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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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制度演进与明清基层社会——以云南为中心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2年第4期 发布日期: 2023-01-09 浏览次数:

【作者】董雁伟,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

【摘要】明清时期,云南地区水权制度进一步完善,水册制、定额制和水租制产生并推广运用于水权配置。水权的核心不是人对水的控制,而是社会关系的体现。水权制度的演进对明清基层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推动了基层治理的深化及跨区域村落的整合。

水权制度是传统社会中重要的产权制度之一。明清时期,云南地区的水权制度逐渐走向完善,水权制度深度嵌入基层社会治理中,对基层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以水利碑刻和水册为资料,探讨明清时期云南水权制度的发展、演进及其在基层治理中的意义。

明清时期,云南水权制度经历了一个由轮牌制向水册制发展的过程。明代初期,军民田水利纠纷突出,在卫所屯垦区域出现了轮牌制。所谓轮牌制,即由官员颁给写有水例的“坎字号牌面”,上刻代表水的坎卦并写明水例日期和分数。“水牌”既是水额的分配记录,也是用水许可和执照,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临时产权证的作用。明朝初期,轮牌制成为云南地区水权配置的重要方式。明代中期以后,官府不再发给水牌,轮牌制逐步向水班制或水排制演进。轮牌制是官方权力干预之下的一种水资源分配方式,水牌的实质就是配额用水的授权书。轮牌制、水班制主要实行于农忙用水时节,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和临时性。无论在轮牌制还是水班制之下,水权的稳定性都还比较弱。

明代中后期,水册制度在洱海地区发展起来。到清代,水册巳成为水权配置的主要依据。与明代出现的水册不同,清代水册是在官方监督下由士绅主持制订的一种水权登记册。水册记载了用水各方的土地面积、受水份额、受水时刻等内容。水册由士绅及水长等水利管理人员保管,是水资源分配的主要依据。水册一旦制定,就具有地方水政法规性质,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是稳定的。因此,水册就不再仅仅是临时的用水授权证书,而是变成了一种长期稳定的产权凭证。

从水册的保存和流传来看,水册由各村士绅收执保存,被视为五村水利分配和管理的核心依据。水册制是水权配置走向稳定的产物,水册的功能也在于维持水例的长期稳定。水册制的出现和推广具有重要的进步性。与轮牌制相比,水册制更强调水权的稳定。

明清时期云南水权制度的另一个变化是由轮灌制向定额制的发展。在水权配置中出现了秩序轮放、计量轮放和定额轮放三种主要的分配方式,体现出计量化、定额化不断加强的趋势。计量化、定额化的水权配置方式使水利分配更为稳定,同时也将水权分配的重心由村社下移至农户,在一定程度上重塑了基层水利关系。

秩序轮放是轮灌制的初级形态,也就是水利分配中常见的上满下流。上满下流虽然操作便易,但是山区水源渺远、田亩分散,若按上满下流之法则一些田地就无水可放。因此,在一些地区又有“自远而近”的放水原则。但是,不管是自远而近还是由近及远,这种轮放制度旨在维持灌溉秩序,缺乏对用水额度的计量和规定。

计量轮放是轮灌制的更高一级形态,即对水分进行计量,具体表现为对用水量的核定和水分分配,以明确农户在一定时间内使用一定水量的权利。明代前期的水分计械仅存在于部分地区,主要实施于军民田的用水分配中,水例中“分”的计最也不够明确。明代中期开始,计晕分水的情况变得普遍起来。到清代,计址分水的方式得到了普遍推广。以放水最(尺寸)或放水时间(昼夜)为计最标准的分水方式在云南各地巳经成为一种常制、常例,并被认为是维持灌溉秩序的有效手段。水分计量方式的出现和推广与分水技术的进步是密切相关的。清代,石平、石闸、石纂等石质分水工具已经得到广泛运用。清代后期,民间对水分的计量进一步精确化,定额轮放的方式随之出现。定额轮放制下,用于分配的水分总数是固定的,分配到各户的水额也相对固定。这是一种适用于新建水利设施的轮放方式。定额制的前提是水权的长期稳定。水分的定额化促使水权向稳定的财产权方向转化。

