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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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胜利后绍兴地区土酒税的征收与管理(1945-1949)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2年第4期 发布日期: 2023-01-09 浏览次数:

【作者】刘伟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绍兴黄酒生产技术低,无论酒厂、农家均可酿制,造成了酒坊在城乡角落零散分布的特点;且绍酒产量不如白酒固定,酒商经常出现欠税和逃漏的现象。加上沦陷后酿坊资力大不如前,经营出现较大困难,官商之间对抗日益激烈,基层税局面临国家增收和产业恢复的双重任务。

一、酒商的管理与权利表达

管理商人是政府控制税源的重要环节。为配合土酒税的征收,财政部不断完善酒商登记制度,并有条件地开放税政参与渠道,这给征纳关系带来诸多不同变化。

(一)酒商的登记与管理

纳税登记是酒商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也是税局开展税源调查的前提。政府要求酒商在开业前1个月,将地址、年产、缸数等经营状况呈报待查。抗战以后国产酒类税对其加以继承与改进,1941年要求更换经理人时必须换证,1946年增加代客买卖的经纪行栈,1948年又增加改制酒商,酒商覆盖的范围不断扩大,目的在于促使产业聚集和强化酿户管理,进一步加强了产销两端的控制。

为便于灵活管理酒商,战后登记制度改革包括以下两点:一是降低酒类制造商登记的条件。放宽制造商入市门槛,能够促进产业恢复,进而减少私酿、增加税收。

二是调整酒类制造商停酿或停业的时间。因营业淡旺,酿户时有闭歇停业的行为。为防止商人借机私制,避免税收偷漏和萎缩,财政部对停业有严格的管控办法。

然而财政部不断完善纳税登记制度,到底对酒商管理发挥了怎样的效果?从酒商登记来看,1947年绍兴县全境有各类酿户6633家,本年度直接税分局统计的酱酒两业纳税户数却仅1331家,可以推论酒税登记不可能覆盖全部酿户。即使在同业公会的会员中,酒商逃避登记的现象也是经常发生。乡村酿户本就是兼营副业,多数仍难以符合制造商登记标准,而且基层税局也没有足够人力逐一核查,若严格取缔又会引发普遍抗议、激起私酿。

随着通胀危机的加深,酒业经营日益困难并出现大量倒闭,税局只能优先选择大型酒商的登记。事实上,大型酒类制造商纳税潜力雄厚,又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理所当然是政府管控的重点。

(二)商人团体的税政参与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立即着手收复区商人团体的重建与整理。19458月,绍兴县商会筹备会正式办公。19467月,酿酒工业同业公会正式宣告成立。由于酿酒业公会限制,部分酒商无法加入。228日,零售酒商同业公会开始筹备,至38日提前完成组织登记。除了业务经营范围不同,两业纳税义务也不一样。两业负担不同,公会参与税政的侧重点也就有差异。

在官商税政交涉过程中,商人团体发挥着协征与抗诉的双重影响。战后国民政府强制办理登记与整理,商人团体协助征缴的功能更加强化。首先是转发或执行酒税征管的命令,完成税务机构委托的相关事项。其次,商人团体也是税局树立公正形象的衬托。战后商人团体也主动参与政策制定,以推动税制合理化。特别是税政积弊,商人团体更是坚决抵制。

因难以承受不断增加的税负,商人团体经常发起减税运动。诸如批发价格与完税价格不匹配、平衡邻区税额无税法依据、酒业元气未复亟需扶植、绍酒税率重于其他货品和酒类,都是同业公会要求减税的理由。商人团体的税权表达,主要采取团体请愿和上书呈请的方式,其抗议规模因诉求不能满足而不断扩大。从结果来看,多数请愿遭到当局的拒绝。实际上,国民政府面临空前财政压力,根本不可能同意减税。商人团体原本是国家与社会的粘合剂,但战后其参与税政反而激化了官商矛盾。商人团体之所以能够对税政施加影响,与其精英个人的身份和地位有关。

