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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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宣怀与中葡广澳铁路合同谈判中的选商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4年第1期 发布日期: 2024-03-22 浏览次数:

作者】赵伟,苏州科技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学院历史学系;朱从兵,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摘要1902年10月中葡互换关于中葡铁路公司建筑广澳铁路照会,葡萄牙政府不满意这样的结果,不同意清政府在澳门设立海关分关,1903年10月再次派白朗谷为全权大臣,与清政府重新进行中葡商约谈判,并签订以商办为宗旨、以均股平权为核心内容的广澳铁路合同。铁路合同签订的前提是中葡双方派出各自的商董参与谈判,葡方较早派出商董伯多禄,但中方商董的选定有一个复杂的过程。盛宣怀先后在澳门华商、香港华商中物色合适人选,颇费周折,最后选定粤商林德远参与合同谈判。盛宣怀选商困难的原因在于:确有实力之华商难得,且身份复杂,他们顾虑在中葡合办铁路的机制中利权得不到应有保护,“虑葡商专权”是当时华商的基本心态。盛宣怀等人第一次尝试在一条铁路线的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真正建立起商办体制和中外商民合办机制并非易事,近代铁路建设的曲折性和复杂性由此而得到充分体现。

广州至澳门的广澳铁路是清末民国时期筹议较为频繁的铁路线,一直未能建成,但它是近代第一条尝试在商办体制下建立中外商民合办机制的铁路线,在中国近代铁路史上具有一定的影响。1902年中葡双方通过增改商约谈判确立了中葡均股平权合办广澳铁路的筑路原则,接下来应由中葡双方商人代表(即商董)就具体如何建筑广澳铁路问题进一步谈判,签订铁路合同,建立起铁路建设、运营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合同谈判和签订的前提是中葡双方派出合适的商董,葡方较早派定了伯多禄,但中方商董的选定显得较为曲折和复杂。

一、葡方的欺骗与盛宣怀的选商

19021015日中葡两国就广澳铁路问题互换准办照会后,1012月,中葡双方为澳门分关章程事不断进行交涉,最终于1903127日将议定的分关章程予以画押。当时中葡交涉的关键是葡萄牙政府能否核准增改商约和分关章程。由于吕海寰、盛宣怀的不断催促,外务部多次要求葡方画押。在此情况下,葡方刻意隐瞒本国政府不批准增改商约和分关章程的决定,在不得不亮出底牌之前,对中方进行了一系列欺骗活动。外务部一时未能识破葡方的欺骗,盛宣怀遂开始招选华商作为代表,与葡方商谈铁路合同。

1903322日,外务部照会署葡萄牙公使阿梅达,要求其政府派员就修改税则画押。当时外务部正在就澳门设关问题进行准备工作。在清政府派定画押大臣后,在澳门设立分关的工作似乎在推进。91日,外务部第二次照会阿梅达速派大臣画押。1013日,葡萄牙政府再度任命白朗谷为“驻扎北京钦差便宜行事大臣”,并“授以全权之责,总管本国官商”。但白朗谷似乎未理会清政府外务部的第二次照会,没有立即来华。外务部只得于1211日第三次照会阿梅达要求葡萄牙政府“迅派专员画押”。在外务部的再三催促下,白朗谷才于19041月初抵达香港、澳门。26日,他到达北京,当天即照会外务部,要求于210日至部拜晤。211日,外务部接到白朗谷的第二次照会,白朗谷要求定期觐见并呈递国书。不难看出,此次关于广澳铁路的问题,白朗谷也是有备而来的。

其实,葡萄牙久不派员画押是因为该国议院没有批准中葡增改条约与分关章程。中葡增改条约与分关章程得不到葡萄牙议会的核准,中葡双方不能互换,原定的中葡增改商约就可能作废,因此,有关铁路合同的谈判也就不能照常进行。但当时的白朗谷并没有及时向清政府外务部如实反映葡萄牙议会的决定,反而于190431日两次照会该部。外务部未能从中领会白朗谷的言外之意,还于310日咨行盛宣怀,要求他“与该公司所派之员妥商筹办”广澳铁路,并照复白朗谷。310日,外务部还另致公函于盛,指出中葡公司订办澳门至广州省城铁路一事,仍由他“与之酌核妥订,扼定商办为要义”。外务部的指示明确了要在将来的广澳铁路建设中建立起商办的体制和中葡合办的机制,这就需要中方选派合适的华商。

