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良品,长江师范学院重庆民族研究院;祝国超,长江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道光年间,清王朝在滇南边疆地区的治理状况堪忧:一是王朝边疆治理体系存在弊端,二是土司乘机制造事端,三是“奸”“匪”搅动社会稳定。因此,清王朝基于“固卫边圉”“征收钱粮”和“就近管理”三方面考虑在滇南地区继续推行土司制度。采取四种举措,即土司制度框架下“因地制宜”、力促土司“谨守疆土”、强力推进征收钱粮、尝试创新边疆治理模式,以促使滇南土司积极“内属”、减少“外附”,客观上加速了各民族共同开拓祖国疆域的历史进程。文章运用《滇事杂档》中地方流官、当地土司以及各族民众留下的底层历史文献,探讨清代滇南边疆治理的相关问题,为当下提升边疆治理能力与各民族共同保卫祖国疆域提供历史阐释空间。
一、道光年间滇南继续推行土司制度的缘由
清初至康熙年间,清王朝在西南地区继续施行土司制度。雍正朝在湖广、贵州、广西等行省大规模实施改土归流,仅存川西和滇西、滇南未予以改土归流。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清王朝在滇南地区继续推行土司制度,是把土司制度作为加强边疆治理的中央治策来加以运用的,主要是基于三方面考虑:通过土司“固卫边圉”以达成政治治边之目标,通过“征收钱粮”达到经济治边之目的,通过“就近管理”达成行政治边之效果。
其一,“固卫边圉”。元明两代,云南沿边的木邦军民宣慰司、孟密宣抚司等土司由于多种原因“外附”缅甸、泰国和老挝等国,这对清王朝起到了重要的警示作用。清王朝非常重视守土固边,地方官员也不断强调“卫外安内”,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部分滇南土司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将王朝法律和规章制度置若罔闻,时而“内属”,时而“外附”,导致少数“边地土司”成为“徼外土司”,与清政府设立土司的初衷南辕北辙。
其二,“征收钱粮”。在土司制度实施过程中,征收钱粮、增加财政收入,不仅是王朝国家规定各地土司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而且是各地土司应尽的义务。滇南地区土司为清王朝征收钱粮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但“强权征收”甚至滥派钱粮、多征赋税,绝非清王朝继续推行土司制度的初衷,相反会导致滇南地区社会动荡,各族民众奋起反抗。
其三,“就近管理”。清代滇南地区的各级各类土司,为了配合清王朝在该地区的权力延伸,采取多种控制手段,以实现控制和“就近管理”民众的目标。从清王朝的角度看,滇南土司能有效管理和约束当地民众,不至于使边圉地区内乱不断、外扰连连,这就是王朝期盼的结果。
二、道光年间滇南土司地区边疆治理的情状
滇南地区与中南半岛的缅甸、泰国、老挝、越南等国毗邻,道光年间该地区的情况十分复杂,土司制度下的滇南地区乱象丛生,边疆治理的状况堪忧。
由于滇南地区与中南半岛多国毗邻,部分土司出现“主权两属”甚至“身属三国”的情形。因此,滇南土司常常利用跨境族群生乱,或者土司之间因为“争袭争地”生乱,边内“汉奸”也时有生乱,当这些情况出现时,往往导致两个或三个国家之间发生争端,使清王朝在边疆治理过程中难度大增。
道光年间,这些地区的土司势力依然强大,清王朝对这些地区的治理,只能主要依靠行省之下府厅县的流官。这些地方流官面对跨境族群纷争、部分土司及“奸”“匪”等纠外抢劫等社会乱象时,大多是“妥速办理”“凛遵”等官话,实际并不落实。当时的滇南土司作为朝廷命官,在时局混乱之时乘机生乱,拼命压榨当地民众。团练和乡约虽是清王朝最基层的社会组织,但在地方流官与土司面前成为一种摆设,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当时“汉奸专以损人利己为心”,民众亦时有参与杀人、放火、夺物、掘墓等。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下,滇南地区的民众不可能深度参与边疆治理。
道光年间滇南土司地区的社会乱象突出表现在土司与“奸”“匪”两个方面。就土司方面而言,又分为三类情况:一是利用跨境族群制造纷争,二是族内争袭有碍地区稳定,三是滥派钱粮增加民众负担。就“奸”“匪”而言,情况同样复杂。随着清朝中后期综合国力下降,出现各类“奸”“匪”,威胁滇南地区社会稳定,给民众安居带来巨大创痛。