总而言之,国民政府以市场准入为条件迫使酒商办理税务登记,并对大型制造商实行重点控制,但中小酿户登记的普遍性与积极性都不高。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酒商,也给以后的税源调查和走私治理带来一定隐患。而且各类酒商的利益诉求不尽相同,不过,商人团体参与税政的权力有限,所以税权表达均采取温和方式,即使被拒绝,也很少与政府发生直接对抗。由于酒商经营困难而政府不能给予救助,官商之间税政对抗愈演愈烈,势必将拖累酒税的正常征收。

二、土酒酿缸的编查与控制

1942年土酒税开始实行认额摊缴的办法,但是同业公会分摊经常有失公平。19458月,财政部改令据实征收,由各地税局按酿户生产额课征的方法。稽征手续则分为两种:对于平均每月产酒1万斤以上者,实行派员驻厂征收;对于零星产制的酿户则按月查定征收。因酿制有季节性,绍兴酒主要采取查定征收的办法。这就要求税局调查酿商户数和使用酿具,切实核算各户制酒斤额。

(一)战后绍酒查缸的方法及演变

为控制税源以利管理,财政部建立登记与稽查相结合的制度。由于没有全国性的标准化制度细则,地方税局需要自己摸索适合的查定方法。

税局调查税源,先布告通知各酿户报明缸数、申领酿照,以计米、点工、验灶及酒坯为查验标准;查缸人员则填具详细日记簿,载明招用工人、灶锅等内容;初查完毕后,由分局造具初查酿缸旬报表、连同查缸日记簿呈送区局备核;而后由区局划定区域遴派人员分赴各地、按户复查,并将结果汇册送交财政部。

上述规则只是指导纲领,各地又对编酿程序进行完善。绍兴分局决定:编查分两个阶段进行,一酿编查以30天为准,注意各户酿酒原料及已酿酒额的计算;二酿编查重在续制漏报酿户和查挤缸额,该阶段应完成派定的最低缸额。税局的编查主要实行分组分区的方法。

在查缸工作中,区局负责决策与验收,分局承担执行与反馈,但也存在时间不符安排、税册报送延误的问题,这成为新年度改善的重点。19479月,浙江区局颁布季节性酒类编查办法,相比上年度编酿规则主要变化有:一是时间由分局拟定,但以一个月为期;二是编查合为一次,不再复查;三是期满后由区分局共同抽查。另外,本年度编查的又一特征在于未税存酒的清缴。财政部要求上年度未税存酒,除绍酒集中存储起运报税者,其余均须在本届编查结束前完成清理。

19481月,浙江区局制定有季节性酒类抽查办法。相比上年度的复查,抽查是由区分局共同办理,且无须等到全区编查结束,这有利于节省人力、提前征税时间。不过,抽查仅限部分编查区域和酿户,对税源的控制显然不能与复查相提并论。

1948年,财政部制定《季节性酒类编查管理办法》,把查缸程序细分为六步,即刊布法令、申报酿额、发贴证照、入户编查、抽查复核、公告缸额,对于基层工作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194812月,浙江省国税管理局颁发编查注意事项,原来的家酿申报单及编查旬报表、查缸日记簿均不再使用,酿户申报审查合格后,也不再颁发酿照。税册简化,也进一步减轻了基层税局的压力。

财政部细化制度规则,本是希望有效推动征管工作的开展,然而,基层税局编查延期的问题依旧未显著改善。

(二)查缸及税源控制的成效

查定征收主要目的还是控制税源。对比绍兴分局的查定斤额与本地酿酒产量,可以评估税局编查的效果。

经统计发现,战后历届查定缸额不断增加,直到1949年因节粮禁酿才出现下跌,分局开辟税源的成绩值得肯定。但对比查定额与生产量,分局控制税源的效果就略显一般。在编查比最高的1947年,控制缸额也才达到酒产的7204%,因此历年均有大量私酿出现。不过,依据绍兴分局的土酒产量调查,税源控制的效果则是另一番景象。1947年税局宣称1946年的冬酿酒产量为25万余缸。对比总缸册的数据,1947年度的季节性酒类实现百分之百的纳税。但这种情况似乎不符合常识,分局可能存在虚报数据的问题。

然而,从查缸计划的完成情况来看,分局的执行力显得比较低下。194711月,浙江省分配到绍兴分局的季节性酒类最低应编缸额为693440市担,而本届冬酿编查的完成率仅5329%。分配的预算任务不能完成,跟指标制定不合理有关,其最低希望数甚至比当年实际产量都要高。不过,分局汲取财源的能力下降也是事实。想要完成预定的编查任务,显然是不可能的。

