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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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女性的婚配、生育及子女教育——基于墓志拓片数据库的研究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3年第4期 发布日期: 2024-01-11 浏览次数:

作者柯永红北京师范大学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

摘要】清末到民初是近代中国社会剧烈变革的时期。与正史、方志、族谱不同的是,墓志从微观的角度记录历史,是研究个人史、家庭史和民族史的重要材料。从墓志材料可以看到:在婚配方面,女性的婚龄逐步提高,一夫多妻的现象较为普遍,处于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阶段;在生育方面,婴孩高出生率与高死亡率共存,母亲经历着生育之痛;在教育子女上,严厉的母教是与父教同质的,母亲在遵循母教传统的同时,也紧贴时代,改变着教养子女的方式和内容。尽管女性比男性更多地受到家庭生活的束缚,但从中仍可以清晰地看到,她们中的很多人仍心系家国,以女性独有的方式为家庭和社会作出贡献。

婚配、生育和子女教育几乎是传统女性生活的全部内容,女性墓志铭中所记载的婚姻和生育情况往往准确详实,其中的生活事迹也较男性墓志更为细微详尽,可以从更为微观的视角来发掘和补充女性个人史和家庭史研究。本文基于墓志材料观察清末民初中国社会大动荡大转变阶段的女性婚配、生育和子女教育状况。

一、婚配:婚龄逐步提高,向一夫一妻制过渡

我们整理的墓志中,有37通记载了女性的结婚年龄,这些墓志主要出土或存放于北京、河北、江苏、浙江等地,南北方区域分布相对均衡。墓志中一般不记录结婚的具体日期,我们可以用立碑时间、死亡年龄、婚龄大致推断结婚时间,计算方法为:结婚时间=立碑时间-死亡年龄+结婚年龄,误差在1年左右。37通墓志反映的是清末至民初的婚龄,以清末为主。女子的平均婚龄约为2116岁,其中20岁、21岁、22岁为最多,分别为4人、7人、6人。若排除碑主为继室的情况,只统计初婚年龄,则女子平均婚龄为2027岁。优生学者研究认为,结婚的迟早和生育的数量有密切关系。孕育子女的数量逐渐减少,虽与“多子多福”的观念背离,但却符合节制优育的科学育儿观念。清末民初,马尔萨斯的人口控制论和桑格夫人的妇女节育运动在当时的文人和知识分子之间引起了大范围的讨论。我们无法通过墓志直观了解墓主是否受到节育运动的影响,但女性婚龄的提高必然导致生子数的减少,这也从侧面体现了节育运动的影响。

在选择配偶方面,我们无法通过墓志直观了解女性墓主选择配偶是出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他者安排,还是出于当事双方的意愿。近代中国社会处于新旧更替的时期,社会变化剧烈而又快速,从现有资料来看,虽然我们不能确切认定自由恋爱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普及化,但从《马淑婉圹志》亦可见当时女性有一定的婚姻自主权,比起封建时代女性在婚姻问题上毫无自由、任人安排的情况,无疑是巨大的进步,这也是清末民初婚姻主权变动的重要表现之一。

墓志中记载的配偶数量是准确的。我们统计了121通明确记载配偶数量的墓志,其中女性碑主40人,配偶数量均为1人,均未见有再婚的记录。男性碑主81人,配偶数量为1人的男性有37人,占4568%,37人中有4人在30岁以内因病或意外身亡;配偶数量为2人的男性有26人,占3210%;配偶数超过3人的有7人,占864%,均为职位较高的官宦。从墓志的记录来看,清末时期一夫一妻多妾的现象较为普遍,仍处于向一夫一妻制的逐步过渡阶段。与墓志中常见一夫一妻多妾的现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们研读的700余通墓志中,很少有女子离婚或是继嫁的记录。事实上,当时女子离婚或者继嫁的现象是很多的。我们认为这与墓志特殊的文体密切相关。墓志的记录是有选择性的,女子即使有离婚或继嫁,也不为墓志所记录。

二、生育:婴孩高出生率与高死亡率共存,给女性带来巨大的苦痛

生育子女是评价传统女性的核心内容,也是墓志在回顾女性一生时着重记载的部分。对于女性而言,其一生大多局限在家庭中,很难有家庭之外的事业,养育子女是其家庭生活的核心内容。通过墓志,我们发现清末民初婴儿出生率高,但婴幼儿死亡率也高,难产、不育、子殇等悲剧给女性带来了莫大的苦痛。平均每个家庭生育5个子女,生育25个孩子的家庭最为普遍,占到了总量的52%。与高出生率相伴的是婴孩的高死亡率,从民国墓志来看,婴孩夭折是普遍的现象。导致婴幼儿早亡的原因是复杂且多样的。一个主要的原因是近代妇产科技术落后,妇女生产一般在家中进行,生产环境不够卫生,产婆接生法落后。

婴孩的高出生率和高死亡率实则意味着女性经历着身体和精神上的苦痛与折磨。我们统计了104通女性墓志,有24位女性经历了幼子早殇的悲惨境遇。在医疗技术较为落后的清末民初时期,妇女的生育风险不仅体现在生产过程中,生育后也有可能落下终身难治且难言的隐疾。格式化书写的女性墓志着重记述女性的生育功绩,很少专门记述女性的生育苦痛。而清末民初的墓志对女性生育之痛的记载虽只有寥寥数语,且作者意在歌颂女性的牺牲和奉献,但相较于前代墓志,却也体现了人们对女性苦痛的关注与体察。

三、子女教育:母兼父职,格局高远

中国母教传统源远流长,母亲教子也是女性墓志里的重要内容,女性墓志往往会谈及墓主教子方式以及子女(主要是儿子)的学业和官职,进而旌表女性。我们发现,墓志展现出的母教具有如下特点:母兼父职,宽严相济;紧贴时代,格局高远。

清代家庭中,若父亲参加科考、外出做官或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子女教育,则母亲在家教中占主导地位。在教育子女的内容方面,母亲强调子女修身养性。在教育目的方面,母亲在教育子女时有强烈的家族传承意识和国家责任感,这一点是和父亲一致的。总体上看,清末民初墓志反映的母教是与父教同质化的,教育子女的方式、内容和目的,母亲和父亲无本质区别。

清朝末年,教育体制与人才选拔机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1898年科举改制废八股,1905年罢科举,之后各地普遍兴办新式学堂。这一时期的女性已然感知到了社会的变化,她们不再让子女拘泥于科考这一职业路径,开始引导子女求有用之学、学习西学抑或出国留学。一方面,母亲们迎合教育机制的转变,鼓励子女学习新学;另一方面,母亲们从内忧外患的国家危机出发,劝子舍家远游,临危受命。同时,部分女性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教育上显现了超越时人的独特见解。墓志是一种套路格式化的写作,也受制于撰文者主观倾向,与真正的事实会有差别。尽管墓志反映的母教具有片面性,不具有普遍性,但是其文化价值倾向值得注意。

通过这些墓志,我们更可以看到除了秋瑾、吕碧城这样轰轰烈烈的巾帼英雄以外,还有众多的女性,她们虽然被家庭所束缚,但依然心系家国、贡献社会,以女性独有的方式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墓志记录既体现了女性广大的格局、务实的精神,也反映了清末民初女性地位的逐步提升。受严酷的宗法社会的长期影响,中国女性地位的提高经历了长期而曲折的斗争,墓志的记录正是这一艰辛过程的折射。

 

文章摘自《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原文约14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