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学深,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研究所。
【摘要】科场罢考是清代士子群体特有的一种抗议方式。由于康熙年间清政府对科场罢考案重视程度不够,致使康熙朝晚期罢考事件多发。然而,随着雍正、乾隆两帝对罢考态度的趋严转变,管控力度的加强,以及相应律例的适用与升级,科场罢考问题在雍乾时期得到快速而有效的控制,这展现出清前期朝廷对基层管控的有效性和针对科场罢考问题的“宽严之变”。
科场罢考是清代士子群体特有的一种抗议方式,指本应参加科考的士子为表达诉求与谋取利益,群体性地拒绝考试并时常伴有后续行为的群体性事件。因为科场罢考多发于童生试和岁、科两试阶段,所以清廷对于科场罢考问题的应对与处置可以视为对基层管控是否有效的一面窗口。在顺治和康熙两朝,清政府对科场罢考的认知存在不足,并没有颁布明确的律令予以规范与管控。直到雍正年间,朝廷才真正重视这种特殊的群体抗议方式,将其直接纳入政府的管控之下。
一、康熙朝晚期的科场罢考事件——以保官与留官罢考为例
康熙帝以“为政从宽”作为执政风格,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朝廷不仅对地方有瑕疵的官员网开一面,而且对于基层社会中的士子群体也以较为宽松的态度给予对待。这直接导致了康熙朝晚期罢考事件的多发态势,而保官和留官罢考正是此中的代表。
保官罢考是指当地方清正廉洁的官员受到不公正对待时,士子群体以科场罢考的方式表达抗议,保护受冤屈的官员,进而让朝廷听到士子的心声。在康熙年间最典型的保官罢考案例是陈鹏年因被总督阿山攻讦而去职下狱,以致引发士子不满,发动罢考的事件。最终,康熙帝决定宽免陈鹏年死罪,让他入武英殿修书。在这次为保护陈鹏年而发动的科场罢考事件中,士子群体利用罢考表达心声,使得官员如曹寅、张英等看到地方态度后向康熙帝进言,形成地方与朝廷的互动。
除了保官罢考外,这一时期留官罢考也时常见于士人的著述。留官罢考是指在官员任满需要离开现任地方时,士子群体为了挽留惠政于地方的官员,通过科场罢考表达挽留的心声。在康熙末年官至大学士的白潢就曾亲身经历过一次留官罢考事件。事后经白潢反复劝解,加之吏部调令已至,士子们才入场应试,白潢也承诺等乡试发榜后再入京就职。士子们出于至诚,朝廷并未追究他们的罢考行为。同白潢事件类似,康熙末年江苏泰州士民也曾有过一次挽留知州武柱国的留官行动。
这一时期朝廷对于罢考士子没有给予严厉的责罚,在律令方面也呈空白状态,仅将其视为偶发事件,谈不上采取强硬措施予以应对,甚至康熙帝对于地方官员的这种“好名声”十分在意。这可能源于朝廷的统治策略,尽量采取对士子群体和地方官平衡驾驭的态势。然而,康熙朝这种力图维护地方稳定的宽松状态在步入雍正朝以后被打破。
二、雍正朝对科场罢考态度的趋严转向
康熙朝晚期对士子群体控制相对宽松的情况和对科场罢考行为的模糊处理到了雍正朝为之一变。雍正帝一改其父的宽松作风,着意控制士习、士风的态度变得强硬而明确,意图重塑地方在朝廷主导下可控的秩序。在这种转变的背景下,雍正帝特别强调禁止地方士子和官府交结,以防范士绅阶层和官府联合操控地方的情况发生。士子保官和留官罢考及市民罢市行为成为雍正帝重点整饬的对象。
可以说,康熙朝晚期多发的士子保官和留官罢考事件,随着雍正帝对其态度的转变和采取的相应措施而得到有效抑制。在雍正帝对罢考态度趋严转变后,又施行了相应的律例以处罚科场罢考者。雍乾时期朝廷对科场罢考问题的管控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雍正二年对封丘罢考案的严厉处罚,成为雍乾两朝处理罢考案的准绳。第二,以雍正十二年朝廷颁布禁止生童罢考上谕为分水岭,罢考问题在雍乾时期被正式纳入官方管控并得到有效控制。第三,乾隆朝对科场罢考的管控继雍正朝一以贯之,并在乾隆五十三年以修订后的“激变良民律”对罢考士子进行处罚,完成了官方对科场罢考的律令适用与升级。
