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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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会试分卷录取制创立、实施及变迁考实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4年第4期 发布日期: 2024-12-27 浏览次数:

作者郭培贵安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为保证边远落后地区的举人应考会试具有一定考中率,洪熙元年,明仁宗与杨士奇创立了会试“南六北四”分卷取士制度;宣宗嗣位后又予重申,并在宣德二年和宣德五年的会试中得以切实执行,宣德八年会试得到基本执行。正统元年会试又进一步细分为南、北、中卷,各按“六、三、一”的比例录取;正统四年会试复改为各按“五五、三五、十”的比例录取;其后,又经历了诸多科次的分卷占比波动甚至短暂的罢行、改制,自嘉靖二十九年会试开始,“南五五、北三五、中十”的录取比例才获得稳定、严格的执行。对上述史实的审慎考证,既反映了明朝会试在以考试成绩为取士决定因素前提下对科举欠发达地区士子予以适度照顾的长期摸索和坚持,也说明了对相关史料进行严谨考订和溯源辨误在史学求真中的极端重要性。

明代科举发展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创立并实行了会试分卷区按比例录取制度。学界一般都认同明代会试分卷制始于“南北卷”,既而变为“南北中卷”。但“南北卷”确立于何时?各自“卷区”如何?是否得以实施?何时变为“南北中卷”?“南北中卷”的录取比例是否一成不变?如果有变化,又是怎样变化的?对于上述问题,史料记载十分零散且多有语焉不详甚至错讹之处,有的记载则因来源不明而难以凭信。

一、“南六北四”分卷制的创立及实行

时下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认为“南六北四”分卷制奏准于“宣宗即位后”。此论并不符合史实。洪熙元年(1425),仁宗所言“自今科场取士以十分论,南士取六分,北士四分”,是对“会试考场”分卷取士的规定,而绝非对各直省“乡试考场”的规定。事实上,终明一代,明廷对各地乡试取士数量也只有“解额”的规定,而从未有分卷取士的规定。由此证明,明代会试分南、北卷,按“南六北四”取士之制,在仁宗在位时就已确定下来;其令礼部臣“定议”且“以闻”的,只是“各布政司名数”,也就是让他们议定各直、省乡试的录取数,因这是实行会试分卷制的基础。

然而,自成化末年开始,人们对“南六北四”分卷制始定于何时就已经有了不同或模糊的记载,并且还往往把其确立与其变为“南北中卷”放在一起记载。至于“南北卷”何时变为“南北中卷”?《成化二十三年会试录序》、正德《明会典》则都采用了模糊化的表述方式。后来俞宪在其《皇明进士登科考》中认为“宣宗即位,始议南、北、中分卷之制,遂为定例。”但遍查《明仁宗实录》等相关文献,也都未发现俞宪所说内容,且俞宪也没对其所说内容提供任何来源证据,不能凭信。此后,张朝瑞《皇明贡举考》虽沿袭俞宪之说,但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故也不足凭信。

时下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认为“南六北四”分卷制未及实行就被“南五五、北三五、中十”的分卷制取代了,故宣德二年会试实行的是“南北中卷”制,而非“南北卷”制。但杨士奇在《宣德二年进士题名记》中只是记载了“礼部科举”会试“南六北四”的分卷制,而未提及其他分卷制,这等于在逻辑和事实上都肯定了宣德二年会试实行的就是“南六北四”分卷制。

问题的关键在于,“南、北卷”包含哪些区域。“南、北卷分区”本质上应是对当时科举发达区和欠发达区的划分;由此,把科举发达的南直隶长江以南地区和江西、浙江、福建、湖广、广东作为“南卷区”,把科举欠发达的南直隶长江以北地区以及北直、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作为“北卷区”。以此为准,统计宣德二年、五年、八年三次会试录取进士人数。宣德二年,南卷区60名,北卷区40名;宣德五年,南卷区60名,北卷区40名;宣德八年,南卷区58名,北卷区42名。表明“南六北四”分卷制在宣德年间确实得以执行。

二、“南、北、中卷”制确立及其比例变动

明代会试分南、北、中卷按比例录取始行于正统元年,但各卷占比并不是人们所熟知的“南五十五、北三十五、中十”之制,而是“南六、北三、中一”之制。统计正统元年会试各卷区所取进士人数,南、北、中各卷区的名数及其占比,完全符合“南六、北三、中一”的规定,同时也证明了该科会试南、北、中各卷区的区域划分完全符合万历《明会典》所载会试南、北、中卷的区域规定,进而证明正统元年是明代会试划定南、北、中卷各按比例录取的开始之年。

正统元年,会试分卷录取从“南六、北四”制变为“南六、北三、中一”制,变化的只是科举欠发达的“北卷区”,而分出十分之一的名额给新划出的“中卷区”。这实际上是当时的决策者既想改变新划出的中卷区以往中式者偏少的局面,但又不肯适当降低“南卷区”取士额占比的结果,未能很好地体现通过会试分卷区按比例录取以全面照顾科举欠发达地区士子在会试中达到适当占比的宗旨,故这只能是一个过渡性的规定。

正统四年,南、北、中卷各自的录取比例又发生了比较明显的变化,不过,这一变化在现存的史料中尚未发现有比较明确的记载。但根据该科《会试录》所载的该科会试各中式者的籍地信息,并结合正统元年确定的南、北、中卷区进行分区归类进行统计,当年会试所取100名中式举人,是按照南卷区55名、北卷区35名、中卷区10名的额数和比例录取的。也就是说,该科会试是明代首次按“南五五、北三五、中十”比例进行录取的一科会试。这是会试分卷录取比例的一个进步,因其把取士数占比偏高的南卷区由60%降为55%,分给北卷区,较好地体现了通过会试分卷按比例录取实现取才地域相对平衡的目的。

正统七年、十年、十三年三科会试就又大致恢复到南、北、中卷各按“六、三、一”比例录取;景泰二年会试罢行分卷录取制,景泰五年会试又复行“南六、北三、中一”的分卷录取制;但天顺元年、四年、七年三科会试,南卷取士占比受到明显压抑,分别为5033%、52%和536%;自成化二年会试起,执行的虽是“南五五、北三五、中十”的录取比例,但成化二十三年会试分卷占比又发生明显变动,其他绝大部分科次的南、北、中卷占比也都保持了01425个百分点的波动;自嘉靖二十九年会试以后,“南五五、北三五、中十”的录取比例才获得严格、稳定执行。造成上述“罢行”“改制”和占比波动的原因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是各地区激烈争夺会试录取名额;二是统治者对适宜的各卷占比也在进行不断的摸索,遂引起诸种会试分卷占比制的彼此交替以及在执行层面诸多科次的会试分卷占比低于或高于规定占比。

综上,明代会试分卷制历经漫长波折后方得稳定和切实执行,既反映了该制实施的艰难,又反映了明廷在以考试成绩为取士决定因素基础上对科举欠发达地区士子予以适度照顾的长期摸索和坚持,对实现会试各卷区取士的相对平衡、提升边远落后地区对朝廷的凝聚力和促进这些地区文化教育的发展、巩固大一统,都具有重要促进作用,故其对推动明代科举走向完备和鼎盛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文章摘自《史学集刊》2024年第6期,原文约24000字。