王朝而言,绝非长久之计。

开宝九年,宋太宗即位次月,即下诏更张太祖旧制,停罢俸户。此昭旨在昭示新君仁德,但影响颇为深远,此后宋廷再未重置俸户。值得注意的是,宋廷一方面停罢俸户,同时又允许官员出卖折支官物,贩易现钱,但规定出售官物后所得现钱为料钱额七成,意图对出售官物收益总额加以约束。这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北宋中央政府的无奈:为了减少对财政与社会的不利影响,需停止俸户制度;而为使领取折支官物的幕职、州县官收入不致过于不均不足,宋廷不得不接受其货鬻官物以易现钱这一现实,并将其制度化。但幕职、州县官料钱尽数折支后,三司定估远高于时估,导致官员所得官物过少,自行贩易后收入根本无法达到料钱额的七成。

为弥补幕职、州县官失去俸户后的经济收入,宋太宗着手调整料钱支付方式。或因东南铜钱产量逐渐增加,宋廷提高了料钱支给中的现钱比例。更重要的是,朝廷同时允许各处以时估折支官物,其目的即在于保障幕职、州县官收入。在现钱难以全支,中央定估难免损害官员收入,科配民户又易激化社会矛盾的情况下,宋廷终将折支定估权下放诸州。此后,料钱中现钱比例虽有所调整,但料钱依时估折支之制再无变化。

需要强调的是,宋太宗此时放弃中央定估,并不意味着财政管理权的削弱。相比五代使府专擅定估,随着太平兴国二年藩镇“支郡”直属京师,中央可直接掌握各州政务信息并下达指挥;加之幕职、州县官全由中央除授,各类课绩与印纸、历子制度逐渐确立,央地人事关系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朝廷实现了对州郡行政的全面、直接监管,时估拟定亦不例外。宋廷在不直接定估的情况下,试图通过设官监督与文账申省审核等手段,维持时估折支规定的落实,进而实现对幕职、州县官料钱折支的监管掌控。

至于时估折支之制何以能在两宋长期维持,则与时估本诸市价的性质及其在国家财政中的广泛运用密不可分:一方面,宋廷规定民户两税折变,均以“纳月上旬时估中价准折”;另一方面,宋代官司自行户配买物资,亦被要求以时估支付。如此一来,地方财政收支各层面,原则上均以时估为比价,这既使得财政折价与市价不致完全脱离,同时也约束着诸州官员定估比价:倘若高抬时估以减省料钱支费,则有损当地税赋折纳收入,且增官府采买开支。

综上,在国家财政现钱不足、“钱帛兼行”的年代,朝廷统一折支比价及设置俸户等尝试,均难以适应地方社会现实,易激发官民矛盾及其他吏治、社会问题,也导致其掌控力难以抵达财政收支流程的末梢。但当宋廷面对诸多限制,放弃中央统一定估,其仍可通过协调收支估价,并依托得力的人事、财务监管手段,实现对各州系省钱物支出的掌控,从而以更灵活务实的方式达致财政集权的目的。

五代至宋初,随着幕职、州县官人事除授权收归中央,由系省钱物支给料钱的官员范围亦在扩大。朝廷为实现对系省钱物的全面支配,除了规定料钱具体数额标准,更试图将管控触角延伸至钱物收支末端,相关制度更易不休,造成的社会经济问题也反复出现。在财政“钱帛兼行”、中央财政又无力全支现钱的情况下,为防止地方擅自抬抑估价以致难以监管,朝廷倾向于规定折支“虚估”比价。但此类政策难以适应各地物价差异,导致享受同一料钱标准官员的实际经济待遇差距甚大,其为保证收入水平,甚至通过对民户配卖、放贷等法外征敛手段,将料钱折支物易为现钱,影响了地方财政管理与社会秩序。为了提升幕职、州县官待遇,缓和官民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后汉及北宋朝廷均曾设置俸户,试图将折支官物交易制度化、规范化。但民户每月货物易钱,同样负担极重,易生滋扰且侵占差役,不论从社会稳定还是地方财政角度来考虑,均难以长期维持。最终,宋太宗朝确立了“半给现钱,半折他物”的折支比例,并在提升官员现钱收入的同时,改以时估折支官物,将定估权下放各州。此后,北宋幕职、州县官料钱支付方式基本保持稳定,再无整体变化。

由此观之,纵使不考虑政府行政能力、官员素质等问题,部分以集权为目的的制度规定本身即缺乏合理性与普适性,而政权肇基与巩固过程中必然面临的政局波动、人事安排与社会稳定等问题,也会影响其执行的方式与效果。如果说中晚唐朝廷无法实现外官“省估”折支,是囿于对地方控御能力不足,北宋朝廷最终放弃中央定估,多少体现了传统国家行政技术面对社会经济复杂局面的无奈。但相比此前各朝,官僚人事管理制度的严密,政令下达、信息申报系统的完善以及财政资源的增加,为北宋王朝制度调整提供了新的机遇:依托直达州郡的人事、财务监管与行政指挥体系,加之钱监复产增铸带来的铸币量提升,宋廷得以通过提升现钱比例,设官兼临,审核文账,协调财政收支折价等方式,以更务实的方式在料钱管理制度中落实其财政集权原则。宋太宗的上述措置,之所以能长期维持,与其说是权力分化,毋宁说是朝廷经过与地方官民长期互动,最终在实践中形成各方可接受的实施途径。

 

摘自《中国经济史研究》2022年第2期,原文约18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