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晏雪莲,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山西省社会科学院。
【摘要】由于社会习俗、婚姻模式、经济形势及军事等原因,清代澳门土生葡人寡妇比例偏高,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葡澳社会为此颁布专门的政策、法律予以保护,并提供资金给予帮助。由于法律和习俗的保护,其中的有产阶级寡妇属于特权阶级,不仅能继承父母和丈夫的财产,影响继子女对父亲财产的继承,还具有其他女性所不具备的海上贸易特权和家主权。清代澳门土生葡人寡妇们往往参与到各种社会经济生活中,甚至出现不少叱咤商界的寡妇富豪。在婚姻市场方面,富有的寡妇比贫穷的未婚女子更受欢迎,寡妇再嫁现象蔚然成风,与同地区的华人寡妇守节现象形成鲜明对比。
明季至清代,澳门社会性别严重失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一座“女人城”。土生葡人妇女为澳门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却在历史研究中鲜受关注。本文通过爬梳大量葡文、英文及中文史料,力图展现这一特殊女性群体的历史生活图景。
清代澳门土生葡人寡妇问题及社会救助
恶劣的海上气候、猖獗的海盗活动,对以海上贸易为生的澳门土生葡人男性的健康和生命带来巨大威胁。此外,他们还要有战争,加之性放纵、热带病等原因,死亡率很高。同时,婚俗习惯、婚姻模式和经济形势对于土生葡人社会中寡妇比例较高这一现象也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
婚俗方面,土生葡人婚龄男大于女,且男女婚龄相差较大。到清代晚期,甚至出现了男性初婚年龄晚至半百的极端情况。这种婚俗的形成,又与当地婚姻模式和经济形势密切相关。澳门土生葡人的婚姻属于西欧模式,主要是由一对夫妻和孩子组成“核心家庭”,也存在少量多代家庭。在这种模式中,男性结婚年龄都比较晚,需要为建立家庭积攒足够的财富。经济形势的低迷,进一步迫使他们不得不因为积攒不够财富而不断推迟结婚年龄。
土生葡人社群的寡妇比例较高,早在明季便已成为葡澳社会难以忽略的社会问题。到17世纪下半叶,澳门与日本长崎、菲律宾马尼拉及马六甲的贸易被切断后,商业活动受重挫,经济进入衰落期,一些葡裔男性因此抛妻弃子离开澳门。
顺治十八年(1661),清廷颁布迁海令;翌年5月,广东官府在澳门张贴告示,下令所有中国居民必须在三日内离开澳门。从1688年开始,澳门地区和帝汶展开了旷日持久的战争,到1703年才基本结束。《东印度新记》中描述了当时的惨状:“战争前,城中有上千男性市民,战后不到50人;40艘商船也只剩下不到5艘。”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8世纪中叶,1752年6月17日,澳门议事会公文指出:“澳门的贸易急剧衰落……另一个原因是21年来,外国人的贸易转移到广州。”至19世纪,澳门土生葡人寡妇比例仍居高不下。直到20世纪,在澳门葡萄牙人海上贸易的衰退、土生葡人职业的多样化、男性预期寿命的提高、大量葡国士兵及行政人员的迁入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下,澳门土生葡人寡妇比例才大幅降低。
