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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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中后期州县田赋征收中的头役佥派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3年第1期 发布日期: 2023-03-24 浏览次数:

【作者】彭勇、蒋玉晨,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明中后期州县田赋征收中的收头和柜头,是条鞭法推行后税银官收“自封投柜”过程中的主要执行人和实际操控者。头役从最初的看柜收银到拥有催科、倾锭、解运,甚至包征包赔等,功能不断拓展,几乎覆盖了税银“官收官解”的整个流程,头役也成为赋役领域官民之间的代理人。头役佥派之制施行之初,有效地减轻了粮长里甲侵吞之弊,然法久弊生,头役对国家财政和基层社会均产生了消极影响。佥派头役收掌税银之法,也是赋役制度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调适的结果,从明代源于民间的歇家包揽钱粮,到清代出自官府的书差包征田赋,明后期的佥派头役正处于过渡环节,是官府借民间力量对社会控制的方式之一。在基层社会各项赋役征派的实际运作中,头役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一、头役的产生

“头役”是明代某项差役管领者所充之役的泛称,唐文基称头役是各类“重差”中某项差役实际上的负责人。洪武年间(13681398)头役之名已存在,其涵盖范围甚广。到明中后期,州县田赋征收中的“头役”,主要是指收头和柜头,收头是田赋收掌者,柜头是守柜收银者,二者功能时相混淆,即常以收头行柜头之事。收头是各类赋税物料征收中的实际收掌者,明中后期州县征收田赋时佥派收头相当普遍。

头役与粮长、歇家颇有渊源。头役是在大户粮长中拣选佥派“有力者”,与粮长既联系密切又大不相同。首先,粮长和头役都是田赋征收环节的“中间人”,但粮长是“民收民解”中的重要环节,头役则在“官收官解”中发挥作用。其次,头役是从粮长中选人充当,在征收环节中要比粮长高一层级,此时的田赋交纳流程为“纳户→里甲或粮长→收头”。最后,头役之役等要重于粮长,其劳役亦苦于粮长。粮长制度衰落后,歇家以一种包揽钱粮的中间者身份出现,参与到州县钱粮征收中来,因此头役与歇家既有关联,又不能混为一谈。虽时有歇家冒充头役包揽钱粮之事,但歇家和头役的性质有明显区别,二者一主动,一被动,一出于私,一源于官。歇家主动冒充头役,是为了包揽钱粮而谋私,而头役佥派则是正项差役,官府不仅佥派大户,亦佥派贫民小户充之,并不全为歇家所包揽。

收头、柜头的功能相近,常以同一差役形式出现,是钱粮官收时纳户“自封投柜”过程中负责监督投柜、验收银两者。因其收掌称之“收头”,又因其守柜收银而称之“柜头”。头役一般是粮长“佥有力之家充之”。当然,也有不是以粮长充任的。这是因明代的粮长设置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而定,并非普遍设立。头役佥派的具体标准,一般由粮长大户的田粮数额决定。随着粮长制度的衰落,头役佥派所依据的田亩数额标准也越来越低。头役佥派由大户到小户的变化,导致官府勒令头役包赔,便出现了“头役之累”现象。

各县佥派头役的数量,由该县征收粮银多寡、征收任务轻重决定。在田赋征收中,头役如不能按时完成额定征银数,则有包赔之责,所以州县官员胥吏若想贪墨苛敛,则会多佥派收头。明后期的佥派头役现象相当普遍,因此头役的队伍是相当庞大的。头役因是佥派的正项差役,按规定可获得官方贴补的工食银。头役的工食,有支米和支银两种。无论支米或支银,头役的工食贴补均十分微薄。明代凡较重差役均议帮贴,头役亦不例外,头役虽工食短少,却可谋取帮贴,又能以权谋私,因此谋充者亦不在少数。这为收头、柜头队伍的无赖化和肆意侵吞埋下了祸根。

二、头役的职能

明中后期国家正赋由“民收民解”向“官收官解”的转变,是一条鞭法改革中的重要变化,头役几乎参与了税银“官收官解”的全过程。明代州县正堂官员多不谙钱粮之事,而由精熟此道的书吏和头役把持包揽,他们成为州县田赋征收的实际操控者。国家要保证“惟正之供”按原额收纳,就必须倚靠头役,头役的重要地位便不言而喻。头役职能也随之不断扩张,其由最初仅具有监督投柜、验收银两的基本职能,到多方负责、包征包赔的附加职能,这样的变化,既加重了头役的权责,也为“头役之害”埋下了伏笔。

