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文,孙世达,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随着宋代土地兼并造成的社会分化加剧,乡村贫富矛盾日益尖锐,这在南宋初年的乡村社会尤其明显。在生存竞争的压力下,各种单一共同体成为小群体的生存策略,建立在地缘基础上的乡村共同体反而受到削弱。在一些生存困难的地区,由常规性春荒引发的贫富对立就足以造成乡村共同体的分裂,更在饥荒期间造成乡村共同体的崩溃。为此,如何建立一种能够纾解民困、缓解贫富矛盾并修复乡村共同体的有效机制,成为南宋士大夫们尤其是理学家们重点思考的问题。朱熹的方案是:通过建立由士人领导的立足乡村的公益设施——社仓,构建一种利益平衡机制,贫民能够以较低代价获得所需口粮,乡里借贷利率也得以整体降低;富民尽管做出部分让步,并投入大量精力从事公益服务,但避免了社会崩溃带来的生命财产损失。在这一体系中,士人作为儒家传统的代言人为系统注入道德内聚性,公益服务与慈善活动增进了结构的精神属性。由此,一个在官方监督下的由士人领导的建立在乡里社会场域上的地缘共同体得以成立。这种模式尽管并非尽善尽美,但在应对乡村社会分化导致的地缘共同体分裂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因而被后世所继承,这无疑是朱子社仓超越南宋时代的价值所在。
一、朱子社仓的建立
随着宋代土地私有化的发展,以贫富矛盾为核心的乡村社会问题日益凸显。这一问题在遭遇粮食短缺时,频频威胁乡村社会安全。尤其是遭遇较大的饥荒时,如果国家救济不力,而富民又不肯做出必要让步,则乡村贫民将会陷入绝境,从而引发乡村社会的崩溃。对此,北宋时期主要做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系统的救荒制度,主要包括常平仓、义仓的建立,以保护乡村社会免遭崩溃之厄;二是王安石变法试图建立国家优惠借贷制度,帮助乡村贫民渡过难关,使其免受高利贷盘剥。
南宋以后,随着国家财政压力剧增,乡村负担不断增加,土地兼并进一步加剧,由此造成贫民的生活日益困难。在这一背景下,一旦遭遇饥荒,贫富对立在所难免。对此,南宋朝廷屡次下达诏令整顿常平仓、义仓,完善救荒制度,试图缓解乡村社会问题。
乾道四年(1168年)春夏之交,建宁府因旱灾酿成大饥,居住于崇安县五夫里的朱熹与乡耆刘如愚积极救荒。不久,邻近的浦城县发生民变,朱、刘二人上书请求支援,建宁府立即拨付石米以济饥民。当年秋冬大丰收,民众自愿归还官米,建宁府指示将这批粮食留在五夫里,以备不时之需。乾道七年,朱、刘二人正式提出仿效古法,建立社仓集中储存粮食,获得批准且资助经费六万,共建成仓廒三间。此后,朱熹制定了详细的规则。
总体而言,朱熹建立的是一种有偿赈贷仓。每年青黄不接时将粮食借贷给贫民,秋收后加息二分归还。当底本增加到一定额度时,取消利息,仅收少量耗米。社仓立足于乡村,发放谷物而非现钱,依靠有德行的乡人士君子管理,能够避免青苗法的弊端,实为解决乡村饥荒问题的良法。南宋初年,尽管宋高宗意识到乡村问题的严重性,除了责令地方官在赈济乡村时“必躬必亲”之外,也没有什么更好的对策。原因在于官方力量难以深入乡村,只能依靠民间自发力量加以解决。朱熹无疑是顺应了这一时代要求,制定出适应乡村社会现实的社仓法,在解决乡村饥荒问题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也正因为此,朱子社仓才得到官方的大力推广,并逐渐普及到各地,成为南宋后期乡村常见的备荒设施。
二、朱子社仓的组织结构
淳熙八年(1181年),朱熹利用延和殿面圣的机会,向孝宗皇帝介绍社仓的成效,并请立法推广到各地。随后,朱熹将现行《社仓事目》一并进呈,作为制定社仓法的依据。
总体上看,社仓是一种由官方资助的依靠士人领导的面向乡村的公益设施,其组织结构集中体现了士人对贫富双方的调节目的。其中,作为富民代表的保正副、大保长充当担保方,作为贫民代表的社首、队长充当借贷方,贫富双方被联结在一起,士人则充当了领导人与协调人的角色。通过社仓借贷,贫民能够以较低代价获得所需口粮,乡里借贷利率也得以整体降低;富民做出部分让步,并投入大量精力从事公益服务,避免了社会崩溃带来的生命财产损失。由此,乡村社会最突出的贫富对立问题得以初步解决,也为围绕社仓建立一种地缘共同体奠定了基础。
三、乡村共同体的成立
在宋人语境中,乡村富民一般指五等户中的第二等以上的民户,其主体是第一、第二等户,部分出等户(产业特多的)有时或以豪强、土豪称之,但仍属于富民群体。其中,部分豪强或土豪也拥有非正式的政治资源,但并不稳固且风险较高,普遍缺乏政治资源与话语资源,主要以雄厚的经济能力在乡里社会立足。因此,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这一群体的行为动机。
