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满情,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抗战爆发后,沿海重要产盐区先后沦陷,国民政府虽然采取了一些应急措施,但成效有限,导致盐荒蔓延。鉴于此,一些省份先后实施计口授盐。至1944年,计口授盐在国统区已较普遍。大体而言,计口授盐采取了直接利用保甲、设食盐公卖店和运用消费合作社三种形式,授盐定额每人每月五两至一斤不定。计口授盐缓解了后方盐荒,但也存在较大局限。在一定程度上,计口授盐反映了国民政府在抗战中对民众的组织能力有限,由此亦可窥见国民政府持久抗战的一个面相。
抗战爆发后,一些重要产盐区如芦、鲁、淮、潞、浙、粤全部或一部分相继沦陷或成为战地,西南、西北各产盐区增产有限,再加上战时运输困难,奸商操纵,导致盐荒发生。于是,一些省份先后实行计口授盐,以解决一般民众淡食困苦。1944年1月10日,国民政府正式颁布《凭证计口授盐办法》,在国统区大后方普遍推广计口授盐。
一、国民政府的应急措施及其局限
全面抗战爆发后主要产盐区先后沦陷,国民政府为维持国课民食,采取了一系列的应急措施,但成效有限,盐荒蔓延。
首先是抢运沿海存盐,但不敷运销。抗战爆发前,国民政府筹划将沿海各场存盐,赶运存储至安全地带。根据盐务总局的规划,“初期办运,重要各区(凡不产盐而运道远且难者为重要区)须存盐足一年之用,次要各区(产盐而运道近且易者为次要区)则足六个月之用”。但是由于战时交通困难、运输车辆缺乏,并不能达到预定目标。
其次,变通行盐引岸制度,但导致盐商操纵盐运及盐价。其次,变通行盐引岸制度,但导致盐商操纵盐运及盐价。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盐务总局即意识到,“交通状况必致发生重大变迁,所有关于引制、票制、引地等恐均不能保持常态”,1939年11月,国民政府议决废除引岸制度。然而原有引岸专商趁势而入,操纵盐运及盐价。以宜昌盐荒为例,川盐在宜昌20余县主要售卖火花和炭花两种盐,火花味道更好价格看涨,商人便囤积火花以待高价,单炭花并不足济销,因此发生盐荒。
再次是饬令内地盐区增产,但产量有限。抗战之后,国民政府有意开发内地尤其是四川盐产。但是在推行过程中,遇到较多阻碍,并不能完全实现预定增产额,“川区则卤煤均缺,增产须增辟煤卤来源,而汲卤所需之钢绳镔铁筒,均需外国制品,购运颇艰”。
最后是督促运盐,但成效有限。在调运川盐过程中,运输困难问题尤其突出,“其运输工具纯恃车、驼、驴、骡,但数目有限,载量尤少”。
二、在持续的盐荒中实施计口授盐
事实上,一些盐荒严重的省份或县市,在国民政府颁行政策之前就已自行计口定量授盐。1940年初江西上饶、闽北各县已开始试行计口授盐,此后一些福建、浙江等地相继推广计口授盐。1942年5月,国民政府颁布《盐专卖暂行条例》,实施计口授盐的地区继续扩大。1944年1月10日国民政府颁布《凭证计口授盐办法》,提出,在“已办户籍登记”,“并于盐之供求上有必要”的区域,实行凭证计口授盐。至此,在抗战时期的国统区,凭证计口授盐是解决食盐问题的主要方式。
(一)计口授盐的组织方式
实施计口授盐的组织方式大体而言包括直接利用保甲、设食盐公卖店、办食盐消费合作社三种。
1.直接利用保甲。湖南“实行计口授盐,比较最早”,1939年就开始实施计口授盐。湖南利用保甲计口授盐,“盐务机关凭此户口清册,对于每一乡镇,发一购盐证。乡镇长每月凭证可至盐务机关,领盐三次。盐到乡镇公所后,即由乡镇长分发各保长,保长发交甲长,各户又凭民户购盐证到甲长处交款领盐(此民户购盐证,上面写明该户人口数目,每日需盐若干)”。由于保长、甲长在计口授盐中上下其手、营私舞弊,民怨较大,1942年8月当湘南10余县改行计口授盐时,便不再采用保甲方式,而改由公卖店或合作社承销。
2.设食盐公卖店。1940年初江西上饶开始实行计口授盐,当局令县城内各盐商联合设总盐店一所,全县每月应销食盐额数,由该店筹集资金分两次呈请购运;各乡(镇)设子盐店一所,每月应销食盐,按照户人口数规定数量,分两次备价,向总盐店接洽购运。住户须持县政府印发的购盐许可证向子盐店购买,总盐店及子盐店之盐价,遵守部定牌价出售。1940年1月闽北各县开始计口授盐后,当局按居住人口推设盐店网,每2,000人口居住区域设店一家,将原来过于集中的盐店逐渐疏散或提倡兼营。
