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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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鸦片战争前后清政府条约观演变研究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2年第4期 发布日期: 2023-01-09 浏览次数:

【作者】邸宏霆,长沙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后,清政府不仅被迫与英法美俄签订城下之盟,还要面对德国、比利时、葡萄牙等国来华请订商约,中外不平等条约关系进一步扩大。在议立和修订条约的过程中,清政府逐渐深化条约认识、调整对外政策,条约观呈现从排斥“要盟”到严格信守、“羁縻驭夷”到条约体制、“惠及远人”到力挽利权的转变态势,商约观念亦随之萌生,由是表现出近代东西方国际秩序间矛盾与交融,以及中国外交体制从传统向近代化的艰难转型。

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后,清政府不仅被迫与英法美俄签订城下之盟,还要面对德国、比利时、葡萄牙等国来华请订商约,中外不平等条约关系进一步扩大。在修约过程中,清政府逐渐深化条约认识、调整对外政策,条约观呈现从排斥“要盟”到严格信守、“羁縻驭夷”到条约体制、“惠及远人”到力挽利权的转变态势,商约观念亦随之萌生,由是表现出近代东西方国际秩序间矛盾与交融,以及中国外交体制从传统向近代化的艰难转型。

一、从排斥“要盟”到严格信守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对条约的认识与解释多承袭春秋战国时期的盟约观念,“照会该夷,申以盟誓。”且认为只有在两国连年构兵导致相互失信,为停战议和、避免猜疑,须“立条约以坚其信”。至于本属和好之国,则勿庸以缔约来讲信修睦,隐有“大信不约”之意。可见当时的清廷仅将条约狭隘地视为传统意义之“要盟”,而非建立近代国际关系的法则。因这种“要盟”是受外人胁迫的情况下议订,以耆英为代表的官员便主张恪遵原约、示之以信。这种所谓的“信”并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遵守条约,而是承袭于古代的驭夷之术。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中外在条约认识上的矛盾表现得尤为突出,桂良以为逼迫下之和约不能作为真凭实据,这种态度直至缔结《北京条约》后方有转变。

在明确守约的同时,清政府对立约的认识有所深化。在逐渐接受条约是规范近代国际关系的重要形式的同时,其亦囿于传统天朝上国和“要盟”的观念,而对缔约国有所区分。如与德国建交,便是建立在“布鲁西亚亦系大国,不可不与换约”的前提下,而各小国若一体换约,则与大国并驾齐驱。随着比利时等国家纷纷来华请约,奕訢意识到有约国代管无约国毕竟诸多不便,遂转以请约国派遣专职领事官驻札各口为要求,有选择地与通商小国缔结条约。从排斥“要盟”到许以羁縻,由裁制驭夷到严格信守,清政府在立约和守约观念的进步,为日后应对和处理外来交涉、扭转中外条约关系中的被动局面奠定了基础。

二、从“万年和约”到“随常之约”

根据《万国公法》,当时盟约主要分恒约和常约二种。恒约一经成立,即有君王更换、国政变迁,亦不废除。而常约则为随常之约,即“和约会盟、通商、航海各议”。实际上在两国的会盟和约中,多是二种兼有。鸦片战争后,基于对“要盟”的理解,加之英国诱导以“永结和好”,清政府遂将条约视作“万年和约”,以为可一劳永逸、杜绝后患。在中英签订的一系列条约中,《五口通商章程》与《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规范了国家间的经贸关系,成为近代中国商约之肇始。

相较于国家间用以结束战争状态的“万年和约”,通商条约除具有定期修约的特点外,作为各开放口岸实现贸易往来、处理华洋纠纷的基本准则,还与地方经济、社会等息息相关,往往由各地官员体察地方情形,再与外国领事办理具体口岸章程以作补充。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何桂清处理中外议约事宜,方了解到和约与商约的区别,对比于英国早将条约刊刻成书,四处发卖,民间无不周知的情况,清廷议约官员不仅难辨和约与商约,甚至连天津条约亦需从洋人处传抄。1860年奕訢、桂良等人联奏《统计全局酌拟章程六条》,请在京设立总理衙门、在南北口岸分设通商大臣、饬令各省办理新添各口关税事宜。为此,天津等地纷纷商办口岸通商章程,且经通商大臣与朝廷严格把关。由是以通商条约为主干,口岸通商章程为支脉,作为近代中外条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约体系得以逐步确立。

