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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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族群认知的演变——以“色目人”为中心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2年第4期 发布日期: 2023-01-09 浏览次数:

【作者】胡小鹏,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蒙古国前四汗时期,用蒙古语“合里”(qariirgen)指称蒙古帝国治下的所有非蒙古人,反映的是蒙古人我族与他者两分的族群认知。在汉地,该词被译写为“色目”。元世祖至元以后,由于“各依本俗”治理原则下的统治对象主要是汉地的汉语人群,需要将土著汉语人群与外来族群相区别,“合里”(色目)中遂排除了汉语人群,逐渐演化为西域诸国人的专称。在这一过程中,在原有的蒙古人对“合里”(色目)的他者认知之外,又产生了汉语人群对“色目”的他者认知。两种认知既有重迭,又有区别,元朝中期以后,后一种认知成为主流认知。

元朝是否存在“四等人制”遭到质疑,其切入点之一就是分析“色目人”分类模糊不清的原因,进而指出元代族群分类的非压迫性。笔者曾对“色目人”概念作出全新界定,认为蒙元时期的族群划分,是蒙古人/国人与“合里(qari irgen)”/非国人的“二等人制”,后来细分为“四等人制”,蒙古语“合里”可用汉语“色目”对译。现结合近年来元史学界“四等人制”研究的新进展,仍以“色目人”为中心,重新探讨元代族群划分及相关问题。

所谓“四等人制”中的蒙古、汉人、南人所指明确,只有“色目人”所指、语源一直存在模糊之处。以前的学者多采用“四等人制”框架分析元代政治与社会,认为“色目”并非一个民族,而是为政治需要而设定的一个族群,用以协助蒙古人统治,牵制汉族。“色目”泛指蒙古、汉族以外的各族人士,包括汪古、唐兀、吐蕃、畏兀、回回、哈剌鲁、康里、阿速、钦察等族。徙居中原之“色目”大约有三四十万户。

近年来一些日本学者质疑“四等人制”的存在,在他们的努力下,日本学术界已经摒弃了“四等人制”的观点。其中,舩田善之的贡献很大。舩田善之质疑“四等人制”的切入点,是重新定义了“色目人”。根据他的研究,在同时代的蒙古语史料中是找不到相当于“色目人”的词汇或概念的。综述表明,元代“色目人”问题与“四等人制”或“四类人划分”关系密不可分,笔者对“四等人制”尚没有考虑成熟,欲留待以后讨论,但对“色目人”划分问题,想结合“四等人制”研究的最新进展,继续做一番探讨,重点分析影响元代族群认知与分类的背景因素及其演变过程。

蒙元时期的族群认知,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族群认知,主要是前四汗时期,蒙古人与“合里”(qari irgen)两分的族群认知。首先,我们必须先确认,蒙元时期在族群认知方面,特别是在蒙古人意识中,存在蒙古人与“合里”(qari irgen),即我族与他者两分的认知。明确“合里”(qari irgen)指蒙古帝国统治范围内除蒙古人之外的一切被征服或联合的对象。

蒙元时期确实存在蒙古人与“合里”(色目人)两分的族群认知,汉人包括在“色目”之中,这里的“色目”“诸色目人”“诸色人”应该都是蒙古语qari irgen的译语,不能理解为唐宋以来汉语词汇“色目”原有的“各色名目”、“各种人”之类的传统词义。舩田善之、杜冠颖对这个看法持保留态度,认为除了现存史料无法佐证外,尚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解释。第一个问题是:“色目”在元代文献中有时也包括蒙古,例如《元典章》“内外官员数”一条,就将朝官、京官、外任官分为色目、汉人两类,但蒙古人应无理由将自身置于意为“外国人、陌生人”的“合里·亦儿坚”之内。第二个问题是:为何在《蒙古译语》《华夷译语》中找不到“色目”的翻译?这些辞典中都能找到蒙古、汉人、南人乃至女真、契丹等子族群的翻译,却始终找不到“色目”的翻译。一个问题可以从《元典章》的编撰传播过程来解释,由于其成书于吏胥和坊贾之手,“内外官员数”一条中,“色目”的标目不应出自蒙古文原文,不是官方用法,很可能出自汉人或南人之手,类似于江南地方志的族群分类方法。第二个问题可以从以上例证中寻求答案,如果上引例证中的汉语“色目”可以用蒙古语“合里”替换而不影响理解的话,那么这就是蒙汉对译的证据,不需要从汉语中输入“色目”这个词汇。反倒是主张“色目”此词的概念先在汉语世界形成,之后辗转传入蒙古语世界中的人,需要回答为什么在蒙汉对译词汇表中,找不到“色目”这个词。