水权配置的计量化和定额化对明清水资源的管理和分配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计量分水促进了水利分配的精确性和稳定性,有效减少和消弹了基层水利纠纷。其次,水权的计量和定额让水权配置逐渐可控、可管,体现了明清时期水利管理精细化、技术化的发展特征。再次,计量分水和定额分水进一步加强了水权的稳定性,为水权的继承和买卖创造了条件。在计最化和定额化分配之下,村庄或农户的水分份额与其参与水利建设的投入密切联系。农户不出夫役,“即将本人田亩水分革去不与”,极大地调动了农户参与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水资源从无偿使用到有偿使用是明清云南水权配置的又一个重要变化。水资源使用费是水资源产权实现的一种经济方式。明清时期,云南地区水资源的紧缺促进了水资源有偿化使用的进程,民间出现了缴纳水利银、水租等有偿用水的形式,水租制成为优化调节水资源分配的机制。

水资源的有偿使用是在水资源紧缺加剧的背景下出现的。“水费”是清代以后云南水权配置中出现的新现象。“水费”由官府征收,是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借以实现的方式。除了官府征收的水费之外,清代民间水利灌溉中已普遍存在水租制。水费征收是官府在田多水少的情况下,通过货币方式配置水资源,以维护水利设施和兴办社会公益的重要方式,也是水权定价和货币化的开始。与水费不同,水租由水利组织进行征收,主要用于民间水利设施的修建、维护以及举办乡村公益等方面。

云南地区水租的出现始于清代初期。作为水权配置的一种形式,水租多按照受益田亩的数额进行征收。在部分实行计量分水的地区,水租也按照“分”“班”或“昼夜”进行征收。水租以征收实物为主,也可纳银抵扣。到清代后期,水租多以货币方式进行缴纳。水租租额根据水情和丰歉而浮动。

水租制的出现,是清代水权制度的重要发展。水租不仅反映了水资源的价值,也是水资源产权的实现形式。水租的征收实现了水资源的有偿化使用,不仅提高了水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效率,而且有效维护了用水秩序。清代,水租还逐渐成为了乡村公益经费的重要来源,除用于水利设施的维护外,还用于乡约应役、乡村教育和地方慈善等方面,促进了基层社会关系的发展。

水权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即一种社会关系。因此,需要从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角度对传统时期的水权问题进行认识和把握。明清时期,云南水资源配置虽然因水资源类型和利用方式的不同而表现出多样性和差异性,但整体的发展趋势是水权制度进一步完善。一方面,水权配置向计量化、定额化发展,水资源管理的技术化和精细化提升;另一方面,水权配置逐步走向稳定,从水权不清到厘定水权、分定水例,最终实现了水权的稳定。水权制度的发展对乡村社会关系产生了影响。

(一)分而有序:水权分配与基层治理。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明清水权分配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地方:一是水例的分定兼顾了基层社会组织。水例分配与基层组织的交织和重叠,将水利分配与里甲赋役进一步整合于同一个治理体系中,提升了基层治理体系的效能。二是水权分配的会计化特点更为突出。以水利分配为中心,乡村基层形成了"士绅—水长—农户”的权力结构,进一步强化了乡村社会的权力差序格局。

(二)寓分于合:水权配置与区域整合。稳定的水权配置为不同区域、不同村落的整合提供了条件。明清以来,由于用水、分水而形成的共同体之所以能够形成和延续,有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首先,水权的稳定为共同体的维系提供了产权基础。其次,水租制度为共同体的存续提供了经济基础。再次,水册制度为共同体存续提供了制度保障。

 

文章摘自《思想战线》2022年第5期,原文约17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