三、从“羁縻驭夷”到条约体制

清政府处置通商条约的态度和方法,不仅和其条约观的演变息息相关,还与贸易、民生等实际情况紧密相连。自鸦片战争后很长一段时间,清廷把近代条约关系简单地理解为通商关系,以为列强起衅,无非觊觎在华商业利益。耆英在办理中外交涉时,不止一次指出西洋各国最重商务。尽管他已意识到通商章程与政治和约毕竟不同,特别是税项章程,动辄牵制政府财政和地方民生。如何权衡,实在两难。迫于无奈,清政府不得不用通商为饵,在制定口岸章程时注意通盘筹画,以期对国计有益,且抚绥夷情。如是将通商用作驭夷之归宿,直至清廷受《天津条约》交涉中外使驻京与长江通商两款触动,方引起何桂清等议约大臣的注意,认识到民财若尽、国家有祸。为防止洋人垄断专利,他们建议乘会议税则之机,行挽回利权之计。将利权和体制相区别,因时权衡利权与外交、民生之间的关系,说明当时的议约大臣已逐渐对近代条约关系形成正确认知。

历经战火洗礼后,清政府强化守约意识,在消弭列强亲递国书、带兵驻京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清廷在处理比利时立约通商的要求时,指出“此时该国换约与否,于大体并无增损”,说明对此已有所认识。然国家之间的谈判博弈,既不能轻易应允,也不可能拒之太严。为防止洋人得寸进尺,议约大臣不得不施以手段,在面对无约国请约时,总先试以“既允在各口通商,毋庸另立条约”为搪塞,将立约之事能免则免,终不能免者,再仿效小国之例办理,而断不能与英法国家相同。

四、从“惠及远人”到力挽利权

最惠国待遇本是国际贸易条约中的一项互惠条款,然在近代中国,却成为单方面给予列强的优惠和特权。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利益均沾”的适用范围更从原来的航海、通商等商业领域扩展到政治、经济等诸多方面,涉及英、法等多国。该条款的滥用,使各国无限制地扩大在华特权,故片面最惠国待遇于近代中国危害甚深。清廷之所以接受所谓“一体均沾”,除外部施压外,还因其对近代条约中的差别待遇毫无所知,加上传统“天朝上国”的“施恩”观念,以致其认为对待各国商人要一视同仁。

在增强互惠观念之余,清政府还尝试利用修约抵制列强要求。1867年,中英《天津条约》10年修约期限将至。奕訢从长期的对外交涉中认识到,条约已成为洋人索取利益、挟制中国的工具。他预计这次修约,原约中所载势难更动,而未载入条约者则可能被要求增添,故提前就请觐、遣使等各节,征求各沿海沿江通商口岸地方大臣的意见,以期集思广益、未雨绸缪,同时请派蒲安臣出使有约各国,一方面借机笼络外洋,另一方面也为未来遣使培养和历练人才。

1869总理衙门考虑到外交制衡,亦提出数款要求与英国商办,如禁止洋商对华商包揽代报、增加茶叶和鸦片税额、丝斤归入各项税则等,特别提及中国应享有英国的最惠国待遇。经激烈讨论,双方互有让步,达成了中英新约。不可否认,这仍是一个列强扩大在华侵略权益的不平等条约,然中方所议添的洋药增税、湖丝倍增的条款,毕竟引起洋商的忌惮和反对,以致该条约最终未能获得英方批准。在通商条约的基础上,清政府还制定一系列律例与章程以为箝制。如《长江各口通商暂行章程》(1861年)等。这种章程内容涉猎广泛,对各国通商条约的实践进行了具体和细化的规定。

19世纪60年代,是近代中国条约观念转变的重要时期。随着第二次鸦片战争的结束与多国来华议约,清政府加深了对近代条约性质、种类等方面的认知。且由于通商条约数量的增加,中国传统羁縻观念开始转向以挽回国权、维护民生为主旨,为近代国家和主权观念的萌生奠定了基础。尽管从外交策略来看,该时期的清政府虽未真正树立对国家间平等性交往的认识,但就中方的出发点和目的而言,传统羁縻在某种程度上与近代外交殊途同归,起到了抵制列强、挽救权益的效果。


文章摘自《南华大学学报》2022年第5期,原文约10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