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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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中期立嗣过继中家庭与家关系分析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2年第4期 发布日期: 2023-01-09 浏览次数:

【作者】王跃生,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

【摘要】清代中期的立嗣过继在不同层级的“家”之中进行,基本规则是以同父周亲之“家”为基础,进而形成由亲及疏的扩展格局。对官私制度和个案研究显示,民间立嗣过继多遵循了规则要求,同父周亲之“家”是主要的择嗣范围,其次是同祖之家,两者占比超过80%。当有多个可选择的过继对象时,立嗣者往往从有利于家产保护、现有生存条件维护角度考虑入继人选。立嗣过继增强了“家”内立嗣与出继两个小家庭之间的关系,但立嗣家庭与丧失过继机会的家庭之间则往往有矛盾发生。此外,过继者与原生家庭之间形成了新的利益格局,在不同层级“家”内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

法律和宗规对立嗣过继中“家”的层级要求  (一)清代官方立嗣过继规则对“家”的层级要求。清朝继承明朝制度,规定:“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这是立嗣中的基本顺序原则,违反规则即为失序,属犯法行为,应被矫正过来。在同宗者之中,若某个已婚者至中年仍无嗣并拟立嗣时,可能有多个小家庭有可供立嗣之人,如何选择?官方强调将“同父周亲”范围者作为第一层级或第一顺位,其次为大功、小功等。

(二)宗族制度中立嗣过继实施的“家”层级要求。1.强调在同父周亲、大功、小功中立嗣。官方的立嗣过继规定仅指出由亲及疏的层级范围,而一些宗族“凡例”则明确为以不同层级的“侄”为立嗣对象。2.同父周亲范围内长门、次门及长次子的选择方式官方律例将同父周亲置于立嗣过继选择的第一层级:(1)长子、次子均可出继,因入继对象不同而有分别。(2)原则上必须是次子,宗子无子时例外。3.无论同父周亲内还是超出这一范围立嗣均以次子为对象。4.将在同父周亲范围立嗣视为基本选择,其他为不得已选择。

立嗣过继中不同层级“家”成员的关系  (一)同父周亲范围立嗣及其问题1.择继者在同父周亲“家”中立嗣时的策略。(1)立嗣以有利于家产保护为前提当有多个候选嗣子时,立嗣者往往会以是否有利于家产保护为基本考虑,保护家产就是维系自己的现有生存条件。(2)立嗣过继应有利于家庭存世成员生活无子立嗣的基本功能在于家系传承,但若这一做法影响现有家庭成员的生存条件,有的拟立嗣者会放弃立嗣打算。(3)收养异姓之子与立嗣相结合,以保持家庭生活的独立性一些地区的民间习惯中,无子者往往优先考虑收养异姓子。幼小收养的异姓子没有其他亲属关系掣肘,更容易融入收养者家庭生活中。2.同父周亲立嗣过程中的“争”。同父周亲范围内的择嗣和出继双方往往有各自利益考虑。

(二)同祖、同曾祖之家成员被立嗣但不共同生活。同祖,特别是同曾祖范围的立嗣者和过继者,一般没有同居的生活经历,相互之间的“信任”程度较低。1.同祖之家范围欲立嗣者生前独立生活,死后落实承继之人。2.同曾祖立嗣与继产相分离。在关系稍远的服亲成员中立嗣,多有立嗣与继产相分离的做法,其目的在于保护个体家庭的既有生活不受干扰。

(三)服亲范围有立嗣之人时,无服族人不具有争继权相对于同宗成员,有丧服关系者是近亲,其子弟更有资格被立嗣,同宗无服者不具有争继权。

(四)近亲无可立之人,立无服亲为嗣时主事者承诺给近亲补偿一般而言,近亲成员如兄弟、堂兄弟、从堂兄弟之子中无可立之人,立同宗无服之人是法律所允许的。

综上所述,对立嗣家庭来说,立嗣包含着家系与财产双重传承,后者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当同父周亲之“家”有多个可选择对象时,个体家庭立嗣者以能否保护财产、维护现有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作为首要考虑。同父周亲之家,立嗣过继过程充满隐性与显性之争,本质是财产之争。同祖和同曾祖之家,立嗣者为防止现有生活和财产权利受到干扰,采取立嗣与过继落实相分离的做法。而择立无服族人时,为减少同父周亲、同祖近亲的掣肘,往往予以一定物质补偿。

