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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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的“造国”论争与实践演变趋向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2年第2期 发布日期: 2022-06-13 浏览次数:

【作者】陈廷湘,曾琦;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陈独秀1922年发表的《造国论》尽管只是对当时革命目的提出的一家之说,但创建一个现代民主国家却是近代先进国人对中国社会现代转型的共同诉求。从数十年的论争看,近代先进国人的确都抓住了创建现代民主国的关键——法治。近代中国,从清末预备立宪起就开启了创建法治国家的运动,变法失败后,维新群体的立宪活动、辛亥革命、捍卫共和斗争、国民革命运动及南京国民政府的建政等,虽然具体内容差异极大,但均行进在创建民主法治国的轨道上,且无论理论论争或实际追寻都未找到可通之途。创造民主法治新国问题仍就留存在近代史上。

一、近代国人早期的“造国”理念与方案

中国近代造国运动始于清末新政开启的立宪运动。清末预备立宪运动意在改造传统皇权国家为君主立宪国家,尽管清廷的主观意图在于以此挽救形将崩溃的统治,但本质上仍属于建造现代国家之举。史事显示,清廷启动立宪运动时亦强调现代民族国家必须是现代法治国家。清政府发起预备立宪运动首先抓住了现代民主国家必须按现代法律治理国家社会这一关键要素,从此开启了中国创造现代法治国家的进程。

实际上,清末预备立宪一经提出就引起了如何实现立宪的尖锐论争。戊戌变法的领导者康有为、梁启超及其支持者形成主张君主立宪一派,孙中山领导的同盟会革命群体则形成反满革命、共和立宪一派。从大历史视角看,两派立宪的宗旨其实并无根本差异,本质上都是要造资产阶级民主国家,两派的斗争实际意义不大。

法律在现代民主国家尽管是关键环节,但法治不是轻易可成之事。其一,法律必须由公意创制且必须大众人人服从。其二,法治必须有公意认可且必须严格按公意执行社会仲裁的仲裁者(政府)。近代国人“造国”论争之初,在很大程度上并未就上述两大重要问题展开,而是纠缠在要不要通过反满革命建立民主立宪国问题上。康有为从反对后党到参与后党立宪,造国理想并无根本变化,他论定其国民宪政党是仿效西方民主国家政党政治,将国民宪政党确定为首个立宪后参与议会政治的政党,确乎有些道理。但他以为党徒众多就可执政,也根本未明了政党政治的实质。同盟会则简单认定中国立宪只有经过汉人反满革命方可成功。同盟会大理论家章太炎早就断定民众“公意”一经革命就可形成,而君主立宪既难形成“公意”,因此不能行君主立宪。这些论议确乎表明此派立宪共和主张并无理论依据,仅系主观武断。

梁启超在变法失败之初亦认定君主立宪优于民主立宪,但其论证未涉保皇排满之争。孙中山也力主排满革命而后立宪,但他并非如同盟会其他人偏执于只有汉人可立宪,只要革命排弃满洲就可立宪。

在中国近代创造民主法治国家的早期,对立两派均未对造就民主法治国家的理论进行深入讨论,更未意识到在中国创建法治国家的难度和准备的长期性。

二、武昌起义胜利后“造国”的失败

武昌起义胜利后成立的南京临时政府几似从天而降的无本之木。孙中山自己也认为,武昌起义推翻清朝统治的主要力量——会党和部分新军士兵及中下级军官,都不是法治共和的基础。然而,孙似乎很快忘记了这一认识,因而在让权袁世凯时匆忙制订一纸《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试图以此保证袁接管新政权后能实现各族“人民一律平等”。孙中山看重人民的自由平等需要法律界定无疑正确,但他似乎未意识到文明时代的法律既必须由公众按“公意”创制并自愿服从,也必须由“公意”认可的仲裁者(政府)完全按“公意”执法仲裁。当时的中国不但没有能产生“公意”的“公众”,且接管政权的袁世凯也完全不可能是按公意执法的社会仲裁者。这决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只能是一纸空文。

学界一般认为,孙中山如此处置是出于形势所迫,此议自然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从此后的多次表示看,孙似乎真未意识到法治需要深厚的民众基础。他不但相信《临时约法》的效力,而且对制订正式宪法抱很大希望。孙中山不但把政权交予袁世凯,而且基本信任袁能成为民主共和制的忠实捍卫者。章太炎更对袁深信不疑。及至看清袁“用共和之名,而行专制帝王之事”后,孙中山似乎才意识到法治新国的建构需要一定的准备。他创立的中华革命党总章把原《革命方略》的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三阶段改为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至此,孙中山似乎才再次确定需要经过一个准备时期方能实施宪政的政策。但是,从建政设计看,孙中山仍未看到法治建设需要全国所有人形成公民观念,因而他仍把国家高层视为能否实行宪政的关键,以为只要用武力扫除最高层的共和破坏者后,经过第二时期的地方自治对下层人民加以培养后即可实行宪法之治,“造国”即告成功。