清代澳门土生葡人寡妇比例一直偏高,往往超过已婚女性人数的一半,在经济极端困难的17世纪下半叶至18世纪初期,甚至数倍于已婚妇女。由于澳门的经济支柱是海上贸易,不同于传统中国的农业社会,无资产的寡妇在丈夫去世后失去经济收入来源,生活堪忧,急需社会救助。而对寡妇的救济也是葡萄牙的传统,澳门社会救济寡妇群体的主要机构是仁慈堂。它是葡萄牙海外城邦制度的辅助机构,同议事会一起构成城市和社会生活的支柱:通过不同的方式为殖民地的不同阶层提供代议制的形式及庇护所。澳门的仁慈堂由贾尼劳主教于1569年创建,其救助的重要对象之一就是寡妇。澳门仁慈堂对寡妇群体的救助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直接救济,给贫穷的寡妇提供必要的物资救济以维持生计。从1726年开始,仁慈堂和议事会为30名寡妇和孤女设立临时性的基金,作为她们生计的主要来源之一。二是仁慈堂代表寡妇和孤儿参与海上贸易以获得经济收入。仁慈堂投入贸易的资金包括两类:寡妇和孤儿名下的资金,以及富商通过仁慈堂捐赠给孤儿寡妇的资金。整个18世纪,对帝汶的贸易都是澳门的生命线,“从总督到寡妇和孤儿,整个澳门都把微薄的资金凑到一起,参加到这一帝汶檀香木贸易的集体行动中”。这其中,代表寡妇和孤儿投资的就是仁慈堂。三是给寡妇们提供医疗救助。提供医疗服务的是仁慈堂下设的贫民医院,亦为贾尼劳主教创办,最初设在仁慈堂内,雍正九年(1731)之前从仁慈堂中分离另建,被华人称为医人庙或白马行医院。四是成立孤女院或收容所收容无家可归的寡妇。1726年9月11日,由圣家辣修道院创办仁慈堂孤女院,当年收容孤女与寡妇30人。她们的医疗救助由圣家辣修道院的医生负责。由于经费问题及其他社会原因,孤女院并不是持续存在的。1900年,澳门仁慈堂又专门成立了孤苦收容所,可以为寡妇提供免费的住处。五是为仁慈堂成员中的寡妇提供安葬服务。澳门仁慈堂兄弟(或称成员、教友)数量一般为300名,其中150名为贵族,150名为平民。仁慈堂有义务为成员的遗孀提供安葬或上门服务,前提是该遗孀未同教友会和善会以外的人再婚。
葡澳社会的寡妇比例较高,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单独靠仁慈堂的力量难以解决。澳门总督、澳门议事会、王室大法官乃至澳门的富商阶层都为此事努力。他们对葡澳社会寡妇群体的救助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议事会主持的专门捐款;澳门富商捐献遗产。
二、土生葡人寡妇的财产权和家庭地位
寡妇产是中世纪欧洲妇女一项难得的权益。在殖民扩张过程中,欧洲传统的领土管治模式在殖民地失去作用,为了便于殖民及传教,天主教会出台专门的教令,“为皈依者创设更加有利的制度”,特别是在婚姻财产制度及继承制度方面。16世纪中期,“葡国在印度颁布的法律规定,信奉基督教的已婚妇女,夫妻财产实行分产制”。她们除了自己的份额外,还影响了子女对父亲遗产的继承。尤其是寡妇再嫁时,前夫子女应继承的财产往往随之遭到侵占,一度引发了殖民地官员的忧虑。
1605年,果阿市政委员会写信向国王抱怨:孤儿们通常得不到他们应得的,因为作为一家之主的寡妇保留了子女的份额,没有立刻将自己和子女的份额分开……此外,寡妇通常会再婚,继父往往霸占了继子女的遗产……寡妇不应该被允许管理子女的遗产份额,或作为一家之主行事。
国王同意了该提议,于1607年颁布命令:丈夫死亡后,要立刻执行寡妇和子女之间的遗产分割;子女的遗产要托付给一个值得信赖的执行人。不过,尽管如此,国王还是授权葡印总督破例允许那些智识能力足以胜任的寡妇成为一家之主,并管理她们子女的遗产直至后者成年。
澳门土生葡人寡妇亦是如此,将丈夫遗产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丈夫去世后的大部分财富会被最后一任妻子及其子女占据,而前妻子女的遗产通常遭到剥夺。这类案例俯拾皆是。
