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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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回归法律史研究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3年第1期 发布日期: 2023-03-24 浏览次数:

【作者】李在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近代史研究所。

【摘要】近年来,不少学者意识到,历史研究中“人的隐去”“人的消失”等现象,即历史主体不彰的问题。在现代历史研究中,历史学者更重视借鉴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概念、知识和方法,重视分门别类,更关注社会经济、外在结构、长时段,强调历史的规则、模式等,如此历史研究之结果,自然是“人的隐去”“人的消失”。

一、法律史:规则与人的历史

作为一门学科,中国法律史产生于晚清时期,其本身即“史界革命”和现代法学引入中国的产物。大体而言,中国法律史,是将现代法律知识体系投射到中国历史上,探讨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和法律的历史变迁之学科,规则研究成为其主体内容。作为史学革命的倡导者,梁启超身体力行。一百多年来,经过几代学者的努力,中国法律史学科获得长足发展,成果斐然。不过,当我们回顾中国法律史研究时,亦能发现法律、规则、制度研究中缺乏“人”。1949年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大量的法律通史、断代法律史、部门法史等,都鲜见“人”。法律史研究中缺乏“人”,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史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法律、规则、秩序;另一方面,法律史颇为接近社会史,甚至可谓是社会史的一部分,历史叙事中“人的消失”跟社会史研究特点有关。长期以来的社会史研究更多是探讨社会结构和社会变迁,故人的因素被淡化了。事实上,法律史研究离不开“人”。特别是在现阶段,法律史学界均明显意识到,除了要研究历史上各种各样的法律规范之外,还必须研究“实践中的法律”“活的法律”“法律的运行”等问题,那么,“人”更加凸显了。

因由列强侵略和领事裁判权的存在,清末新政时期清廷启动了法制改革。在删改旧律、制定新法的过程中,西方现代法律被引入中国,由此导致中国传统律例体系的全面改革。传统中国诸法合体的法律编纂体系被打破,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在很短时间内迅速退出历史舞台,初步建立现代法律体系。在这个过程中,很多历史人物,特别是法律人物参与其中,如沈家本、伍廷芳以及留学归国的法律人员、本土培养的法政学生等群体。这一历史进程的本身,就是法律与“人”共同构成的,离开了人,这段历史讲不清楚,也可能是另一种走向。

作为历史活动主体的人与外在历史结构之间,本应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无疑,有时候,历史结构确实极大制约着存在于其中的人,也影响了历史人物的“主观能动性”;当然,也有一些杰出人物能在严峻形势下,在强大的历史结构制约之下,力挽狂澜,改变局面,由此改变历史走向。因此,过度重视结构、社会科学化的历史研究,人变得不重要,即便是“伟大人物”在历史过程中,也只像“溪流上可见的泡沫”。实际上,存在不同的历史人物,就存在不同的历史可能性。客观地讲,从中国法律史学科诞生以来,也并非完全没有“人”。学界对不少法律人物,都有不同程度的关注与研究。坊间书市上,人物评传、传记也不少,但能明显感觉到所撰所述与传主历史本相距离还很远,当然,这不是说这些评传、传记作品没有价值。

如何在规则研究的基础上,嵌入作为历史主体的“人”,让规则与人真正能够互动起来,诚非易事。对法律人物的界定,不应仅限于“大人物”,很多“中层人物”“小人物”均可以纳入考察范围。换言之,在法律史研究中加入“人”,可对法律运行全过程中参与者进行考察。

二、人与规则的互动:两个例子

清末官制改革中,司法权与行政权逐渐分离,在中央层面,清廷分别筹设法部与大理院,由于权限与利益问题,两个机构之间发生“部院之争”,这是近代法律史研究颇为关注的论题。如何在这样一个法律史论题中嵌入“人”的因素?在法部、大理院几个主要当事人之外,若引入亲历部院之争的中下层级官员,如由法部调入大理院的司法官员唐烜的视角,不仅部院之争的很多史实会更清晰,亦能更细致展现人与规则的互动。唐在近代法律史上,大体可算是“中层人物”。根据留存的《唐烜日记》,我们对官制改革中法部与大理院筹设过程及部院之争,在史实层面的认识,自然会更细致、清晰。清末新政期间,清廷参酌君主立宪国成例,进行官制改革,中央各部门权力和利益重新分配,这是当时大的形势,可以理解为一种外在结构。官制改革,事关体制内每个人的职位和切身利益,不可能不关注,各人根据各自情况,权衡利弊,作出判断与选择。显然,官制改革搅动了整个官场,官员们开始为谋缺图位而奔走。

关于大理院人员之任用,以“熟悉律例,才优听断者方能胜任”为标准,可以理解为一种规则和制度设置,当然,这个规则是笼统的,很有弹性。唐可以留在法部任职,也可以调往大理院任职,凭借自己多年刑官经历和经验,他应有选择余地。但唐烜选择了调入大理院,此中存在着主体与规则的互动问题。只有综合了解这些外在结构、状况、规则和个体情况、关系之后,才能更好理解作为历史行动者唐的选择。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唐被大理院奏调,但并未补授实缺,底缺仍在法部(这是官制改革中通常做法),因此,他需要部、院两头跑。在大理院与法部筹建过程中,由于权限不清和利益纠葛,法部与大理院发生争执,“部院之争”由此产生。但受实际影响最大者,还是像唐这样夹在部院之间的人员。因此,唐对部院之争非常关注,且深感焦虑。这种夹在部院之间的历史当事人的观察与感受,非常真切地道出亲历者的真实感受,这也让法律史研究更有“人”的味道。

加入“人”的因素之后,很多法律、制度问题变得真切可感,反之亦然,也能看出制度、法律变革中“人”的问题。

与传统科举出身的刑官唐烜相比,民国法律人物余绍宋则是接受现代法律教育者,在法律界层级也更高一些,算是一位高层人物。综观现存的《余绍宋日记》,记载多为“日常照例之事”,因此,可利用余氏日记考察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法律界的关系网络与内外生态等问题。

让“人”回归法律史研究,目的是让法律规范、制度、司法过程鲜活起来,生动起来,从而更好地理解历史。毋庸置疑,这也源于近年来中外学界对此前历史研究中诸多问题的反思,因此重新思考研究路径和方法。对研究者来说,这些都不难理解。目前看来,最大的限制是相关史料的缺乏。近年来,日记、书信文献颇受学界欢迎,利用这类史料从事历史研究逐渐流行,与正史、档案、公文、报刊、方志等史料文献相比,日记、书信史料别具价值,这主要源于这类史料的私密特性。无疑,这是很能体现历史人物主体性的史料。当然,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问题的史料,日记、书信等私密性史料也有其问题。相对而言,较为理想的做法是,把多样化史料结合起来,进行对比和综合运用。唯有如此,在法律史研究过程中,才能力避只见制度、不见主体,只闻宏观论说、不闻微观个体声音之倾向,做到宏观与微观、结构与主体、群体与个体之平衡。近年来,一些法律史学者已开始反思没有“人”的法律史研究之问题,认为让“人”回归法律制订、运用、实践的历史过程中,可以使得法律史变得更有质感。因此,法律史学者除了利用律令典章和法律文书之外,也阅读和运用日记、书信等私密性史料。当然,我们也深知,那种完全回到传统时代的纪传体式的人物研究,把各种规则、制度、事件通过人物来记述,已经不可能,也未必可取,而应在吸收新史学以来各种新理论、新方法、新成果的基础上,让“人”回归历史研究之中。

 

摘自《史学月刊》2023年第1期,原文约9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