在袁氏失败,黎元洪继任大总统并宣示恢复约法后,孙对黎元洪怀有充分信任,把黎承认约法视为保障民主共和的关键。从对黎元洪深信不疑的态度看,孙更未考虑国家高层也必须进行民主法治观念的养成。这表明孙认为已成的民主共和实际仍建基于沙滩之上。

倒袁虽以胜利告终,但孙中山满怀希望等来的不是民主共和的发展,而是张勋复辟及其后段祺瑞拒绝恢复《临时约法》。在理想的“真共和”再次陷入绝境后,孙似乎仍未找到其 “造国”大业屡遭失败的根本原因,进而得出了北方军阀靠不住,必须转而依靠南方实力派的结论。表明他仍以为民主共和的高层社会基础已然存在,共和制不能稳定的根本原因只在他尚未找到真心拥护共和的高层执政者,而始终未意识到当时的中国尚不存在共和基础,无论高层还是基层都还不可能产生民主法治必不可少的“公意”。正是这种历史性的缺失导致他在南方建立军政府以图扫除共和障碍的举措还未正式成形就出现了不可弥合的裂痕。

为捍卫共和奋斗六年均遭失败之后,孙似乎才有些意识到既有的创建民主共和设想并不现实,中国南北高层均不存在民主共和的支持力量。孙终于认清了他不懈奋斗所捍卫的共和日益走向虚无化及他领导制订的《临时约法》始终无法成为人民自由平等有效保障的根本原因。出于上述认识,孙很快同意与苏俄结盟。此际,孙更明确表示要学“俄国完全以党治国”。改组国民党前后的一系列言论表明,孙中山实际上认可了辛亥革命前梁启超等人的见解,并把梁氏等的见解说得更为明确。

同盟会推翻清王朝以后,孙中山力主由临时参议会代民众制订保障其自由平等权的《临时约法》远不能成为民主共和的法律保证,还必须由国民党继续代民众执法,并训导乃至强迫国人服从代表他们权益的《临时约法》,即训导和强迫他们“自由”,训导和强迫他们认识自身的主人地位及如何做民主新国的主人。单就理论言,孙中山上述论说无疑正确。孙中山欲以一个怀有民主共和理想的国民党训导国民走向共和的决策,确乎是当时结束军阀混战、建构民主新国的正确选择。

孙中山尽管在屡遭失败后提出了一个造就民主共和国的新方案,但他对如何实现这一方案却并无一以贯之的新思想。

国人既毫无民主要求,按理应定出长期训导对策,但孙中山似乎以为此事并不难办,只简单设计一个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权力制衡体系加以解决。孙中山确乎并未真正认识创造民主共和国的决定因素为何。孙中山一生奋斗既未造成一个真正的民主共和国,也未形成一套能创造民主共和国的思想体系。他的“造国”大业留给国民党后世的政治遗产中并无真能引导国人走向共和的思路。

三、新一代国人对“造国”之道的寻觅

维新变法和辛亥革命的领导群体曾为如何创造一个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进行了数年针锋相对的论争,基本理论的对立却并不严重。两大派都找到了自由平等的“造国”目标,也都视法治为自由民主程序化的关键所在,但又都未提出造成理想国家的现实路径。

1922年《造国论》发表时,陈独秀对创造现代民主国家之道的思想探寻已经历了数年时间。他1915年创办《青年杂志》,举起民主与科学两面大旗,即是为了在辛亥革命家群体的民主共和之路走不通之际寻求一条新的“造国”路径。新文化运动启蒙者们彻底看清了创造民主新国无法成功的关键是国民缺乏民主觉悟。他们似也未认清作为民主共和基础的“民众”不应仅指下层民众,而应包括精英在内的全体国人;以为可以只对民众进行长期启蒙就可造就民主新国,不知启政治高层之蒙是更重要的“造国”工程。

新文化运动先进群体尽管开启了从文化深层切入以创造民主新国的路径,但历史却并没有给他们留下走通此路的机会。新文化运动启蒙者群体很快就离开了他们选定的路径。

在新文化启蒙者群体中,胡适是最强调不问政治而专意文化启蒙者,但到1922年,面对中国政治混乱不堪的局面,他也与蔡元培、李大钊、梁漱溟等16位知名人士提出了“好政府”救国主张。“好政府主义”受到的批评很多,但其根本失误仍在于认定中国的精英已具有民主法治习惯,不知中国社会上层也需要,甚至更需要民主法治启蒙。

20世纪20年代初,中国精英群体在纯文化启蒙走不通之后,在各自吸收的国外思想和个性支配下,走向了不同的“造国”之路。但从实质看,他们选择的道路却仍是不通之道,即都认为当时的执政者是民主共和不能成功的唯一障碍,以为只要以革命推倒现执政者或劝导好人参政替代恶人执政就可造成民主法治新国。在苏俄帮助下中共与国民党合作后很快发动了一场以武装革命改造政权的大革命,且很快达成了变换执政集团,创造一个统一共和国(至少大体统一)的目标。但是,当打倒恶人执政者,统一国家即将建成之际,参与创造的许多精英已发现大革命所创建的国家仍与他们的理想之国相去甚远。

