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祥银,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由于近代香港早期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以及英国驻军与外国海员的频繁流动,到19世纪50年代,因卖淫嫖娼盛行而造成的性病问题开始引起各界关注。面对军队中持续攀升的性病发病率,驻港英军与港英政府意识到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性病的继续蔓延,并加强对非法卖淫活动的监管。在此背景下,港英政府于1857年颁布《控制性病传播条例》,其主要措施包括妓院登记与发牌、妓女登记与强制医学检查、染病妓女留医隔离与治疗,以及对向嫖客传播性病的妓女实施惩罚。究其实质,近代香港早期的性病立法具有极其鲜明的殖民主义、种族主义与性别主义特征。同时,这一立法也强有力地挑战了学术界有关港英政府长期奉行自由放任、不干预与间接统治政策的主流论述。
自1841年英国占领香港岛开始,这里就逐渐出现令殖民者担忧的卖淫活动以及随之而来的性病流行问题。而作为近代香港历史上的首部性病法令,《控制性病传播条例》于1857年11月正式实施。
一、殖民统治初期的性病问题与卖淫监管
作为一种主要的性病类型,梅毒在中国的起源问题存在诸多争论。尽管有学者主张“汉唐说”或“宋元说”,但绝大部分学者认同“明朝国外传入说”。而法国著名历史学家布罗代尔在援引其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也认为梅毒于1506—1507年由外国传入中国。
因为中外交流与互动中的特殊地位与角色,广东成为梅毒由外国传入中国的首站。毗邻广州的香港,1841年被英军占领并于1843年正式纳入英国殖民统治之下后,就逐渐出现令殖民者担忧的卖淫活动以及随之而来的性病流行问题。1841年英军强占香港岛,随着香港被宣布为自由港,商业贸易活动也逐渐兴盛,吸引越来越多的具有冒险精神与投机心态的海内外人口纷纷来港谋生或定居。而在日益增加的来港华人中,就有一部分是原来在临近的澳门和广州谋生的妓院老板与妓女。据有关资料显示,1842年3月,港岛共有23家华人妓院,而华人妓女则达到439人。1844年4月,港岛共有31家华人妓院。
面对不断增加的妓院与妓女数量,1844年3月20日,港英政府颁布并正式实施《维持良好秩序与清洁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为“明娼”提供任何房屋,违例者将处以不超过200元的罚款。显然,在当时,卖淫被港英政府认为是一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的严重社会问题。
除监管可能的卖淫场所之外,港英政府也将控制目标指向被认为造成性病传播的主要媒介——妓女,于1844年4月下令将所有妓女驱逐出境。不过,因为没有采取严厉的惩治措施,不到半个月,妓女纷纷回港并重操旧业。于是,港英政府采取向妓院和妓女征收“妓捐”的消极方式来取代过去积极的取缔政策。
显然港英政府试图将卖淫合法化,但是这种做法遭到了在港英国人的激烈反对与抨击。1845年3月24日,读者在《中国之友与香港公报》上公开质疑政府的这项举措:“为什么这个英国殖民政府要向这些不幸的女性征收每月1元的税收吗?”港英政府回应称,向妓女征税并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只是为了支持建立一所性病医院,如果妓女患病,则可以入院免费治疗。经过媒体报道之后,在舆论压力之下,总巡理府于1845年4月对相关警察向妓女征收税收的行为展开调查,结果不了了之。
由于这项有违道德的“妓捐”政策不断招致在港英国人的不满与批评,英国议会终于在1847年3月任命一个特别调查委员会调查此事。其中一位证人指出,“妓捐”显然已经成为香港警察的收入来源之一。不过,该调查只是要求港英当局立即停止征收“妓捐”。而时任港督戴维斯意识到部分政府官员和警察可能以各种方式牵连其中,他迅速同意调查委员会的决定,性病医院也随即停办。