三、道光年间滇南土司地区边疆治理的政策
道光年间,清政府针对滇南地区的社会现实,其治策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土司制度框架下的“因地制宜”。土司制度作为清代治理土司地区的国家制度,清王朝自始至终都掌握着主导权和驾驭权,并且在施行过程中,较明代更为严苛。滇南边疆治理虽然是在土司制度的框架下进行,但“因地制宜”治理边疆才是当务之急和第一要务。虽然滇南地区土司政权与中央王朝之间存在着“博弈”,但在土司制度推行过程中,中央政府、地方流官占主导地位,起决定性的作用,对该地区治理总体有效。
第二,力促土司“谨守疆土”。滇南地区是我国通往中南半岛的门户和屏障,清代统治者将这一地区称为“内地藩篱”。清王朝希望滇南地区流官和土司要全力承担“谨守疆土”的职责,就是对外肩负起保卫国家疆土不被侵犯的职责,对内“就近管理”以便约束和安抚民众,这也是与内地土司最大的区别。
第三,强力推进“征收钱粮”。“征收钱粮”是各地土司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清朝包括滇南地区在内的各地土司用朝贡纳赋的方式,一直与中央王朝保持着密切的互动联系,地方土司按期向中央政府朝贡纳赋,象征着土司对中央王朝统治、对儒家文化、对王朝国家的高度认同。
第四,尝试创新边疆治理模式。在边疆治理的过程中,清王朝尝试创新边疆治理模式。一是加速边疆政治“一体化”。道光年间,清王朝在土司制度框架内加速边疆政治“一体化”,主要做了两件事:在滇南土司地区推行保甲、乡约、团练等制度,实施乡村社会教化制度。由于清王朝将保甲团练制度和教化制度有机结合,滇南地区民众逐渐接受了上述制度,从而加速了“一体化”的进程,带来了边疆治理模式新变化。二是加强边疆治理“网状化”。三是加速边疆治理“地方化”。道光年间在滇南地区实行的土司制度,是经过当地文化精英选择、改造之后的国家制度,是一种与土司权力相结合的等级制度,具有明显的“地方化”特点。这种经过改造的、明显具有“地方化”的土司权力结构,既符合当地民族的历史、社会和文化习惯,也不违背清王朝的规定,又能实现清王朝边疆治理“一体化”的目标。
清代道光年间滇南边疆治理给当下边疆治理带来一定的启示。
第一,土司制度与滇南边疆治理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关系。一方面,清王朝在滇南地区继续推行土司制度,为固卫边圉、征收钱粮、就近管理民众贡献应有力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各民族的凝聚力,有助于滇南边疆治理,促使这一地区土司积极“内属”清王朝;另一方面,清王朝对滇南地区进行边疆治理,有利于土司制度在该地区继续推行。道光年间滇南地区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部分土司主权两属或三属、跨境族群纷争不断、辖区内“奸”“匪”横行,使得边疆治理复杂而艰难。清政府针对滇南地区特殊的社会现实,坚决推行土司制度,采取流官和土司互相配合,不仅达到对外谨守疆土、维护清朝主权,对内缴纳钱粮、就近管理民众的目的,而且加速推动了边疆政治“一体化”、边疆治理“网状化”、国家治理“地方化”的大一统边疆治理模式,有力维护了边疆稳定。
第二,道光年间滇南地区始终在土司制度框架下开展边疆治理。中央王朝始终占主导地位,以促使滇南地区土司增强中华民族向心力,加强对清王朝的认同而“内属”。道光年间,滇南地区虽然出现了跨境族群纷争,土司家族争袭,土司乘机生乱等现象,但清王朝并没有放弃对滇南边疆的治理。虽然在这一过程中,中央政府、当地流官与滇南土司之间始终存在着互动与调适、博弈与冲突,但清王朝在滇南边疆治理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起着掌控流官、驾驭土司、治理边疆的核心作用。
第三,道光年间滇南地区的边疆治理过程也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祖国疆域的历史进程。道光年间滇南地区是傣族、彝族等多民族聚居区,清王朝对该地区的治理过程,彰显了各民族共同开拓祖国疆域的历史事实。可见,清代滇南地区各族人民对我国南方疆域的形成和巩固做出了重要贡献。
摘自《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2期,原文约18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