三、雍正朝严厉管控科场罢考的标志——封丘罢考案
雍正帝继位伊始,转变了对士子的优容态度,开始整顿康熙朝晚期的种种弊端。他认为生监享有的免役和赋税特权对于普通百姓极为不公,所以决议取消士子免粮、免役政策,整顿社会风气。发生在雍正二年的河南封丘罢考案就是以生员王逊为首的士子群体对雍正帝“士绅一体当差”政策的直接对抗。经过雍正帝同大臣“商议”,均认为王逊等策划罢考者不法之极,决定将为首生员王逊斩立决以为严惩,警示地方士子。朝廷给封丘罢考案定性并做了裁决。从中央到省府,再到地方层面,无论官员还是地方士民都认识到罢考行为的严重后果以及雍正帝对待罢考的强硬态度和整顿士习的决心。
荒木敏一认为对封丘罢考案的处理是雍正帝对地方极严主义的体现,展现出对绅衿特权阶层刁风弹压的决心。李世愉也认为通过封丘罢考案,清政府总结了教训,“对以后再出现的罢考决不姑容”。实际上,此案代表了雍正帝对科场罢考严厉处罚的开端,亮明朝廷的态度,更成为雍乾时期朝廷处理士子罢考事件的参照。
四、雍正朝防治科场罢考行为的律令与措施
在河南封丘罢考案发生后不久,雍正二年九月朝廷就下令以“光棍例”处理福建省类似的罢考事件。此外,雍正朝还禁止涉及“光棍例”案件的士子捐免其罪,实际上断绝了罢考士子希图侥幸以捐免开豁的后路。
清初对士子群体在司法方面有着特别照顾。然而,先是雍正三年停止捐赎条例,在雍正十二年再次强调涉及“十恶、强盗、光棍等犯不准捐免”其罪。雍正帝命礼部商定如何惩治科场罢考事件,最终确定“罢考,照光棍例,别首从治罪”,并颁布了禁止生童罢考上谕。上谕不仅强调对罢考行为的严行禁止,而且明确规定各地发生罢考事件均按“光棍例”判决,秉承从重处理原则。从“上谕”和“光棍例”适用的口吻看,可以明显感受到雍正帝将罢考士子与引发社会矛盾的“光棍”画上了等号。
五、乾隆朝对科场罢考惩治的“一以贯之”与律令升级
乾隆帝在对待罢考事件的处理上继承了其父果决、强硬的风格。乾隆元年,福建巡抚卢焯上奏称莆田地方士子聚众闹署罢考。乾隆帝同意参照“光棍例”判决,这也成为乾隆朝承接雍正帝严惩士子罢考的标志。
更进一步,乾隆帝将士子罢考行为与揭竿而起的反叛一样对待,视罢考为动摇社稷的忧虑所在。林乾在研究乾隆朝前期处理群体性事件时认为乾隆十三年是律法进一步严明的关键时间节点,提出“激变良民律由此变为首条聚众抗官律,惩罚的客体由官吏而变为聚众者,适用范围涵盖全国,具有普适性”。
至乾隆五十三年,朝廷将三则条例合并,融入“激变良民律”内,以管控罢考问题。显然,这是在雍正时期罢考适用的“光棍例”基础上更严一步,给予涉事罢考的士子“为首斩决枭示”的严厉惩处。至此,顺康年间对于士子较为宽松的科场罢考应对至雍乾时期已经完全改变,也使得乾隆朝科场士子罢考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康熙朝由于朝廷对于士子科场罢考行为既没有清晰地界定,也没有认真地管控,导致了罢考案频发,特别是保官与留官罢考成为康熙朝晚期的新特点。然而,随着雍正帝对科场罢考问题的重视,雍乾时期朝廷管控力度逐渐加强,相应处罚也由宽转严。朝廷不仅对于科场罢考的处置给予直接指挥,而且还出台与升级相关律例,先后采用“光棍例”和“激变良民律”严厉惩治涉事士子,形成“寒蝉效应”,体现出雍乾时期对基层管控的有效性。相应地,清前期在应对科场罢考问题上的“宽严之变”也最终完成。
摘自《清史研究》2022年第2期,原文约16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