如上所述,在殖民统治的最初几年间,港英政府加强卖淫监管的首要目的是维持社会秩序与增加额外收入,而并非主要基于卫生考虑。因为,当时引发殖民者焦虑与恐慌的主要是各类热病与肠道疾病所造成的大量患病与死亡,而性病并不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1849年报告中,殖民地医官首次对性病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讨论与分析。报告显示,当年国家医院共收治患者195人次,其中性病和急性风湿各以11人次并列第三位。殖民地医官认为上述统计并不能准确反映真实的性病病例,因为很多其他患者同时患有性病而未记录其中。而且,他认为香港的性病以一种特殊的毒性形式出现,这种毒性是他很少见到的。为说明当时香港性病问题的严重性,殖民地医官还援引海员医院哈兰德医生有关1849年商船海员中性病的流行情况。哈兰德指出,在所有治疗患者当中,包括梅毒和淋病在内的性病占23.28%。
需要指出的是,在殖民统治初期,香港人口性别结构严重失衡有一定关系,大量单身男性的生理需求与欲望成为卖淫与性病问题的催化剂。据人口统计资料显示,1848—1855年,香港女性人口比例分别大约为20.67%、24.35%、24.67%、23%、23.98%、23.12%、27.28%、26.1%。
综上所述,尽管当时的统计数据未必完全准确可信,不过可以看到的一个基本趋势是,到19世纪50年代初,性病在驻港海军、商船海员、政府公务员与监狱犯人中的患病比率不断提高。这也直接引发驻港海军向港英政府施加压力,要求针对性病与卖淫问题采取监管与控制措施。在此背景下,1857年《控制性病传播条例》便应运而生,它也标志着近代香港性病立法的开始。
二、1857年条例的立法与效果
1854年1月12日,英国皇家海军裴洛中将写信给时任港督文咸,抱怨他的船员因当地卖淫为生的妇女而大量感染性病,且多为恶性病例。他希望港英政府能够加以干预。1854年10月12日,英国皇家海军斯巴达号医官指出,当舰船停靠在已经建立卖淫监管制度的澳门时,船员感染性病的比率大约只有2.5%;而只要停靠在香港,其船员患性病比率就会暴增到5%至6%。
事实上,在接到裴洛中将的来信后,港英政府就迅速做出反应。1854年10月11日,时任署理律政司布烈治随即向部分驻港海军军官和政府医官写信,询问制定卖淫控制条例所可能产生的积极与消极影响。霍斯特上校在回信中对此表示强烈支持。而殖民地医官邓普斯特在介绍直布罗陀卖淫监管制度的具体措施及其效果之后,也非常赞同布烈治的设想。
而最终促使港英政府加快立法进度的是来自英国皇家海军东印度及中国舰队总司令斯特林少将的压力。在1855年3月7日给布烈治的信中,他指出这个港口的水手因当地卖淫妇女而正在遭受严重的性病侵袭。在信件的最后,他严正指出:“这是一种每个政府都必须纠正的罪恶。”
在驻港英国海军的强大压力之下,1855年3月,布烈治开始着手卖淫控制与性病防治条例的具体制定工作。时任殖民地部大臣拉布谢尔拉布谢尔同意条例草案中的绝大部分条款。不过他认为条例的惩罚措施应该主要针对妓院老板,而不是妓女。此外,他提出如果抵达港口的海员患有性病,应该禁止其上岸,这样才能保证条例的实际效果。
当然,除来自英国政府的意见之外,港英政府内部也有不同的立场和声音。直到1856年12月6日,条例才首次提交立法局讨论。最后,《控制性病传播条例》于1857年11月24日正式实施。1857年条例共有25项条款,概括而言,其内容主要涉及妓院、妓女与商船海员监管等几个方面:(1)妓院经营指定区域。(2)妓院登记。(3)妓院检查与监管。(4)妓女医学检查与性病治疗。(5)商船海员监管。