贫民是指那些第四、五等户,这部分群体家庭土地一般在50亩以下,且存在大量十余亩乃至数亩土地的情况,属于自耕农或半自耕农,有相当一部分人也是佃户。总体上看,贫民抗风险能力普遍较弱,每年青黄不接时总是缺乏粮食,进一步加剧了其贫困化。乡村富民希望提高粮价获取更多收益,乡村贫民希望以较低代价获得粮食,两者的对立难以避免,这在青黄不接时几乎定期发作,而在饥荒期间表现得尤为激烈。为此,寻找一个相对超脱贫富博弈关系的中间人,正是解决贫富冲突的关键所在。由此,乡居士人成为不二人选。现实中,当然也会有个别士人表现得如土豪般与民争利,但无论是道德自律还是社会规范,乡居士人无疑都是最为可靠的一个群体,是一个可以使乡里社会产生道德内聚的依托者。
作为富民代表的保正副、大保长充当担保方,作为贫民代表的社首、队长充当借贷方,贫富双方被联结在一起。在这一体系中,士人充当了贫富矛盾调节人的角色,并激发其对乡里共同体的责任意识;富民被纳入社仓体系,抑制了其逐利行为,并通过公益服务对其产生一定的驯化作用;贫民被纳入社仓保障,抑制了其动乱的冲动,并通过审户机制对其产生道德约束。事实上,上述三方所体现出的公益服务与慈善行为,对于强化地缘认同,激发出精神共同体属性,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社仓首先是一个公益设施,本身即具有慈善属性。在朱熹设计的两种仓储中,纯由民间出资兴办的民本社仓具有更明显的财富再分配功能,而官本社仓则具有间接的财富再分配功能。关于前者,富民通过捐献部分资产,与贫民实现了财富再分配。关于后者,通过社仓赈贷压低了乡里利率,富民被迫让利于民,间接实现了财富再分配。朱熹并不追求绝对的均平,而是主张贫富“各得其分”,希望能够在解决乡村贫民生活困难的前提下,为贫富双方找到一个均衡点,引导社会行为从单纯的利益驱动向义利兼顾的道义驱动转变,从而达成一个符合儒家道义的地缘共同体。
朱熹上承北宋时期的道学传统,也在广义上吸收了北宋儒学复兴运动的精华,以恢复三代社会为终极目标,即构建从上到下一体化的大共同体的国家形态,而社仓就是实现其大共同体目标的小共同体的尝试。朱熹的共同体实践与他的前辈有所不同。在张载、二程等人看来,恢复三代社会最好以井田制为基础,为此,张载还曾设想买一块地作试验。朱熹显然不再执着于乌托邦式的理想,而采取了更符合现实的设计思路,通过建立士人领导下的社仓,进而构建一个抑制贫富矛盾的乡里共同体。
对于中国传统时代的乡村社会,一直以来存在两种叙事倾向:一是将乡村社会想象成充满对立的世界,其中的各种关系,如主佃关系、贫富关系、绅民关系等都充满对立与斗争,因而也不承认中国传统乡村具有共同体属性;二是将乡村社会想象成充满诗意的世界,其中的人际关系都具有温情脉脉的和谐性质,因而将中国传统乡村“视为具有高度价值认同与道德内聚的小共同体”所在。这两种倾向,大体对应了日本学界关于中国传统乡村是否属于共同体的“戒能—平野论战”。受此影响,日本宋史学界也持两种意见:一种是柳田节子主张的宋代村落是具有自律性的地缘共同体,另一种是高桥芳郎基于国家力量主导性而主张的宋代不存在乡村共同体。甚至中国大陆宋史学界的研究,也受到这一争论的影响。对于这种分歧,除了可能存在对共同体概念的理解差异外,更多是由于未能区分共同体的类型所致。共同体至少存在单一共同体与复合共同体的区别,前者系指基于单一要素结成的共同体,后者是指基于复合要素结成的共同体。其中,地缘共同体从外部看可归为单一共同体,从内部看却是包含了诸如血缘、业缘、教缘等要素的复合共同体。当然,能否以地缘为纽带整合各种单一共同体,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事实上,中国传统乡村普遍存在各种单一共同体。而难点在于,是否能够结成以村落或乡里为单元的复合共同体,这是上述理论争议的关键所在。对此,即便是反对者也无法否认那些单一共同体的普遍存在,他们真正反对的是基于地缘的复合共同体的普遍存在。支持者显然高估了基于地缘的复合共同体的普遍性,亦即低估了复合共同体的构建难度。事实上,那种具有道德内聚的乡村复合共同体显然是存在的,但其所在的乡村社会既是一个生活场域,也是一个生存竞争场域,不可能总是充满诗情画意。在生存竞争的压力下,各种单一共同体成为小群体的生存策略,要构建超越单一共同体的复合共同体,需要产生相对超脱竞争关系的领导层,建立具有稳定性的能够发挥利益平衡作用的公益设施,而朱子社仓就集中体现了这两个要素,这无疑是超越南宋时代的价值所在。
摘自《云南社会科学》2024年第1期,原文约18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