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亚龙,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明代西南边疆民族地区大量人口由土官衙门管理,过往一些研究因未明显区别“编户”与“编丁”的概念,误以为他们皆不在编民序列。事实上,明朝在西南边疆民族地区大规模推行黄册编户制度,但不同于内地编民和赋役紧密结合的情况,边疆的赋役与户口脱钩,征收更趋灵活,编户呈现出多有不实、覆盖仍有空白等局限性。因此,西南边疆许多编民当以灵活编民看待。今人考察边疆民族地区“民户”问题时,应尽量减少族群属性的干扰,更多考虑他们在国家管理体系中的位置。正如灵活编民是王朝户籍管理在边疆的延伸一般,土官衙门本质上也是国家管理体制在边疆的延伸。
明代西南边疆民族地区大量人口由土官衙门管理,过往一些研究因未明显区别“编户”与“编丁”的概念,误以为他们皆不在编民序列。事实上,明朝在西南边疆民族地区大规模推行黄册编户制度,但不同于内地编民和赋役紧密结合的情况,边疆的赋役与户口脱钩,征收更趋灵活,编户呈现出多有不实、覆盖仍有空白等局限性。因此,西南边疆许多编民当以灵活编民看待。今人考察边疆民族地区“民户”问题时,应尽量减少族群属性的干扰,更多考虑他们在国家管理体系中的位置。
一、“编户”与“编丁”
何为编户齐民?鲁西奇通过解读《汉书》等典籍,解析编户齐民的本义“就是列入国家户籍而身份平等的人民”,也就是说,一旦纳入国家户口册即可称为编民,以此为基础征收赋役则是编民更高一阶的制度内涵。明代对编民的管理符合上述认知,可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编立户籍问题,自洪武十四年(1381)起,明朝要求地方有司每隔十年攒造户口册,因上呈的户口册“册面黄纸”而被称为黄册。其二,在推行黄册制度的基础上,明太祖又定赋役之法,依照明代制度,“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对成年男子编审徭役的过程即所谓的“编丁”。明朝充分理解并运用了编民的两层内涵,在内地将二者紧密融合,塑造了对编户齐民的一般认知。但在边疆民族地区,除流官府州县所辖部分与内地看齐的编民外,其他不少户口却是二者分离的状态,户口黄册普遍推行,赋役则灵活征收,尤其表现为不编丁。
二、户籍的大规模编立
自洪武二十四年始,云南各处流官、土官衙门皆在黄册覆盖之内,但部分边远土官衙门享有特权,即黄册可以不拘泥于程式,根据特殊地情、民情灵活编造;贵州地方两处宣慰司享有特权,贵州宣慰司整体不在编造序列,播州宣慰司部分不通汉语夷民免于造册;景泰六年(1455)以后,四川威州及保县极边番夷得到豁免,开始享有免造黄册权限。就实际执行情况来言,自洪武年间始,编户的确在西南绝大多数土官区域得到贯彻。如贵州及湖广西部地区,洪武五年明军兵锋抵达贵州,“平五开、潭溪、古州诸蛮凡二百二十三洞,籍其民一万五千”。又如云南地区,洪武十四年明军平定云南,征南将军傅友德“遂承制置布政司及府、州、县、宣慰司、长官司等,籍其户得七万四千有奇”。总之,明朝将编立户籍推向了边疆民族地区,即便土官衙门亦鲜有免造黄册的权限。但边疆民族地区毕竟不比内地府州县区域,不少土官衙门编造户口黄册可以不拘定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其一,缺少内地黄册通行的指标,部分地区有户口无田地。明代内地标准黄册,“册有丁有田”,除却记载户口数据外,还录有与之对应的田地数据,但边疆民族地区许多土官衙门编造黄册却“不拘定式”,呈现出有户口而无田地的编册情形。其二,不符编户的通行规则,里甲空有其表。里甲制是明朝编立户籍的一般规则,内地府州县地区一般据此编造黄册,里甲成为重要的基层管理单位。但受限于边疆民族地区人口稀少、居住分散、多血缘型聚落等因素,严格的里甲制很难推行。此外,里甲空有其表还表现为部分边远地区里甲与户口数量比例失真,与内地大约每里110户的一般标准严重不符。
三、赋役的灵活征收