立嗣过继对家庭、家关系的影响  在不同层级的“家”范围内,立嗣过继的影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通过共享“后嗣”资源强化了“个体家庭”之间的横向联系,“家”团体或组织内的互助性增强;另一方面,个体家庭又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和生活单位,两个家庭的成员对其“界限”把握不好,则会出现矛盾。

(一)同父周亲、同祖范围立嗣对“家”关系影响的双重性在“家”的层级上,首先是“同父周亲”范围者关系最近,它以兄弟关系为基础;其次是同祖关系者,以叔伯关系者为基础。1.“家”关系更为紧密:(1)相互之间成为生活共同体同父周亲范围内过继与伯、叔之间过继同义,实际上是在父辈的兄弟之间变更生活单位。(2)形成共同生活和养老保障关系。2.立嗣后出继家庭和入继家庭的矛盾。一般来说,立嗣过继的矛盾主要发生在择嗣这一环节。一旦尘埃落定,则较少发生纠纷,特别是在出继家庭与入继家庭之间更是如此。(1)出继者与原生家庭兄弟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在同父周亲范围内,出继者与原生家庭兄弟分处两个独立的小家庭内,当其掌管家庭事务时,就会有各自的利益考虑。(2)嗣父与生父两家财产差异引发矛盾在立嗣过继制度下,被立嗣者实际是两个个体家庭(原生家庭和入继家庭)的关系纽带。(3)出继家庭成员过度干预。入继家庭经济活动立嗣过继完成后,嗣子入继和出继家庭(原生家庭)是两个独立的生活和经济单位。

(二)同曾祖、高祖范围内多代成员发生出继入继,关系错综复杂。近代之前,人口死亡率较高对家庭存活儿子数量构成制约,多兄弟家庭或不同代际家族成员中,某一支甚至多支无子非个别现象。从刑科题本档案可见,同祖、同曾祖范围内,不同代际中会发生多次立嗣过继行为,使“家”关系更为复杂。

(三)同宗间原生家庭成员对出继子家庭事务过度关注,易产生矛盾同宗无服成员之间的过继行为客观上使两个家庭形成相对于其他家庭更为密切的关系,原生家庭成员对出继者的家庭境遇更为关注,甚至会利用这种亲情关系干预出继者的家庭事务。

清中期,官私制度对立嗣过继的基本要求是以同父周亲之“家”为基础,进而形成由亲及疏的选择格局。一些宗族细化了规则,兄立嗣和弟立嗣时所过继的长次子有不同,以便将争竞和推诿降至最低。清中期立嗣时允许择爱的政策增强了立嗣者的主动性和选择的灵活性,但在有产之家也会引发矛盾。民间立嗣过继遵循了官私制度要求,同父周亲之“家”是首要的择嗣范围,其次是同祖之家,两者之和超过80%。过继与无子胞伯者在原生家庭兄弟中的排序,长子稍高,超过30%,但以次子入继最高,表明一些家族制定的长门无子由次门长子入继的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得到贯彻;过继与无子胞叔者均为次子和末子。

入继与出继行为在不同层级的“家”范围形成“子”资源的共享格局,免使无子者绝嗣、无人养老。这应是立嗣过继制度的本质要求。但立嗣过继很大程度上又是家庭和“家”人力资源和物质生存资源的再调整,其影响往往超出立嗣和过继直接相关的两个家庭。在同父周亲之家,若有多个兄弟和子侄,其中的乏嗣者财产厚实,立嗣过继过程不免争竞行为;同父周亲没有合适人选而扩大至同祖、同曾祖、同宗之家时,则有更复杂的关系呈现。在重视男系传承和无子立嗣的时代,立嗣过继既有增强近亲小家庭成员关系的功能,也可能引发近亲矛盾(立嗣者与失去过继机会者之间),后者往往与看重财产承继有关。


文章摘自《清史研究》2022年第5期,原文约15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