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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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唐五代的军吏与基层治理体系转型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2年第4期 发布日期: 2023-01-09 浏览次数:

【作者】周鼎,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摘要】晚唐五代的基层治理形态,是理解唐宋社会转型与制度演进脉络的重要一环。唐中后期,随着藩镇体制在内地确立,原先的军事管理体制也被移植到基层治理中。及至唐末五代,各地藩镇在城乡陆续创设了镇、厢、界、管等新型基层区划与管理机构,它们大多脱胎于唐前期军队组织建制。其任职者多为军吏,时人泛称之为“节级”“所由”。军吏直接统属于藩镇,从职衔上看,多拥有军将职级,或“散试官”等职衔,呈现出军将与胥吏的双重属性。从社会层面看,军吏大多出身本地富户、大姓,通过投身军府,他们获得了产业经营、家族发展的空间。藩镇在构筑基层治理体系时,采取“因地制宜”的策略,将固有社会势力吸纳进入使府,进而以此为媒介,将国家权力有效渗透到基层社会内部。

在梳理相关制度的演进脉络时,通行思路是以唐前期律令制下的乡里制度为起点,进而直接对照宋代出现的变化。但新的制度不会凭空出世,其萌芽往往可追溯至晚唐五代的藩镇体制。本文以人群与制度的互动为线索,聚焦藩镇体制下的军职胥吏群体,进而对此时期基层治理的运作机制做一番勾稽,期能为理解相关历史问题提供有益的思考。

一 “节级”与“所由”:藩镇体制下的基层军吏

唐后期的藩镇体制下,随着地方行政模式的转型,对各类胥吏进行了更为有效的整合。这首先体现为在既有框架外增设大批新型胥吏,其整体组织形态更趋庞大。在这一过程中,地方胥吏的面貌也发生了很大改观。《唐语林校证》卷1,韩滉在唐德宗建中年间任浙江东西道节度使,其辖下州县“族系相依”的“乡县豪吏”,应即里正、佐史等地方胥吏。为了有效控制这类人群,韩滉采取的措施是将其编入军籍,“衣以紫服”,授予军将职衔。在唐后期,上述现象相当普遍,时人有言:“至德后,方事之殷,乡吏富家,咸俯拾青紫。”所谓“青紫”“紫服”,是胥吏凭“散试官”位阶获得的服色(详后),也是其军将身份的标识,但他们日常负责的还是基层民政事务。这类新型胥吏广泛分布于各级官僚机构中,学者称之为“吏化军职”或“使府军职胥吏”,本文则统称为“军吏”。这里首先想从制度层面对基层军吏的面貌作一更为清晰的勾勒。

学者在考察晚唐五代基层行政时,曾注意到一类被称为“节级”“所由”的群体频见于诏书、奏议。在乡村中负责检括逃户、追捕盗贼等事务的吏职,主要是“所由”与“节级”。关于“节级”,舩越泰次根据《韦君靖碑》题名中“应管诸镇寨节级”“当州军府官节级”等表述,指出是对兵马使、押衙等军将职级的泛称,将其理解为带军职的胥吏当无疑义。至于“所由”,指涉对象则较为复杂。从原始语意来说,“所由”即“所主者”,犹言“相关部门”“负责某事之职能部门”,及至晚唐五代,“所由”又常用来指称负责具体事务的胥吏,对此学者已有专门考证。值得注意的是,“所由”一词也带有军事色彩,如有称“将校所由”者,有称“虞候所由”者。因此,“巡检非违、追捕盗贼”的“所由”也可归入军将行列。这类带有军事色彩的“所由”,应起源于唐前期的行军系统与边疆藩镇。总之,以“所由”指称军将是由来已久的,应渊源于唐前期的边军系统。

以军吏负责征纳赋税,同样在边疆藩镇中可见端倪。学者研究发现,安西四镇中的于阗地区出土文书中,有一类常驻乡村、负责赋役征发的吏卒,其职务名目有专征官、征债官、征钱官、行官、知事等,他们统属于于阗镇守军及辖下镇戍系统。注在很多场合,他们也被泛称为“所由”。

唐中后期,随着藩镇体制在内地的确立,原先的军事管理体制也被移植到地方行政中,以判官、兵马使等为代表的使府文武僚佐系统,在职能上部分取代了州县官僚体制。而在基层环节,将带军职的胥吏称为“所由”“节级”,同样应置于这一脉络下理解——这是军事化管理体制向基层渗透、扩张的表征。及至五代诸政权,因战事频仍,不难想见,基层治理军事化的倾向只会更形突出。