在某种程度上,该条例首次奠定了近代香港性病立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框架。面对条例是否真正有助于控制性病蔓延的质疑,当时负责执行条例医务事宜的殖民地医官首先会使用年度报告中的统计数字来进行辩护,以证明条例的积极作用。在1861年报告中,时任殖民地医官默里指出,在性病医院开办的4年间,共对1089人次患病女性进行了强制隔离治疗,总隔离天数为30072天;同时,以平均治疗天数从1858年的43.8天降低到1861年的23.4天,来说明香港性病类型正在变得更加温和,并认为性病医院有助于疾病在早期阶段得到控制。
默里使用的第二类例证材料是来自陆军和海军医官的正面反馈。1862年5月,英国陆军塞克斯顿医生写信告知默里:“目前驻扎在香港的分队共有427人,在1862年3月至4月,仅发生4例性病;也就是说每月只有2例性病,或者说每月性病的患病率只有0.5%。”
默里自辩的第三种手段则是强调香港性病的外来输入特征。由于香港在与中国内地和远东其他港口的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虽然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做出极大努力,但性病患者人数却是在不断上升。他认为“传染病病例无疑是输入性的”
客观而言,自1858年性病医院开办以来,性病患者治疗天数确实是在下降,但患者人数却是呈现上升趋势。此外,自1857年底实施以来,该条例对于控制香港平民人口中性病的流行与蔓延并未产生直接的积极影响。
虽然默里曾引用许多军队医官的证词为自己辩护,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他的“军队医官来信”无疑是片面的。英国陆军医务署1866年的报告指出,在香港,1000人次入院的士兵患者当中,性病占281人次,其比率超过四分之一。正因如此,有报告认为默里年度医官报告中有关性病主题的表述在许多情况下完全是误导性的。
三、1857年条例的弊端与实质
由上可见,1857年条例并不像殖民地医官所说的那样能有效地打击卖淫活动和控制性病蔓延,而这也直接归因于该条例在制度设计与实施过程中的巨大弊端。
就制度设计而言,该条例存在明显的漏洞。其一,在妓院监管方面,赋予相关证人和总登记官以相当大的权力,从而滋生腐败与压迫现象。其二,在妓女性病治疗方面,无牌妓院中,患病妓女不会受到强制而可自由离开,除非她们因导致男子感染性病而遭到起诉。其三,该条例没有对香港当时极其泛滥的户外卖淫活动实施监管。
而在条例实施过程中,港英政府的行政与警察系统存在严重的渎职现象与腐败问题。作为监管与实施条例运作的核心人物,总登记官被赋予极大权限,极其容易滋生腐败问题,警察系统也深陷各种丑闻泥潭与腐败问题。警察会向妓院和妓女索取贿赂,并借查禁暗娼之名,恣意蹂躏堕落火坑的妇女。在某种程度上,上述港英政府行政与警察系统的腐败问题又进一步助长了香港卖淫业的泛滥。
面对上述军队医疗机构对于香港性病泛滥的抱怨与批评,默里认为必须彻底取缔无牌妓院。至于条例本身存在的缺陷和执行问题,默里主张对条例进行修改,以应对城市的变化和条例运行的缺陷。作为改革措施之一,港英政府任命了新的妓院督察,但终因各种原因,其成效依然不尽如人意。
从更深层次而言,上述1857年条例在制度设计与实施过程中的巨大弊端,究其根源,在于近代香港早期的性病立法具有极其鲜明的殖民主义、种族主义与性别主义特征。
首先,近代香港早期的性病立法具有极强的殖民主义动机,即其根本出发点与主要目的是控制性病在欧洲殖民者群体中的传播与蔓延,以保护其身体健康,避免种族退化甚至灭绝。其关注点主要是驻香港陆军、海军、警察、商船海员与政府公务员等欧洲人群体的性病患病、预防与治疗情况。而在这些群体中,肩负维系帝国统治任务的在港英国陆军和海军的健康问题则是当务之急与重中之重。
如上所述,1857年条例的直接推动因素就是来自英国皇家海军东印度及中国舰队总司令斯特林少将的压力,他称为了英国海军水手的健康,必须积极干预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这种最严重和最具破坏性的罪恶。此外,促使该条例颁布的一个更为现实与迫切的原因是当时正值第二次鸦片战争。