蒙元时期,族群认知的第二个阶段,是忽必烈建立元朝后,“合里”(色目)与汉语人群再两分的认知。

以上我们推断,在蒙古人的族群认知中,“合里”(色目)包括所有非蒙古人,而在传统认知中,“色目人”指唐兀、汪古、吐蕃、畏兀儿及一切西域族群,不包括蒙古人,也不包括汉语人群,两种认知范围有很大出入。如果我们“合里”=“色目”的推断不误,那么,“合里”(色目)所指就应当有一个由广义到狭义的变化过程,即将汉语人群从“色目”中区分出来的过程。这一过程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呢?

在蒙元时期的诏令或公文中,将汉人与西域各族或“色目”并列或加以区分的,开始于世祖忽必烈时期,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任官方面的,第二类是赋役方面的,第三类是法律礼俗方面的。在以蒙古人为核心的蒙古帝国中,蒙古语“合里”出于蒙古人的他者认知,指一切非蒙古人(族群两分),可以用现成的汉语词汇“色目”对译,表达方式既可以是在列举具体族群名后缀以“合里”,也可以单独用“合里”总括。忽必烈时期,蒙古统治者开始将“合里”(色目)中的汉语人群同其他族群区别认知(二次两分),从而也产生了汉语人群对“合里”(色目)的他者认知。换句话说,对色目人的定义促进了对汉人的定义,反之亦然。不同集团(我族)的他者认知导致“合里”(色目)出现了歧义,“合里”与“色目”也发生了分离,蒙古人不同阶段的两种族群认知有一个过渡阶段,后一种认知与汉语人群的他者认知(色目认知)相互影响,逐渐成为主流认知。

如果说,蒙古与“合里”(广义色目)两分的族群认知,是出于蒙古人我族与他者的意识,那么,蒙古人之外,汉人与色目(狭义)再一次两分的认知,又是基于什么原因呢?

由于蒙元王朝依据“各依本俗”的原则治理庞大而复杂的人群,日本学者杉山正明、森田宪司、舩田善之等主张从根脚、集团主义、参用制三个角度,而不是从四等人制的角度,来理解以上诏令。无数事例表明,元朝在任命官员方面,最重要的因素是根脚,即与成吉思汗家族的关系,而不是族群出身,何况族群身份是可以改变的。其次,集团主义是蒙古人的治国原则和制度,蒙元疆域内的各族群尽管不断被迁徙,但都保持着原来的社会组织,或被重新组织,在延续本俗性的同时,以集团力量为统治者效力。第三,从中央各衙门到地方路州县,均贯彻蒙古、色目、汉人、南人“相参委付”、“相参巡历”、“相参覆审”、“相间勾当”的原则。这些治理原则将族群身份转化为政治资源,形成了一系列政策,推动了元代族群身份认知的分化。还有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土著居民与外来族群主客身份的认知上。

总之,“色目”曾被用作蒙古语“合里”的汉译,前四汗时期,用汉语词汇“色目”译写蒙古语“合里”,指称蒙古帝国治下的所有非蒙古人,反映的是蒙古人我族与他者两分的族群认知。元世祖至元以后,由于统治的对象主要是汉地的汉语人群,需要将土著汉语人群与外来族群相区别,“合里”(色目)中遂排除了汉语人群,逐渐演化为西域诸国人的专称。在这一过程中,在原有的蒙古人对“色目”的他者认知之外,又产生了汉语人群对“色目”的他者认知。两种认知既有重迭,又有区别,元朝中期以后,后一种认知成为主流认知。

换言之,色目人概念是他者认知的产物。在蒙古人的他者认知中,色目既指所有非蒙古人,在某些场合下,又将土著汉语人群排除在外。在故金疆域内汉语人群的他者认知中,色目人指非蒙古人的外来者。在故宋疆域内土著居民的他者认知中,广义的色目指所有的北方人(外来人),狭义的色目指蒙古人、汉人之外的外来者。在具体的认知实践中,三者的边界又有一定的模糊性。

 

文章摘自《西北师大学报》2022年第6期,原文约16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