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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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徽州棚民的结构组成与基层社会生态——以清代嘉庆年间休宁县左垄村土棚互控案为例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2年第3期 发布日期: 2022-10-01 浏览次数:

【作者】卞利,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

【摘要】文章根据新发现的《休宁县三十三都五图左垄村土棚互控案卷》,以左垄村土棚互控案件处置为中心,对清代徽州棚民群体的结构性组成特征及其资金来源进行分析,并结合地方官府和基层社会生态,探讨清代徽州地方官员突发事件的应急应变能力。研究表明,棚民群体由棚头和雇工组成,并非皆为富裕农民,棚头才是富裕农民,广大棚民即雇工其绝大部分是贫困阶层,一般棚民亦较为普遍。整个棚民群体具有地域性、宗族血缘性和较强流动性等特征。包括对棚民在内的突发事件处置,尽管事关当地官府和基层社会生态,但主要地方官员的担当干练才是考验其应急和应变能力的关键。

以新发现的清嘉庆十七至十九年(1812—1814)《休宁县三十三都五图左垄村土棚互控案卷》所记录和反映的休宁县西南山区三十三都五图左垄村土著村民与棚民之间诉讼过程为中心,结合部分地区方志、各地处置棚民问题的碑刻,以及徽州土著及棚民的族谱和文书等资料,可以对清代徽州棚民群体的结构性构成、地方官府与基层社会的生态以及在处置棚民问题时的政策差异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希冀以此弥补清代徽州棚民问题研究中的缺环,澄清包括徽州在内的的清代棚民问题研究中的是非曲直。

一、《休宁县三十三都五图左垄村土棚互控案卷》的发现及其学术价值

在该起诉讼案件中,以王氏宗族族长王光芳、王志仃等和方氏宗族族长方栢时、方长环,乡约王文灼、保长王祥瑞等为首的休宁县三十三都五图左垄村土著村民,呈控族内不肖支丁方长相、方长种、方长月三兄弟以及林村张东等贪图重金,盗捏方兴旺、王天立、王天进等名,将该村中方、王各姓众业和林村张东亦有部分产权的“贤”字等号土名箩篾汰、姨婆坦以及毗连土名青竹坞、石门坞山业共计9号山场,擅自租给棚民汤得万、陈义山(亦称程义山、吴义山,详见后文)、吴仓荣和吴玉堂等扫砍山木,种植苞芦,并请求休宁县等各级官府,遵照嘉庆十二年(1807)安徽巡抚初彭龄等奏准的《棚民退还山场章程》,驱逐左垄村棚民、拆除棚厂、退山回籍。汤得万、陈义山、吴仓荣和吴玉海等棚头,则以拒绝和拖延退山拆棚进行反控。

整个案件以嘉庆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王光芳、王志仃、王永汗、王世永,方氏族长方栢时、方长环,约保王文灼、王祥瑞,呈禀休宁县知县何应松恳请示禁为始,以王志仃等为首的左垄土著村民王氏和方氏宗族,先后40次呈禀至休宁县、徽州府、安徽按察司、安徽巡抚和两江总督府,其间历经休宁知县派差登山拆棚、棚民旋拆旋搭、放火烧棚、土棚互殴、重伤人命、屡结屡翻、结而复起等复杂过程。控案跌宕起伏,惊心动魄,前后卷入案件的土著村民、棚民(含棚民家属)、各级官员以及差役胥吏总数近150人,其中棚头陈义山、棚民储友成和盗租山场给棚民垦种之左垄土著村民方长相、方长种和方长月三兄弟,有3人在土棚争斗中丧生。直至嘉庆十九年(1814)二月二十日,所有山棚被拆毁、棚民被驱逐退山回籍而告结束。

二、左垄村土棚诉讼的起因及徽州棚民的结构性组成

嘉庆十六年(1811)与十七年(1812)左垄村方长相假捏左垄村方氏宗祠兴旺堂之号,书立《议给蓄苗笔据》、《给扦蓄苗木笔据》。从二件给蓄苗笔据的招租山约中,我们不难发现,二份约据的出面承租人分别是客棚汤得万与陈义山。从整个诉讼案卷内容来看,汤得万是这起棚民群体中的主角和领袖。陈义山,又称程义山,原姓吴,案卷中亦有称“吴义山”者。吴义山在案卷中屡被称为“棚头”,且与另一棚头汤得万系同党,其租山所付资金,应为其经营贩卖土布所得。因此,与汤得万富裕棚民的身份不同,吴义山则属于依靠贩卖土布致富的商人。其实,类似的富裕棚民,绝大多数系棚头。

