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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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的形成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2年第4期 发布日期: 2023-01-09 浏览次数:

【作者】林文勋,田晓忠;云南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所。

【摘要】“豪民”与“富民”是中国古代不同时期极为重要的社会群体和阶层,他们在汉唐及唐宋时代的经济行为与社会活动,及由此形成的经济关系、阶级关系和社会关系,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时代特征。汉唐“豪民”与唐宋“富民”既有关联性,也有差异性。商品经济发展、社会流动加快,是“富民”兴起的前提和基础,也决定了“富民”与“豪民”的差别及其走向。两税法确定了“富民”拥有土地财产的合法性,他们与国家之间结成了良性的互动关系,两税法是“富民社会”形成的一个重要历史节点。

一、“富民”与“豪民”辨识

首先我们要说的是,占有财富而没有政治特权的“庶人之富者”,并非唐宋时代才出现。早在战国到西汉前期,“编户齐民”中已有一批依靠经营农业、畜牧业、工商业而富裕起来的人。他们占有的财富可与“封君”“王者”相提并论。司马迁为此写下《货殖列传》,专为这些“庶人之富者”讴歌。

战国秦汉时期的这些“素封之家”,是否能形成一个“富民社会”呢?答案是否定的。我们从其后续的发展历程可看出,当时的“素封之家”,或者说“富民”,在汉武帝时因不能“佐公家之急”,遭到了汉武帝的持续的猛烈打击。尤其在算缗、告缗令下,“中家以上大率破”,没有政治权力保障的普通富裕者在国家强权面前脆弱不堪。另一方面,同为“素封之家”的秦汉“富民”与唐宋“富民”在财富占有程度上也有明显差别。其次,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豪民”“豪族”“士族”,与此前的占有财富而无特权的“素封之家”完全不同,他们是一个与政治权力、文化权力、宗族势力高度重合的财富占有者阶层。再次,不同历史时期里的财富占有者,既有没有政治特权而占有财富的“富民”,也有倚仗政治权力而巧取豪夺的“豪横”“豪民”。

二、唐宋社会流动与“富民”的兴起

唐宋时期,续战国秦汉“素封之家”之后的“富民”重新崛起。他们在财富获取途径与占有方式等方面较秦汉有了更大的发展,并没有如秦汉“素封之家”一样迅速豪民化、世家化、门阀化,反而以自身的经济与社会活动,改变“豪民时代”的经济关系、阶级关系,引发社会更多方面的变化。汉晋南北朝到唐前期的“豪民”“豪族”在中唐以后逐步衰落,“富民”则逐步兴起,最终“富民”取代了“豪民”,成为唐宋社会不同于汉晋南北朝至唐前期社会的一个重要表征。

首先,我们认为,秦汉“素封之家”、唐宋“富民”的兴起与商品经济发展有关,它们是商品经济发展、社会流动加快的结果,是财富力盘人格化的具体体现。其次,同为“庶人之富者”的唐宋“富民”并未如秦汉“素封之家”一样演变为汉晋南北朝的“豪民”“豪族”和“世家”,我们认为同样与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流动有关,是唐宋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程度以及由此孕育的社会环境变化造成了二者的不同走向。再次,唐宋“富民”兴起,与汉晋南北朝“豪民”“豪族”“世家”“门阀"的衰败为前后相继、相替的过程,代表了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矛盾斗争的演进过程和发展趋势。

“富民”的兴起,是商品经济发展、社会流动加快的结果。富民的财富占有,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获得的,他们是国家统治下的“编户齐民”“民”的身份是他们在财富占有之外最重要的特征。“民”的平等身份,正好与商品经济平等交易的内在要求相一致。此外,与自然经济的自给性、封闭性、凝固性不同,商品经济是一种外向的、开放的经济形式,开放性、竞争性、流变性、分化性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特征。商品经济的这些特征,必然会冲击、改变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社会关系,必然会带来社会流动的加快,从而也就改变了以“豪民”为主体构建的社会经济关系。

三、两税法:“富民社会”形成的重要历史节点

中唐以后,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社会流动加快结果的“富民”阶层兴起,他们是拥有最多土地和财富的平民。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和阶层,他们向上与国家、向下与乡村社会和普通民众都有广泛联系,他们的经济行为、社会行为,以及由此形成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构成了中国历史时期一幅幅立体的时代图景。对千“富民”来说,他们虽然在民间,在事实层面上获得了土地的私有权,但国家法令仍将他们的土地交易视为非法,予以禁止。相关诏令说明了唐中叶土地买卖和兼并的频繁,也说明国家还在试图对土地买卖交易加以制止。

唐朝国家针对不断发生的土地买卖,以及由此造成逃户增多、国家赋税流失情况,一度进行严厉打击,甚至还取消了此前被认为合法的一些土地买卖,但最终还是适应经济发展趋势,寻求变通之策,对土地买卖予以了认可,从而也认可了国有产权私有化的现实。作为一种制度化的规定,它对土地私有产权的认可是通过两税法改革实现的。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国家为了解决财政困难,正式推行两税法改革。以“贫富”标准进行收税,“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资产的合法性认可是对资产征税的必要前提。国家以土地资产为直接征税对象,等于正式承认土地私人所有的合法性。这样,国家就放弃了它此前竭力维护的由国家对土地进行分配和控制的“田制”内容,同时也彻底放弃了维持“田制”的各种手段和措施。国家以这样的方式认可了土地私有产权,土地私人买卖就合法化了,这也意味着人们的土地财产权利得到了国家保护。到了宋代,“官授田之法尽废”,国家对土地买卖不仅完全认可,而且还变成鼓励交易了。

通过两税法改革,“富民”们以向国家交税的方式,实现了他们对商品经济发展条件的要求,也实现了他们对土地财产占有合法化的产权要求。国家则通过税制改革,以占有财产多寡为征税依据,将“富民”纳入国家赋税征收对象,满足了国家赋税的财政要求。这样,国家和“富民”就以产权认可和赋税征收为一重要联系通道,重新理顺并建立了它们二者间良性的互动关系。它们双方的这种良性互动关系,自然不是“豪民”时代国家与“豪民”那样的兼并与反兼并、抑制与反抑制、斗争与反斗争的关系,而是一种互惠和共赢的关系。因此,两税法改革,不仅仅只是税收制度的改革,它同时也是“富民”成长到一定阶段后,国家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主动处理与“富民”关系的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两税法改革奠定了“富民”成长最重要的产权制度基础,在沟通和衔接“富民”与国家关系中发挥着基础性的重要作用。

四、结语

民的演变在中国古代社会是一条重要的发展演进主线。民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先后经历了从先秦到汉唐出现“豪民”、唐宋以来“富民”崛起、近代以来逐渐形成“市民”的历史进程。正是由于“民”在先秦、汉唐、唐宋、近代的发展与表现各不相同,当时的社会由此呈现出与民相关的不同时代特征。同时,一些同行与专家学者对我们“富民社会”研究提出看法,其中便有对“富民”与“豪民”概念方面的质疑,内中隐含着需要我们对这一理论体系作更进一步解释的期待。这种情形下,我们着重对古代史籍中的“富民”“豪民”等相关语汇及其史实作辨识,以此让我们的后续讨论有更为坚实的对话基础。我们也尽可能地从商品经济发展、社会流动加快与社会分层的视角对“民”的发展演进及其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的深层逻辑作了进一步的探讨与揭示,进而较系统地分析了唐宋“富民社会”成立的主要条件及其在唐宋时期形成的一些重要节点。

 

 

文章摘自《思想战线》2022年第5期,原文约13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