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志龙,鹿瑶,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摘要】清中期以来不少宁波人纷纷来沪经商,并创立四明公所为同乡提供助葬服务。公所内部以地产营收为主要资金来源,并以入堂捐、卖材收入、存庄生息等方式辅之;外部有乡人常规捐款和各会不定期助款。此外还有公开募集作为获取大额资金的“非常手段”。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为公所助葬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支持。公所助葬体系的构建始于义冢和殡舍的设立,并逐渐扩展到施棺赊材以及运棺网络的编织。与此同时,公所也在不断完善原有建置。四明公所经营的助葬事业是宁波商帮崛起的逻辑之一。
四明公所作为宁波旅沪商人建立的同乡会馆,以建丙舍、置义冢、归旅榇等诸善举为宗旨。公所自嘉庆二年(1797)发起创设,嘉庆八年正式成立,至1954年为中国人民救济总会上海市分会接收,其间历经157载,历史悠久;在此期间,四明公所还以上海为大本营,将势力延伸到长江流域,又联络了南北各地,拓宽了空间上的广度。
一、公所的诞生背景与组织管理
自鸦片战争开埠后,上海便逐渐取代苏州成为全国商业的中心,吸引着全国各地的商人前来贸易,而以宁波人尤甚。久而久之,上海地区的宁波商人愈来愈多。中国自古以来就有“送死重于养生”的传统,社会各个阶层都对身后之事格外注意。在上海奋斗的宁波商人不免会有“客死异乡”的憾事,其中的贫民更会面临无地可葬的窘境。土地是中国传统社会最有价值的财产,这在经济发达的上海更是如此。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大了宁波人处理丧葬问题的难度。为了应对在新城市所遇到的困境,早在嘉庆二年,宁波人合力置义冢、建殡舍,嘉庆六年正式创立四明公所。在小刀会起义后,公所由乡人募资重建并逐步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管理体制。组织方面,在公义联合会未成立以前,公所的事务向由董事会负责打理。董事会有议定权和执行权。公所的董事大都是上海地区有名的商人,素质较高。另外,公所董事多具有官方背景。公所不但具有官方的保护,而且有富商的锐意经营,这对公所的早期发展是十分有利的。长生会领袖沈洪赉被选为公所经理后,于民国元年(1912)创立公义联合会,公义联合会的设立是对公所董事权力的制衡,更多的宁波商人参与到公所事务的管理中,形成了类似于英国议院的二元决策格局。步入民国后,公所借鉴外国协会管理的经验完善自身的管理体制,分权制衡原则得到了贯彻。无论是开会议事,抑或产业银钱的管理,都与以往公所事务被传统绅商专断不同,管理制度更为先进。
二、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
公所要想长久维持善举,必须积极采用多种措施筹集助葬资金。公开募集这一方式主要是利用人们对遭受苦难之人的同情心和同乡纽带达成目的,是短期内效率较高的一种集资手段。而四明公所早在赊材局创立以前即运用这一方式筹集助葬资金。要想提高筹款效率和总额,就必须使乡人获得某些切实利益。公所在募集南北厂建设基金时,采用的是供奉禄位的办法,即按照捐款数额为捐献者或其祖先设置禄位进行供奉,并设水陆道场。捐款数额越大则禄位等级越高。在募集赊材基金时,公所不仅扩大了为捐献者供奉禄位的规模,即按捐款数追荐捐献者的一代至三代祖先,并且符合条件的女代表也可列入。追荐代数的扩大与女性禄位的设置激发了宁波商人尤其是上层商人的捐款热情。不仅如此,公所还采用了其他激励措施。其一是酬赠奖券。其二是竞胜。其三是特别加赠。此外,公所还利用人们的好胜心,激发整个商人群体的募捐热情。总之,公所针对不同受众采用不同的激励措施,这是公所得以成功募集大额资金的保证。
但是公开募集作为“非常之举”也有其局限性,即不能作为“常计”,劝捐的频率要维持在一个较低水平,否则同乡捐款的力度和热情会下降,公所的信用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公所内部必须通过一些稳定的常规化渠道来获取助葬资金。就内部经营而言,公所收人的来源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是置产收租。其二是入堂捐。其三是卖材收入。其四是存庄生息。但仅靠公所内部的经营是无法支持庞大的助葬体系运转的,必须依赖乡人的捐助,如岁月常捐和各会助款。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商人都具备常年捐款的能力,因此相当一部分小型商业团体采用不定期集资助人公所的方式。总的来说,这种资金来源并不稳定,助款规模也不大,但多少为公所的助葬事业减轻了资金方面的压力。
公开募集这一“非常手段”多是在公所兴建大规模工程时采用,在平时主要采用内部经营和外部捐助的办法,而内部经营包括置产收租、入堂捐、卖材收入和存庄生息四种方式,外部捐助包括岁月常捐和各会助款两种方式。除公开募集以外,公所资金最主要的来源渠道是房租收入,入堂捐与乡人捐款(非公开募集)起补充作用。
总之,宁波商人积极采取多种方式为公所提供资金支持,而以公开募集和房租收人为最主要的经费来源,入堂捐和乡人常规捐款起补充作用。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为公所助葬体系的构建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助葬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四明公所助葬体系的构建从置义冢和建殡舍开始,而当义冢与殡舍建置、修缮完毕后,财有余力的公所积极延伸助葬事业链,兴办施棺赊材善举,并设立赊材局进行统筹管理。自是之后,四明公所的助葬体系雏形已成,只是归柩回乡一环较为薄弱。后经四明公所事件的冲击,及时归柩被提上公所日程。为此,宁波商民在宁波各县设置暂厝地,并改用轮船运柩,极大便利了归柩事业。后各地四明公所纷纷将棺柩附入上海四明公所,由四明公所接收并运回宁波,然后分运各县或厝埋义山,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运棺网络。在助葬事业链纵向延伸的同时,公所也在努力促进助葬体系的横向发展,两者整合得以有公所助葬体系之构建完成。
四明公所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慈善团体,而是采用半商业化经营方式、为特定社群提供助葬服务的组织机构。正是公所的半商业化经营为公所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证,才使公所虽经历刘丽川起义、两次四明公所事件以及抗日战争却屹立不倒。四明公所庞大的助葬体系在近代化丧葬习俗的冲击下仍能有效运转,离不开甬商的努力。解放后,为公所捐款的商号实行公私合营,公所失去了经济来源,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在其存在、活动的150多年时间里,四明公所以“救死”为主要职能,是上海地区唯一一个有力提供殡葬补贴、施棺赊材、寄柩归柩和义冢等所有助葬服务项目的同乡组织,也从侧面说明了公所助葬体系具有坚实的经济基础。公所经营的完备的助葬事业成为甬商在上海拼搏的重要保障,宁波商帮崛起的逻辑之一。而甬商反过来又为公所的经济基础添砖加瓦,彼此相互促进。
有清以来,江南地区的慈善事业多由民间绅士自主组织,有力地弥补了地方官府救济的不足,因此有“善在官民之间”之谓。随着科举制的废除,绅士的来源渠道遭到堵塞,绅士在慈善事业中发挥的作用日渐式微,而在工商业发达的上海地区,商人群体凭借其经营得来的财富积极投身于慈善事业,成为慈善事业的新兴力量。
文章摘自《社会史研究》第14辑,原文约17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