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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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政角度看明代胡椒及其海内外贸易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2年第2期 发布日期: 2022-06-13 浏览次数:

【作者】刘婷玉,厦门大学历史系。

【摘要】胡椒作为海外贸易商品输入中国历史悠久,但真正使其改变了奢侈品身份,成为“百姓生活日用之物”却是在明代。本文主要讨论胡椒在有明一代海内外贸易经历的由朝贡向私人海外贸易转变的历程。明初在实物财政秩序框架下,将胡椒作为重要的财政支付手段,从明初开始以胡椒折俸支付两京官员和卫所军士,形成了一个深度、广度都超越前代的胡椒消费市场。这一市场的形成使两广沿海官员对胡椒之利倚赖甚重,促使其采取更为宽松的对待海外贸易的态度。而各级官员权贵对胡椒私贩成风,更是助长了明中后期以胡椒为大宗商品的私人海外贸易的兴盛。

一、洪武永乐时期作为赏赐品的胡椒

吴元年(1366年),汤和攻克福州,获取了大量元朝遗留在福州城中的胡椒库存,证实胡椒对于元政府来说不仅是生活所需的奢侈品,而且是可以成为货币等价物的重要物资,储量可观。在朱元璋底定天下之初,原本与元朝有密切贸易往来的暹罗、占城、三佛齐、爪哇、琉球诸国就开始积极谋求恢复与中国的朝贡贸易,带来数量巨大的胡椒。

三佛齐在洪武四年后频繁入贡,带来大量的胡椒香料等货品,至洪武七年,明廷已经有应接不暇之感,朱元璋此时也开始对“番商”心存疑虑。朱元璋一直试图通过各种办法来消耗这些胡椒,其中最主要的途径就是赏赐,胡椒因此也成为洪武年间实物财政的重要组成。因其储量巨大,胡椒和宝钞、棉布、铜钱一样成为了洪武帝犒赏的主要内容。自洪武以后,从永乐朝至成化朝,以胡椒犒赏的人群范围,上至功勋贵戚,下至普通军匠士卒。这在客观上促成了胡椒消费群体的转变。在宋元时期虽然有大量胡椒输入,但其主要消费群体是皇室和权贵阶层,胡椒是具有奢侈品属性的;而洪武时期的这几次赏赐都是跨越阶级的,数量如此庞大的胡椒涌入市场,不可能不刺激当地胡椒交易的迅速增长。

永乐时期有大量的胡椒和苏木,最可能的来源就是郑和下西洋所得。而郑和下西洋所获得的胡椒数量之巨,直接诱发了欧洲胡椒市场价格的上涨。研究指出,从1410年开始欧洲各国都出现的胡椒价格飙升,就肇因于郑和下西洋收购胡椒的行为,这最终成为达伽马远航的间接动因。

二、作为财政支付手段的胡椒

巨量胡椒通过郑和下西洋进入中国后,如何消耗这批胡椒并且将其作为国家财政的助力就成为明代官员必须要思考的问题,这亦可被看作是偏重于实物财政的明初财政秩序的延伸。永乐二十二年,朱棣去世,朱高炽即位为明仁宗。因阻止朱棣北征而被下狱的夏原吉,在朱棣死后被复职为户部尚书。也正是这一年,明朝正式开始了以胡椒苏木折支官员俸禄的制度。胡椒作为财政支付手段的地位得到正式确立。洪武、永乐时期虽然以胡椒来赏赐勋戚、军士和百姓,但其作为财政支付手段还是源于明仁宗时期官员俸禄折支的制度化。从洪武九年规定的各地文武官吏俸禄米钞兼支到永乐年间禄米折钞,其比例有各种变化。

永乐时期官俸禄米折钞的实施办法是出于夏原吉在永乐元年的建议,明仁宗即位后,夏原吉着力于进一步挽救钞法。明朝廷选择胡椒和苏木两种舶来品作为折俸救钞的对象,使“胡椒苏木”成为带有特殊意义的搭配,且到明后期发展成为地方财政中的“椒木银”。与此同时,朱高炽提出“增诸王岁禄”,除了真正增加的禄米外,还有万斤胡椒被赏赐给了藩王。可以看出明朝廷此时亟需消耗库藏的胡椒苏木。以胡椒苏木折钞来稳定钞法,停止下西洋以减少胡椒苏木的输入量,并稳定其价格,成为必然的政策选择。

这一时期的官俸折钞与之前的赏赐相比,涉及面和影响力度之大是超越之前的,而以布绢、胡椒苏木代替宝钞来折俸的趋势日益明显。

宣德六年(1431年),明宣宗重启下西洋,胡椒和苏木再次输入中国。到宣德九年,相较于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仅仅十年,胡椒和折俸钞的折算比例跌落了八成。宝钞价格的贬值在永乐年间一直存在,宣德九年反而是经历了宣德初年一系列救钞措施后“钞法颇通”的时期,加之宣德初年曾经有几次大规模赏赐胡椒苏木的行为,市场上的胡椒苏木价格应该也相应跌落,这种折算比例的变化,应当看作宣德时期明政府回笼宝钞的一种做法。