根据以上聚集于休宁县三十三都五图左垄村部分棚民的简要考订和说明,我们不难发现,包括休宁县在内的徽州府棚民结构显示出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地域性特征鲜明。清代乾隆中叶以后进入徽州山区进行开山垦种的棚民,主要来自于安徽以桐城、望江、宿松、怀宁、太湖和潜山等县为中心的安庆府地区,其地域性特征极为鲜明。第二,家族血缘性特征显著。同徽州一样,清代安庆地区的乡村社会亦呈聚族而居格局,在这起左垄土棚互控诉讼案中,以吴义山、吴仓荣和吴玉堂等为首的棚头,皆属安庆府怀宁县梅冲的吴氏宗族成员。第三,较强的流动性。棚头和庞大的棚民群体并非固定居于某处,而是流动的劳动大军,“随时短雇帮夥工人,春来秋去,往返无定,多少不一”。当然,在左垄棚民群体的构成中,棚头及其家族成员和一般雇工呈现出贫富悬殊的特征,两者之间的关系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三、左垄村土棚互诉案件的处置过程

嘉庆十七年左垄村这起土棚互控案件,本来亦可在休宁县境内及时有效化解,但知县何应松在应左垄聚居的王氏与方氏宗族族长王志仃、方栢时、方长环,以及约保王文灼、王祥瑞等之请颁布禁示后,便以为万事大吉而未采取跟进之举,以致嘉庆十七年三月十四日王光芳、王志仃、王世永、方栢时等第一次具禀状告,请求迅速赐签,拘捕事发潜逃在外的方长相、方长种和方长月等盗扌弃主犯时,何应松才在四天后发出签票,拘捕原被告送审发落。

但时过一周后,休宁知县何应松竟毫不作为。三月二十三日,王志仃等不得不第三次呈控,无奈何应松一再耽搁延误。吴义山、汤得万、吴仓荣等棚头则不断率众入山搭棚,棚民则蜂拥进山垦种,并酿成吴义山身故、方长种身亡等命案。在连续14次呈县告状得不到实质性解决的情况下,王志仃等被迫于嘉庆十七年八月初一日呈禀徽州府,叩请徽州知府侯奉扆还专门签发牌票,催促休宁县尽快办理。

何应松在收到侯奉扆签发的牌票后,不仅未能迅速果断捕获方长相归案,反而次第批准了汤得万、吴仓荣、吴玉堂和张东等以患病名义保释出狱。八月二十四日,徽州知府再发催牌。次日,何应松堂谕汤得万、吴仓荣,责令其取具限状,依限退山,同时仍令汤得万、张东等交出方长相具取限状,限定其十日内交出隐匿方长相,一并送查。

然而,九月初二日,王志仃等暗中指使王永沛、王永汗、方大斗、方小斗、方珠等带领数十村民,强行登山,施放烟枪,抢去棚民苞芦约100余担和其他财物,殴伤棚民帮夥10余人,并致李广田、陈少芳受伤沉重倒地,吴仓荣等因躲避及时而免遭不测。讼案不仅未得解决,反而案上添案,形势非常严峻。王志仃等自觉事大难逭,遂于九月十三日至十月初三日向县禀呈,一方面极力捏称此案系棚头吴仓荣自导自演、“做案飞诬、妄希蔓延”的苦肉计,一方面联合方姓族长方栢时和方长环,同方长相、方长种、方长月三位不肖支丁切割。被告棚头吴仓荣等亦从中嗅出信息,于九月十八日呈禀徽州府,恳请“饬吊凶械,按究赏追命本”,搬运叔父吴义山尸体回籍安葬。方长种则于十二月初八日呈控徽州府,称方长月并非“用绳自勒身死”,而是由王永汗和王永沛等“拥门凶逼,立刻毙命”,并哭求知府“恩严迅饬按办,实究虚坐伸冤”。

