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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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乡试资格考试科举配额与科举经费编征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3年第1期 发布日期: 2023-03-24 浏览次数:

【作者】裴家亮,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自正统以后,明代乡试资格考试逐渐确立,科举配额制在嘉靖年间开始延伸至乡试以下,参加乡试的名额逐渐以通过的资格考试类型分为正科、遗才和大收,并主要以儒学为单位定额分配。这种资格考试中的科举名额,在按学校科举实力强弱分配的基础上,也遵循地域平衡原则,并有四项基本的增减机制。同时,乡试资格考试中科举配额制的确立和发展,直接决定了地方科举经费中“乡试考生费用”编征的名目和群体数量,两者呈现出相通与联动的关系。若忽略此制,则难以正确解读和把握相关科举经费的编征及其变化。

一、科举配额的向下延伸

明廷在正统九年(1444年)规定,各省直生员均需经提学官考校才能获得参加乡试的资格,并由此逐渐形成科举考试中乡试以下的科考一级。各省直生员总体数量巨大,聚集一地考校并不现实,于是科考逐渐出现类考、吊考等方式。故通考全省生儒就需要多次考试,且耗费数月乃至一年以上的时间。而明廷自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开始,严格限制部分地区乡试的入场考生规模,正德后则出台乡试入场考生与解额固定比例制。因此,为了更易掌控全省参加乡试的考生规模,各地科考的通过人数渐趋固定,可暂称为乡试资格考试科举配额。由于提学官考校的几乎都是地方儒学中的各色生员,故科举配额也以学校而非行政区划为分配单位。

各地学校分配固定的名额后,各地生员仅是在学校内部竞争入闱名额,而非在整个省内凭才争取名额,尽管后者在当时的条件下难以实现。至于科举配额出现的时间,依据明代各地参加乡试生儒总数,在嘉靖十六年前各地参加乡试的士子规模一直波动较大,直到嘉靖十六年后相对趋于平稳。各地儒学是科举配额的主要分配单位,而在府、州、县儒学之外,其他一些教学性质的单位也分配有科举名额。至迟在正德朝,在提学官科考之后,出现了遗才试,又被称为“录遗”,是继科考之后增设的又一种乡试资格考试。正因为是搜求遗才,故相对于全省通过科考的人数,遗才试通过人数一般远低于科考,且并不十分固定。随着遗才试逐渐常规化,一些学校开始获得固定的遗才试通过名额。因此,科举名额分配中,依据实际通过的资格考试类型又可分为正科和遗才两种。因为遗才试的举行及录取人数相较科考具有不确定性,故对地方学校和书院而言,获得更多的正科名额显然更为稳妥。

由于遗才试录取人数一般较少,故不同于正科名额,遗才名额并非所有儒学皆有。一些并无固定遗才名额的学校,则任凭提学在遗才试中录取。

二、科举配额的分配原则和增减机制

科举配额的分配方式,决定了每所学校参加乡试名额的多寡,配额的多寡又直接关乎各地的科举利益,因此,稍有不公,必然引起纷争。

科举配额的具体分配方式已难见明文记载。幸运的是,在一份万历末年分配新增科举配额的檄文中,可以窥探分配的原则。该檄文是时任广东提学官的杨瞿崃签发,旨在为全省学校新增278名科举配额。杨氏先以广东通省计算。因为地处海南的琼州府学校事务另设了提学官,于是杨氏将琼州府应得的110科举配额划归海南提学分配。可见,虽处一省,但因为两位提学的存在,各自管辖学校的科举名额也是各自分配,互不干涉。科举配额在分配时大体遵循两大原则:第一,总体上以科举实力强弱为基础分配科举名额。第二,地域平衡原则。在第一条原则的基础上,一定程度上向科举实力较弱地区倾斜,易言之,保证科举实力较弱地区获得基本的配额。如此一来,即便各地的科举实力或有悬殊,但在分配参加乡试的名额时,尽可能缩小整体的差距,则可平衡各地的科举利益。

乡试资格考试科举配额制实行后,并没有很好地限制各地乡试入闱士子规模,各省直皆未严格执行中央所颁布的解额比例制。至嘉靖中期后,乡试录取率在整体上仍不断走低,其中原因则可以在科举配额的增减机制中寻得。科举配额实行的源头是自成化后期,随着乡试规模不断扩大,地方政府因举行乡试加重财政困窘,亟须限定乡闱入场人数以控制经费支出。此外,因为入闱总数是以各省解额为基数计算,当入闱比例不变而解额增减,自然也会导致科举配额增减。言下之意解额增加,科举配额亦应增加。