321日,盛宣怀接到外务部公函,当即开始选商工作,他致电广州的李准、郑观应和香港的温灏,让他们寻找合适的华商。对盛宣怀交办的事,温灏和郑观应的反应是不同的。温灏的行动较快。郑观应则比较务实,在温灏调查的基础上,他思考的问题是,既有葡籍华商集股,那么,能否争取他们“用中国出名”?因此,他准备派其弟郑庆蕃完成这个任务。盛宣怀的目的就是争取这些华商的资本不再以葡国出名而以中方出名,作为中方的股商资本。

329日,盛宣怀致函外务部汇报寻找华商的情况。然后,他对在澳门寻找华商的复杂性做了分析。盛宣怀因此而感到外务部确定的订立合同的对策是非常正确的。盛宣怀的意思是,要在即将订立的合同中,保证中葡商人的权利相等,使华商作为中方的股商与作为葡方的股商能享受同等的权利,如此,才能吸引更多的华商加入中方的股商队伍中来,才能避免全是华商股本而成所谓的中葡合办的尴尬局面。

当时澳门华商的国籍颇令人头疼,郑观应特地让其弟郑庆蕃了解清楚。所以,在白朗谷到达上海前,盛宣怀还没有完成选商的工作。

白朗谷44日赴上海,他带同澳门新设铁路总会公举之总董伯多禄并议广澳铁路合同事宜。到上海后,他于413日与吕海寰、盛宣怀会晤,52 8日,署葡国公使阿梅达还照会外务部。不过,在6 8日中葡第一次商约谈判之前,白朗谷始终未直接说明其政府没有批准分关章程之事,而外务部也一直未能从白朗谷提出的条款中识破其玩弄的伎俩。

在白朗谷、伯多禄准备与中方商谈铁路合同之际,盛宣怀的选商工作又显急迫,有合适的华商从一开始就参与到铁路合同的谈判中来是必要的。因此,517日,盛宣怀致电温灏催促,这是盛宣怀第一次请温灏赴沪作华商代表。鉴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华商,铁路总公司认股恐不现实,但由铁路总公司督办大臣代表未来选中的华商先与葡方谈判倒是可以的。这样,在正式商约谈判开始之前,铁路合同谈判已在进行。当时盛宣怀等感觉葡方“所递条款,应驳甚多”。在线路问题和中葡公司应遵何国律例的问题上存在不同的意见。

在如何保证中葡商办的问题上,盛宣怀的看法与外务部亦有所不同,也许是感受到选商的不易,盛宣怀认为,选定华商总董,才能在交涉中表达和体现华商的诉求和呼声,也才能依靠总董的声望进一步招徕华商入股,甚至可能争取到一部分寓澳华商。盛宣怀的这个建议得到白朗谷的同意。67日,外务部将盛宣怀的要求连同广澳铁路原案咨行商部。商部当即按先前议定的程序准备派代表赴上海谈判铁路合同问题。

二、准办前提的变故与选商的继续

虽然已就广澳铁路合同展开谈判,但由于白朗谷一直未道出葡萄牙议会未批准分关章程的实情,当第一次商约谈判披露真相后,原先设定的允建铁路的前提条件被推翻,这条铁路建筑的合法性也就受到清政府商约大臣们强烈的质疑。

68日中葡第一次商约谈判一开始,尽管有外务部的电令,但吕海寰、盛宣怀就声明“现在系专议商约,不议铁路”,得到白朗谷的认可。然后核实白朗谷31日致清政府外务部照会的内容。直到此时,白朗谷才如实声明葡国并未核准新定增改条款及会订分关章程条款,吕海寰等对此表示非常生气。其实,吕海寰、盛宣怀等人的心中早有一个前提或预设,那就是他们对白朗谷说的:“贵国与中国议铁路,中国与贵国议设关,彼此利益相抵。”虽然允建铁路的前提条件不存在了,但是,白朗谷仍然要求继续商谈铁路合同。由于白朗谷的催促,尽管盛宣怀想让商部选商,但他不得不再次考虑亲自选商的问题,韦宝珊、韦朗珊是否愿充中方商董,一直还没有回复。盛宣怀只得致电温灏催问韦氏兄弟的想法,并询问是否可由张榕轩充任。此时,盛宣怀仍然坚持华商应由商部选派的原则。