税源控制乏力主要是中小酿户的遗漏严重。家酿户没有营业牌号和经理人,制酒也多为自饮或婚丧庆典之用。由于战后酒商产能锐减,以家酿为代表的中小酿户数量众多。这些中小酿户所占比例大,但每户产量又十分有限,税局编查时很容易出现遗漏。而且中小酿户多散布于偏僻乡村,税局办理此类编查要比城区相对困难。除了客观环境较差,税局工作多致力于城区酒产调查,达到所分配的比额后,就放弃偏远的乡区税收,甚至在城区采取自征制。政府疏于乡区制酒的管理,并不利于税收公平和走私治理。

综上可知,绍兴地区土酒酿制时间集中,从而留给政府调适编查制度的期限很短,这就造成查缸工作的阶段性、紧迫性十分突出。在不断调适的过程中,税局改复查为抽查、完善税册报表,既有简化稽征、清理积弊的现实考虑,也是迫于基层机构办事效率低下的无奈。

三、酒类税额制定与实施困境

1941年国产酒类税确立之后,财政部便改从量为从价征收,税额即等于土酒税率乘以完税价格。

(一)土酒税额的核算与调整

制定土酒税额,关键在于确定税率和税价。在从价征收时期,土酒改定额税为比例税率,并先后有四次提增。19417月公布的土酒税率为40%,到19484月已增至100%,税率在七年间上涨25倍。政府以有害身体的取缔品对待土酒,这是造成税率高涨的重要原因。

税价实际是商品的生产价格,主要影响的变量有两个:一是产地到附近市场的运费,二是产地市场的平均批发价格。为便于实际计算,财政部将运费以税价的百分比表示,土酒被长期固定在15%,这大于机制的统税货物,符合乡间运输的事实。

194110月,行政院决定在全国实行分区评价,每区选取一主要批发市场的税价进行推广,并规定每季度评定一次。抗战胜利后,考虑到各地产酒名目繁多,难以做到逐一评价。浙江区的土酒税主要实行“分类核定”,税务署每期仅公布酒汗、土黄酒、仿绍酒、土烧酒、生酒、绍兴酒六种酒类的税额,同类土酒不再按名分级。

战后土酒类税额的变化有以下特点:其一,税局调整税额的频次日渐增多,且相隔的时间不断缩短。其二,土酒税额越评越高,但调整速率并未跟上物价涨幅。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调整,从价确实要比从量征收更有利于保障收入,但战后的酒税增加依然落后于物价上涨。而提高税率虽然能够增加税额,但也不可避免的加重了国民经济的负担,损伤税基。这种先天性的不足,最终限制了税额增长。

(二)从价征税的理论和现实困境

从价税是以单位价格为课征标准,虽然从价税能够适应物价波动,但实施方法不经济、易生弊病、手续繁琐。从价税的制度设计也出现以下漏洞:一是完税价格将刺激物价上涨,从而导致政府收入的无形损耗。二是税价核算的方法不公平,毗邻评价区之间、同类产品不同品名之间,也容易出现纳税不公的情况。

针对土酒完税价格的制定,政府的评价方法经常受到挑战。绍酒与仿绍酒原是合为一种,但公布的各期税额中又重新分立。加上绍酒税额长期高于其他各类黄酒,商人对税价理论提出许多质疑。19468月,绍兴酿酒业公会要求将酒汗及烧酒以外的土酒,统一按黄酒税额征收。对于绍酒的类别归属,以及定义范围,酒商与政府之间存在巨大分歧。

政府看似公平的税额调整方法也逐渐走样。因各地物价不一,分区评价不可避免地导致此轻彼重,从而刺激毗邻区交界地带的商人走私,所以税务署经常以省际均衡为由调整税额,但实际只有提高而无降低的行为。在市价波动剧烈之时,税局甚至有擅抬税价的行为。

自从土酒改行从价征税,评价的间隔不断缩短,税额随物价上涨也越来越高,但这并未根本性解决税收实值损耗的问题。其中原因,既有税价评定的制度设计不合理,也存在酒商和税局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最终阻碍了税政的顺利推行。