以胡椒苏木代替宝钞折俸,从永乐二十二年开始,直至正统元年(1436年),这段时间正是明政府努力挽救钞法的阶段。宣德年间除了严禁金银交易外,还施行了扩大杂课和商税钞等政策,开启了钞关之设,大规模回笼宝钞,并在宣德末年初见成效。所以正统皇帝甫一即位,就对胡椒折俸的政策做了改变。政策的转变体现出此时钞法略通,所以官员折俸又开始有一半的时间折支宝钞,另一方面则是将胡椒折俸扩展到“万全大宁都司所属及北直隶卫所官”。将胡椒的消耗量和受众范围进一步扩大,也造成了更大的隐患。万全大宁都司及北直隶卫所军官折俸胡椒数量和价值之庞大,常常为景泰年间的官员奏议提及。

胡椒成为明代财政薪俸支出的重要手段,很大程度上是明政府试图以胡椒折俸来挽救宝钞,却也意外制造了胡椒在明以前从未有过的重要海外贸易品的市场地位。不同地区、不同发展程度的胡椒市场造就了官员对胡椒的不同态度。对于折俸胡椒的需求,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两广官员对于沿海私人贸易的态度,在朝贡贸易衰落的情况下,令其更有动力去推动私人海外胡椒贸易的合法化。明代朝贡贸易的衰落和私人海商贸易的兴起,也是从天顺初年叶盛巡抚两广时初见端倪的。

三、明中期的胡椒走私贸易

天顺二年,叶盛甫至两广,在将两广库存的胡椒苏木用于官军折俸之前,他完成了一件更为重要的大事——剿灭了让闽粤沿海头痛了十余年的严启盛海寇集团。叶盛在天顺二年九月十七日《题为杀获海贼事》的奏疏中极为详尽地描述了这件事情的始末。

严启盛集团是明代中期被官军剿灭的最大的一个海寇集团,它不仅以胡椒、豆蔻、犀角为主要贸易商品,在景泰三年与官军的冲突中,也曾被收缴载有“槟榔、苏木”的白船一只。而负责追剿的广海卫出海备倭指挥佥事王俊私吞了这批货物,并纵放严启盛等离开,后为中监锦衣许升告发。这位私吞番货的备倭指挥佥事显然不是一时贪念,严启盛在漳州沿海也与卫所官军多有勾结,再联系其自称的贡使身份,可知正统天顺年间海商贸易与朝贡贸易的缠夹不清、与沿海卫所官军的暧昧勾结蔚然成风。而这背后的主要推动力,正是以胡椒苏木为大宗的海外商品扩大中国市场及其利润的最好体现。

严启盛集团的覆灭并未达到叶盛的期待。两年后,叶盛再次上报一起广海卫官军追剿私自下番贸易的海寇事件。这次追剿到的海船上所装载的“番货胡椒等物公同贮收,差官起解”,再次体现出胡椒在当时的海外走私贸易中的地位。

爪哇和属国三佛齐是胡椒销往中国的主要承担者,三佛齐的地位衰落后,爪哇就成为胡椒贸易最重要的操持者。自永乐时期开始,爪哇对明朝的朝贡逐年递增,发展到宣德、正统年间甚至达到“一年五贡”“一年四贡”。真正改变这一局面的应该是明朝遭遇“土木之变”的同时,爪哇满者伯夷王朝也开始衰落。景泰时期爪哇的朝贡次数缩减为七年三次,自此之后爪哇的朝贡贸易迅速衰落。从爪哇与中国朝贡贸易衰落的时间节点来看,景泰时期最为关键,闽粤沿海私人贸易集团出现在官员奏报中也是始于这一时期,这显然不是巧合。正是由于明朝与爪哇的朝贡贸易刺激了两国之间胡椒等番货贸易的增长,而朝贡关系的衰落,必然让原来以贡使身份从事贸易的漳州商人转变为私商乃至于海寇。从这点上来看,朝贡贸易是孕育明代海外私人贸易的温床,朝贡贸易的衰落是正统景泰以后私人海外贸易勃兴的起点,爪哇作为输往中国的胡椒提供者,在其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进入成化、弘治年间,明代胡椒贸易最重要的转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官库胡椒存量的消耗殆尽;二是私贩胡椒的案件不绝如缕。成化年间两京库藏胡椒逐渐枯竭的趋势已非常明显。与两京官府库藏胡椒日渐枯竭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两广沿海私人胡椒贸易的日渐兴盛。天顺年间叶盛对严启盛集团的打击并未扑灭沿海私人贸易的热情,这其中沿海卫所军官与两广官员的作用不容小觑。弘治年间,如何有效处理这一蔓延的私人贸易情势已经成为明朝廷不得不直面的问题。弘治元年,总督两广军务兼理巡抚、都察院右都御史屠滽震惊地发现,在他奉命处理完两广夷情回到南京时,有奸诈客商将两广的胡椒贩卖到南京上新河,甚至冒称其亲属。胡椒商贩之所以会冒用屠滽亲属的名义,并且在上新河这一钞关所在地进行买卖,显然是因为官员携带胡椒并进行售卖在这一地区是常见且不被视为违法的。

