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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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役论”与乡里制的演变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2年第4期 发布日期: 2023-01-09 浏览次数:

【作者】包伟民,浙大城市学院历史研究中心。

【摘要】马端临认为乡守里胥由于在帝制前期为官员,唐宋而后改为从民户差发的役人,故此役人不胜诛求之苛,这一“乡役论”并不完全符合历史事实。秦汉以来乡为地域性的类政区单位,乡守为低级官员,到隋代乡改为逐级团并人户而成的联户单位,乡守也变成了从民户差发的役人。在里胥这一层级,则从来都是从民户差发充任。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新制之行,也深刻影响了基层行政。从唐到北宋中期,由于乡里(管)单位规模过大等原因,作为基层行政最要的催科事务大多由上户或充代之人掌控,相比于州县役,乡役尚未成为主要难题。随着熙丰新法的推行,在都保范围内组建百户规模的催科单位,差雇大保长等充任户长以催科,政府权力进一步深入基层,催科等行政负担被分摊至多数中户乃甚下户。及至南宋,“官督虚籍之赋,民苦破家之役”的局面遂愈发严重,因此影响了后世的里甲制度。

一、乡有长

乡作为中间层级的管理单位,其负责人的名称历代或有不同,本文统称之为乡守。马端临称“两汉之三老、啬夫,皆有誉望之名士”,其实三老与啬夫的属性相异,类型有别,不能完全等同。严耕望指出,对于三老乡官,“近人恒以与有秩、啬夫、游徼、亭长并论,失之远矣”。所以他将乡官与属吏清晰地区分了开来。后世随着血缘尚齿风气的衰落,设乡官以行教化作为对先王圣政理想化状态的一种回忆,虽然不时被人提出,却再难以推行。

学界对秦汉乡级政权的结构、吏员的组成、名称、秩级等内容展开了比较充分的讨论,尽管还不能说已经意见完全一致,但是主要内容则已经基本厘清。例如当时的乡依地域设置,有都乡(县邑所在)与离乡(非县邑所在)之别,乡的治事之所即乡廷有固定地点;其负责吏员为郡县所委任,禄秩在二三百石之间;乡级政权的主要行政职责集中在管理户籍、征发赋役、教化祭祀等方面。入汉以后,可能出于人口增长等原因,乡的规模也随之逐步扩大。西汉武帝统治的早期,千户仍属大乡。到西汉晚期,乡的平均规模已经突破一千户。

二、里有正

在乡之下的基层单位“里”的头领,则从来都属于职役,并不存在一个从“役民者”向“役于官者”的角色转变过程。将人户按一定规模编制起来,指派里胥,使他们为王朝国家提供赋役等服务,这就是里。关于里的规模,古来说法不一。因此近来学者多根据简牍资料提供的实例来作归纳。最引人注目的无疑是长沙马王堆出土的《驻军图》,此图上面共标注了21个里,其中各里人户数最多的108户,最少的12户,平均每里41户。张金光根据一些简牍资料,提出“秦里,尤其是城邑中里,当以25家编户为近是”的看法。陈松长等整理岳麓书院所藏秦简,根据《尉卒律》等资料,归纳认为“秦代里的设置大致是以卅户为标准”。

关于我国聚落的起源,宫崎市定曾根据他自己提出的都市国家论,认为乡野聚落源于邑居人口的扩散。此说近年来已经被不少学者所驳正。总之,散居的乡野聚落不可能如邑居那样规范整齐,可以肯定。可是涉及秦汉的里与聚落的关系时,学者们似乎更愿意强调它规范性的一面,强调其与聚落的自然匹配,谓之“里聚合一”,主张“行政单元与自然聚落的一致”,也就是国家在每一个自然聚落都对应设置一个里的管理单位。

目前所见帝制早期关于聚落分布的实证性资料,当数走马楼吴简最为重要,它反映了三国时期吴国长沙郡的聚落实况。根据已经发布的资料统计,共发现完整里名47个,完整的丘名443个,平均每个里对应7个丘。有论者认为从秦到三国在聚落不断分析增多的同时,里的设置则未见相应增多,这说明“此时里与聚的分离显而易见”。如果考虑到秦制对聚落与里之间数量关系的规定本来就具有相当的弹性,里聚未必合一,则走马楼吴简所载一里多聚的数量关系,或者从其反映了秦汉以来长期趋势的视角去作理解,更为妥帖。

