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恪迁,江汉大学人文学院。
【摘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央与江苏地方在清剿土匪同时,对匪案处理问题格外关注。匪案处理权上,中央政府将其集中到江苏省府,操纵于中央,并同时建构起一套较为完整的匪案处理司法程序链,力排其他势力对匪案的干预。匪案处理司法程序主要包括侦察缉捕与审理判决两个部分,尽管江苏省高等法院竭力试图通过司法手段帮助国家运转与社会治理内在机制实现良性循环,但事与愿违,司法手段不仅无益于解决匪患问题,还造成省县行政权与司法权若干冲突。分析苏南匪案处理中的乱象,可一窥国民政府现代化司法体系建构的艰辛以及国民政府司法制度现代化转型失败处。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央与江苏地方在清剿土匪同时,对匪案处理问题格外关注。匪案处理权上,中央政府将其集中到江苏省府,操纵于中央,并同时建构起一套较为完整的匪案处理司法程序链,力排其他势力对匪案的干预。匪案处理司法程序主要包括侦察缉捕与审理判决两个部分,尽管江苏省高等法院竭力试图通过司法手段帮助国家运转与社会治理内在机制实现良性循环,但事与愿违,司法手段不仅无益于解决匪患问题,还造成省县行政权与司法权若干冲突。苏南匪案处理中的乱象,可一窥国民政府现代化司法体系建构的艰辛以及国民政府司法制度现代化转型失败处。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苏南地区匪案处理权问题
匪案属于刑事案件。匪案处理的职权,依据刑事诉讼主要程序,大致分为侦察缉捕与审理判决两部分。审理判决权受国民政府相当重视。国民政府初期审级制度沿用北洋时四级三审制。1930年,依据《法院组织法》,中央政治会议将审级制度确定为三级三审制,分别为地方法院、省高等法院与最高法院。对归案匪徒的处理,苏省府格外关注,不许省县其他势力干预,须纳入完整司法程序链。省府对县府态度同样如此。匪案发生后,不论是从现场侦察还是到最后判决执行,都以省政府为枢纽。此间,既将县级权力集中到省,又力排其他势力对正常司法程序的干扰,这是国民政府初期为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与社会秩序稳定保障必要的举措。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苏南地区匪案处理过程
(一)侦察缉捕
侦察即到案发现场实地勘测。县政府将匪案存案后,分匪案情节不同,视情况而定。履勘则需在案发地依次询问被害人及附近民众,并观察案发地情况,详细记录,根据记录信息,制作《盗案履勘表》、绘制《履勘图》并填写《失单》。履勘结束后,由当地县政府警员负责继续侦察破案,拟出案犯或嫌疑犯名单,进行缉捕,同时也有大量匪犯由军事机关移送而来。如有逸犯,则需由县长呈报省府,请求下通缉令。
(二)审理判决
匪犯缉拿归案后,由地方县政府进行审理。当然,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所获之匪情节重大者,则交由更高级别部门或其他专门机构审讯。对匪案的侦察审判,法律依据分普通法与特别法两类,共同发挥法律作用。国民政府相关法律更替的频繁,往往易陷入混乱,使地方县政府对法律规定的适用,存迷惑与疑义。
地方县政府审讯判决后,由县长呈文省高院,启动覆核程序。当然,这期间匪犯也可请律师辩护,如经济拮据无法负担律师费,则可申请诉讼救助,由法院指定律师为其提供援助。如对县政府判决结果不服,还可提起上诉,同时也有交保释放情况。1930年,国民政府确立的三级三审制,以地方法院、省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为一、二、三审,其中第一二审为事实审,第三审为法律审。因第三审仅是审查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省高等法院的判决构成匪案审判的中心。如省高院认为存有疑义,则发回县政府覆审;如无问题,启动三审。省高院判决结果经最高法院审核后,无法律适用问题,则匪犯即依此判决结果惩处。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苏南地区匪案处理的冲突
国民政府时期苏南地区匪案处理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为省县冲突,一为江苏省高等法院的自我冲突。
(一)省县冲突
省县冲突首先表现在财政上。南京政府甫立,受连年兵燹等影响,本就财政支绌的地方县政府雪上加霜。县府从剿匪到审判往往需大笔费用,给地方财政带来不小压力。在司法审判环节,省高院与县政府的冲突则更为明显,具体体现在省高院对地方审判的极度不信任,而这种不信任又体现高院对国家司法体系转型时的慎重与对地方司法审判环节恶象迭出的洞察。
(二)江苏省高等法院的自我冲突
省高院在处理县政府判决时,由于地方草率,往往秉承谨慎原则,这值得肯定。但这种原则,又会引发致命问题,即“盗匪如毛”时,要求对每一案细尽侦察之责,导致匪案处理期过长,匪案积压的情况愈发严重,严重影响地方政府正常运转与社会治理良性循环。省高院处理匪案时,还有一特点,即贯彻严宽相济原则。对情节严重之匪,毫不留情,非处极刑而不足以遏匪氛。同时,高院对当时社会苦难具有一定了解,知晓部分民众由生计所迫与知识不足才踏上匪路。对这类匪徒,往往就轻惩处。从法理上讲,江苏省高等法院的行为似乎并无不妥,因为这既不与传统儒家道德伦理相悖,也符合现代法治基本精神。但从实际效果看,却与高院本意形成严重冲突,“援罪疑惟轻之例,则恐不能稍息盗匪之风;援治乱世者用重典之例则又恐造成冤狱,而令无辜者受累,事出两难。”
南京政府甫立,中央政府与江苏省府便开始着手处理苏南匪患。在匪案处理权问题上,将县基层权力集中到省,操纵于中央。对匪案处理程序,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司法程序链。尽管以江苏省高等法院为枢纽的国民政府竭力试图通过正常司法程序处理苏南匪案,以期达到社会治理与国家运转内在机制的良性循环。但苏南匪患问题的严重,却将官民法治之梦惊醒,不得不审视现实。而从县政府到省高院,再从高院到最高法院不仅没有能力通过司法手段彻底扭转匪患形势,反而无意间引起强烈冲突。由此,可以认为,这既体现出国民政府司法制度现代化转型的艰辛,又隐预了国民政府司法制度的现代化转型,必将走向失败。
文章摘自《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增刊S1期,原文约6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