屠滽因此事件而要求南京都察院严查,同时细化了成化十五年的“接买番货”条例。在这一案件的促成下,南京都察院将成化十五年条例深化并推及全国,这一条例后来进入弘治《问刑条例》的“违禁下海”条,被正德以后的《大明会典》再次收录,成为明代后期海禁政策最重要的依据。

尽管成化、弘治年间以条例的形式严格了与胡椒贸易相关的“通番之禁”,但沿海的胡椒走私依然不绝如缕。弘治年间胡椒贸易虽然进一步退出了明朝中央政府的视野,不复有在明初财政支付结构中的地位,但胡椒苏木之利却切实转移到皇亲国戚和地方官员的手中。集中暴露这一趋势的是弘治初年的两广镇守总兵官安远侯柳景通番案。在此之后,不论是藩王、地方大员还是得势太监,都热切地加入到贩卖胡椒牟利的行列中来。

四、朝贡贸易的衰落与“椒木银”的产生

随着爪哇朝贡贸易的衰落,暹罗、占城渐成为输送胡椒进入中国的主要朝贡国。正德末年到嘉靖初年的广东市舶司太监牛荣案可以说是朝贡为主的胡椒贸易衰败、胡椒之利由“国家财政之助”向权贵和民间转移的最佳注脚。除了牛荣之外,其他的官员与太监、权贵也纷纷染指胡椒贸易以获取巨额利润,这可能与胡椒自明初以来所具备的通货等价物性质不无关系。

明中期以后,朝廷对于胡椒贸易的依赖来自于财政税收的需求。不仅仅是在正德四年开始对广东口岸的胡椒运输船进行抽分,对于胡椒进入国内销往各地的过程中征税,也纳入到地方官员的考虑之中。南雄太平桥“椒木银”的设立就是这一想法的重要落实,胡椒自洪武时期获得的官方垄断专卖性质逐渐改变。南雄太平桥关的设立,必然会影响到胡椒商人的利润,正德以来的胡椒贸易开始向福建和浙江沿海转移,广州口岸原来因朝贡贸易对口爪哇、暹罗等胡椒提供国的优势地位被削弱。事实上在嘉靖时期的胡椒苏木之利,不仅在私贩领域成为粤、闽、浙争夺的焦点,在嘉靖后期抗倭局势日益焦灼之时,连南雄的“椒木银”也成为闽粤争夺的对象。万历二年开始任广东巡抚的郭应聘为了与福建争夺椒木之利,专门上疏要求减轻南雄椒木的税率。明代后期胡椒贸易及其利润对于东南沿海财政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正德到嘉靖以来究竟有多少胡椒自海外流入中国的市场,相关官方数据目前只能通过广东南雄的椒木银数额作最粗疏的推断。当时一年通过大庾岭太平桥关的以胡椒苏木为主的番货合计至少有800万斤,已远超明初。另有如吴鼎所言及的,每年还有利润达到10万两白银的胡椒经由福建和浙江沿海进入中国。

胡椒是葡萄牙人16世纪来到东南亚时与中国之间最重要的贸易品,这一点在当时葡人的记载中被反复提及。荷兰人记载了明末运往中国的胡椒情形。而17世纪上半叶郑芝龙、郑成功父子的海商集团也运输了大量胡椒进入中国。

胡椒在宋元时期的海外贸易中,其数量和地位并没有香木重要,但在宋元的大城市中已经有相当规模的消费群体。当洪武时期以“朝贡”和“海禁”双管齐下的对外政策将胡椒之利由国家垄断后,明政府面对要如何消耗这批储量可观的胡椒时,选择大量赏赐给京城各个阶层,客观上扩大了胡椒消费的群体。至郑和下西洋结束的宣德时期明政府已有数百万斤的在库胡椒,正式开始了将胡椒折俸支付给两京官吏和北边卫所军官的制度。这一制度是明代两京官吏薄俸的一大根源,也是北边卫所军官俸饷被侵渔的重要原因。以胡椒折俸是明初实物财政体制的一个特殊产物。在明初胡椒价格迅速跌落造成俸禄损失时,在朝官吏就会成为下西洋的极力反对者;而在胡椒市场逐渐扩大、胡椒交易有利可图时,官员又会成为胡椒贸易的推动者。所以,在胡椒折俸制度推广到两广沿海地区时,在相对成熟的胡椒运销市场的刺激下,两广官员在切身利益的驱动下,推动了胡椒海外私人贸易的发展。而“土木之变”和爪哇满者伯夷王朝的衰落导致胡椒的朝贡贸易渠道渐被堵塞之后,皇亲国戚、市舶司太监乃至市井小民都纷纷加入胡椒私贩贸易的行列,可见明中期国内对胡椒的市场需求之大,可谓是撬动了明代中后期海外贸易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随着明后期海外贸易的大发展,胡椒的贸易量持续增长,价格下跌,成为“百姓日用之物”,也是必然发生的历程了。

 

摘自《中国经济史研究》2022年第2期,原文约34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