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耿金,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
【摘要】牛丛自明代中期以后伴随汉人迁徙西南(以云南为主)边远山区而兴起。在明朝,牛丛是乡村防御力量的重要部分,兼具保甲性质。随着清前期的裁卫并县、改土归流等推进,官方控制深入社会基层。清中期以后,牛丛组织与官方矛盾越来越明显,成为官方严禁对象。进入晚清,由于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加剧,牛丛弊端更进一步展现,加剧地方动乱,成为官方平乱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官方虽严厉禁止,但直到清末牛丛依旧影响着乡村冲突的处理方式。牛丛组织在明清易代中的地位变化,是朝廷在西南治理中政策变化之反映。
一、保甲与乡兵:明朝西南地区的“牛丛”与地方治理
“牛丛”兴起于何时,目前没有明确的文献记载。对牛丛乡兵来历,顾炎武略有提及。当时会城昆明周边的牛丛乡兵只是后备力量,以备不时之需。王来仪在沈儆炌任云南巡抚期间,建议设立牛丛乡兵,写就了《沿乡训练牛丛议》一文,详细陈述牛丛乡兵设置作用与程序。然牛丛又是如何编定的呢?王文中一一作了规定:其一,牛丛领导者。选村中有气力、晓事、能号召众人且不畏事而勇往之人,由推举产生。其二,牛丛乡兵组成人员。其三,牛丛纪律。设牛丛乡兵若不能相互救应,便失去了意义。因此,“必申明约束,如一处有警,昼烧烟鸣锣,夜鸣锣吹角,各营即行齐集,堵截邀击……仍于所救护地方出牛酒劳众,重赏首功者”。
明中叶以后,云南中心城镇大军屯聚,各府州县的地方政权和卫所已经健全,坝区屯田大规模展开。为加强对山区和偏远地区的控制,明朝在深入山区和偏远的交通线上大规模建哨,既可以哨为据点,维护地方治安,又可向交通沿线的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推进统治,镇压叛乱。边远山区汉少“夷”多,动乱时期,背靠哨定居的汉人就显得势单力薄,要么主动融入当地少数民族,要么结成汉人自助组织。明中期以后,一方面各地土官、盗匪叛乱不断,深入山区或边远地区的汉人首先遭受冲击;另一方面,卫所制度逐渐崩坏,而土酋又不断叛乱,深入“夷”区的汉人更需要有强有力的自卫组织,牛丛乡兵也就在此背景下兴起。
二、清朝“牛丛”与官方态度
遍览清初云贵地方志,几乎没有关于“牛丛”社会组织的详细记载,只有一些故事细节描述才提及“牛丛”之名。可见,在官方话语中,并不认可“牛丛”。目前所见地方志中,只在乾隆《赵州志》记载辖内村庄时出现“丛”,如大理赵州下辖村庄:“州东门之村七”、“南门之村四”、“西门之村九”、“北门之村九”,其后是“下川村六”、“四十里村四”、“白崖八村”以及“弥渡十三丛”。这里的“丛”很像保甲,保甲以户为单位,一些大村可设数个保甲,多个小型村落可编为一个保甲。
牛丛的互助性在明朝更多表现在维持地方稳定上,有外来匪患威胁本村安危时,就会成为带有军事性质的地方组织。进入清朝以后,则更多体现在民间经济、社会互助方面,这应该是官方控制进一步深入边远和基层社会后,牛丛部分功能被压制后的结果。
与明朝相比,清朝的牛丛已经褪去了乡兵色彩,更多只是一种民间社会组织,但遇有盗匪时又可激发原本的乡兵属性,平时主要起维系基层社会运转作用。乾隆朝以后,大量记载云南牛丛恶习的文献开始出现。虽然目前文献所见牛丛以云南最盛,但其并不是只在云南流行。齐学裘所听闻的牛丛乡属贵州,但未指出具体所属府州县。从目前所见文献看,贵州的牛丛主要集中在入滇的重要交通线周边。清朝中后期,外地至黔为官且有所作为者多有严禁牛丛恶习的经历。