19世纪末梅洛男爵的家庭财产纠纷亦充分反映了寡妇在婚姻财产分配中的有利地位。大商人赛尔卡尔一等子爵亚历山大里奴·梅洛于1835年与卡洛塔·博特略结婚。1855年,澳门著名的圣珊泽宫成为其私人物业。1877年5月21日,子爵去世,且未留遗嘱,他的巨额财富在儿子和儿媳的离婚案件中受到多方争夺。独子安东尼奥·梅洛男爵于1858年同澳门议事会议员的女儿吉莲米娜·贡萨加结婚。安东尼奥婚内又恋上妻姐阿德莱德·贡萨加。1876年,安东尼奥抛妻弃子,携妻姐私奔里斯本,并向里斯本法庭提出与妻子离婚诉讼。1879年3月,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卡洛塔递交了一封划分财产的正式信函,申明圣珊泽宫右边的产业是她的丈夫去世后她分得的财产。儿媳认为自己所得财产太少,向丈夫和婆婆同时宣战,并闹到最高法庭。地方法院对遗产分割不能做出判决,只能等待高级法院复查。1880年,法庭裁决安东尼奥和吉莲米娜离婚,并宣布子爵夫人卡洛塔对遗产拥有控制权,因为这是她从丈夫那里继承来的合法遗产,而吉莲米娜无权拥有。
在没有子嗣的婚姻中,丈夫的财产则会被遗孀完全继承。除了丈夫的遗产外,土生葡人寡妇的财产来源还有对父母、祖父母财产的继承。葡萄牙在亚洲的殖民地亦是如此:“子女在皈依基督教后,有权继承父母、祖父母及亲属的遗产,此外,即使父母健在,只要他们接受洗礼,便可即刻获得将继承财产的三分之一。”儿子和女儿享有相同的继承权。
由于澳门社会对寡妇权利的保护,寡妇的家庭地位较高,可作为管理者全权处理家中各项财产。《澳门政府公报》上经常刊登寡妇以家产管理人或者家产管理会长身份出售家庭物业或者其他财物的通告。
经济实力决定家庭地位,拥有家产管理权的土生葡人寡妇自然占据了家庭的统治地位。土生葡人女作家若尔热在回忆录中如此描述她的家庭模式:这所房子聚集着老老小小一家人。……我的伯伯叔叔们、伯母婶婶们、堂兄弟姐妹们以及我的父母亲、哥哥和我,各自分别住在不同楼层中,但大家都在一个屋檐下,静静地听从一位老家长——守寡多年的祖母的统治。
三、土生葡人寡妇的商业活动
由于天主教婚姻中夫妻财产分割方面的传统,以及女子有权继承父母、祖父母财产的规定,有一定嫁妆的土生葡人妇女在经济上保持了相对的独立性。她们在社会及婚姻中的地位远远高于当时受族权、父权、夫权重重压迫的中国妇女。不过总体而言,普通葡人妇女还是存在着对丈夫的依附关系,有研究者指出:“无论是在任何一种婚姻状况下,均存在着妇女对男人的依附关系。而寡妇除外,因为在守寡的情况下,若她们略有财富的话,便可以享有某种经济自由。至于已婚妇女,她们不能享有与其丈夫相等的权利。”可见,寡妇作为一家之主充分参与社会商业活动的机会,是其不同于普通妇女的某种特权。
议事会和葡印官方都非常注重对寡妇商业权的保护。澳门总督还颁布法令保障寡妇的海上贸易份额。正是由于此项特权,清代对澳门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女富商大都是寡妇。现存文献中,第一位在澳门社会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女性是卡塔琳娜·罗郎也,她出身于澳门著名的贵族富商家族,父亲曼努埃尔·罗郎也曾在1630—1636年任澳门总督。她的丈夫菲格雷多拥有除澳门以外马六甲以东所有葡属殖民地的司法和行政大权,贸易遍及澳门、帝汶、暹罗、柬埔寨、马尼拉和索罗岛等地,富可敌国。1661年,菲格雷多经过澳门时同卡塔琳娜结婚。六年后,菲格雷多英年早逝,卡塔琳娜继承了丈夫庞大的商业王国和巨额财富。当时澳门正值经济困难时期,1670年,卡塔琳娜带着从丈夫那里继承的财富和商船回到澳门定居并开始经商。她在澳门的商业活动持续了30多年,成为澳门在17世纪最后30年的困难时期得以坚持下来的中流砥柱。布莱恩·索萨极力赞扬这位商界女强人:“在澳门妇人之中,她的直接参与及其发挥的作用是独一无二的。”
1760年后,随着清政府禁止来华外商在广州住冬,澳门成为他们最重要的临时居留地。将房屋出租给外商便成为葡澳社会的经济支柱之一,也成为拥有房产的寡妇的重要经济来源。《澳门政府公报》上时常可见寡妇申明自己房产租赁权的告示。此外还有寡妇通过银钱借贷获利,《澳门政府公报》上常有寡妇因收不回欠款而求助政府,政府则以拍卖的方式挽回损失。
进入近代,博彩业成为澳门的支柱产业之一,当地出现一位著名的寡妇赌商——飞南第伯爵夫人安娜·里贝罗。1893年飞南第伯爵逝世后,47岁的夫人执掌起整个家族的事业,随即成立“飞南第遗孀有限公司”,将家产置于自己名下,公司中并没有其子飞南第伯爵二世,而其长女、次女和五女均持有公司股份。伯爵夫人精明能干,加之公司实力雄厚,多次与澳门华商领袖卢九合伙承充博彩专营合约,获利颇丰。
