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先明,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1912—1926年,尽管国家层面尊孔祀孔暨保护孔庙庙产的文化政策一以贯之,但从孔子博物馆珍藏的相关史料来看,在“庙产兴学”思潮的冲击下,各地征用甚或毁损孔庙庙产的案件仍不断发生。在此过程中,与孔庙命运息息相关的地方“尊孔派”和衍圣公府依情势以具文申诉的方式起而抵制。而各级政府官员的回应尽管有所差异,但总体看,并不积极,最终,这些案件大都“难得其正谳”,这样的一种结果,势所必然地助长了此类案件加速发展的态势。孔庙庙产纠纷中国家、地方与社会的博弈互动,不仅凸显了民国前期国家尊孔祀孔的政策表达与地方实践相悖离的社会面相,同时亦具象地揭示了彼时孔庙庙产多舛命运背后传统儒学“收拾不住”及其“由圣转俗”的深层困境。
孔庙或曰孔子庙,连同其附属田地、产款受到冲击的问题并非近代独有,在古代社会亦偶有发生。不过,在儒学作为国家意识形态和孔庙被视为神圣不容损越之处的传统时代,这一现象基本可以忽略不计。但到了近代,特别是入民国后,在制度化儒家已然解体和孔子儒学地位急剧跌落的背景下,受“庙产兴学”运动流风所及,孔庙庙产受到冲击并引发纠纷的事件就多有发生,数不胜数了。
一、“庙产兴学”背景下孔庙庙产征用、毁损案的发生
发端于戊戌变法时期的“庙产兴学”运动,一开始所涉及的产业主要包括佛道寺观、各团体祭祀的神庙,一直被列入官方祀典或为官方祀典所准许的孔庙或曰孔子庙并不在“庙产兴学”的范围之内。尽管如此,个别地方亦偶有征用孔庙庙产事项发生,不过,彼时这种现象并不多见。但在1905年科举停废和庙学分途之后,孔庙原本具有的“学”之功能让位于新式学堂,原学田抑或祀田的租佃收入被移作地方办学的事件便开始大规模发生了。而入民国后,在制度化儒家解体和典守孔庙的学官多被裁撤的背景下,不惟孔庙附属学田抑或祀田“专充小学之用”,且孔庙建筑空间被征用甚或毁损的报道亦不断见诸报端。就《孔府档案》记载来看,1912—1926年间至少有20处孔庙庙产受到冲击。从冲击孔庙庙产的行为主体来看,这些案件大致可以分为四大类:一是学校教育界对孔庙庙产的征用、毁损。这一类数量最多,计有8起案例,占所统计样本20起案例的40%。二是县知事的征用、毁损。这一类数量亦不在少数,计有7起案例,占所统计样本的35%。三是军队方面的征用、毁损。这一类数量不多,计有2起案例,占所统计样本的10%。四是其他方面的征用、毁损。这一类数量亦较为少见,计有3起案例,占所统计样本的15%。
综合统计来看,在“庙产兴学”思潮的冲击下,1921—1926年间,学校教育界、县知事、军队方面征用、毁损孔庙庙产的案例计有17起,占所统计样本20起案例的85%。其实,严格来看,另外3起案例中至少有1例,尽管属于个人行为,但实带有较强的官方色彩。而这样一种征用、毁损孔庙庙产的行为主体或曰社会构成,可以说已经“先在性”地决定了这些案件的发展走向。
二、具文申诉:地方尊孔派和衍圣公府的抗争
孔庙庙产的征用、毁损案发生后,旧、绅学界中的社会文化势力或基于自身的现实利益,或出于尊孔崇儒的文化诉求,起而抗争。统计前述20起征用、毁损孔庙庙产的案例,计有11起是由地方孔氏族人站出来进行抵制的案例,占所统计样本的11/20。计有4起是由地方士绅站出来进行抵制的,占所统计样本的4/20。计有4起是由地方官员和地方社团站出来进行抵制的,占所统计样本的4/20。计有1起是由地方普通百姓进行抵制的,占所统计样本的1/20。
上述纠纷发生后,与孔庙命运息息相关的衍圣公府在收悉地方“尊孔派”请求相助的禀文后,即无一例外地站在原告一方,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施以援手。但由于各地征用、毁损孔庙庙产的行为主体多为官方行政人员,诉诸法律途径解决且不说成本太高,其胜算与否亦难预料。故此,无论是地方上的尊孔崇儒派,还是衍圣公府,他们均一律采取了具文申诉的抵制方式。也就是说,没有一例纠纷是走司法诉讼途径。孔庙庙产被征用或毁损的事实清楚,且这种行为,明显有违祀孔典制和孔庙庙产政策。但地方尊孔派或衍圣公府均没有通过司法途径提起诉讼和判决,而是无一例外地借征用或毁损孔庙庙产有违祀孔典制的话语策略和庙产兴学中较为常见的渔利现象进行申诉。可以想象,在儒学地位急剧跌落和地方尊孔派、衍圣公府的权势日渐式微的年代,这样的一种抵制方式所起到的效度注定不会太大。
三、各级政府官员的消极回应和“难得其正谳”的纠纷结局