三、牛丛与晚清云南动乱
早在道光二十四年(1844),军机大臣罗士芬就上奏朝廷,称近年云南盗风日盛。次年四月,永昌府即发生了严重的社会冲突。冲突开始并未引起重视,直到官兵被杀。《清宣宗实录》直到道光二十五年(1845)十月才出现贺长龄的奏报。而动乱之由,乃因“缅宁、云州、永昌等处械斗旧嫌,此次复因在板桥哨唱曲,哗笑汉民,被万林桂等殴逐拆寺所致”。
贺长龄在上报朝廷的奏疏中,将祸乱根源归为当地有私设牛丛恶习。然即便平乱有进展,但动乱却在不断升级,贺的表现不能令朝廷满意,被撤去总督之职,降补河南布政使,擢江苏巡抚李星沅补授云贵总督,然李星沅到任云贵总督不久又外调。二十七年(1847)三月,道光皇帝急调林则徐任云贵总督,四月林则徐即取道四川赴任,再主平乱事宜。林则徐认为汉、回虽有差别,但都是朝廷子民。林则徐的处理方案是区分内匪与外匪,且要先除外匪。所谓外匪主要是一些四处流串的无籍游民,趁乱掠财;内匪则是那些趁机作乱的本地人。在林则徐看来,动乱根源在游匪为患。而应对游匪,一些汉人村寨一直有自己的传统,即依靠牛丛。
道光二十八年(1848)正月,林则徐一面调集军队剿匪,一面赶赴大理永平坐镇指挥。在林则徐上奏朝廷的奏折中又强调了永昌地区民风恶劣,私设牛丛,擅杀民众;有牛丛的村寨无视官府,在道光十三年(1833)的一件旧案处理中记载道:“推其藐法之由,闻自道光十三年间,该处设立牛丛,挟仇擅杀,经署永昌府陈锡熊,署保山县吴绳,先后亲往查禁,均被围困窘辱,勒令写立不办字据,用印给付为凭,始行放出。其事竟已寝息,嗣后该处之民,直皆目无官长。”而今逆情如此昭彰,“若再化大为小,不独永昌竟成域外,而凡汉回匪类孰不恃居边远,群起效尤。”因此,必须调重兵弹压,于是从滇西、滇东北及贵州调兵,多路夹击。大兵所至,动乱暂平,永昌城内毁家的回民被官府安置在府城二百里外的官乃山。
清中期以后官方严禁牛丛,不过也有官员并不主张完全废弃牛丛,而应当在动乱时期发挥牛丛的维稳功能,减少官方平乱成本。上文中李星沅就持该观点,而一些基层官员也如此认为。只是晚清时期,牛丛表现出来的擅杀、目无官府,已成为官方对牛丛之普遍印象,牛丛自身所具有的村民互助属性也被掩盖了。
晚清时期官方虽然严禁牛丛,但在一些地方直到清末都还存有牛丛。光绪十三年(1887),刚到任云南巡抚不久的谭均培即接到一起“牛丛”擅焚百姓案件,案发地点在云南曲靖府寻甸州,是经历改流后的流官区。谭均培审明后很快将案犯照律判斩立决结案,并“通饬各属出示晓谕,嗣后再有活烧毙命之案,一律照此严办……牛丛会恶习从此或可禁绝”。可见,直到清末光绪年间,牛丛在云南的民间仍有流行。
明清王朝内的乡村治理并非只有一种面相,在王朝版图内分布着许多大小不一、组织程度不同的村庄。地处西南边疆的云南(贵州部分也有)在乡村形态与权力关系上就与内地表现出更多不同。这种不同与明清中央王朝对西南边疆管控力度与实际效果有关,也与区域自然环境、内地汉族移民的空间分布调适相关。
晚清云南社会冲突,其实是明代就已形成的汉人牛丛在清朝地方社会危机处理中的延续造成的,以往研究几乎都忽视了这一点。对于晚清云南社会冲突问题的研究,需要有长时段溯源性的梳理,这对解释问题的生成极为重要。牛丛社会组织的作用与演变,也需要在以后的研究中给予足够的重视。牛丛虽小,却为解析明清国家在西南地区的治理方式与效果差异提供了极佳的切入点。
文章摘自《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3年第3期,原文约15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