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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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墙内外:秦汉时期关于住宅的法律规定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2年第2期 发布日期: 2022-06-13 浏览次数:

【作者】张新超,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根据秦汉住宅法律规定的内容可知,与住宅相关的权利主要有住宅不受侵犯、住宅不被毁损、能在住宅中进行有限商业活动等六种;与住宅相关的义务主要有住宅不得逾制,必须维护、修缮住宅,必须在宅院种植桑麻瓜果之属等七种。秦汉时期住宅法律规定具有涵盖范围广、延续性强、日趋完备合理和干预力度大四个显著特点。院墙在秦汉住宅法律中有特殊作用,是判定行为人是否违法的重要参考物。通过研究秦汉住宅法律文献,不仅可以丰富对秦汉法律和基层治理的认识,也有利于推进秦汉土地制度研究。

一、与住宅相关的权利

其一,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秦和汉初法律规定:如果杀伤他人畜产,与盗同法。目前虽然还没发现秦律对他人擅闯住宅的规定,但可以推测这样的规定一定是存在的。根据规定,当有人无故闯入他人住宅、登上他人车船以行劫掠之事时,主人可以即刻格杀进入者,不用承担法律后果。这里没有明确限定进入者的身份,说明其内容适用于所有身份的人。另外,汉律中还有禁止官吏夜晚闯入他人住宅的规定。无故进入住宅的主体无论是人还是物,都存在损害住宅居住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可能性。因此,秦汉时期关于擅闯住宅的法律规定的主要目的也在于保护这两项权利。

其二,住宅不被毁损的权利。目前关于秦汉时期住宅不被毁损的法律文献,主要集中在与火灾相关的情形中。这种情形可分为两类:一是故意纵火造成他人住宅毁损,相当于现在的放火罪;二是因过失导致他人住宅着火毁损,相当于现在的失火罪。由于失火罪涉及赔偿他人损失的情形,所以会面临一些更复杂的问题,比如怎样确定赔偿金额,当失火者无力赔偿时又该如何处理等。以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赔偿金额的方式,可能在东汉和帝时期就已经被改变。确定赔偿金额的方式由官方确定。这种由官方定损的方式更加合理,不仅有利于减少纠纷,还对失火者的赔偿行为有更好的督促作用。由于火灾往往会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于是法律中也有了关于防火、救火的规定。当发生火灾时,如果袖手旁观会受到法律制裁。另外,根据秦汉法律的规定,同伍之人要相互帮助,否则会受到处罚。这或许也是人们积极救火的原因之一。

其三,在住宅中进行有限商业活动的权利。秦代关于在住宅中经商的法律,主要是对交易地点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可以在住宅中贩卖的主要是“瓦土■(墼)粪”。只要在住宅中贩卖这些商品,不用受“旬以上必于市”等限制,但必须纳税。政府如果向百姓购买马牛,可在市场或住宅内进行以双方自愿为前提的交易。宅院中的土地可以用来种植桑麻等经济作物。目前还没有史料直接记载东汉时期的住宅是否可以经营商业,但此时已经有农村市场。

其四,买卖或租赁住宅的权利。早在战国末期,秦国就已经准许房屋买卖。汉初简牍中保存着大量关于田宅买卖的法律规定,政府授予编户民的住宅可以卖给他人,还规定一旦卖出,原房主将不再享有政府授予住宅的权利。如果想在已有住宅的基础上另外购买住宅,那么所买住宅必须与原住宅比邻。该律同时还规定官吏可以在任职的地方购买私宅,明显继承了秦律。综合来看,秦和汉初编户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买卖住宅的权利。汉初以后至东汉,编户民买卖住宅的权利一直保留。关于住宅买卖的法律已经与西汉初期有所不同。关于住宅的租赁,在秦汉时期住宅租赁的权利一直存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的记载,汉律中已经有了相关的律条。

其五,继承住宅的权利。秦汉时期关于住宅的继承,主要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秦的法定继承制度尚不清晰,但可从汉初法律中管窥一二。正常情况下的住宅法定继承是以立户或代户为前提,以身份(爵位)为标准进行的。在之后的一段时间,汉代的法定继承中已经取消了按照爵位减级继承田宅的原则。该原则与西汉“名田宅制”相配套,其废除时间应在汉文帝时期。在西汉后期,遗嘱仍然在财产继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相关规定比汉初更加完备、严格。

二、与住宅相关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秦汉时期的法律也规定了与住宅有关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住宅不得逾制的义务。所谓“逾制”,就是超过制度规定,逾越等级。秦的住宅逾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占有的住宅面积或数量超过了自身爵位的受赐标准;二是住宅的形制超出了自身的身份等级。