头役在官收官解、自封投柜的过程中负责收掌田赋,具体而言,其职能是监督投柜和验收银两。“自封投柜”之法是明代官收税银的具体方式之一。头役监督投柜、验看银两,一定程度上减缓胥吏粮里的侵渔,保证国家正赋的足额征收。然而各州县虽有种种规定,却无法有效防止头役侵欺作弊,其原因在于田赋征收时事务繁多,官员懒于管理,胥吏疲于应付,于是将一些事务交给头役负责,于是头役有了收掌税银之外的其他附加职能。

明中后期赋役繁重,逋赋数额巨大,保障钱粮足额征收成为州县官员的第一要务。此时粮里制度渐衰,胥吏差役肆意欺侵,二者皆不堪用。头役凭借对钱粮征收流程和账簿细目的熟悉,逐渐成为税银官收官解中的主要执行人和实际操控者,因此而形成的包揽局面也成为“头役之害”的渊薮。

三、头役佥派的影响

明代基层社会的许多矛盾,与州县赋役征派不无关系。随着头役职权的不断扩大,制度行之日久,伴随而生的是在田赋征解各个环节中出现的种种弊端。头役的影响包含国家和社会两个层面,其侵吞银两,致使国家正额财赋不足,加额征收,在攫取大量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加剧了社会矛盾。

对国家赋役征收的影响,如棍徒包揽,墨帖私收,篡改账目、剪边换锭。对基层社会的影响,如放富差贫、贻误营生、重秤多收。此外,收头、柜头并非总是单向地侵害纳户,双方的矛盾还表现在“纳户之嚣凌”。大户富民于城乡之间颇具权势,他们包揽小户税银,又将自身成色不足的银两与之调换,大户又倚仗权势,在纳银时缺斤短两,种种此类,均要头役包赔。因完纳赋税之故,纳户常与收银头役争讼甚至斗殴。

在“官收官解”的投柜、秤银、登记、倾锭、解运等环节中,收头和柜头都是实际上的执行者和负责人,因其各项职权,产生了贯穿于田赋征收整个流程中的各种弊病。州县官府对此未能实施有效监管,官吏则与头役通同作弊,侵吞国课与民财,社会财富被大量攫取而饱私人囊槖,国家“惟正之供”因而难以足额征收,基层社会的安定与发展亦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阻滞。

四、头役的地位

头役佥派的施行之初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粮长、里甲对完纳钱粮的侵吞,保障了国家正赋的按时足额征收。但从长期影响来看,头役欺侵对国家与基层社会的不良作用并不比粮长贪墨更轻。明中后期州县田赋征收中的头役佥派虽弊端不断,却仍在一条鞭法改革税银“官收官解”的进程中发挥了一定作用。另外,从明代产生的歇家包揽钱粮,到清中后期书差包征田赋的变化过程,反映了各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当弊端出现时,其解决办法往往是自下而上进行的。由此我们说,明中后期田赋征收中的头役佥派在明清赋役制度变革中具有承前启后的意义,亦不为过。

在明代基层赋役征派环节中存在各种拥有不同功能的“头役”,他们均是民间某项职役的管领者或带头人。这些功能各异的头役事实上承担着各类徭役的主要责任,是基层差役的实际责任人。国家“惟正之供”的足额征收,钱粮物料的及时征派,驿传、马政的基本运转,营造事业的顺利进行,以至于州县衙门的日常事务等,都需要头役的深度参与。因此,头役在明代基层社会的运作中拥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头役是与书吏、歇家等相类的官民之间阶层。作为一种“代理人”或管领者,头役很大程度上掌握着赋役征派、商业活动、社会运行中某一环节的真实权力。在基层社会中,他们的作用和影响有时甚至大于高居庙堂的官员。官府需要依靠头役们去达到行政目的,通过他们将行政命令传输到坊市乡间,并得到落实,各项差役均需要依赖头役的实际组织执行才能完成。

明清基层社会中的书吏、士绅、宗族、歇家、头役等众多群体共同构成了一张多元交织、关系复杂的力量网,共同推动着明清社会的发展进程。国家为了“惟正之供”的原额征解,出现不同程度的倚靠头役完成的现象,致使其由权责简单的“监督人”发展为职能多样的“管理者”,又演变为包揽税银、操纵收解的“包税人”。可以说,在明代州县田赋征收的过程当中,头役作为官、民之间的“中间人”,在减轻粮里书吏克扣侵害、简化赋税收缴流程、保障国家正赋足额征收方面发挥了难以替代的作用。

 

摘自《中州学刊》2023年第1期,原文约22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