如果由商部选商,他就不必为此再费神思了。613日,商部致电盛宣怀表示他必须继续选商的工作。盛宣怀当时的心情是颇为急躁的,甚至第二次产生了让温灏充当华商总董的想法,但未得到温灏的答复。614日当天却传来外务部要求停议铁路事的指示。

虽然614日外务部要求停议路事,且第二次谈判之后吕海寰、盛宣怀对白朗谷“屏不与议”,但盛宣怀考虑到葡方不会放弃建筑广澳铁路的要求,其选商活动一直在进行。

79日第三次会议经过激烈的辨驳,中葡代表达成共识。中方代表是比较看重这个共识的,盛宣怀为更好地进行铁路交涉,又派随办商约候补四品京堂李经方、铁路参赞候补选道陈善言等专门负责进行铁路合同的谈判。税则、商约、缉私章程、铁路合同联系在一起,以免准办原则与准办前提的踏空。有了这样一个共识,有关广澳铁路合同的谈判就可以与商约谈判同时进行。

韦朗珊要求寄给葡方草拟的章程,当时并没有确定下来。但在第三次会议前,葡方商董即拟出铁路合同条款29条。随后,盛宣怀看过伯多禄所拟章程,觉得很不满意。这为李经方、陈善言等人核改条款埋下了伏笔。

也许是在看过伯多禄章程和韦朗珊章程之后有感而发,而且,盛宣怀需要将这两份章程寄给外务部征求意见,716日,他致函外务部那桐、瞿鸿禨和联芳,对广澳铁路的选商和合同等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对于广澳铁路,他感到选商的重要性。他追述了此事的原委以及签订铁路合同的紧迫性,并汇报了联系韦朗珊的情况,还进一步分析了选商困难的原因。

719日的第六次商约谈判会议以后,中葡商约谈判的重心就是解决允办广澳铁路的前提条件,即如何调整与修改葡萄牙递来的新约条款中有关水陆查缉洋药走私的内容,使之收到相当于在澳门设立分关的实际效果。既然铁路准办的前提已经解决,那么,中葡双方就可以深入进行铁路合同的谈判了,这需要选择合适的华商作为商董参与到合同的谈判中来,由此而有盛宣怀继续选商的活动,但是,他的选商活动并不顺利。

盛宣怀对韦朗珊章程的第五款、第十款有疑问,而韦朗珊、温灏对葡方伯多禄章程也有想法。问题就这样产生了,受广九路约的影响,韦朗珊不同意葡方章程,要求华葡分办,各界各办,各筑各路,这是分办的最早表示。那么,伯多禄能够同意韦朗珊章程吗?而且韦朗珊提出各界各办的要求,则更使伯多禄反对韦朗珊章程了。原因是只要坚持以伯多禄章程为蓝本,制定严密的合办章程,中国交涉的方向就是各界各办,而各界各办则使划界问题凸显出来。这就使整个的交涉在绕一个大圈子之后又回到了界务问题上来。但是,韦朗珊又提出另一个章程,这个章程有些离谱了,这使盛宣怀不能不考虑另外的人选。为了在再行物色人选时,对所需资金有比较确切的说法,盛宣怀感到勘路的必要性。韦朗珊的新章,不可能被接受,而其各界各办的建议也有违中葡合办的规定,如果他所招股份还有更多的洋股在内,那么,盛宣怀就不拟再与之斡旋。

三、铁路合同谈判的进行与华商的选定

韦朗珊一直不愿爽快地答应充当中方商董,盛宣怀可能还有过别的考虑。也许是在盛宣怀发出的“通告”号召下,当时有人主动要求揽办广澳铁路,这其中影响较大的是华商卢华富和林德远。

卢华富为澳门华商,他单独出头揽办广澳铁路,除了盛宣怀的通告影响之外,还与当时轰动一时的裴景福案有关。商约、路约的延迟与裴案有一定的关系,中葡双方都有利用裴案的意图。虽然盛宣怀选商活动并不顺利,受到卢华富揽办和裴景福案的影响,但当时关于铁路合同的谈判仍在进行。林德远以后招股情形如何尚不得而知,从某种程度上说,最终由谁充任商董还是一个未知数。