四、寡妇再嫁
中世纪至近代早期,欧洲寡妇再嫁是一个普遍现象,不仅再嫁率高,而且再嫁速度快。在葡萄牙的亚洲殖民地,为了帮助王室中的孤女寡妇顺利再嫁,政府还会重新提供一份嫁妆。澳门是一个商业社会,金钱是左右婚姻选择的重要原因,富有的寡妇比贫穷的未婚女子更受欢迎,再嫁现象比比皆是,并有不少多次嫁人的寡妇。如安娜·里格一共有四次婚姻,再嫁三次:1759年同维森特·罗萨结婚;守寡后于1767年再嫁亲姑父。
富有的寡妇再嫁率非常高,再嫁的丈夫往往亦是非富即贵。一般说来寡妇的年龄是影响其是否再嫁的重要因素,但对于澳门土生葡人寡妇来说影响并不大,再嫁寡妇多在30岁以上。这主要是因为葡澳社会婚姻观念更看重门第和财产,相比年轻但贫穷的未婚女子,年长但富有的寡妇更有吸引力。澳门土生葡人寡妇再嫁还有一个特征就是再嫁对象有姻亲关系的比例较高,这在天主教婚姻观中是违背道德和不被允许的。由于远离欧洲,澳门教会管理相对宽松。而为了积聚资本、防止家族财富外流,以及社群关系相对疏离等原因,近亲结婚在澳门较为普遍。这种现象在寡妇再嫁中亦有体现,再嫁姻亲的案例有的是去世前夫非常富有,寡妇再嫁给前夫的兄弟或者外甥,以避免家族财富因再嫁而流失;有的是再嫁丈夫非常富有,且是自己的姐夫或妹夫。
与之迥异的是,澳门华人聚居区的寡妇以守节为荣。妇女的忠贞在广州地方社会极被看重,从婚礼中的烧猪习俗便可窥见一斑,香山、澳门地区亦是如此:“缘粤俗赛神、婚礼,概用烧猪,复以尾长者为贵(盖取有始克终之意)。”清代对“节妇”的要求非常严苛:在30岁以前守孀,且守孀20年以上者才为“节妇”。在这种严苛的规定下,乾隆十五年至道光七年(1750—1827),香山县下恭常都十三乡有节妇174人,其中澳门34人,占节妇总数的1/5,说明当时澳门华人聚居区的妇女价值观仍受中国传统道德观念的强烈约束。
虽然澳门土生葡人寡妇再嫁的社会风气对澳门半岛北部华人聚居区影响甚微,但对居住在葡人社区并已接受葡萄牙文化的华人群体婚姻习俗则已产生显著影响,他们基本遵循了葡萄牙的婚姻习俗,如再嫁自己亲外甥的寡妇飞南第伯爵夫人安娜·里贝罗从血缘上来说基本上是华人血统。这部分华人已经被纳入土生葡人社群。
在海上贸易风险、政治封锁、战争以及土生葡人婚俗、婚姻模式等因素共同作用下,清代澳门土生葡人社群中寡妇的比例一直偏高。17世纪下半叶至18世纪上半叶的上百年间是澳门寡妇占比最高的一个时期,孤儿寡母为数众多,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澳门仁慈堂、议事会、总督及富商阶层都曾此事而努力。
为了便于殖民及传教,在葡萄牙海外殖民地内,中世纪欧洲寡妇产制度进一步发展为对女性更加友好的财产继承制度。寡妇可以通过继承遗产成为有产阶级,进而成为特权阶级,是殖民地两性关系中一个特别的现象。澳门的有产阶级寡妇亦是如此,她们不仅可以继承父母和丈夫的财产,还可以影响子女对父亲财产的继承,甚至当寡妇再嫁时,前夫子女的财产往往也一并遭到侵夺。这主要是由于澳门土生葡人婚姻模式还是延续着葡萄牙本土的西欧模式,核心家庭是社会的主要构成单位,丈夫去世后,寡妇就顺势成为一家之主,掌握了家庭财产的支配权。此外,她们还拥有其他土生葡人妇女所不具备的参与海上贸易的权利,涌现出不少叱咤商场的寡妇富豪,亦能作为一家之主掌管家庭财产,投身各类社会经济活动,是活跃于葡澳社会的一个重要群体。
在婚姻市场上,由于葡澳社会婚姻观念更看重门第和财产,富有的寡妇比贫穷的未婚女子更受欢迎。土生葡人寡妇再嫁现象蔚然成风,与当地华人聚居区寡妇普遍守节现象形成鲜明对比。而那些已经接受葡萄牙文化并融入土生葡人群体的华人,则基本遵循土生葡人婚俗习惯,寡妇再嫁亦非常普遍。
文章摘自《清史研究》2022年第4期,原文187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