四、南北统一后启蒙者的“造国”探寻

陈独秀《造国论》所说由人民组织“真正的国民军”扫除“恶势力”,重建新政权的“造国”方案实现后,共产党转向了完全按其理论方法从事武装革命以造理想新国之路;替换北洋政府执政的国民党则正式开始了孙中山“训政”方案的实施。然而这等“训政”做到最好也超不过表面化的社会整合,不可能触及民主法治国家建设的本质。

南京国民政府取代北洋政府,实行国民党“以党治国”原则下的“训政”并未带来革命时期国人预想的民主政治前景。在此情势下,仍然以新文化启蒙者身份发言的胡适等人谋求建成民主法治新国的思路由“改换”执政者转向了“改造”执政者。罗隆基更具体提出了35条保障人权的建议。胡适《人权与约法》发表后,引起很大反响,众多人士“表示赞成此文的主张”。胡、罗对人权与法治的讨论颇具代表性,形成了中国近代史上一个有影响的人权派,成为新阶段国人“造国”的思想指向。

然而,人权派的形成并非进步的彰显,甚至可以说历史演进到了一个新阶段,文化启蒙者们的“造国”指向却回到了一个旧时期。胡适、罗隆基等的言说似大体回到了民初孙中山寄希望于恢复《临时约法》,以法律保障共和真义的轨道上。面对暗淡的现实,文化人似乎又意识到怎样实现国家真正统一仍是建造民主新国的首要问题,纷纷参与此问题的论争。但他们似乎完全忽视了从梁启超到陈独秀几个时期所提方案都未能化为可通之途的根本原因。

此时的胡适仍万变不离其宗,继续在法制造国之道上行进,但似乎也越走越迷失方向。他不同意众人之见,提出以制度求统一之说。此时,为了迅速促成宪政,胡一方面把法治解释为一种最简单易行的制度,以强调立即实施宪政完全可行。另一方面,眼前的政治混乱现实也使胡适看到了单纯要求执政者制定宪法、启动宪政未必就能造成民主法治国家,因此,他进而指出守法是更为重要的“造国”之举。大体同一时期,张君劢也发表了相似的见解,张似较胡适更看重执政者对法治立国的重要性。20世纪30年代中前期,中国的精英们面对大革命变换执政者后国事仍旧纷乱无常的现实,对如何造就一个和平统一且真正民主法治的新国提出了众多见解。建言众多,观点纷繁,但基本都是于事无补的理想或臆想。

此一时期中国文化人对“造国”的论争尽管意见纷乱,且基本无操作性可言。但是,论争总体上呈现出十分看重法制保障自由平等的关键作用,希望快速建构一个法制体系以规范民众和执政者共享自由平等权利的秩序。这导致要求国民党迅速实行宪政逐步成为中国各界的共识和一大社会潮流,以至进而演化为20世纪40年代中国各党派参与推动的宪政运动。自然,由于缺乏社会基础,宪政运动也无果而终,造就民主法治新国的使命再次留给了后来人。

近代世界“造国”具体方式有所不同,但理想目标一致,都是要造出一个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富裕、幸福的现代国家。东西方近代创造现代新国都经历了结束王权政治,开启民主政治的过程。但由于历史条件差异巨大,东西方创造新国的具体进程也殊为不同。因此,人类从无国到有国的过程所形成的法治传统是造成民主国家的关键所在。近代西方国家也是在有国的基础上通过革命等途径创造,但前此养成的民主法治传统观念是其试图造出民主法治新国不可或缺的基础。中国则几千年前就形成了有国的历史,前此由无国向有国转化的过程有无古代法治基础不得而知,但至少未见历史记载,也未经历史上的先贤们总结成系统理论并积淀为传统观念。因此,临到近代创造民主法治新国之际,根本无历史传统可依。但外来范式如何运用于中国社会殊非易事。陈独秀写作《造国论》之前,中国的造国运动已经历多年的试验,且所有试验者都抓住了创造民主新国的关键——现代国家法制。但所有试验者都被法制如何能真正成为人民公意的体现这一环节挡住去路。应该说,每个派别的主张都有道理,但由于中国历史上缺乏西方式自下而上由公意从无国造成有国的典型历史过程论,未形成由公意创制法律和政府的传统观念,这一差别导致中西创造民主法制新国的难度存在巨大差异。在整个近代,国人“造国”方案始终不能由理想化为现实的根本原因在于从未找到民主法治化的创造和执行主体,创造民主法治新国始终作为不能实现的论争而留存在中国近代历史上。

 

摘自《四川大学学报》2022年第2期,原文约25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