各省直贡院是乡试举行的场所,贡院内的号舍数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入场人数的上限,当贡院修葺,号舍增加,也会促使提学增加科举配额,并将其分配到地方。似乎出于对地方学校科举实力的认可,当地方学校的生员在更高级别的考试中获得突出成就时,会增加本地的科举配额以示激励。各地科举配额的增减还直接取决于提学官的个人意向。明廷对省直内各学校科举名额的具体分配并无明文规定,作为总管地方学政的提学官,这项权力便掌握在其手中。换言之,提学官实际主导各地科举配额的分配与执行,在各地科举配额的增减上拥有绝对的话语权。

总之,各地科举配额的多寡受中央和地方两级权力的控制。中央掌握着入闱比例和解额数,决定了各省直乡试的总体规模。具体到各个学校、书院,其名额的分配和增减则由提学官掌控。同时,因高级别考试的突出表现而增加地方科举配额,让科举考试中的偶然性因素也间接对配额的增长产生影响。提学官对地方科举配额极强的话语权,则让人为因素对各地名额增减有可乘之机,这些都让配额制度相对缺乏严密性和客观性。在解额和入闱比例两大原因触发以外,提学官增加各地名额实际上属于法外行为。作为录送生儒入闱的第一责任人,提学官增加各地科举配额的越权举动,是造成中央对各地入闱生儒规模失控的主因。万历中期以后,提学官逾制收人的情形愈演愈烈。

三、相通与联动:科举配额与科举经费编征的关系

就科举群体赴考和褒赏等各项编征条目的费用变化原因而言,不难发现其主要来自两大变量,即科举群体的数量和科举群体所需宾兴费用的单价。在两大变量均确知时,编征的总量则不言自明。科举群体所需宾兴费用的单价,因为年代、与省会的距离、各地经济实力等各项因素的差异而各不相同,即使是同府之内的各县有时亦存差别。

科举群体的数量主要取决于相关科举制度规定以及地方在各级科举考试中的表现,因为科举实力变化是一个相对缓慢的过程,故在一段时间内往往数量变化不大。

在科举配额制实行后,各地参加乡试的名额基本固定,尤其是正科举生员额数是确定无疑的。各府州县便是直接依照各儒学的科举配额数去编征相应的科举经费。实际操作中,各省直提学官甚至还会制定相应的科举配额书册,并通行各地照额征收。各地科举配额数会因为增减机制而产生变动,而科举配额数的变动又直接决定相应地方科举经费编征中的科举群体数量,进而影响科举经费数额,两者之间呈现紧密的联动关系。另外,不仅科举配额直接影响科举经费编征的多寡,国家财政的困窘,科举经费编征不足时,亦会制约科举配额的增加。明末地方各项饷银加征,地方不堪重负,多地的科举经费也被迫随之裁减。

乡试资格考试作为参加乡试的必经之阶,其通过的名额对各地方而言无疑至关重要,名额的分配方式则是制度顺利平稳实行的关键。科举实力较强地区对名额分配必定患均,科举实力较弱地区则必患寡。因此,乡试资格考试科举配额制既遵循了以科举实力强弱为基础的分配原则,而非以学校为单位的平均主义;也兼顾了地域平衡,向科举实力孱弱的学校倾斜。实际上也切合了会试分卷和乡试解额制所体现的原则。但提学官在地方科举名额分配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也让科举配额的增长带有较重的人治色彩。在地方任职的外籍官僚或为博得美名,或为收取士心,本籍的士绅则出于维护桑梓之情,他们都不遗余力地成为各地科举配额增加的推动人,实际上也构成了乡试资格考试科举配额制实行中的一部分。

乡试资格考试中的科举配额虽然直接决定地方起送应试生儒的编征数量,然而,各地的科举配额与实际录取数、起送生员数与实际入闱数之间,往往会存在一定的误差。前者的原因,可能是提学官在当地录取科举生员时出现不足配额数的情况。后者则可能因为录取的士子出现生病、丁忧、路途遥远、时间耽误等情况没有入场。此外,即使抛开各种原因而无法入闱的士子,乡闱入场考生数与科举配额数仍可能存在误差。一言概之,虽然多数情况下各项数字的误差不会很大,但这其中的制度规定与实际执行往往存在偏差。这是史学研究者不可忽视的问题,也是复原科举配额制施行的困难之处。

 

摘自《江西社会科学》2023年第1期,原文约21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