其二,监视、帮助室人或伍人的义务。根据《法律答问》的记载可知,室人之间实行连坐制度,要相互监视和揭发,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自商鞅变法后,秦汉时期就在编户民中确立以住宅为基础的什伍连坐制度,同伍之人有相互监视、检举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秦汉时期的什伍制度除了有相互监视的作用外,也有助于他们相互帮助。

其三,承担与住宅有关的税和徭役的义务。秦汉时期没有专门的房产税,但是有“訾税”,即根据财产多寡征收的一种税。秦代的訾税是在统计家产总额的基础上按某种比例征收,如果通过匿訾的方式逃税,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汉代也存在訾税,住宅是家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訾税的主要征收对象之一。家訾不仅决定应缴纳税赋的多少,还决定了为役先后的顺序。

其四,维护、修缮住宅的义务。早在先秦时期,统治者就十分关注民众的住宅状况。里耶秦简有记载,在当时维护、修缮住宅是一项强制性规定。

其五,宅院必须种植桑麻瓜果之属的义务。先秦时期在宅院种植桑麻瓜果也是一项强制性规定。城郭中的住宅若不种植这些作物就要征收三夫之布的税。最初关于不在宅院里种植桑麻瓜果之属的处罚似为增加赋税,后来在东汉某一时期改为鞭刑。里中一般只有里巷作为道路供人行走,居民不得侵占里巷。在院门外种树,似与这一律文有矛盾。合理的解释是,院外一定距离内的土地仍属于住宅的范围,并不属于里巷。这一院外附属土地一般被称作“壖”,院外之所以有“壖”这一附属土地,其原因就在于相邻权。因此“壖”的出现,实际上是为了保障相邻权。古罗马的法律中就有关于相邻权的明确规定,虽然目前在秦汉法律中还找不到像《十二铜表法》那么明确的规定,但是“壖”的普遍出现,说明当时很可能已经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相邻权。

其六,不得向院外倾倒垃圾或侵占里巷的义务。侵蚀里巷是破坏公共交通道路的行为,按律应罚一甲。一甲的价格相当于黄金二又三分之一两或1344钱。侵占里巷或在里巷上开垦种植则罚金二两。单就所罚黄金的重量来看,汉初与秦朝大致相当,体现出秦汉法律的延续性。但若从黄金与钱的比值来看,汉初尚不及秦朝的一半。汉代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这也体现出汉代对禁止侵占或开垦里巷的坚决态度。先秦秦汉时期的院墙一般称做“垣”“墙”或“垣墙”。秦汉时期住宅院墙的功能主要有两点:一是作为住宅的防御设施,院墙是保护住宅居住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一道防线;二是作为住宅的界线。院墙不仅是住宅的物理界线,更是基于住宅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界线,任何越过院墙的行为都有可能违法,可以说院墙是判定行为人是否违法的重要参考物。

其七,不得舍匿罪人、亡人的义务。从张家山汉简和岳麓秦简(肆)先后公布的《亡律》来看,犯罪主体既包括不同身份的逃亡者,也包括为逃亡者提供隐藏处所等便利的人;第二类主体的行为在秦汉时期一般称做“舍”或“匿”。无论是“舍匿罪人”还是“匿罪人”,都包括将逃亡者藏匿在住宅中的犯罪。秦汉窝藏罪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当收留者不知道被收留者是逃亡的罪犯时,也适用“舍亡人律”。即“舍亡人律”适用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因不知情而收留其他身份的逃亡者,二是因不知情而收留逃亡的罪犯。秦代的“舍匿罪人律”到汉初至少已经分解为“匿罪人律”和“舍亡人律”。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汉代关于窝藏罪的处罚出现了两大变化:第一,自汉武帝时期开始加重对窝藏罪主犯的处罚;第二,自汉宣帝时期开始在窝藏罪中实行亲属相隐原则。

秦汉时期与住宅相关的权利义务在秦汉时期一直存在。这些不仅说明住宅法律规定的涵盖范围比较广,也说明其具有较强的延续性。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总体上在朝着更加完备、更加合理的方向发展。法律中关于要求居住者必须维护、修缮住宅,必须在院子里种植桑麻瓜果等规定,也体现出政府对于编户民生活的强力干预。由此可以归纳出秦汉住宅法律规定的四个特点,即涵盖范围广、延续性强、日趋完备合理和干预力度大。

 

摘自《西南大学学报》2022年第2期,原文约17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