依照明太祖所定赋役之法,百姓向官府承担的经济义务主要分为徭役和田粮两部分,其中的徭役通过将成年男子(十六岁至六十岁)编丁来征收。但是明代不少人口可以获得减免赋役的优待,如王亲、功臣等。对于边疆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明王朝同样采取了优待措施,他们或无徭役而仅有田粮,或既无徭役又无田粮。边疆少数民族人口大多可以免编徭役,仅需上纳田粮。如云南大理府属十二关长官司在“民役”条目下标明“系土司夷民,免编差”,但“照旧认办税粮二十一石三升五合,协济贵州站银二钱八分”;不编丁且不认纳税粮的人口,首先是一些土官衙门内的部分边远户口。如云南寻甸军民府长期由土官知府管理,田粮因而不拘程式,数额灵活上纳。其次是个别边远的土官衙门,它们虽需上报户口数据,但徭役、田粮皆无固定数额,对明廷的经济义务主要是差发。
四、明代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编户的局限性
其一,少数民族编户的户口数据多有不实。嘉靖时王杏巡按贵州,其在《军民利病疏略》中曾提及贵州黄册数据错乱的情况:“各府、州、县、司造解每年蛮民户口,全无的实姓名,十年大造黄册指东易西、挂一漏万,略无真确”。云南地方同样如此,一直到清乾隆年间都难以准确编户;其二,受限于地理环境、历史基础及管控力度,明朝在边疆民族地区的编户数量依然有限,难以充分覆盖。编户数量少在贵州、云南两省表现最为明显。如贵州基层建置以长官司为主,“其各长官司俱居深山,所统夷民多不过四五里”。云南编户数量亦不繁盛,即便首府云南府弘治四年有15950户、125955口,弘治十五年有16583户、144704口,相较于内地而言,编户数量仍然十分有限。
五、灵活编民的概念
如何科学评估明代编户在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的推行?一是要从历史长河中科学定位其传承性,承认编户是客观存在的;二是不能因边疆民族地区的一些编民不符合内地编民的标准形制,便将他们排除在编民序列之外,笔者建议用灵活编民称之。
其一,从历史的传承性来看,明初在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编户有其历史基础,许多编户事实上历元代至明初,而非源自明中后期的大规模改土归流。元代对云南的编户已较为深入,如兀良合带镇云南时期,“凡八籍民户,四籍民田,民以为病”。此外,即便明代享有编户优免权限的播州、贵州两处宣慰司,在元代仍然需要据实编户。其二,明代在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的编户,与内地的标准编民形式有着差距,主要表现为户口造册不实、仅有户口而无与之对应的田土与赋役,以至于黄册更似一种象征。
需要明确的是,明代在边疆民族地区的编户虽然在一些区域有名无实,但其重要性不容忽视。首先,黄册作为明王朝合法统治的一种象征,“实际上是反映了明朝对某些边远民族地区是否能巩固地统治的问题,也反映了这些地区是否已经实际成为‘王土’、人户是否已经实际成为‘王臣’,向明王朝负担规定赋役义务的问题”。其次,明王朝对黄册的编造自始至终都不曾放松,黄册管理部门直到明后期仍然屡次督促边疆各土、流衙门及时上报黄册,并不断重申编造黄册的重要性。如嘉靖二十五年后湖官员查得“江西吉安府泰和县、饶州府乐平县等土官、流官衙门,“俱该年黄册不见解到”,请求朝廷严厉处置相关官员,并责令有关衙门急速上报黄册。另外,西南边疆民族地区户口黄册的造册不实、形式大于实际,在内地同样存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明朝的一种普遍现象,黄册逐渐脱实向虚,实用性降低、象征性强化,这便意味着西南边疆不拘定式的黄册的特殊性愈发弱化。
基于以上讨论,明朝在边疆民族地区大量编民是客观存在的。只是鉴于朝廷对边疆直接管控的力度不足,以及囿于“蛮夷当抚以宽简”的观念,明王朝对边疆户口的管理不得不更加灵活。难以似内地那般将登记户口作为基础,并以此来核定土地和赋役,将户口与田粮密切绑定。在对边疆民族地区治理力度有局限的情况下,明朝对不少黄册实际上采取了户口与田土分离的措施。户口作为“王民”身份的象征,明王朝始终紧抓不放;而清丈田土意味着统治力量要更加深度介入地方管理,明王朝事实上并未径直使用田土指标,仅在条件成熟时方才比照内地制度推行。因此,如果把内地的编民形制当作标准编民,本文所论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的部分户口当可以称作灵活编民。从政治层面来讲,灵活编民已经跨过了编户齐民的门槛,是编民的特殊形式,只是其管理更为松散。
文章摘自《江西社会科学》2022年第6期,原文约11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