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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税难认可”:民初戏票印花税的开征(1917—1927)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4年第1期 发布日期: 2024-03-22 浏览次数:

作者张秀丽,《史学月刊》编辑部、河南大学慈善公益研究中心、中国近现代社会转型研究中心。

摘要】开辟新税源是近代中国政府应对千疮百孔的财政困局的办法之一。戏票印花税的开征即是如此。民国成立后,政府颁布《印花税法》,在多个领域相继开征印花税,但不管是起征点还是开征范围,均未涉及娱乐戏票入场券。1917年年初,为增加印花税收入,京兆印花税分处长和福建印花税分处长上呈财政部,认为戏票为特别奢侈消费品,亦应贴用印花,并建议在全国推行。财政部接受了此建议,并通函各省市财政厅饬令所属各戏园遵照执行。在实际粘贴过程中,同其他各业一样,戏票粘贴印花也同样招致众多抵制。有些地方因其苛细繁琐而采用包销的方式,并未实贴;有些地方虽然实贴,但又存在加重现象。

开辟新税源是近代中国政府应对千疮百孔的财政困局的办法之一。戏票印花税的开征即是如此。印花税也称凭证税,晚清时期被介绍到中国,是近代中国较早引自西方的税种之一。从1889年开始,即有人提议开征印花税,在此后20多年间,清政府曾两度试办,因遭到部分官员和各地商民的强烈抵制,终清之世,印花税的推行不广。

一、民初印花税的实施与戏票免帖

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政府曾议准“暂行印花税法”,内容与清末印花税章程略同,但未及颁布,临时政府即北迁。当时的财政总长熊希龄对开征新税并不热心。191257日,熊希龄在国务院议及印花税时,拟仍先由整顿税法入手,以期增加国家岁入,减轻国民负担,决定缓行印花税,并得到国务总理唐绍仪的认同。13日,熊希龄在参议院发表财政施政方针时讲到,民国纪元后,财政不敷银达28052万两,提出了整理办法八条,其中之一便是要“改良税则,以均国民之负担”。强调印花税为应办之大宗,但不可一蹴而就。

19127月,周学熙继任财政总长,他在向参议院报告其施政建议时,提出系列财政改革计划,创立印花税、遗产税和所得税等,从而加速了印花税的立法工作。同时,财政部参照清末公布的《印花税则》,制定了《修正印花税法草案》。况民国初立,需款浩繁,为求便利易行且不扰民,斟酌中国情形,拟定《印花税法》13条,开征印花税,以发挥其监督作用,凡人民财产权转移时,所有一切契约皆贴用印花,以坚其信用,而免授受之纷争。并强调,印花税所征者不过千分之一二,为数极微,人民可自行购取,照章黏贴,没有收税官吏之刁难。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的主要目的还是希望通过开征印花税,实现“上裕国赋”的愿望。此草案经国务院转呈临时大总统审核后,于1912710日提交参议院审议。1020日由临时大总统公布,财政部颁发各省,地方以奉到部发印花税法后三十日为施行之期。该《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凡财物成交的各种契约、簿据可用为凭证者,均须遵照本法贴用印花;第二条分二类列举了26种凭证。但所列凭证的征收范围皆为价值在银元十元以上者,意即价值在银元十元以下者免帖。在该《印花税法》规定的二类26种凭证中,并无戏票、影票、游艺票等娱乐性质的入场凭证,也就是说戏票等入场凭证并没有纳入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由于该《印花税法》仅涉及一部分证据、凭折,自颁行以来,收税甚微。19144月,财政部又拟定专条,对人事证凭等征收印花税,所涉人事证凭共7项,其中第7项为传单、戏单。戏单为戏剧演出时的节目单,非戏票等入场凭证。819日,北京政府公布《关于人事证凭贴用印花条例》,与《印花税法》一并施行。该条例列明了须贴印花的人事证凭等共9类,亦未涉及娱乐戏票等入场券。由于当时中国社会经济程度较低,财物成交额多在10元以下,《印花税法》施行后,税收收入不旺。1914年冬,财政部又上呈大总统称,契约、簿据价值在10元以下者本系准其免贴,恐商民不明立法本意,投机取巧,将价及10元以上者分割,规避粘贴印花,影响税务征收,亦与国家保护契据之宗旨相违;为推广印花税起见,拟请嗣后财物成交的所有契约、簿据,除价值银元10元以上者仍依法定税额贴用印花外,其在10元以下者,无论属于第一类或第二类,均一律贴用印花一分。此呈虽然规定10元以下的契约、簿据贴用印花税一分,但以何数起算,依然不明确。191582日,财政部又加以补充,“核定以一元起算”,未满一元者,准予免贴。

