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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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揽”与明中后期入澳闽商的“污名化”现象——以《盟水斋存牍》若干案例为中心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2年第3期 发布日期: 2022-10-02 浏览次数:

【作者】张侃,厦门大学历史系。

【摘要】葡萄牙人在1557年居留澳门之后,带来了中西贸易的新突破。闽商利用澳票制度入澳经营,成为葡萄牙人的商业伙伴。闽商的商业行为既有合法正当的经济活动,也有“违禁走私”等越轨之举。后者触及地方政府和官绅的经济利益的经济行为。官方文献由此以“闽奸”“闽揽”等指称闽商群体,产生了“污名化”现象。《盟水斋存牍》的相关案例显示,闽商“污名化”原因大略可总结为:一是广东地方官与地方士绅从王朝正统和义利观念出发歧视闽商,以“揽”和“奸”来表述与葡萄牙人进行商业活动的外来商业群体,出现“闽揽”“闽奸”等特有贬称。二是随着全球化经济利益的扩大,闽商群体内部的分化和分歧现象也逐渐严重,商业形象被极度恶化,“污名化”具有了被表述的事实依据。三是明中叶之后社会经济变迁所致,商品经济繁荣引发了身份秩序转变,士绅庶民产生了身份焦虑性,常常以“污名化”方式塑造对立面或替罪羊,演变成为一种普遍心态。入澳闽商虽被广东的官方文献贬之为奸滑险恶之徒,但在福建地方公共事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被视为地域社会的精英人物。

纵观中国海洋发展史,海洋流动的分化和离散的现象比较突出,加以王朝或政府的海洋治理政策起伏不定,不同人群之间的“污名化”相当普遍。明中叶之后,在全球化贸易驱动之下,入澳闽人也被广东官方和地方民间所“污名”。《盟水斋存牍》案例叙事中以“奸徒”“奸揽”“奸贼”“闽揽”“闽棍”指称“闽商”。学界尚未以闽商为具体人群探讨《盟水斋存牍》的“污名化”案例。本文以此为着眼点,描述明中叶广州贸易制度变迁引发的套利空间,围绕《盟水斋存牍》的案例论述闽商被“污名化”为“闽揽”“闽棍”是在何时突显的呢?具有什么样的制度环境情境?又如何在海洋人群之间或内部被强化的?从而思考明中叶之海洋经济社会的流动性及不同人群接触、交流、冲突的互动机制。

一、澳票制度与“聚食于澳”的闽商

16世纪,随着葡萄牙人借住澳门,世界性贸易已把东亚海洋贸易拉入到全球贸易圈之内。广州出现了政策松动,形成了以税收为开拓财源目的的商舶贸易体制。内容之一是实施“澳票”制度,即商人领有澳票,具有了赴澳门贸易的资格,俗称“下澳”。随着澳票制度的展开,闽商依托历史上形成的贸易优势而成为入澳贸易的主体。首先,正统年间,漳州商人严启发盛等已在澳门一带洋面活动。其次,闽商依托朝贡贸易熟悉海洋贸易的方式和程序。第三,葡萄牙人居留澳门之前,就与闽商具有较为稳定的合作基础。因此,葡萄牙人居留澳门之后,葡萄牙人在澳门商业发展仍得益于闽商的协助,第四,闽籍官宦参与和支持中葡贸易。闽商依托澳票制度成为承揽澳门葡萄牙商业事务的主要人员,“商侩、传译、买办、诸杂色人多闽产”。

二、“走澳”闽商与接济网络的构成

“走澳”一词频频出现于《盟水斋存牍》,“走澳”即进入澳门接济澳夷之举。按照明人所解释的“接济”,是指“贩取柴米酒肉以馈之,打造枪刀铅铳以助之,收买违禁货物以资之,饰送娼优戏子以悦之”等行为。《盟水斋存牍》的“走澳奸徒王怀东等”为其中一例,该案件具体记载了接济的各个环节,不同身份和不同来源的人参与其中,各有司职。同时,题为“禁奸揽接济”的案例则说明闽商接济网络与各级官僚之间的关系,除了“闽棍”勾结甲壮结外,指出了广东市舶司与闽商的密切关系:“其有名积揽如洪千如、许佩玉等以澳门为穴窟,借市司为护身,每提不出,并许诸色人等拿获解究”。以闽商“走澳”为起点形成的接济网络成为一个庞大的食利网络,不仅涉及参与商业活动闽粤商民,而且包括基层甲壮与主管海上贸易的市舶司以及海道副使。《盟水斋存牍》特别指出了闽商“走澳”形成的接济网络与各级军事官员的关系。颜俊彦认为香山为“接济之驿递”,虽然香山设有抽盘科作为严密稽查的机构,“每船出入必抽丈盘验”。但是“今且免盘矣,不肖县官甚至借此以饱蹊壑,而更拨防守之兵船,为之搬运矣。此非驿递而何?”在闽商的运作之下,负有缉拿盘查接济行为的将官与接济群体互为表里,使其往来无阻,不仅仅成为走私贸易同伙,甚至成为违禁走私的靠山。