四、酒税的收缴及拖欠问题

绍酒是冬季酿造又需要长期贮藏,政府与酒商围绕何时纳税的问题颇有争议。不确定的售运时间,也导致酒商时常会超期纳税、未缴或少缴税款,基层税局存在较大的追缴压力。

(一)绍酒税分期匀缴与随销随税之争

19462月,财政部修正稽征规则,季节性酒类由各省区局订立分期缴税办法。3月,浙江区局初拟分期缴税办法草稿呈报税务署。531日,财政部正式批准实行。

分期匀缴的方法更加系统化,这不仅有利于税局按时收缴税款,也满足了酒商的要求,但政府不允许陈酒分期缴税。显然,酒税分期匀缴还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货物出厂纳税。

由于上述办法标准高、要求多,不符合商业习惯,加上酒商需要预筹分期税款,不如随销随税经济便捷,行业公会便发起长期请愿。面对地方汹涌的民情,政府最终还是有所妥协。1947124日,财政部同意绍酒随销随税。315日,绍兴分局正式颁布绍酒集中存储管制办法。作为一项折衷办法,集中存储便于政府管理、杜绝漏运,也能满足商人随销随税的要求。

意外的是,底层场处对执行集中存储办法并不积极。底层办事不力迫使中央修订管控方法。1947124日,财政部重新修订冬酿酒类分期缴税办法;194911日起,彻底废止集中存储管制办法。然而,税局停止实行集中存储,并加码随销随税的条件,再次引发酒业的强烈抗议。1221日,酿酒业公会向绍兴稽征局、浙江管理局、国税署共同致电,大意称:恳请仍照上年度集中存储办法纳税。30日,区局拒绝公会的请求。由此看出,公会希望简化纳税手续以照顾商事习惯,而政府更关注拖欠私漏和用款时间的问题。

(二)土酒税的收入与拖欠

浙江区局的税收中土酒税占到13,位列各类课税货物之首。就各分局实收数而言,绍兴地区的征收成绩十分优异,特别是土酒税的增长速度飞快。不过,绍兴分局过分依赖土酒税,也就放松了其他税收的征管力度,这不仅造成1947年货物税增长速度落后于全省。

绍兴地区土酒税的快速增长,主要是产量复苏和从价征收的缘故,但这仍然难以掩盖纳税过程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缴税时间不像经常酿制性酒类那么固定,酿户很容易出现拖欠税款的行为。

追缴工作不能彻底肃清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底层缺乏人手,经常出现政策落实不到位。二是多种地方势力参与税政,很容易牵制和干挠清理工作。三是战后追缴欠税缺乏有利的客观环境。

总体而言,酒商希望能够随销随税,从而灵活应对市场变化,以达到转嫁税负、减少不必要支出的目的。但是税政部门不仅需要保障国家收入稳定,还要强化对税收流失的治理。针对大量的土酒欠税,想要彻底根除就比较困难。特别是长期遗留的欠税,受客观环境和工作方式的限制,愈到以后愈难以清理,逐渐演变为国民政府根深蒂固的一项顽疾。

结语

纳税登记使商人管理不再无序,而查定额征能有力地控制税源,提高评价频次可保障国库收入,分期缴税更是彰显简化稽征目的。商民的税权意识也大为改观,借助多种渠道参与并推进税政合理化,但是税收法定的建设也存在不少限制。自从战后各县分局设立以后,基层酒税的稽征能力不断增强。不过,受政府治理能力、现实基础及利益集团的影响,分局的征管工作也遇到很大阻碍。特别是双方围绕税负轻重、产业发展存在较大分歧,这很容易导致利益博弈的范围从社会舆论走向政治对抗。

就绍兴地区而言,制度改革只是有限度地促进了基层税收治理。国家在基层创办正式税收机关,同时减少对旧有盈利型经纪的依赖,可以有效避免财政增长的内卷化。不过,这种稽征机构的经济效益不算高。此外,酒税即使实现真正意义的官征制,还是离不开商人团体的协助。虽然同业公会代表性和凝聚力的下降,不能完全归咎于税收征管的因素,但是国家权力下沉所带来的社会控制加强,很可能压缩中间组织的成长空间。


原文摘自《中国经济史研究》2022年第5期,原文约24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