总之,晚唐五代基层治理中的“节级”“所由”,是对负责赋税征收与追捕盗贼的各级、各类军吏的泛称。他们直属使府或州府,普遍带有军将职级、散试官衔等,负责的多是基层管理事务,身份上呈现出军将与胥吏的双重属性。随着藩镇体制的终结,及至宋代,这类军吏逐渐蜕变为州县衙前职役,相关职掌也成为一种徭役。

二 镇、厢、界、管:新型治理单位的出现

随着治理机制与人员的军事化,晚唐五代城、乡涌现出一系列新型治理单位。这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是作为藩镇派驻机构的“镇”,其长官称镇将、镇使、镇遏使等,例以兵马使、押衙等军将充任其职。镇的层级约当于县,在其他层级,还有若干新型区划与管理单位。此外,晚唐部分治所城市中还出现了“厢”一级区划,并为后来宋代所继承。从诞生之日起,厢的管理体制便带有明显的军事色彩。其管理者一般为厢虞候,又作“厢吏”,其下又有“厢子巡”等吏员,他们应统属于使府的都虞候,都属于军吏(节级、所由)的范畴。

与镇、厢密切相关的是“界”。五代时期“界”已经成为一种基层治理单位。在晚唐,作为治理单位的“界”也已见雏形,如有一类基层吏职被称为“界吏”,有时也称“地界所由”。这里“地界所由”应即“界吏”,他负责盘查过往行客等事务,应属于城厢系统。以上是城中的“界”。除此之外,还想附带讨论一种设于城外、与藩镇游弈系统相关的“界”。游弈将(使)以州县边界地带为辖区,身份都是军将,自然属于节级、所由。这类游弈军将源自唐前期的边军镇戍系统。中唐以降,游弈系统既是一种军事建制,也被引入基层治理。这体现为,藩镇在辖下州县派驻游弈将。另外,诸县游弈将之上又有使府都游弈将,这与厢虞候统属于使府都虞候,应基于同样的组织原理。总之,游弈辖界与厢、镇在组织、分布形态上颇有相似之处。不过,游弈将辖“界”多分布于道、州、县等政区的交界地带,属于国家控御力相对薄弱的隙地,这与设于城市之中的“界”存在明显差异。

“管”也是北宋初年正式设置的一种基层区划。从地域来看,“管”在各地州县中均有设置,可见已在相当程度上推广。从层级来看,作为一级区划,“管”大多居于乡之下、村之上,可能由自然村整合、归并而成。囿于史料,唐代管的具体形态还不甚清晰,但准以镇、厢、界的军事化特征,管也应存在类似情形。

综上所考,晚唐五代的藩镇体制下,普遍以军吏负责追捕盗贼、刑讯诉讼、赋役征发等事务,部分取代了里正、村正、坊正的职能。与之相应,晚唐五代在城乡陆续设置了镇、厢、界、管等基层区划与治理单位。相比唐前期规整划一、层级分明的的乡里制度,上述治理单位虽都统属于使府,但彼此间并没有清晰的科层关系,具体配置情况可能也存在地域差异,呈现出明显的过渡色彩。然而从国家资源汲取的角度来看,作为管理者的军吏直属于使府,相关指令、信息的上传下达可以绕开县甚至州级政府,因此这一垂直的军事化治理体系又是空前高效的。日僧圆仁入唐巡礼途中的亲身见闻,则从微观层面提供了晚唐军吏及基层事务运作的珍贵史料。

三 《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所见晚唐基层治理形态

军吏与地方社会是一种怎样的关系?首先还是以敦煌地区为例。石窟题记中,这类带军将职衔的乡村胥吏大多应出身敦煌本地大族与富户。因占据了实权性基层吏职,这类土豪往往能为自身家族谋取更大的现实经济利益。总之,晚唐五代敦煌地区的军吏家族拥有了更多扩大产业经营、提升家族影响力的途径。

可以看到,藩镇在选任基层军吏时,往往采取“因地制宜”的策略,将固有地方精英吸纳进入体制,赋予其军将身份,进而以此为媒介,将国家权力有效渗透到基层社会内部。作为国家在基层的代理人,军吏为官府催逼赋税,横行乡里,时人有言,“所由入乡村,是为政之大弊,一吏到门,百家纳货”,他们扮演的角色无异于赋税包租人。


文章摘自《史林》2022年第4期,原文约21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