在原被告纷纷互控、虚实难辨的背景下,何应松却虚与委蛇,每呈必批,但依然拖延不办,或办而不果。徽州知府侯奉扆在接到吴仓荣诉状后,于十月初三日再发催牌于休宁县。此后直至嘉庆十八年六月十三日,王志仃、方栢时和方长环等又分别向休宁县和徽州府连续呈状控禀13次,其间,不仅主犯方长相依然未捕获到案,甚至连另一棚头吴义海亦因病重被其侄吴景堂抬回怀宁原籍医治,并称病拒不到案,讼案再次陷入僵局。

六月十五日,王志仃等忿而前往安庆,向安徽巡抚越诉。七月初三日,再向两江总督府呈控,案件由此升级扩大。安徽巡抚胡克家和两江总督百龄接到控状后,分别批示并牌令安徽按察使广泰迅即查明案情。八月二十日和十月十三日,广泰先后札令徽州府和休宁县。然而,宕延近一个月后,广泰不仅没有收到徽州府和休宁县办理案件的任何回复,反而等来了棚头吴义海为其族兄吴义山并非病故而是被王志仃勾结差役“锁押班房,凌虐毙命”的翻案呈控。十一月初五日,广泰再次札催徽州府迅速查明案情。何应松深感事态严重,不得不于十一月十一日开具《红单》,立将吴仓荣等棚厂分别拆毁净尽,押令退山。

嘉庆十九年二月,王志仃第40次也是最后一次具禀,并由王大成抱呈,叩请休宁知县依照嘉庆十二年《棚民退还山场章程》新例,将所有棚民全部驱逐回籍,退回山场,彻底根除棚民之害。

左垄村这起土棚互控案的影响巨大,在该案结案之后的嘉庆二十一年(1816)十月,御史孙世昌上奏嘉庆皇帝,请求议准并严申章程。嘉庆帝为此而钦颁上谕。尽管我们尚无法得知孙世昌关于严申议准徽州棚民限满退山回籍的奏疏是否直接受到左垄土棚互控案的影响,但作为嘉庆十二年《棚民退还山场章程》之后,至嘉庆二十一年清仁宗谕批孙世昌奏疏之前,左垄发生的这起土棚互讼案是极具典型意义的,这或许正是道光《祁门县志》特地将“御史孙世昌奏申禁徽属棚民垦种”列为徽州府处置棚民问题三件重要大事之一的原因吧。

四、处置土棚纠纷与诉讼中基层官员的应急应变能力及社会生态

探寻导致休宁县棚民为害最烈和处置失措的深层次原因。

其一,处置棚民等突发事件等社会问题,需要地方官府的主要官员具迅速判断、果断决策、敢冒风险和勇于担当等过硬素质与能力,还需要他们了解造成土棚纠纷诉讼乃至争执斗殴的各种复杂因素与彼此诉求,因地制宜地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反观休宁县知县何应松,在处置左垄土棚互控案件过程中,始终优柔寡断,一再向各方妥协退让,不断宽限棚民拆棚退山回籍的时间,并且直至案件终结,亦未能将主犯方长相缉拿归案,并绳之以法,以致酿成3人身死、多人重伤的惨剧,直接导致了土棚双方越控至两江总督、安徽巡抚和安徽按察使等事件的发生,屡屡被徽州知府和安徽省级官员斥责的结局。

其二,地方官府和基层社会生态,直接影响了包括棚民在内的突发事件的处置结果。休宁地方官场这种长期形成和积累的各种陋规与贪腐生态,使何应松在处置左垄土棚诉讼中难以驾驭属下胥吏,从容施展其权力和能力。

结语

清嘉庆年间休宁县三十三都五图左垄村土棚互控案,给我们提供了深刻教训。这一事实表明,基层社会治理在整个国家治理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地方官府主要官员的素质、能力与担当,对事件的处置是否果断、得力,能否与基层组织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和利用,进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宗族、乡约及保甲等基层组织的功能与作用,成为地方治理和基层社会能否稳定的决定性因素。忽视了地方官府和基层社会生态的治理,很可能会给国家治理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和后果。

 

文章摘自《中国农史》2022年第3期,原文23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