三、役有弊

但是,乡正里胥之任从来都是一项权益与负担相兼的工作,为什么看起来到北宋后期,及至南宋,才形成如此紧张的关系呢?自从王朝国家撇开血缘共同体,另外搭建乡里管理组织,以掌控基层社会,其基本立场都是既重视借用地方人士的权势威望,尽可能任用其为乡正里胥,又注意防范他们以权谋私。因此在帝制前期,大多选差民爵位高者以充任之。北朝时期宗主督护与三长制得以渐次推行,部分原因也在于担任基层头领能够使地方豪强借助于官府权威,巩固其“强谨”地位。被选差为乡正里胥者既有家势,更兼藉以官府权威,难免乘机以权谋私,侵损乡邻利益。

不过从中唐时起,及至南宋,基层行政的情况开始发生明显变化,催科的负担越来越重,以至最终出现了“民之恶役,甚于寇雠”等现象。其主要原因,是随着“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的推行,其所带来的基层催科结构性变化造成的。随着户税与地税在整个赋役结构中的占比越来越大,到建中元年(780)两税法正式落地,赋役出现结构性调整,并且对基层的催科工作造成了深刻的影响,才最终一步步形成“官督虚籍之赋,民苦破家之役”的困境。这里需要从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层面来作剖析。

其一,田籍。由于征税原则从“丁身”转向了“资产”,主体自是田产,民间避税之道也相应地从此前的丁身逃亡脱籍,转向了田产脱籍,也就是通过种种手段隐匿税产,不让它们登录到官府的田籍上去,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其二,组织。中唐以后,相伴着税制的更革,社会基层的组织形式也产生了明显的变化。如前所述,至少在中唐以前,乡的规模长期稳定在五百户左右,这说明基层催税单位的规模也能基本稳定在百户上下的合适规模,既方便逐户征催的落实,也有利于官府对它们的管控。此外,“虚籍之赋”形成的另一个重要途径,则是在土地交易过程之中的上下其手,田虽入买家,而赋役却仍留在卖家名下,即所谓“过割”之弊,最终造成“得产者不输常赋,无产者虚籍反存”的局面,学界于此已有深入讨论。但是不管哪一种逃匿之法,也不管田主在地方有多大权势,终归还得贿赂乡司,才能达到“虚籍”的目的。

正由于以上原因,随着田产隐匿与虚籍之赋的弊端愈演愈烈,更兼北宋后期由于“以保甲乱役法”所带来的基层管理组织的变更,催科负担遂主要落到了名雇实差而来的户长/大保长们头上,乡役也就变成了一种民户难以承受的负担。此外,也由于当时南北军事对峙,南宋国家财政困窘,一切以利入为先,对地方赋入的督责愈来愈严。对路分监司、州军守倅起发上供的钱物既立互相、前后比较之法,视殿最,定赏罚,同时又废弃了自北宋以来的“破分”之法。

回到本文开头的话题,我们只有从其个人身世与社会大背景出发去作观察,才能深入理解马端临的“乡役论”。马氏出生于官宦之家,其父马廷鸾曾官至右丞相兼枢密使,贵为宰辅,后来却以与权臣贾似道不合,归里乡居,家势衰落。马端临以荫入仕,入元后隐居,其父亲去世后曾出任地方书院山长、儒学教授,沉沦下僚。长期乡居,营生不易,这就使得他的个人情感基本站在了同情贫民下户的立场,因此才针对“民苦破家之役”的现实,发出“盖后世之任户役者也,曷尝凌暴之至此极乎”这一愤慨之论。马端临关于历代基层乡正里胥的演变过程系从“官”到“役”的归纳,当然并不完全符合历史事实。但如果从另一角度去理解,他无非是看到乡役负担越来越沉重的趋势,表达了时人“役民者逸,役于官者劳,其理则然”的一般认识。而且,这样的认识至今仍在相当程度上反映着客观社会现实,所以此说仍能够得到众多论者的认同。


文章摘自《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7期,原文约17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