综上,民国初年,由于印花税属于开征的新税种,其课税之种类、税率之等级,一直在修订完善。不管是起征点还是开征范围,相关法令都还未涉及娱乐戏票,这或许与中国近代戏剧娱乐场所的变迁有关。民国以前,戏园多称茶园,进园听戏,收的是茶资而不是戏资。民国建立后,随着专业性剧场的普及、戏剧需求的增长和市场的发育,戏剧演出才逐渐脱离作为茶园饮茶的附属地位而独立出来,成为一种专门性的娱乐营业行为,逐渐建立起售票机制。但民国初年政府财政困难已极。因此,为增加收入,推广印花税,开辟新的税源,1917年戏票粘贴印花被提上日程。

二、“开辟新税源”:1917年戏票印花税的开征

1917年年初,京师印花税分处长叶心汉上呈财政部,称京师戏园林立,各种戏票暨定座执据如悉令粘贴印花,对税收不无裨益,只是对于戏票能否依照银钱收据类粘贴存有疑问。湖南印花税分处发布的推广印花税布告称,印花税为国家税入大宗,商民应该发扬爱国热忱,积极购贴印花,直接将戏票纳入了印花粘贴范围。

财政部接京师印花税分处长函后,认为各戏园所出戏票暨定座执据为收取戏价之凭证,应依照《印花税法》第二条第一类所载银钱收据贴用印花。并训令各省财政厅长遵照办理。财政部还以公函的形式通令各省财政厅,饬戏票一律粘贴印花。接财政部令后,江苏财政厅长胡翔林、印花税分处长李湛田均对戏票比照银钱收据,是否以一元起贴,感到疑惑。依照《印花税法》第二条第一类所列之银钱收据,一元以下的免贴,而当时的戏票价格,多不满一元。不过,当时福建财政枯竭,正愁于其他各项税率已加无可加。接到财政部令之后,福建印花税分处长(由福建财政厅长林炳章兼任)认为,各戏园所售之戏票亦属证券之一种,也应贴用印花,且戏票为特别奢侈消耗品,无论价之多寡,都应贴用。并据此呈请财政部,在全国推行。财政部接受了此建议,规定戏票每纸贴用印花一分,除福建试办外,其他省市仿照办理。至此,即所有戏票均需贴用印花。如此一来,对戏园等娱乐场而言,印花税就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为此,长沙《大公报》发表时评指出,作为普通入场券,戏票是顾客持以看戏的一种凭证,并不具备银钱收据的条件,若依照《印花税法》第二条第一类所列之银钱收据类粘贴印花,实在是“望文生义”,因银钱收据,其内容须有银钱数目、收受之表示、收受人及交付人之姓名或字号图计、收受年月日等,四者兼具才确系收据而非其他之票据。戏票不具备上列各条件,其所列座次日期,仅为限制。况且,一种凭据,必有一种效用。而戏票时效,最多不过七八个小时,过后即为废纸。

对于戏票开征印花,尽管社会评论多有批评,但接财政部令后,多省财政厅还是通知所属遵照执行。江苏财政厅长胡翔林、印花税分处长李湛田特函上海总商会,分令上海县知事、淞沪警察厅长转谕各戏园遵照,一律购贴。苏常道公署、南京警察厅接江苏财政厅令后,即遵照部令,饬所属各戏园,凡戏票及定座单据,均需粘贴印花,以裕税收。松江县署接省令后,以戏票与商铺凭单收据无异,仿照京师、福建等省市办法,遵照印花税法第二条第一类,每券贴用印花一分。19178月,镇江再次通令戏票贴用印花。山东济南通告全市各戏园一体执行。浙江印花税分处长拟援照京师办法,戏票贴用印花。安徽印花税分处长令省城各戏园戏票粘贴印花,并通饬各县查照遵行。与山东、浙江、安徽不同,湖北印花税分处则认为,如果将印花税票一一贴于戏票上,似觉繁琐,于是呈请印花税总处照准缓贴,另筹善法。具体有何善法,不得而知。

综上,1917年年初,为开辟新税源,增加印花税收入,京师印花税分处长、福建印花税分处长提议,娱乐戏票应参照《印花税法》第二条第一类银钱收据粘贴印花。财政部虽然接受了该提议,但显然有些仓促和随意,以致引起民众的质疑。作为移植于西方的税种之一,印花税自开办起即遭到商民的抵制,戏票贴花亦如是。但在北京政府财政部的强力推行下,多地开始试贴。