面对地方尊孔派或衍圣公府的具文上告,各级政府官员的处理态度因时、因地、因人有所差异。就时间维度而言,当国家层面尊孔、祀孔暨保护孔庙庙产的政策表现的比较积极时,各级政府官员的态度就稍显积极,反之相反。就空间维度而言,山东、河北等地政府官员的态度相对积极,河南、安徽、江苏则相对消极。就个体维度而言,省级以上官员的回应相对积极,县级官员相对消极;有的官员因为“崇儒重道”,表现的相对积极,有的官员受新文化思潮影响较大,表现的则相对消极。
尽管存有这样或那样的差异,但总体而言,各级政府官员对申诉者的回应并不积极。如在1914年“安徽省绩溪县知事宋履丰吞没祀款及蹂躏宫墙案”中,当该地孔氏族人孔继铎将“毁圣情形并吞没祀款情节”上禀申诉时,安徽省都督、民政长以及总统府未有做出任何回应。又如在1920年“直隶宁津县盗卖、拆毁圣庙”案中,县知事公然偏袒被告,当地乡民李逢春遂据情禀告衍圣公府,衍圣公府随后以《崇圣典例》为理据,径函咨请宁津县知事、直隶省长核办和保护圣庙,衍圣公府的咨文尽管得到了“公文式”的回复,但该案近“一年之久,始终难得其正谳”。
总而言之,在已有研究样本中,有的因资料残缺或信息不全,不能断定官方的态度。但从资料信息相对完整的11起案例中,大致可以看出,在省级以上官员中,除2起案例因为尊孔派的呈控危机到其行政利益后表现的貌似积极之外,余则多虚于应付;而州、县一级官员则对申诉主体的呈文或敷衍,或干脆置之不理。正是因为地方公权力的消极回应,使得大多数征用、毁损孔庙庙产的行为主体得不到应有惩处。抑或正因为此,从1923年起,衍圣公府针对地方尊孔派请求奥援的来文不再做出任何回应。而没有了衍圣公府的奥援支持,地方尊孔派的申诉就更“难得其正谳”了。
四、余论:孔庙庙产纠纷所反映的社会、文化意蕴
民国后,在制度化儒家已然解体的语境下,北京政府继续推行尊孔祀孔的文化政策,先后出台了《切实保护祠庙文》《崇圣典例》等一系列相关条例。据此,从制度层面上讲,只要“祀典不绝”,那么,孔庙作为孔子后裔或国家政权祭祀孔子及儒家代表人物的礼仪性建筑场所,理应受到“礼遇”。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正如本文研究所表明的那样,在“庙产兴学”运动的冲击下,这些尊孔祀孔暨保护孔庙庙产的相关条例大都成为具文,本应受到“礼遇”的孔庙庙产亦不断被移作他用,甚或遭到毁损。不惟如此,当地方各种社会势力借助“以公济公”的话语权力征用或毁损孔庙庙产时,除了权势地位日渐衰落的孔氏族人、衍圣公府和少数具有功名的地方士绅,采用具文申诉的方式起而抵制外,少见有普通民众的身影厕身其中。而接到诉状的各级政府官员往往回应有限。最终,孔庙庙产纠纷案大都不了了之。而这样的一种博弈结果,势所必然地助长了各地征用、毁损孔庙庙产的案件频频发生,且难以遏制。凡此表明,传统时代被视为神圣不容损越之处的孔庙及其庙产,斯时遑论受到“礼遇”,甚至连孔庙建筑空间本身能否完好地保存下来都几乎成为奢望。
当然,民国前期孔庙庙产纠纷中矛盾各方的博弈及其最终结果不仅仅映显了当时孔庙尊严不再,甚或孔庙实体难以保护的社会生态。从更深层次来看,它还折射出了此间各地征用、毁损孔庙庙产案件背后所隐喻的儒家传统文化“收拾不住”的历史命运。从前述20起征用、毁损孔庙庙产案例发生的频次来看,1912—1919年,计有6起案例,合每年0.75起;1920—1926年,则计有14起案例,合每年2起。从冲击或破坏程度来看,1912—1919年,孔庙建筑空间本身受损程度较轻,所谓“践污”“亵渎”者居多,且未有一起人为拆毁的案例;1920—1926年,无论孔庙实体受损程度、还是“践污”“亵渎”状况,都较前一个阶段严重得多,其中属于人为拆毁者即有3起。这表明,以1919年五四新文化运动为时间节点,1912—1926年间孔庙庙产遭到征用、毁损的频次和程度都呈现加速度上升的态势,而这恰好与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思想界的“儒门淡薄,收拾不住”的发展轨迹相契合。可以说,这种契合绝非偶然,在相当程度上,正是儒家传统文化地位的急剧跌落和“收拾不住”,才使各地征用、毁损孔庙庙产案频频发生,并难以遏制;反过来讲,各地征用、毁损孔庙庙产案频频发生,也恰恰是与孔庙命运息息相关的儒家传统文化之命运“收拾不住”的最佳见证。
摘自《清华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原文约18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