三、卫所军人阑入粤海与武装走私

闽商因接济澳夷而获得巨额财富,引发了福建卫所军人借用各种名目阑入粤海谋利益。《盟水斋存牍》叙及福建卫所军人的武装走私,如“闽商阑入郭玉兴等”案。“阑入”即为“擅自违禁闯入”之意。“郭玉兴”等船只以千人阵势突入珠江洋面,地方官员担心他们与澳夷勾结,产生事变。各级官员对于如何处置此事有激烈争论。该船自称奉福建官方“采办香料”的名义而来,布政司以“装载福建百户庄国相采买香料”进行核查。卫所军人阑入粤海备有武装,进入省河难以阻拦,“洋船数只自虎门而进,哨兵不谁何,守把不拦诘,横涉径渡,如入无人之境,法禁尽弛”。地方官员即便在说辞上要求有所追究,总体采取了宽松处罚的办法。“郭玉兴、高廷芳等甫称投单,未奉详允,遽入省河……念已在本道投单,姑开一线,以舶商匿货论罪……不若行市舶司查,照郭进兴例,罚饷之为长也。”

在对外贸易利润的驱使下,以“罚饷给引”的政策推动了闽船持续“阑入”。部分地方官员意识到:“郭玉兴等借闽引以通番,贩番货以闯粤,此走死如鹜之巨奸也。若曰折桅飘风,则沿海数万里,何处可不暂泊……违禁下海,法自昭然,曰征税加罚,曰越渡关塞,皆此辈早自准备矣”。时隔不久,又有闽人洋船阑入粤境,《盟水斋存牍》记为“洋船阑入内地黄正等”。黄正、陈鼎等为在役军人,执有福建抚院文书,船只属于兵船。但船只中带有诸多胡椒、豆蔻、藤香等“夷货”,以及在船多人为“商人形境”,他们以巡海为名,借口飘风而进入广东内河,与澳门葡人进行走私贸易。

四、入澳闽商的商业风险与陷阱

闽商不仅在旅途中充满艰险,而且到达贸易地,也常常发生商业纠纷,或承受商业风险,小者被欺诈破财,大者丧命异乡。往澳门贸易的闽商也不例外,“贾人之商于粤者,近无不饱牙侩之腹,小则倾赀,大则丧命,用是向以岭南为利薮,今且以为鬼国矣”。《盟水斋存牍》记载不少海盗抢劫案件,如黄承轩等抢劫案件中,闽商被“伤主罄资”。案件的审理记录,“黄承轩等出船聚众”,在沙涌劫掠“闽商吕约、王章等”,数额达银数百,吕约、王章等又被称为“澳商”。闽商被贼掳掠后,有的被迫附贼,“如薛敬所与陈红俱福建人,称贩糖被掳。何二、黄正璧亦皆福建人……壁称在香山往电白买烟,货与番鬼,因而被掳”。为了避免被劫或者被官兵押禁,闽商就采取贿赂手段。《盟水斋存牍》“诈财姚昇等”记载了贿赂情形,根据案例所叙,猎德埠哨官陈诚所勒索是名为“郭振兴”船只,同行的其他船只已经输饷放行。为了尽快出海,“郭振兴”船只不得不贿赂哨官,甚至贿赂香山参将部下随同出海以为保护。

五、闽商“污名化”的社会动因

严厉处置“违禁”闽商的社会原因较为复杂,有几点值得讨论。一是葡人来华目的在于经济利益,与闽籍各色人等保持良好商业关系,并不忌讳违禁贸易。在利益驱使下,越轨违禁难免发生。其次,在明中叶之后私人海上贸易的激烈竞争中,闽人为利所驱,游走于贸易管理制度空隙之际,也产生了大量的套利纠纷,负面商业形象逐渐显现。第三,在闽商涌入广州和澳门后,不同文化背景商业人群在同一利益平台之上博弈,官员和士大夫歧视或污蔑非本地的商业群体的现象时常发生。闽商作为南中国海最为活跃的商人群体,利用历史上的海洋商业传统,以及与葡萄牙人的合作交往,成为中葡贸易活动中的主要成员之一。但制度只是开了一个小缝隙,闽商入澳还存在着很多限制。他们只好违禁进入粤海,采取超越政府管制的手段与澳夷交易商品,与粤人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接济网络。正是依托这个网络,闽商不仅取得海外贸易的巨大利润,同时也孳生了食利寄生群体,他们为了应付官吏施用各种手段的掠夺和勒索,还采取贿赂手段予以通融。

梳理《盟水斋存牍》中基层行政的日常材料可知,“闽揽”“闽奸”的形象是在官、绅、民、商以及华夷之间的互动中塑造的。“污名化”产生的原因大略可总结为:第一是具有本位主义思想的广东地方官与地方士绅,他们从王朝正统和义利观念出发歧视闽商,以“揽”和“奸”为核心的知识观念来表述与葡萄牙人进行商业活动的外来商业群体,形成了“闽揽”“闽奸”等特有贬称。二是随着全球化经济利益的扩大,闽商群体内部的分化和分歧现象也逐渐严重,商业纠纷和欺诈层出不清,商业形象被极度恶化,“污名化”具有了被表述的事实依据。三是大历史背景所致,明中叶之后的社会经济快速变迁,商品经济繁荣引发了身份秩序转变,士绅庶民产生了身份焦虑性,常常以“污名化”方式塑造对立面或替罪羊,演变成为一种普遍心态。

 

文章摘自《学术月刊》2022年第3期,原文约11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