三、各地戏票印花之粘贴

按照财政部通函,戏票每张贴用印花一分,福建试办,其他省市仿照办理。但在实际粘贴过程中,各省市又有变通。江苏财政厅摘录印花税法第二条第一、二类公之于众,指出按推广贴用印花办法,各戏园戏票,无论价目多寡,每张贴印花二分,这是财政部通函的两倍。上海由于牵涉租界,华界戏园只有开明公司所属新舞台一家,故江苏财政厅长及印花税分处长一再咨行淞沪警察厅长,令劝谕新舞台遵照试办,积极提倡,便于推及租界各戏园,以期普及,而裕税源。在湖南,长沙春园等以戏票贴用印花,不无困难,特具禀警察厅,恳请变通,警察厅长当以印花税关系国税要政,请本属遵照部令执行。

在奉天,营口警察厅长指出,财政部前颁之印花税法,对于戏票一项尚未试用,兹经重新厘定,戏票证券亦为银钱收据,凡由半角起,均须贴用印花。到1921年时,奉天警察厅为推行印花税,要求各戏园所售戏票,凡在二角以上者,即令贴印花一分,二角以下者免贴。在奉天一省之内,戏票粘贴印花也不一致,营口半角起贴,安东则按财政部要求每张戏票贴一分,而奉天警察厅则通令二角起贴。不过,当时民众对于戏票贴用印花仍持怀疑态度。

民国时期著名将领徐永昌曾回忆,19181919年间,云南“租税法很平,虽两角钱的戏票,亦贴印花税”。陕西直到1921年才饬所属戏园遵照执行。前文述及,1917年年初,湖北汉口曾因戏票粘贴印花太过繁琐,请求缓贴,但直至1923年仍未粘贴。1925221日在太原时,陈万里曾赴新化舞台观剧,他注意到,楼上包厢散座为甲等,每座四角三分,戏票上贴一分印花,可见山西已按财政部令粘贴。

印花税是小税种,税率相对较低,但由于当时商民的税捐负担已经较为沉重,再开征任何细微的税收,都会引起强烈反对,所以印花税自清末筹议开征起,即遭到各界的强力抵制。民初亦然。财政部通令戏票全部贴用印花,同样招致众多抵触。对于印花税的推行,政府势在必行,不断劝谕商民。另外,依据财政部戏票贴用印花的通函,每张贴印花一分,但由于各地流通货币不一,一分印花税票在各地也不同。对于慈善赈济性质的演出戏票是否粘贴印花税,财政部、各省市财政厅没有明确规定。

继戏票粘贴印花之后,娱乐性质的游艺券也于1926年开征印花。19263月,浙闽苏皖赣联军总司令孙传芳重申奖券、戏票、游艺券一律贴用印花,以裕税收,而济军需。奖券、戏票、游艺券均须粘贴印花的通令一出,上海国货商场即函请总商会,认为其所属游艺场并非营业性质,请求免贴游艺券印花税。收到国货商场的请求后,上海总商会专函江苏印花税沪海道分处,请求免贴。由于之前发票、戏票粘贴印花遭到上海商会的抵制,一再展缓,江苏印花税总处处长高朔还特赴上海晤南、北二商会会长及各业领袖,商议实贴办法,因事关省令,此次国货商场关于游艺券免贴印花的呈请,也难以获准。

印花税在学理上为良税,乃自施行以来,其所规定税则,已属繁细苛重。总体看,自1917年年初财政部通令戏票开征印花后,多地实际粘贴情况也不同。京师、福建为最先倡议者。上海只有华界新舞台按月包缴。江苏南京、镇江通令粘贴;松江通令每票粘贴一分,实际执行时则为按日包缴。山东、安徽、浙江、湖南通令遵办。奉天营口半角起贴;安东则按部令执行,每票一分。吉林长春每票收吉钱二吊。云南、山西则为实贴。陕西1921年才通告戏票贴花,湖北直到1923年仍未粘贴。19263月,浙闽苏皖赣联军总司令孙传芳又扩大印花征收范围,申明奖券、游艺券也要一律贴用印花,以裕军需。

其时,戏票贴花还处于试办阶段。按照财政部的建议,是福建试办,其他省市仿照办理。然在实施过程中,多为强制。而且民国前期,由于军阀混战,政权不一,尤其是上海、天津、武汉等地又涉及租界,印花税本就难以推行,对于慈善公益性质的戏票,是否征收,税额几何,财政部及各省市都未有明确说明。直到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戏票印花税才正式实施,而且加大了惩处力度,对慈善公益性质的戏票也有减免。

 

摘自《史林》2023年第6期,原文约18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