据统计,至1944年国民政府已设“食盐公卖店11,800余家”,“此项公卖店为销盐之基础组织,直接关系民食,间接影响社会秩序”,因此,国民政府当局管理比较严格。
3.组设合作社。针对战时盐商操纵图利,时人呼吁利用合作组织消弥盐荒。“组织食盐消费合作社,不失为彻底消灭人造盐荒之唯一治本办法。”浙江省1940年5月最早在龙泉试行合作社办理计口授盐,因成效显著,1941年3月即以一种运动的方式来策动五九两区各县组设合作社实施计口授盐。浙省府明令由浙省合作社物品供销处负责计划办理计口授盐,由两区所属各县合作社向民众供应食盐。
有些省县初期由公卖店承销,后完全改由合作社办理。湖北省计口授盐时,起初设食盐购销处及分处,从1941年下半年起,改由合作社办理。一些地区因官盐店不足供应,由合作社补充,或者由公卖店和合作社共同凭证售盐。如,陕西西安市一直由官盐店经办零售食盐,实行计口授盐以后,发现全市盐店分配欠周,市民购买困难,经盐务机关与有关方面协商,决定委托市民消费合作社兼办配销事宜。
保甲、公卖店、消费合作社是战时国统区实行计口授盐的基本组织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战时食盐的消费秩序,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组织了战时民众。
(二)计口授盐的定量供应
计口授盐一般是按月定量供应。但每人每月用盐定额,各省不尽相同。赣南17县即规定,普通户每人每月配发8两,但赣县城乡每人加配3两,共11两;人民婚丧喜庆等临时用盐,一次以不超过5斤为限。陕西省原按每人每月9两分配,试办一月后,住户反映不敷食用,一律改为每人每月准购1斤。
1944年1月10日国民政府颁布《凭证计口授盐办法》,规定“凭证计口授盐区域每人每月应购食盐数量不得少于八市两”。因之,云南实行凭证计口授盐时规定,每人每月以1市斤为限。另外,在重庆凡经营中西餐、面食、咸菜、酱园、轮船等19业,均可申请领取“特别购盐证”。计口授盐一般是按月发售,限当月购清。
三、实施计口授盐的成效与局限
计口授盐的根本目的就是以定额配售的方式,杜绝奸商操纵,使普通百姓得以平价购盐。尽管凭证计口授盐在推行中遇到如资金短缺、运输困难等重重问题,但总体上还是较有成效,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盐价、缓解了盐荒。
不过,计口授盐也存在一些弊端。其一,盐证舞弊。实施计口授盐后,购盐需凭购盐证。有的多报户口,有的买通乡保甲理事人员重复发证蒙混,以便多买盐斤。有些乡镇保甲长在发放购盐证时,时常扣发或延迟发,甚至利用分发购盐证征收各项捐款。
其二,克扣盐额。在“按口授盐”中,“由县政府而乡长,而镇长,而保甲长,而老百姓,待盐通过了如是重重‘揩’层而流转到老百姓的手上时已被‘揩’去了不少”。湖南各地“保甲盐”,每人每月8两,“但实际上每人每期仅得二两,三期共六两”。有些住户每月所能购得食盐,甚至连6两都没有。例如湖南官宣平乡咸水溪,“乡长措盐不发,保甲长一再剥削,乡民富者购买私盐,贫者则有淡食之虞”。正因如此,湖南后来在计口授盐中就不再直接利用保甲制。1943年广西一农民反映:“四月份每人只售得半斤,有一天,我进城购物发现,城里发食盐证,每人每月购食盐一斤”。该农民所述其实反映的是计口授盐在实施中的歧视与不均。
计口授盐,以定量凭证分配制度解决战时盐荒问题。一方面国民政府控制食盐购销,另一方面依据户口登记对居民定量供应,大体上控制了盐荒蔓延的局势,缓解了民众食盐困难的问题,为持久抗战提供了一个重要支撑。其中广泛存在的弊端,更说明了国民政府这种社会组织能力的薄弱。由此,抗战时期国统区的计口授盐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民政府持久抗战的一个面相。
文章摘自《盐业史研究》2023年第3期,原文约13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