简而言之,近代香港早期的性病立法并非如殖民者所宣称的那样,是为了保护妇女免受妓院奴役和剥削、打击日益猖獗的妇女与儿童贩卖活动,以及防止城市体面社区妓院泛滥,这只不过是他们为卖淫合法化而给出的道德托词与自我辩护。其真正目的是试图通过政府监管卖淫活动来控制性病在军队中的日益蔓延,以保护对殖民统治与帝国安全具有至关重要意义的士兵与水手的身体健康与战斗力。
其次,以顾客种族区别为标准的妓院分类体系与特定妓女医学检查制度,反映了近代香港早期性病立法的种族主义本质。按照条例规定,所有登记妓院的妓女都被要求到性病医院定期接受医学检查,然后发给她们一张健康证明,以便向她们的顾客出示。如果发现患病妓女,则要求强制留院治疗,直到治愈才允许出院。但在具体实施中,该条例所规定的登记妓院立即被分为两类,即一类妓院只为中国人提供服务,而另一类妓院则只为外国人(主要是欧洲人)提供服务,而服务于中国人的妓院则被默许豁免医学检查。
在这个问题上,代表港英政府的条例执行机构给出了解释:要求只为外国人提供服务的妓女接受强制医学检查,目的是预防与控制性病在外国人中的传播与蔓延;而之所以豁免那些只为中国人提供服务的妓女,则是妥协于华人群体,如果强制实施医学检查,可能会导致这些妓院自行关闭,而大量妓女也会转入地下,造成卖淫活动更难监管。
这种以顾客种族区别为标准的妓院分类体系与特定妓女医学检查制度并不是条例所规定的,但港英政府在实施过程中却严格坚持下来。从这个意义上而言,香港1857年《控制性病传播条例》可以说是一种维护与标示特定种族性特权的种族主义立法。
最后,以性别歧视和性别压迫为特征的条例设计原则与具体实践反映了近代香港早期性病立法的性别主义色彩。事实上,在1857年条例的最初酝酿阶段,其立法基调就假定从事卖淫业务的妇女是性病流行与蔓延的源头。
在条例具体规定上,其监管与惩罚目标主要是针对妓女与妓院老板(基本都是女性)。自19世纪60年代末以来,主张废除传染病法案或条例的英国女权主义者与社会改革家认为单方面针对妓女而非男性嫖客的卖淫监管与性病防治制度具有明显的性别歧视与不公。
1857年条例的性别压迫特征,突出体现在对于华人妓女的制度性剥削上。在某种程度上,1857年条例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加强了妓院老板对于妓女的控制与奴役。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因港英政府行政与警察系统的严重腐败与滥用职权问题,患病公娼惩罚、使用线民诱捕私娼以及警察索贿与诬告等行径导致华人妓女遭受各种不同形式的剥削与压迫。从这个意义上而言,香港1857年《控制性病传播条例》可以说是一种深具性别歧视与性别压迫特征的性别主义立法。
综上所述,面对1857年条例存在的一系列弊端,英国政府于1864年通过的《传染病预防法案》和1866年修订通过的《传染病法案》则成为加速港英政府通过新的性病条例的外部原因。1867年《传染病条例》随之诞生,它也标志着近代香港性病立法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不过,究其实质,近代香港性病立法的殖民主义、种族主义与性别主义特征依然没有任何改变。
上述对1857年性病立法的内容、效果、弊端与实质的分析,有力地挑战了学术界有关港英政府长期奉行自由放任、不干预与间接统治政策的主流论述。认为港英政府长期奉行自由放任、不干预与间接统治政策(尤其是针对华人)的主流论述,很大程度上是基于1841年2月1日颁布的“义律公告”中的相关表述。但事实上,港英政府的华人政策是一种以殖民统治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的各种手段的功利主义组合。在不危及殖民统治的情况下,港英政府可以上述义律公告原则为由,表示不加干涉;而一旦涉及自身乃至帝国的安全与利益,则会采取包括法律、警察、军事等各种手段在内的高压政策。另外,从1844年开始,港英政府就制定了一系列具有殖民主义与种族主义特征的歧视性条例,可以说是对当时华人社会与个体的全方位干预。
文章摘自《清史研究》2022年第4期,原文27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