为遵照外务部913日电的指示,930日,吕海寰、盛宣怀就广澳铁路运货收税事照会白朗谷,白朗谷很快给予答复。这是准办广澳铁路前提的最终落实。贾士毅注意到了准办广澳铁路的前提问题,但是,关于补救前提问题的解决,他并没有提到铁路车站纳税的这个照会。

在第十三次商约会议上,中葡代表还就铁路公司遵照何国商律的问题进行谈判,吕、盛以一副紧追不放的姿态,接着上次谈判最后悬而未决的问题不放。林德远一时无法确定下来。

1028日,吕海寰、盛宣怀致电外务部、张之洞与袁世凯等人,与他们讨论向清政府通报中葡商约谈判情况的会奏稿。至此,林德远应该已经介入铁路合同谈判了。所以,最后确定林德远为中方商董、林德远介入铁路合同谈判的时间是在1014日至28日之间。1014日之后,盛宣怀继续争取更好的合同条款。而林德远介入谈判之后,亦会有自己的考虑,其所争当偏重于商权。

从铁路合同实际核改的内容来看,当时中方所争取的不只是商权,实际上是既照顾到商权,也兼顾到国权,公司遵大清商律、铁路与邮政的关系、机器料件的免税问题即是对国权的争取。只是合同条款中最大的缺项——铁路建设或合同履行的期限问题,没有在核改时提出来,颇为怪异。陶模最初提出的期限问题,在这最后的关键时刻,竟然遭到了忽视!

114日,外务部即将葡方同意中方核改各条的消息咨行商部查照、备案。这样,盛宣怀就准备签订中葡广澳铁路合同。当时的白朗谷坚持合同与商约一起签字,但外务部致电盛宣怀要求就铁路合同先行签字。1111日,盛宣怀与白朗谷在中葡广澳铁路合同上签字。1112日,白朗谷致电葡萄牙驻香港领事通报签约消息。

综上所述,在选定华商商董之前,在商约谈判过程中,有关铁路合同的问题,是由盛宣怀及其安排的李经方、陈善言与葡方商约谈判代表白朗谷、葡商商董伯多禄进行商谈的。也就是说,虽然铁路问题不入商约,但广澳铁路合同谈判构成了中葡商约谈判的一部分。华商商董被选定后,在较短的时间内参与了铁路合同的谈判,表达了争取商权的诉求。在盛宣怀看来,由于广澳铁路的建设要确立商办体制,选定华商商董本应由商部负责。事实上,在外务部和商部授权之下,选商始终是由盛宣怀负责的。他先后考虑过澳门华商陈国棻和卢华富、香港华商韦朗珊兄弟以及侨商张榕轩等人,并曾经多次请温灏、郑观应代表华商参与谈判,最后选定粤商林德远。商人身份的复杂性,商人诉求的多样化,有时会有悖于业已确立的筑路原则,使盛宣怀难于决断。谈判的目的是通过签订合适的合同建立起商办体制和中葡商民合办机制,虽然盛宣怀一直强调商办宗旨,但他在合同谈判中重在争取官权和国权,使铁路建设和管理的一应事宜遵照大清商律。商办体制要保证商人的权益不受官权的侵夺,合办机制要保证中葡商人平权,中国商人的权益不受葡商的侵夺,这些都是华商们所担心的,他们表达了各自的诉求,有的甚至还系统地提出了铁路章程,在他们的诉求没有得到承诺和保证之前,没有华商愿意充当商董,这正是盛宣怀选商的难度所在,其实也是华商实力不够的某种反映,所以他才多次慨叹殷实华商之难得。由此看来,第一次尝试在一条铁路线的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真正建立起商办体制和中外商民合办机制并非易事,近代铁路建设的曲折性和复杂性由此而得到充分的体现。通过政府外交的努力,广澳铁路合同基本保障了国权和商权,是有益于中方的。正因为如此,葡萄牙后来才提出注销广澳铁路合同的要求。

 

摘自《史学月刊》2023年第12期,原文约32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